关于供气的协议书

时间:22-10-19 网友
供气的协议书

关于供气的协议书

篇一:天然气供气合同

天然气供气合同

合同编号:

供气方:

用气方: 电话:

为了明确供气方与用气方在燃气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用气方燃气用具所在地的地址为 ,用气种类为民用气。

第二条、供气方通过管道输送方式向用气方24小时连续供气。供气方所供燃气气质应当执行天然气Sy7514标准。

第三条 用气的价格、计量及气费结算方式

1、供气方根据 公司核准的天然气价格为1.9元/立方米。在合同有效期内,遇燃气价格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2.供用燃气的计量器具为: IC卡家用膜式燃气表。结算用计量器具须经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检定、认定。

3.结算方式:用气方到供气方财务部办理IC卡及交费。

第四条 供、用气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

(一)供、用气设施产权分界点是入户前天然气总管与用户支管连接处。

(二)产权分界点(含)逆燃气流向的输、配气设施由供气方负责维护管理;产权分界点顺燃气流向的输、配气设施至燃气用气器具由用气方负责维护管理,或者有偿委托供气方维护管理。

第五条 权利和义务

(一)供气方权利义务

1.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用气方的用气设施运行状况和安全管理措施进行安全检查,监督用气方采取有效方式保证安全用气。

2.用气方用气设施或者安全存在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供气设施损害时,供气方有权中断供气。

3.供气方因供气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气或者用气方违法用气等原因,需要中断供气时,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气方。因不可抗力原因中断供气时,供气方应及时抢修,并在2小时内通知用气方。

(二)用气方权利义务

1.监督供气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向用气方提供燃气。

2.有权要求供气方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对燃气计量器具进行周期检定。

3.用气设施发生故障或者存在不安全隐患时,有权要求供气方提供无偿用气设施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的服务。

4.按照合同约定交燃气费。

5.按照合同约定的使用范围使用燃气。

6.未经供气方许可,不得添装、改装燃气管道,不得更动、损害供气方的供气设施,不得擅自更换、变动供气计量装置。

7.不得在户内放气,不得自己维修灶具及天然气管道。

8.用气方未经供气方批准,不得擅自接通管道使用燃气、变更地址和名称。

9.用气方应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使用燃气。

10.用气方不得盗用或者转供燃气。

11.使用天然气时,应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12、不要从事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不要包裹天然气管道、燃气表和各种阀门。

13、不要擅自改动燃气管道,不要私自改动和拆除、改装户外燃气计量装置,如需改动燃气设施,务必找天然气公司的专业人员

14、不要使用不合格燃器具和连接胶管

15、在使用天然气过程中切不可插卡,以免发生意外

16、应定期对家中的燃气设施进行自检,可用肥皂水(清洗剂)涂于各个管道连接口及阀门处。如发现有气泡产生或闻有臭味为漏气,可按以下步骤进行处理:关闭表前阀、灶前阀等阀门;轻开门窗通风;不要动用明火和开启电源;及时拨打天然气公司服务热线报修(在拨打电话时要远离泄漏现场)

17.用气方以管道燃气为燃料的热水器、空调等设备,必须报经供气方同意,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安装。

18.用气方有权就燃气经营的收费和服务向供气方查询,对不符合收费和服务标准的,可以向其主管部门投诉。

19.用气方不得在卧室内安装燃气管道设施和使用燃气。

20.用气方不得在安装燃气器具的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使用明火取暖。

21.用气方不得在安装燃气计量仪表、阀门等燃气设施的专用房内堆物、住人及使用明火。

22、IC卡实行一表一卡,不能相互借用。当维修或长期停用时,请关闭总阀门,不能把燃气表当作总阀门使用。

23、用气方第一次安装燃气表为免费。在使用过程中,如果造成燃气表损坏时,用气方应付维修费。如不能维修,需更换新燃气表时,应付燃气表成本费350元。

24、用气方第一次办理IC卡时为免费。在使用过程中,如果造成IC卡损坏,需更换IC卡时,应付IC卡成本费35元。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供气方的违约责任

1.供气方在检修供气设施前未通报用气方,给用气方造成损失的,供气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停气,使用气方受到损失的,供气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气方的违约责任

1.用气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用气,给供气方造成损失的,用气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供气方(盖章): 用气方(盖章):

法定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二:供气协议

供气协议

供气方:(甲方)北京金星誉利液化气储备厂 购气方:(乙方)北京亦庄玉明液化气服务部

为了让用户用上合格的、稳定的、放心的液化气石油气,甲、乙双方经共同协商达成一致的供气协议内容如下:

