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租赁合同

时间:22-10-19 网友
北京市住房租赁合同

北京市住房租赁合同

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签订合同可以使我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障。合同有不同的类型,当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北京市住房租赁合同,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北京市住房租赁合同1

出租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房屋租赁条例》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甲乙方合租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合租房屋情况

1.1 甲方与乙方合租的房屋座落在 。该房屋出租实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房屋用途为 ,房屋类型为 ,结构为 。乙方享有该房屋一个卧室的完全独立使用权,以及公共区域的共同使用权。

1.2 甲方作为该房屋的第一承租方与乙方建立租赁关系。

1.3 该房屋的现有装修、附属设施、家具家私配臵等依照房屋内的现状进行交付。甲方应当向乙方出具房屋家具家私清单,并在本合同终止之日依照清单上列明的配臵进行验收。

二、租赁用途

2.1 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作为居住使用,并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

2.2合租期间,本着和平、友好的原则,双方应共同维护居住环境的卫生、安全,不得随意的干扰对方的私人空间。对方的合理建议,应积极采纳。朋友来访,应尽量保持安静,以不干扰对方学习、生活为宜。超过2个朋友来访,应提前告知对方。因生活需要,添臵设施发生的费用,以具体情况定。

三、交付日期和租赁期限

3.1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于 年 月 日前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出租房屋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2 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如期返还。乙方需继续承租该房屋的,则应于租赁期满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四、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

4.1 甲、乙双方约定,乙方承租的一个卧室的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

4.2 乙方应于每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租金。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需按月租金的5%支付违约金。

4.3 乙方支付租金的方式如下: 。

五、保证金和其他费用

5.1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交付该卧室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保证金为一个月的租金,即人民币 元。甲方收取保证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租赁关系终止时,甲方收取的房屋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无息归还乙方。

5.2 租赁期间,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煤气、通讯网络、物业管理、有限电视费等其他租房费用由该房间内所有合租人共同承担。

5.3 本合同5.2条款所发生的其他租房费用由甲方负责联系缴纳,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支付其应当承担的费用部分。

六、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6.1 租赁期间,乙方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告知甲方,由甲方通知该房屋产权人及时修复。

6.2 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房屋返还时的状态

7.1 除甲方同意乙方续租外,未经甲方同意逾期返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房屋日租金向甲方支付该房屋占用期间的使用费。

7.2 乙方返还该房屋应当符合正常合用后的状态。返还时,应经甲验收认可,并相互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所有费用。

八、转租、转让和交换

8.1 除甲方已在本合同补充条款中同意乙方转租外,乙方在租赁期内,需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方可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但同一间居住房屋,不得分割转租。

8.2 乙方转租该房屋,应按规定与接受转租方订立书面的转租合同。

8.3 在租赁期内,乙方将该房屋转让给他人承租或与他人承租的房屋进行交换,必须事先省得甲方书面同意。转让或交换后,该房屋承租权的受让人或交换人应与甲方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并继续履行本合同。

九、解除本合同的条件

9.1 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一)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二)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用的;

(三)该房屋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四)甲方与房屋产权人的房屋租赁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的;

9.2 甲、乙双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违反合同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按月租金的两倍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一方损失的,还应赔偿造成的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

(一)甲方未按时交付该房屋,经乙方催告后10日内仍未交付的;

(二)因乙方原因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

(三)乙方擅自转租、转让或与他人交换承租的卧室的;

(四)乙方逾期不支付租金、其他租房费用累计超过一个月的;

(五)乙方不履行其他合同义务的;

十、违约责任

10.1 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该房屋的,甲方应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乙方承租卧室的月租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

10.2 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乙方中途擅自退租的,甲方可没收乙方的保证金,保证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

十一、其他事项

11.1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的效力。

11.2 甲乙双方因本合同发生纠纷,应当及时沟通,妥协解决,协商不成,任一方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3 因为合租的性质特殊,甲方和房屋产权人租凭关系终止时,本合租合同自动失效,甲方不负违约责任。甲方也必须在与房屋产权人解除合约前半个月,知会乙方。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北京市住房租赁合同2

出租人(甲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承租人(乙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一)房屋坐落于北京市 区(县) 街道办事处(乡镇) ,建筑面积 平方米。

