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clusive Agency Agreement for International Sales (Chinese-English)
本文件是由以下各方共同就<<销售公司名称>>(以下称为“销售公司”)的国际销售业务,以及由<<代理公司名称>>(以下称为“代理公司”)作为销售公司的独家代理商而达成的独家代理协议。
I. 定义和范围
1.1 “销售产品”指销售公司在本协议下允许代理的所有产品和服务。
1.2 “代理地区”指代理公司为销售产品进行销售的领土或者国家。
1.3 “有效期”指本协议的期限,从双方签字日期起,持续有效。
II. 运营条件
2.1 销售公司允许授予代理公司在代理地区内销售其产品的专属权。
2.2 代理公司允许通过自主市场策略和技术支持,以代理公司自己的名义和风格在代理地区内销售销售公司的产品。
2.3 代理公司有责任对销售产品进行宣传,并代表销售公司向代理地区内的客户提供销售支持。
2.4 销售公司允许向代理公司提供有关销售产品的技术支持和培训,以便代理公司能够更好地向客户推销销售产品。
2.5 代理公司有责任遵守销售公司的任何合理规定,并以代理公司自己的名义和声誉代表销售公司在代理地区进行业务拓展。
III. 条款和条件
3.1 本协议是独家代理协议,代理公司允许销售公司在代理地区内的所有产品的销售排他性代理人,并不得被其他销售公司或者代理公司任命为其代理人。
3.2 代理公司允许向销售公司保密所有技术和商业信息,并不得将此信息向第三方披露。
3.3 代理公司允许按照销售公司的要求维持销售产品和销售支持的最高标准,并促进销售公司和代理公司之间的关系。
3.4 代理公司允许只使用销售公司提供的标准销售文书和销售资料。这些文件的使用过程由销售公司控制。
3.5 销售公司有权在任何时候制定销售产品的价格,但均应通知代理公司,并有义务根据代理公司的实际业务和市场环境进行适当调整。
3.6 代理公司对截留销售定单负责,但销售公司有权审核并决定是否接受定单。
3.7 代理公司应尽最大努力销售销售产品,并履行其在代理地区内的销售责任。
IV. 期限和终止
4.1 本协议的期限是从签署之日起连续12个月。之后,在无需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协议将自动续约。
4.2 双方可以在协议到期前90天提出书面申请,以便就新的协议条款和条件进行商议。
4.3 在以下情况下,双方可以商议终止本协议:
4.3.1 另一方违反了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且未能在接到另一方通知后对此作出纠正;或者
4.3.2 另一方破产或者停业。
4.4 本协议终止后,代理公司应即将住手销售产品,并不得再使用销售公司的商业标识或者商业名字。
V. 合用法律
5.1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按照中国法律解释。
5.2 在本合同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双方将相互谅解并妥善处理。
5.3 双方允许在争端解决方面尽最大努力商议解决,如果商议失败,则诉讼将在协议签署的所在地进行。
VI. 附表
6.1 本协议附有以下附件:
6.1.1 合作目标的协议表;
6.1.2 代理区域划分表。
总结
1. 本文档涉及的主要定义包括销售产品、代理地区和有效期。
2. 代理公司应遵守的运营条件包括授予代理公司在代理地区内的销售排他性代理人、提供销售支持和技术支持、遵守销售公司的规定、保持销售产品和销售支持的最高标准以及使用销售公司提供的标准销售文书和销售资料。
3. 本协议是独家代理协议,代理公司不得被其他销售公司或者代理公司任命为其代理人。
4. 双方可以在协议到期前提出书面申请,以就新的协议条款和条件进行商议。
5. 本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在争端解决方面双方应尽最大努力商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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