一. 甲方按乙方的计划和要求,为乙方提供按市场价格和保证质量的液化石油气。

二. 甲方气源能保证供应,供气协议期限为3年,如果出现与供气以外的其他问题,甲、乙双方应提前及时解决。

三. 气源如果紧张时,甲方还要及时派出采购员到外面寻找新的气源或其他气站寻求帮助,同时还要压缩一些非生活上的用气,尽量保证乙方生活用气户的液化气供应。

四. 如果气源出现中断状况,甲方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及时用广告的形式通知用户,要尽量节省用气,还要多方寻找气源,请求多方的支援,再动用一部分储存的液化气应急,也要尽量保证乙方用户的生活用气。

五. 如果受国际和国内石油市场的影响,液化气的气源还是出现中断,为了尽力保证用户的生活用气,甲方应采取应急措施,断绝乙方所有非生活用气的供应,还要用全部储存的液化石油气应急,同时乙方应协助甲方逐一告知生活用气的用户,并尽力寻求多方支援,使用户有备其他形式的使用。

六. 甲方应提供乙方检验合格的石油液化气,再灌装液化石油气时有义务帮乙方检测液化石油气钢瓶,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乙方。

七. 甲乙双方必须遵循以上协议。如违反协议双方有追究其经济损失。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有效。

供气方(甲方): 购气方:(乙方)

年 月 日

篇三:供气合同样本(1)(1)

压缩天然气供气合同

供气方: 邹城市盛源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用气方:菏泽福源石化加气站

签订时间:2011-11-24

签订地点:山东菏泽

压缩天然气供气合同

甲方(供气方):邹城市盛源天然气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用气方):菏泽福源石化加气站 (以下简称乙方)

上述两方在下文中合称为“两方”, 单独称为“一方”。

鉴于:

甲方和乙方具有在压缩天然气(CNG)市场领域长期合作的意愿和实现基础,双方本着诚信、互利、平等、合作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就乙方购买甲方压缩天然气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标的物

本合同约定的标的物为“压缩天然气”(简称天然气)英文简称CNG。

第二条压缩天然气的质量

2.1甲方供应给乙方的压缩天然气气质应符合国家国标

GB18047-2000车用压缩天然气气质标准。

2.2甲方应向乙方定期提供由具备国家规定资质单位出具的压缩天然气质量检测证明。

第三条合同履行期限

本合同约定甲方自 年 月 日起开始向乙方稳定供气至 年 月 日止(月份按日历月日期计算),供气期限 一年(具体供气量计划表见合同附表)。在供气期满后,如乙方继续使用CNG,则应提前 20 天向甲方提出并续签合同。

第四条供气量

4.1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日供应乙方压缩天然气 壹万 立方米(10000.00m)。

4.2除甲方保证按月供气量向乙方供应压缩天然气外,如果乙方要求甲方额外供应压缩天然气,须提前 7 日书面通知甲方,双方就额外供应的数量、时间、价格协商一致后,甲方应尽最大努力额外供应给乙方压缩天然气,但无义务承担额外供应气量。

第五条运输方式及交接

5.1由乙方自备一头一10管橇体CNG运输车和甲方提供集装箱橇体一部(豫J·9544挂)负责运输。

5.2压缩天然气的交接地点为: 甲方厂区内指定位置。

5.3压缩天然气的交接以CNG槽车总阀为交接点,由甲乙双方共同配合,交接前压缩天然气的风险由甲方承担;交接完成压缩天然气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3

5.4双方应委派代表在《天然气计量交接凭证》上签字确认甲方加气数量,乙方于卸气后在交验单上注明实际卸气数量。

第六条压缩天然气的计量

6.1本合同约定压缩天然气的计量方式采用质量流量计计量。

6.2以甲方充装计量结果为准,乙方计量结果为复核。

6.3双方的计量器具按国家规定的检测周期进行计量周期进行

计量检定,须向对方提供法定检测部门的检定书。

6.4甲乙双方约定计量误差为每辆CNG运输车充装满CNG的情

况下不超过1% ,计量误差在 1% 以内双方互不追究;如因甲方计量器具造成误差超过 1% ,甲方应于月底前根据气量差向乙方补偿所欠气量。

6.5任何一方对对方的天然气计量有异议时,聘请双方认可的

法定检测部门对双方计量器具予以检定。如果属于计量器具精度的原因造成的误差,误差方应根据检定结果修正计量值并承担由本次检定所涉及的计量器具及其他仪表的检定费、陪检人员劳务费等。