(二)房屋权属状况:甲方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其他房屋来源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 或房屋来源证明名称: ,房屋所有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购房人)姓名或名称: ,房屋(□是/□否)已设定了抵押。

第二条 房屋租赁情况及登记备案

(一)租赁用途: ;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居住人数为: ,最多不超过 人。

(二)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甲方应自与乙方订立本合同之日起7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对多人居住的,乙方应将居住人员情况告知甲方,甲方应建立居住人员登记簿,并按规定报送服务站。本合同变更或者终止的,甲方应自合同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5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办理登记变更、注销手续。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乙方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日内告知服务站,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居住人员中有外地来京人员的,甲方应提供相关证明,督促和协助乙方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证;居住人员中有境外人员的,(□甲方/□乙方)应自订立本合同之时起24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住宿登记手续。

租赁用途为非居住的,甲方应自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手续。

第三条 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 年 个月。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房屋交割清单》(见附件一)经甲乙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及 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 日向甲方提出(□书面/□口头)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条 租金及押金

(一)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 元/(□月/□季/□半年/□年),租金总计:人民币 元整(¥: )

支付方式: (□现金/□转账支票/□银行汇款),押 付 ,各期租金支付日期: , , 。

(二)押金: 人民币 元整(¥: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给乙方。

第五条 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

租赁期内的下列费用中, 由甲方承担, 由乙方承担:

(1)水费

(2)电费

(3)电话费

(4)电视收视费

(5)供暖费

(6)燃气费

(7)物业管理费

(8)房屋租赁税费

(9)卫生费

(10)上网费

(11)车位费

(12)室内设施维修费

(13) 费用。

本合同中未列明的与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如乙方垫付了应由甲方支付的费用,甲方应根据乙方出示的相关缴费凭据向乙方返还相应费用。

第六条 房屋维护及维修

(一)甲方应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承租人保证遵守国家、北京市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

(二)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共同保障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1、对于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 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2、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转租

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在租赁期内将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并就受转租人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责任。

第八条 合同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迟延交付房屋达 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乙方安全、健康的。

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

4、 。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 日的。

2、欠缴各项费用达 元的。

3、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并拒不赔偿的。

6、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7、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

8、 。

(五)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有第八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有第八条第四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将房屋恢复原状或赔偿相应损失。

(二)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房屋的,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 日通知对方,并按月租金的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还应退还相应的租金。

(三)因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或者乙方不按约定支付租金但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以及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返还房屋的,应按 标准支付违约金。

(五) 。

第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 份,其中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执 份。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人(甲方)签章:

承租人(乙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

国籍: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北京市住房租赁合同3

出租人:

租赁代理机构:

承租人: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修订

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

(经纪机构代理成交版)

出租人(甲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租赁代理机构: 备案证明编号:

承租人(乙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委托代理出租房屋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即租赁代理机构)和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一)房屋坐落于北京市 区(县) 街道办事处(乡镇)

,建筑面积 平方米,北京市住房租赁合同。

(二)房屋权属状况:甲方持有(□房屋所有权证/ □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 □其他房屋来源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 或房屋来源证明名称:

,房屋所有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购房人)姓名或名称: ,房屋(□是 / □否) 已设定了抵押。

第二条 房屋租赁情况及登记备案

(一)租赁用途: ;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居住人数为: ,最多不超过 人。

(二)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甲方应自与乙方订立本合同之日起7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对多人居住的出租房屋,乙方应将居住人员情况告知甲方,甲方应当建立居住人员登记簿,并按规定报送服务站。本合同变更或者终止的,甲方应自合同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5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办理登记变更、注销手续。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乙方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日内告知服务站,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乙方为外地来京人员的,应填写《来京人员信息登记表》(见附件一);居住人员中有外地来京人员的,甲方应提供相关证明,督促和协助乙方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证;居住人员中有境外人员的,(□甲方 /□乙方)应自订立本合同之时起24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住宿登记手续。

租赁用途为非居住的,甲方应自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手续。

第三条 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 年

个月。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房屋交割清单》(见附件二)经甲乙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及 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 日向甲方提出(□书面 / □口头)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条 租金及押金

(一)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 元/(□月/ □季),租金总计:人民币 元整(: )。

租金支付方式:押 付 ,各期租金支付日期: , , 。甲方委托的租赁代理机构在 银行开立房屋租赁代理租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租金账户”,该账户信息可通过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网站()和北京建设网()查询),帐号为 ,乙方通过第 种方式按期将租金(含押金)交存到租金账户:

1、委托租金账户开户行按合同约定代扣租金,乙方在 银行开设付款账户,帐号为 ;

2、乙方将租金直接汇入租金账户(包括汇款、转账或POS机刷卡等方式);

3、因乙方原因不能将租金直接存入租金账户,乙方委托租赁代理机构代交租金。租赁代理机构应在24小时内将租金存入租金账户,不得直接收存或存入其他账户。

(二)押金:人民币 元整 (: )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给乙方。

第五条 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

租赁期内的下列费用中, 由甲方承担, 由乙方承担:(1)水费(2)电费(3)电话费(4)电视收视费(5)供暖费(6)燃气费 (7)物业管理费(8)房屋租赁税费(9)卫生费(10)上网费(11)车位费(12)室内设施维修费(13) 费用。

本合同中未列明的与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如乙方垫付了应由甲方支付的'费用,甲方应根据乙方出示的相关缴费凭据向乙方返还相应费用。

第六条 佣金

本合同签订后(□即时/ □ 日内),租赁代理机构可按月租金的 %收取佣金人民币 元整(: ),其中乙方应向租赁代理机构支付月租金的 %,即人民币 元整(: )作为佣金,支付方式:□现金/□转帐支票/□银行汇款(甲乙双方支付的佣金总额应不超过月租金标准)。

第七条 房屋维护及维修

(一)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承租人保证遵守国家、北京市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该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合同范本《北京市住房租赁合同》。

(二)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共同保障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1、对于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 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2、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转租

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在租赁期内将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并就受转租人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责任。

第九条 合同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迟延交付房屋达 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乙方安全、健康的。

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

4、 。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 日的。

2、欠缴各项费用达 元的。

3、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并拒不赔偿的。

6、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7、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

8、 。

(五)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有第九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有第九条第四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将房屋恢复原状或赔偿相应损失。

(二)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该房屋的,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 日通知对方,并按月租金的 %支付违约金,甲方还应退还相应的租金。

(三)因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或者乙方不按约定支付租金但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以及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返还房屋的,应按 标准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 份,其中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租赁代理机构一份, 执 份。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人(甲方)签章: 承租人(乙方)签章:

租赁代理机构签章: 国籍: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经纪执业人员签字:

资格注册证书编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一 来京人员信息登记表

区/县 街道/乡镇 社区/村 登记表序号

息 姓 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照片

身份证号码*

民 族* 政治面貌* 受教育程度*

户 籍 类 别* □非农业 □农业

□无户口 婚姻状况* 联系电话

原籍户籍地址*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盟、州) 区(旗、县)

居 住 证 件* □有 □无 婚育证明* □原籍证明 □本市证明

□无 免疫接种*

(18岁以下) □有 □无

息 家庭户流入* □否 □是 人 16岁以下 人(其中: 男 女)

户 主 □是 □否 与户主关系 户主登记表序号

息 离开原籍日期* 年 月 日 来 京 日 期* _ 年 月 日 来现住地日期* 年 月 日

来 京 原 因* 居 住 类 型* 房屋登记表序号

现 住 地 址* 区(县)

所属派出所* 民 警 姓 名*

息 目 前 状 况* 就业单位名称* 就业单位行业*

主要从事工作* 职 业* 单位登记表序号

参加社会保险* □无 □工伤 □医疗 □失业 □养老 □生育 工作所在地* 区/县

在 京*

参加社会保险 □无 □工伤 □医疗 □失业 □养老 □生育 签订劳动合同* □有 □无

其它

***姓名: ***编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1. 表中带“*”的项为必填项;2. 表中带下划线“XXXX”的项请按照“填表说明”填写。

填表说明

身 份 证 号 码:无

北京市住房租赁合同4

出租人:

承租人:

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

2.签订本合同前,双方当事人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出租人还应当向承租人出示不动产权证书或其他房屋合法来源证明原件房屋登记为共有的,应当提供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3.根据《关于公布本市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积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本市住房出租应当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应当以原规划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不得按床位等方式变相分割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每个房间居住的人数不得超过2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的,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5.本合同文本中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交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6.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均应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出租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国籍:户籍所在地: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

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邮编:联系电话:

【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国籍:户籍所在地: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

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承租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国籍:

户籍所在地: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

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邮编: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

国籍:户籍所在地: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

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住房租赁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房屋坐落:北京市区或其他房屋合法来源证明记载的坐落一致),属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所在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为,建筑总层数为层,其中地上层,地下层,该房屋在第层。该房屋平面图见附件一。

房屋户型:【成套住房】室厅卫厨【非成套住房】室厅卫厨,共用房屋的设施设备及附属家具、电器、装修等状况。

房屋合法权属证明或来源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房屋买卖合同】【住房租赁合同】编号:房屋【所有权人】【购房人】的【姓名】【名称】:房屋【已】【未】设定抵押。

第二条房屋租赁成交方式及租赁形式

该房屋租赁通过下列第种方式成交:

1.双方当事人自行成交

2.双方当事人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交,房屋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备案编号:,机构名称:房屋承租经纪服务合同备案编号:,机构名称:。

房屋租赁形式:

【整租】双方当事人约定,房屋居住人数为人,最多不超过人。

【分租】分租房间居住面积平方米,居住人数为人,最多不超过人,具体位置见房屋平面图所标注区域卫生间【无】【独立使用】【共用】厨房【无】【独立使用】【共用】客厅【无】【独立使用】【共用】阳台【无】【独立使用】【共用】其他:【无】【独立使用】【共用】。

承租人和实际居住人不一致的,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提供实际居住人的信息,具体见附件四。实际居住人发生变动的,承租人应【于日内告知出租人】【提前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

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登记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办理变更备案。

第三条租赁期限及交付

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个月。出租人应于 年 月 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承租人,同时双方当事人签订《房屋验收表》。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出租人有权收回房屋,承租人应当按照正常使用后的状态交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施设备。双方当事人应当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施设备及水电气热等使用情况进行交验,承租人应当结清其应承担的费用,双方当事人应当在《房屋交还确认书》中签字或盖章。

租赁期满,出租人不再继续出租住房的,应当至少提前30日书面通知承租人继续出租的,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原承租人存在重大违约行为的除外。

第四条租金及押金

租金标准:人民币 元/,租金总计:人民币 元,租金按【月】【季】【半年】【年】支付,租金支付日期。双方当事人选择第种付款方式。

1.现金

2.银行汇款

出租人账户名称:

银行账号:

开户行:

3.其他:

未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出租人不得在租赁期限内单方面提高租金。

合同提前解除的,出租人应在合同解除后日内退还已收但尚未发生的租金。承租人应当在合同解除后日内搬离。

押金:人民币 元,承租人应当于 年 月 日前通过【现金】【银行汇款】向【出租人】支付。押金除用于抵扣承租人应交而未交的租金、费用以及承租人应当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外,剩余部分应在自房屋交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如数返还承租人。

第五条其他相关费用承担方式

租赁期内,下列费用中:由承租人承担,其他由出租人承担。水费电费电话费电视收视费燃气费卫生费上网费车位费供暖费物业管理费费用。

本合同中未列明的与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出租人承担。如承租人垫付了应由出租人支付的费用,出租人应根据承租人出示的相关缴费凭据向承租人支付相应费用。

第六条房屋使用及维护

出租人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施设备符合建筑、消防、卫生、环保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改变房屋内部结构且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室内装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危及人身安全承租人保证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以及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及承重结构和擅自拆改室内设施设备。

出租人【同意】【不同意】承租人【装饰装修】【增设附属设施】【增设设备】。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后,上述约定事项按【由承租人拆除并恢复原状】【折价归出租人所有】【无偿归出租人所有】处置。

租赁期内,双方当事人应共同保障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施设备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1.对于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施设备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等非承租人原因而导致的损毁,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修复。出租人应当在接到承租人通知后 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承租人可代为维修,费用由出租人承担。因维修、更换影响承租人使用该房屋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

2.因承租人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施设备发生损毁的,承租人应当负责维修、更换或承担赔偿责任。

3.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不得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第七条转租

出租人【同意】【不同意】承租人转租房屋。

第八条其他特殊情况

租赁期内出租人出卖房屋的,应当至少在出卖前天通知承租人且不得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该房屋。承租人应当在收到出租人书面通知后15日内明确回复在同等条件下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逾期未回复视为放弃权利。承租人未行使优先购买权,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租赁期内该房屋被征收、拆迁或者的,双方当事人参照法律法规、政策另行约定。

