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用百货采购合同范本五篇

时间:22-10-08 网友

日用百货采购合同范本五篇

日用百货范本(一)

一、甲方向乙方采购 品牌 在来来超市 销售按报价单(折实价)供货给甲方,每批商品最终以甲方有效订单为准;乙方须向甲方交元(人民币)做产品质量保证金,该保证金从双方停止合作之日起,于“三包”期满后给予退还。

A、加盖工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B、加盖工章的税务登记复印件一份。

C、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质量检验报告、质量合格证(总)代表证明或(总)经销委托书。

三、甲、乙双方共同利益,在一切业务往来过程中,如有甲方员工利用工作之便向乙方提出不合理要求时,乙方应予以拒绝并报以甲方有关领导;若乙方为达到目的包庇其行为和贿赂员工,使甲方员工获得私利或损坏了甲方的利益,一经查出甲方有权拒付乙方所有货款、单方中止合同权利,行业协会通报乙方不正当行为并送交政法部门处理。

四、交货方式:由乙方送货到甲方仓库。

五、商品数量由甲方根据销售情况以商品订单的形式确定后确定;乙方接到甲方订单后,须在3天内向甲方发货,商品订货单是本合同组成部分。

六、乙方提供的商品价格单经甲方确认后为准。乙方任何的价格更改应提前七天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拒绝该项更改的要求,且在同等条件下不得高于其提供给阳山地区其它商场同类商品的价格,否则甲方有权按差额的10倍罚款。

七、乙方商品应符合《中华人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对有质量问题的商品,乙方负责修理、更换、退货关赔偿由此给甲方消费者造成的一切损失。

八、甲方按双方(退换货协议)有权将滞销商品退给乙方,乙方必须在甲方出退货通知后七天内到甲方指定地拿回退货,否则甲方按退货金额收取5%场地占用费,逾期20天未撤走退货,甲方有权对该部分退货进行处理。

九、如乙方提供之商品属伪劣或其他严重不合格商品,售出后造成严重后果的(如被媒体批露消费者投诉或起诉工商技术监督卫生海关税收等部门查处),甲方将没收其货款或商品,且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

十、签定合同时,甲方同时填写好《供应商结算卡》作为乙方送货及货款结算时身份证明,乙方按甲方有关结算卡的规定妥善保管。

十一、如出现下列情况,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商品:

1、假冒伪劣商品2、临近保质期或低于保质期2—3月以下

3、包装不符合规定经过验收的商品,甲方保留对其质量提出异议的权力。

十二、如乙方因正当理由终止合同时,应出示单位证明,办妥有关手续后延缓一个月结清货款。十三、甲、乙双方的其他违约行为,分别按照《工商条例》的有关规定承担责任。十四、结算时乙方不得让他人代开结算票据,票据与收款单位必须以签立合同时的名称相符,

否则甲方将拒付货款。

十五、乙方产品进入甲方商场后,三个月仍达不到销售额人民币 元,甲方有权清退乙

方商品,所收费用不返。

十六、其它事:乙方所供商品包退包换,所供商品价格不得高于其它周边商场价格;如有违规

现象,甲方视情节严重处以1000—2000元罚款,直至拒付货款。如周边商场此供应商品有零售物价,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否则甲方视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六条(价格欺诈)。本合同涉及结算货币为人民币。乙方供价以报价单双方核实后为准。

十七、乙方向甲方集资以下费用:

进场费: 海报:

开业条幅: 元旦:

春节: 中秋:

五一: 国庆:

十八、结算方式:(本条方式如下几项只能选其中一项,用√表认可)

1、销7天结□2、购销15天结□3、购销月结□

4、货到付款□5、其它方式

十九、结款票据:□普通发票□增值税票□乙方收款收据

二十、补充协议:

二十一: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

二十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定《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销货方: (以下简称甲方)

购货方: (以下简称乙方)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第一条经购销双方协商交易活动,必须履行本合同条款。具体品类(种),需签订要货成交单,并作为本的附件;本合同中的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需补充的条款可另附,亦视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经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效力。

签订成交单,除上级规定按计划分配成交外,其余商品一律采取自由选购,看样成交的方式。

第二条合同签订后,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如甲方遇不可抗拒的原因,确实无法履行合同;乙方因市场发生骤变或不能防止的原因,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予变更或解除合同。但提出方应提前通知对方,并将“合同变更通知单”寄给对方,办理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手续。