第七条压缩天然气价格

7.1本合同约定甲方供应给乙方的压缩天然气价格定为: 2.3 元/立方米。

7.2双方价格调整依据为:国家发改委、上游气源单位或相关政府部门调整水、电、成品油价造成天然气供应成本变动,经双方协商一致执行新价格。新价格自双方共同确认之日起开始执行,价格调

整前的部分按原价格执行;如协商不成,自甲方给乙方传真协商函之日起执行新价格。

第八条气款结算和付款

8.1乙方应在正式供气前 3 天向甲方支付压缩天然气首批预付款后,甲方正式向乙方供气。

8.2气量结算以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的《天然气计量交接凭证》为结算依据。

8.3本合同到期后,双方一次性结清剩余部分气款和预付款。

第九条年计划、周预测和日指定

9.1乙方应定期与甲方确定年、月、周、日用气计划。

9.2每周周一之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下周将要提取的压缩天然气量的预测表,包括基本供气量和额外供气量。甲方应提前向乙方提供下一周将要供给的压缩天然气量,但甲方原则上仅对基本供气量予以保证,对额外气量部分的确认不承担短供责任。

9.3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下一日所需的压缩天然气指定量,包括基本供气量和额外供气量。

第十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0.1甲方的权利义务

10.1.1甲方应合理安排乙方车辆加气,根据乙方用气计划及本合同约定的质量,平稳连续地向乙方供气。

10.1.2甲方在生产设备年度检修时或其他原因需停产时,应在检修或停产前 5 日书面通知乙方。

篇四:天然气供气合同

天然气供用气合同 (甲类)

合同编号:SCY011004

供气人: 义乌市天然气有限公司

用气人:

为了明确供气人和用气人在天然气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气人与用气人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用气地址、种类、性质

(一)、用气地址为:

(二)、用气种类为: 天然气

(三)、用气性质为:

第二条 供气方式和质量

(一)供气方式

1、供气人通过管道输送方式向用气人供气。

2、供气约定: 小时连续供气,最大小时流量 NM3。

(二)供气质量

供气人所供天然气气质应当符合“《天然气》GB17820-1999”标准。

第三条 用气的价格、计量及气费结算方式

(一)供气人根据用气人的用气性质和种类,按照省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的天然气价格,按 4.5元/立方米收取天然气气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遇天然气价格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二)供用天然气的计量、天然气气费结算方式

1、供用天然气的结算计量器具为:天然气计量表(G163罗茨流量计),结算用计量器具须经技术监督部门检测认定。

2、供用天然气的计量:供、用气双方以管道天然气计量器具的读数为依据结算。(当计量系统发生故障,以更换新系统后三个月的月平均气量来结算发生故障期间的月度用气量)

3、结算方式:预缴费收费方式,由用气人在用气前按计划需用量预先到供气人售气点预存下一月期内气量费用,以月为结算时间点,一月结算一次。

第四条 供、用气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

(一)供、用气设施产权分界点是:用气人专线阀门气体流动方向的下游属用气人所有,上游属供气人所有。

(二)产权分界点(含)逆天然气流向的输、配气设施由供气人负责维护管理;产权分界点顺天然气流向的输、配气设施至天然气用气器具由用气人负责维护管理,或者由用气人有偿委托供气人维护管理,但需双方另行约定。

第五条 供气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用气人的用气设施运行状况和安全管理措施进行安全检查,建议并监督用气人采取有效方式保证安全用气。用气人若不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供、用气,造成损失的,供气方不承担责任。

(二)监督用气人在合同约定的数量、使用范围内使用天然气,有权制止用气人超量、超使用范围用气。

(三)用气人用气设施或者安全管理存在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供气设施损害时,供气人有权建议用气人改善、更换用气设施并有权中断供气。

(四)用气人在用气前未交付天然气气费的,供气人有权中断向用气人供气。

(五)供气人因供气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气或者用气人违法用气等原因,有权中断供气,需要中断供气时,应提前72小时通过媒体或者其他方式通知用气人。因突发事故、不可抗力原因中断供气时,供气人应及时抢修,并在突发事故、不可抗力情况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通知用气人。

(六)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向用气人供气。

第六条 用气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供气人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向用气人提供天然气。

(二)有权要求供气人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对天然气计量器具进行周期检定。

(三)产权属用气人的用气设施发生故障或者存在安全隐患时,有权按约定要求供气人提供有偿用气设施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的服务。