第九条合同解除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时解除。

因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迟延交付房屋达日的

2.出租人无权出租房屋或出租房屋违反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3.交付的房屋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致使承租人无法正常使用的或危及承租人安全、健康的

4.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或不缴纳应当由出租人承担的各项费用,致使承租人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收回房屋:

1.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日的

2.欠缴各类费用达 元的

3.擅自将房屋转租的

4.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5.实际居住人数多于本合同约定人数的

6.拆改变动、损坏房屋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擅自改变房屋内部结构的

7.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施设备损毁并拒不维修、更换或赔偿的

8.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损害公共利益等活动或严重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第十条违约责任

出租人有第九条第项约定情形的,应按月租金的%向承租人支付违约金。

承租人有第九条第项约定情形的,应按月租金的%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出租人并可要求承租人将房屋恢复原状或赔偿相应损失。

除本合同第九条约定情形外,租赁期内出租人需提前收回房屋的,或承租人需提前退租的,应至少提前日书面通知对方,按月租金的%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出租人应退还承租人已交纳且未发生的租金及费用。

出租人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造成承租人人身、财产损失的,出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承租人损害公共利益和相邻关系人合法权益,或因不当使用行为导致的相应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出租人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或返还承租人的租金、押金的,或者承租人不按约定支付租金但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以及承租人未按约定时间交还房屋的,应按标准支付违约金。

出租人采取暴力、威胁等强制方式驱逐承租人,或者未经承租人同意擅自进入出租房屋的,应按标准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送达

双方当事人保证在本合同中记载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均真实有效。任何根据本合同发出的文件,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以【邮政快递】【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对方。任何一方变更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日内书面通知其他当事人。变更的一方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送达不能的,对方当事人按照约定的通讯地址进行送达的,视为有效送达。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有关社会组织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照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依法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三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四条合同生效及特别约定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份,其中出租人执份,承租人执份,租赁登记备案部门执一份,房地产经纪机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内容签订书面协议进行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出租人:

承租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北京市住房租赁合同5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兹经双方协议房屋租赁条件如下:

第一条:租赁房屋:

甲方将合计面积为 平方米建筑物租予乙方作为 用。

第二条:租赁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年 月 日,租期满租赁关系自然解除,甲方无需另行通知。

房屋月租租金额为 元(人民币大写)。

付款方式

第三条:协议事项:

1、房屋内水电费、煤气费、电话费有线电视收视费自乙方入住日至租约期满迁出之日均由乙方负担,物业费及取暖费由甲方负责。

2、乙方应妥善管理并注意使用房屋,爱惜屋内所留家具与电器等设备如属人为损坏需照价赔偿。房屋结构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装修,如擅改或损失,需负还原及赔偿损失之全责。

3、若房屋内设施及设备属自然损坏影响乙方居住,甲方应尽快予以解决,最迟于壹拾伍天内修理完好并交付乙方使用。若超过上述期限则本合同租赁期限自动顺延相应时间。

4、乙方不得在租赁房屋内进行违法活动,存入危险品,影响公共安全,若因乙方违法受处罚,与甲方无关联,由乙方负全责。

5、租赁期满日,乙方应无条件退租将房屋及屋内物品点清交付甲方职乙方逾期

不搬,甲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执行,甲方因此所受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6、乙方因业务或居住需要,应征求甲方同意后才能改善装璜及增加设备。

7、乙方退还屋时应将家具物品搬迁清楚,不得故意留存占据,职逾期不搬视为乙方放弃其所有权,甲方可自由处理。

8、房屋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和造成甲乙双方的损失,双方互不承担。

9、自签约之日起,双方均不得借故解除合同,如双方客观原因需要解除合同,应在三十天前通知双方,并支付一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

10、甲方需要对上述房产具备公平代理出租之全部法律文件,如因房屋产权问题影响乙方在租期内的居住作用,造成的全部损失由甲方承担。

11、乙方在租用期间,甲方如对房屋进行察看,需在进入之前向乙方提前通知。

12、双方在本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应商定续租事宜。第四条:本合同各项经双方同意,共同遵守,职有未尽事宜,本着诚信原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各执一份为凭,以昭信守。

第六条:补充规定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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