按乙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产后,双方都需严格执行合同。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乙方负担;如甲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甲方负担。

第三条成交单中的商品价格,由双方当事人商议决定,或以国家定价决定。

在签订合同时,确定价格有困难,可以暂定价格成交,上下幅度双方商定。

国家定价的商品,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按交货(指运出)时的价格执行。

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

第四条运输方式及运输费用等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

第五条各类商品质量标准,甲方严格执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保证商品质量。

第六条商品包装,必须牢固,甲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乙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具体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七条商品调拨,应做到均衡、及时。对合同期内的商品可考虑按3∶3∶4的比例分批发货;季节性商品按承运部门所规定的最迟、最早日期一次发货;当令商品,零配件和数量较少的品种,可一次发货。

第八条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在2/3以上的,甲方可以发货;有效期在2/3以下的,甲方应征得乙方同意后才能发货。

第九条甲方应按乙方确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委托承运单位发运,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以节约费用。

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由此而影响合同期限,不以违约处理。

第十一条商品的外包装完整,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在货到半年内(贵重商品在7天内),责任确属甲方的,乙方可向甲方提出查询。

发现商品霉烂变质,应在30天内通知甲方,经双方共同研究,明确责任,损失由责任方负担。

接收进口商品和外贸库存转内销的商品,因关系到外贸查询,查询期为乙方收货后的60天,逾期甲方不再受理。

为减少部分查询业务,凡一张调拨单所列一个品种损溢在2元以下、残损在5元以下均不做查询处理(零件除外)。对笨重商品的查询(如缝纫机头、部件等的残品)乙方将残品直接寄运工厂,查询单寄交甲方并在单上注明寄运日期。

第十二条商品货款、运杂费等款项的结算,购销双方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商定适宜的结算方式,及时妥善办理。

货款结算中,要遵守结算纪律,坚持“钱货两清”原则,分期付款应在成交单上注明。有固定购销关系的国营、供销合作社商业企业,异地货款结算可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对情况不明的交易单位,可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或先收款后付货。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的,应负违约责任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因违约使对方遭受损失的,如违约金不足以抵补损失时,还应支付赔偿金以补偿其差额。如违约金过分高于或者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或者增加。

1.甲、乙两方所签订的具体合同要求,一方未能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合同货款总值 %的违约金。但遇双方协商办理变更或解除合同手续的,不按违约处理。

2.自提商品,甲方未能按期发货,应负逾期交货责任,并承担乙方因此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乙方未按期提货,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实际支付的保管费用。

3.甲方提前交货和多交、错发货而造成的乙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费用,应由甲方负担,乙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人民银行有关逾期付款的规定,向甲方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4.对应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用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在明确责任后,10天内主动汇给对方,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充抵。

第十四条甲、乙两方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两者选一)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4份,甲、乙两方各执2份,并送交当地人民银行及有关部门,监督执行。

第十六条本合同(协议)双方签章,依法生效,有效期为1年,期满双方如无异议,合同自动延长。凡涉及日期的,按收件人签收日期和邮局戳记日期为准。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地址: 地址:

传真: 传真:

销货方(甲方)签章: 购货方(乙方)签章:

年__月__日

()购字:

签订日期: 年__月__日

签订地点:

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并严肃地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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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名│规格│牌号│单位│数量│单价(元)│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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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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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货期限和地址:

2.质量标准:

3.包装及费用负担:

4.交货方式及费用负担:

5.副次品率及处理:

6.数量超差幅度:

7.验收方式:

8.结算方式:

9.违约罚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相关规定执行,

10.争议解决办法:

11.附则:

本合同另附件 张,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正本一份。

有效期自 年__月__日至 年__月__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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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方│供方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盖章)│(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

供方:

需方: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规,保证购销合同的严肃执行,签订本总合同。本总合同适用于日用百货、文化用品、钟表眼镜、鞋帽、纺织品、针棉织品、服装、劳防用品、丝绸等九类商品商商购销业务。具体品类(种)的成交,需签订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供需双方可根据自身特点制订表格式购销合同。本总合同是签订具体购销合同的总原则。本总合同未尽事宜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本总合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补充协议均具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可以变更总合同的约定条款,补充协议与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二条 合同签订后,双方须严肃履行。如一方确因发生《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况,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须于合同到期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含合同变更手续)。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书面(或电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由责任方赔偿。在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具体合同仍然有效。

