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扣承插式钢管脚手架加工承包合同
合同编号:河南鹏峰-2015-01-05
委托方(以下称甲方):
被委托方(以下称乙方): 河南省鹏峰建筑脚手架有限公司
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双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作方法:
甲方提供厂房设备及加工定单,乙方承包加工甲方的所有加工定单,乙方提供500吨钢管加工成成品最终由甲方按市场购买。所有的人工费,材料费由乙方负责。
第二条 价格与价款
1、价格:盘扣承插式钢管架加工费:桥梁用钢管(含配件费用)人民币1350 元/吨(不含发票),房建用钢管(含配件费用)人民币1200 元/吨(不含发票),该价格为综合单价,执行合同期间不予调整。上述综合单价包括加工制作费、利润、等基本费用。该单价包括本合同明示的全部工作内容、责任、义务和风险。
2、本合同暂定量:
甲方向乙方暂定加工 10000 吨盘扣直插式钢管脚手架,最终总货款以实际甲方提货总量计算。
第三条 价款结算方式和期限
结算及付款方式:加工500吨成品节算一次,甲方在签订合同3天内预付 500 吨加工费的的50% 作为预付款,乙方收到款后安排生产,甲方提货500吨后付清所有款项。
第四条 质量标准
1、乙方按甲方要求加工合格的产品,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要求,且同时符合甲方工程要求。具体质量标准参考以下几点:
1.1盘扣、横杆接头,应采用钢板冲压制造,其材料机械性能应符合GB11352中ZG230-450的规定。
1.2杆件的焊接应在专用工装上进行,各焊接部位应牢固可靠。
1.3可调立杆上的上盘扣应能上下串动和灵活转动,不得有卡滞现象;
1.4构配件外观质量要求:钢管应无裂纹、凹陷、锈蚀,不得采用接长钢管;铸造件表面应光整,不得有砂眼、缩孔、裂纹、浇冒口残余等缺陷,冲压件不得有毛刺、裂纹、氧化皮等缺陷;各焊缝应饱满,不得有未焊透、夹砂、咬肉、裂纹等缺陷;主要构、配件上的生产厂标识应清晰;架杆及配件表面刷防锈漆。
2、乙方加工产品的质量保证期为交货后一年,质量保证期内的质量问题由供方负责免费退换或修理,运输费用由甲方负责,维修和更换费用由乙方负责。
3、乙方供货时向甲方提供下列质量文件:
3.1 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产品合格证。
第五条 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和回收
1、包装标准:乙方按照自已的工厂标准规定对货物包装。
2、包装物供应与回收:包装物由乙方负责,不需要回收。
第六条 交货时间和地点
1、交货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确保供应 1000 吨,60天以内确保供应 2000 吨(在甲方保证及时加工定单情况下)
2、交货地点: 甲方指定地点
3、如甲方要求额外增加加工量,仍按上述条款执行。
第七条 交货方式、运输方式和运杂费承担
1、交货方式:乙方负责送货(运费由甲方承担)
2、运输方式:汽车运输
3、运杂费用承担:送货所发生的运输费用、过路过桥费用、卸车费、过磅费及其它杂费均由甲方承担。装车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验收事项
1、甲方在乙方交货时按照清单对乙方交货的产品品名、规格、数量、型号、包装等表面状况进行核对验收,符合要求的甲方指定的收货人( 电话: )在乙方的送货单签名确认。
第九条 提出异议时间和方法
1、甲方在验收中,发现货物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质量不符合规定,先妥善保管,应在 5 天内向供方提出书面异议;
2、乙方在接到甲方的书面异议后,应在 5 天内处理,否则,视为违约。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乙方违约责任:
⑴乙方不能按时交货时,乙方须承担甲方购买货物总价值10%违约金。
⑵乙方交货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不符合合同规定时,如进行退换货物或加工处理,其发生的相关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若不能进行退换货物或加工处理,则按照不能交货处理。
⑶乙方逾期交货,逾期超过5天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2、甲方违约责任:
⑴甲方必须及时提供进货数量和时间。
⑵甲方不得无故拒绝接收货物。
⑶甲方未按合同及时支付乙方货款而造成乙方不能及时提供货源而影响工期其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甲方必须将所有货款结清,并按货款总金额的10%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 不可抗拒力
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拒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应在 14 天内提供证明,取得有关证明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实际情况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纠纷解决方式
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妥时,可提交乙方当地仲裁机构仲裁或者依法向乙方所在地龙子湖区人民法院起诉。
除非另有约定,任何争议和分歧都不能免除乙方所承担和履行合同规定过程中对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双方法人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条款明示或者隐含的责任和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后本合同自行失效。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
1、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不得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需经双方共同协商,做出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相同效力。
2、供需双方均为独立的核算法人或自然人,双方与第三方的单位、集体、个人发生的任何经济往来均不牵扯另一方。
3、按本合同规定应该赔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10日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
4、本合同一式贰份,甲方壹份,乙方壹份。
甲方: 乙方:河南省鹏峰建筑脚手架有限公司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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