(四)按照合同约定交天然气气费。

(五)未经供气人许可,不得添装、改装天然气管道,不得变更、损害供气人的供气设施,不得擅自更换、变动供气计量装置。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 供气人的违约责任

1、由于供气人责任事故,造成的停气、气压降低、质量事故,给用气人造成损失的,供气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因供气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需要中断供气时,供气人在检修供气设施前未通报用气人,给用气人造成损失的,供气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为政府批准的或应急预案造成停气,使用气

人受到损失的,供气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 用气人的违约责任

1、用气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用气,给供气人造成损失的`,用气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因用气人的原因导致供气人设施损害的,用气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合同有效期限

合同期限为长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双方如果认为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经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如燃气相关设施发生不可抗拒的外力损坏,用气量按上月正常用气量计算。

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 肆 份,双方各 贰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提示

供气人已提示用气人充分注意本合同相关术语和印就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用气人要求作了详细说明。签约双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

(本页无正文)

供气人:义乌市天然气有限公司 用气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篇五:供气合同

合同编号:20140621-01

重庆良俊气体有限公司 CHONGQING LIANGJUN GAS CO.LTD

气 体 产 品 供 应 合 同

GAS SUPPLY CONTRACT

供方:重庆良俊气体有限公司

需方:重庆市永川区三教镇卫生院

2014年6月21日

医用氧购销合同

供方:重庆良俊气体有限公司 需方:重庆市永川区三教镇卫生院

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 产品、规格、数量、计量单位、单价、备注:

第二条 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供方提供的医用液氧须有生产资质企业生产的医用氧,质量符合国家药典2010版第二部标准。

第三条 订货及交货验收标准:

第四条 投资的约定:

1、需方建设储罐供氧系统约需投资10万元(大写:拾万圆整),主要设备有1台498L/1.59MPa低温瓶、1台30m3/3.0MPa汽化器。该项投资由供方出资建设,需方免费使用。

2、供方为需方投资建设储罐供气系统,主要是为需方供给医用液氧。合同签订、供方投资建设后,在合同效期内需方不得购买或使用除供方外的第三家单位提供的医用液氧,若需方违反该条约定视为违约。

第五条 设备使用约定

1、供方严格要求安装细节,确保整个工程安装质量,保证需方能正常使用医用氧气。 2、安装后供方负责办理气瓶使用证。

3、在合作中,设备的安全附件定期校验、校定由供方负责并承担费用。

4、设备保养、维修:储罐供氧设备使用中非人为因素损坏,由供方负责维修并承担费用;若设备因需方操作不当或人为损坏,供方负责维修,但所涉及的材料费用则由需方承担。

5、需方在使用时有责任要确保安全,并管好低温瓶及配套设备完整不受损伤。需方若损坏导致低温瓶不能使用或丢失,需方按储罐市场价赔偿供方损失。

6、贵院储罐供气系统出现问题,供方接到通知后,48小时内派技术人员到需方处理。 7、设备的产权属供方。

第六条 结算方式及期限:

供方当月底开票给需方,需方在收票后二十日内结清票面货款和以前的欠款,需方每月以现金电汇方式结算。

若需方签收发票之日起,不按约定条件付款满三个月,供方有权在欠款额上按5‰/天计资金占用费,若半年后需方仍未付款,供方有权要求需方停止使用,供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且可以要求需方赔偿供方安装设备所用资金,对需方造成的损失由需方自行承担。本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解除或终止时,需方应立即支付所欠供方全部货款及资金占用费。

第七条 合同期限

1.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有效期为8年。

2. 合同到期前一月,若合同双方任何一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本合同将自动顺延

一年;顺延期满仍未书面提出异议,本合同继续顺延;以此类推,若合同双方均未提前书面提出异议,本合同一直有效。

3. 若合同的任何一方出现兼并、合并、权利移交等情形,其权利继承人应继续履行本

合同。

4. 合作期间双方有义务对合作中出现任何异议进行协商解决。双方不能未协商,单方

面终止合同。

第八条、违约责任:

合同任何一方不遵守该合同约定视为违约,违约金为人民币10万元。若合同的一方违约,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违约金,造成损失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并且守约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第九条、补充规定:

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如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诉讼的,由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处理。

第十条、合同法律效力: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生效;本合同除打印外,其他手写添加内容无效;确需手写添加内容或修改内容的,需经供、需双方在添加处加盖鲜章才有效;本合同一式三份,需方持一份、供方持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供方(章):重庆良俊气体有限公司 需方(章):重庆市永川区三教镇卫生院

签定时间:201x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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