按需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产后,双方都需要严格执行合同,一般不予变更。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由需方负担;如供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由供方负担。

第三条 购销合同的商品价格,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有些商品双方亦可协商优惠办法或协商订价。

签订合同,成交商品的作价标准,均为正品价。对于副品、等级品,其差幅按照扣率惯例作价执行合同;对于暂定价(参考价)商品,允许上下差幅在10%-15%以内执行(差率在具体合同中规定),合同中有规格差价的按照中档(等)作单价成交,实际发货时按规格分别作价。

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要以书面通知需方,以便作为交货时(指运出)作价依据。

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

第四条 对异地的商品供应价格,均为车、船交货价,装车、装船以前的费用,由供方负担。如装车、装船费与运费列在一张单据不能分割的,由需方负担;对同城要货单位(包括外省驻本地单位)就厂就库直拨商品由工厂送货或需方自提。承运单位按有关收费规定收取的合理运输费用,运输保险费由需方承担。对运费负担,也可按照双方协商的办法办理。

第五条 商品质量,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的,按生产厂的企业标准执行;无生产厂企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供方应认真检验,严格把关,以保证商品质量。

如果商品质量不符合标准,一般情况应允许退货。如属特殊情况,供需双方可协调解决。

第六条 商品包装必须牢固,供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需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在具体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需方负担。

第七条 执行合同的交货日期,以供方开单日为准。由工厂直接送车站、码头的商品,以工厂交货日为准。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前十天内和交货日期终了后十五天内开单供应的,不作为提前或逾期交货。需方要求分批交货的,供方认可后,予以分批均衡交货。

供方供应商品,除双方另有约定者外,异地的,由供方代办托运。如需方要自提,应持加盖财务印章的自提证明,提货费用由需方自理;同城的,除工厂直送部分外,均由需方在货款结算后七天内自提(遇节假日顺延),超期未提部分,由需方负责仓储费用。

受交通运输影响造成延期或需方要求暂缓发货不超过三十天的,不作迟延履行合同处理。

第八条 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上的,供方可以发货,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下的,供方应征得需方同意后才能发货。

第九条 供方应按双方商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委托承运单位发运货物,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从节约费用。

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前,仍然按原合同执行。

需方提出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因此增加的费用由需方负担,如确有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供方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未经需方同意的,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若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行,货到后,需方应先向承运部门具结接收,同是立即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答复;属于多发、错(串)运商品,需方不得自行动用,并做好详细记录,妥为保管,收货后十日内通知供方,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方负担。

由供方委托承运单位发运的商品,均应向人民保险公司投保综合运输险。商品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时,由需方向当地保险公司按照《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试行)》所规定的手续程序及期限申请办理索赔。

第十一条 商品外包装完整,拆包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需方应在货到九十天内(单个商品价值在2千元以上的在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查询;发现商品霉烂变质,应在收到货物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均视为验收无误。

接收进口商品和外贸库存转内销的商品,因关系到外贸查询,查询期为需方收货后的六十天,逾期供方可不受理。

为了减少部分查询业务,凡一张“供应发货单”所列一个品种损失在五元以下,残损在十元以下的均不作查询处理(零配件除外),对笨重商品(如缝纫机头、部件等残品)的查询,需方将残品直接寄运工厂,查询单寄交供方,并在单上注明寄运日期。

需方在收货时发现差错(如错发、多发部分)、无合同、严重质量问题等情况,属于供方责任,需要退货时,应在收货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则供方可不受理;同时需方也不得擅自退货或将商品运回供方。供方在收到通知后十五天内应予答复并提出处理意见。逾期不答复,需方可视为同意退货。凡逾期退货以及不属于供方责任的退货,其损失均由需方负担。

第十二条 商品货款、运杂费、保险费等款项的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货款结算实行验单付款。需方无理拒付、逾期付款、拖欠货款的,应按有关银行部门规定交纳滞纳金,并由开户行连同货款划给供方。

需方变更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和帐号,应于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前三十天以书面(或电报)通知供方。未按期通知或通知有错误而影响结算的,需方应负逾期付款的责任。

经供、需双方商定,货款结算除另有书面特殊规定外,采用以下第种方式(1.托收承付<可另行订货款结算>;2.款到发货;3.银行汇票;4.商业汇票。)

第十三条 一方违反合同应负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部分。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

1.供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在1%-5%之间确定),但需方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货款总值的%(10%-30%之间确定)。

2.供方逾期交货,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供方提前交货或多交、错发货而造成的需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4.需方未经供方同意擅自退货的,应向供方偿付违约金。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在1%-5%之间确定);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在10%-30%之间确定)。退货途中的运输等费用,由需方负担。

5.需方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逾期付款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供方偿付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6.需方承担因提供给供方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等有误而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供方或运输部门因处理需方提出的错误异议而支付的一切费用;承担代供方保管的商品保管不善所造成的损失。

违约金、赔偿金、保管费用应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拒付货款来充抵。

第十四条 供、需双方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应本着顾全大局、相互谅解的精神,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按《商业部门经济纠纷调解暂行规定》向有关商业经济纠纷调解机构申请调解,也可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总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六条 本总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有效期限为年月日至 年月日。期满双方如无异议,总合同自动延长一年。任何一方需变更或解除本总合同,须在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通知对方。但本总合同有效期内所签订的具体购销分合同仍求本总合同办理。

本总合同及其附件凡涉及日期的,按收件人签收日期和邮局戳记日期为准。时间期限的计算均包括本数在内。

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一般以一货一单格式(见附件1、2),有特殊要求的可用自制格式。

供方盖章需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报挂号: 电报挂号:

年月日

甲方:

乙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月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根据国家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管理条例,确保采购的产品符合国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就橡塑保温材料供需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产品价格:

本合同产品为:

产品品牌:

产品规格型号:以实际订货单为准

产品供价:元/立方米;(此价格含税金)

第二条质量条款:

1、乙方向甲方所供产品须符合

具备国家质检机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相关职能部门的行业标准,根据国家相关技术要求验收合格。(以上标准均指供货时的国家或行业最新标准)

2、乙方保证所提供的产品与合同约定的产品质量及规格型号一致。第三条交货条款:

1、交货时间:自甲方下订单后,7天内发货

2、交货方式:由甲方协调货运

3、乙方应随货提供以下文件,用于甲方进行检验、验收的依据(不权限于以下文件)

1)产品质量证明文件、货物出厂合格;

2)货物出厂检验报告、检测报告;

4、交货期间,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解决。

第四条验收条款:1、验收方式:由甲方对产品质量数量进行检验并书面确认;七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默认合格。

2、验收结果确认方式:根据国家技术要求进行验收,以国家行业机构检验结果为准。

3、乙方就验收结果提出异议的期限和方式:检验完毕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

第五条计量方法:

1、板材、管材以实际长度为准,具体以材料立方数结算。()

2、是否允许合理损耗:

第六条包装条款:

1、包装方式:

2、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不回收

3、包装应保证完好无损,包装物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运输条款:发货的运输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供货周期:

供货期:4天至7天(特殊规格型号材料由甲乙双方协商再定)。

第九条结款方式:

1、本合同以:银行现汇或银行承兑形式结算。(银行承兑不能超货款的)

2、结算单价按合同所列单价,甲方下订单给乙方,预付货款,发货前付清剩余货款方能发货,乙方开据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条双方义务:

1、乙方义务:

1)乙方负责根据甲方的订单,按标准、按时、按量将产品运输到甲方指定地点,若产品规格、质量等不符合规定时,乙方负责在15日内协调解决。乙方须对产品质量负责,如出现质量问题及包装不当及其他原因造成的产品受损,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3)产品包装不符合甲方要求时(包装外观不低于乙方同类产品要求),乙方应负责重新包装,并承担相关费用。

2、甲方义务:

按合同规定时间向乙方支付合同全款。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乙方的违约责任

1)因乙方原因在合同工期内无法履行合同内条款时,应提前与甲方书面沟通,否则视同违约,甲方有权拒绝支付相关货款。

2、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货款,甲方要延期付款的,应与乙方及时书面沟通,否则视同违约。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

1、本条款所定义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对于乙方自身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及安排不当等情形不列此范围内。

2、甲乙任何一方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24小时内书面通知对方不能履行、部分履行或延期履行合同的原因。在取得对方书面同意后,本合同才可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税费的承担

甲方承担的税金

第十四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供需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未果,可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五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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