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商(Agents)
什么是代理商
代理商是代企业打理生意,不是买断企业的产品,而是厂家给额度的一种经营行为,货物的所有权属于厂家,而不是商家。他们不是自己用产品,而是代企业转手卖出去。所以“代理商”,一般是企业指,赚取企业代理佣金的商业单位的。
代理商授权
其作法是由委托人与代理人签订代理协议,授权代理人在一定范围内代表他向第三者进行商品买卖或处理有关事务(如签订合同及其它与交易有关的事务等)。代理人在委托人授权范围所作的行为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直接对委托人发生效力,即代理人是在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事。代理双方属于一种委托和被委托的代销关系,而不是买卖关系。代理商在代理业务中,只是代表委托人招揽客户,招揽订单,签订合同,处理委托人的货物,收受货款等并从中赚取佣金,代理商不必动用自有资金购买商品,不负盈亏。代理双方通过签订代理协议建立起代理关系后,代理商有积极推销商品的义务,并享有收取佣金的权利,同时代理协议一般规定有非竞争条款,即在协议有效期内,代理人不能购买、提供与委托人的商品相竞争的商品或为该商品组织广告;代理人也无权代表协议地区内的其它相竞争的公司。
代理商特点
代理商是渠道的中间商。
代理商不一定是独立机构。
代理商不拥有商品的所有权(代理制造商的产品/服务)。
代理商赚取佣金(提成)经营活动受供货商指导和限制。
代理商供货权力较大。
代理商主要分为总代理、区域与分品牌代理、总代理自己建立的省级分公司等。
代理商可以分担厂商的风险,使厂商与代理商共同拉动市场从而降低厂商的经营风险。
在代理商的层次上,除设立总代外,代理商还可以根据厂商的渠道模式,下设一级代理 或区域代理并同时与终端销售商合作。这样,代理商从简单的分销转换成具有管理职能 的渠道维护者,除业务管理外,代理商同时具备品牌管理、促销管理、服务对接、财务 管理等各项职能。
从制造商到消费者的渠道途径可以有:
1、制造商→总代理→经销商→消费者
2、制造商→总代理→一级代理→经销商→消费者
3、制造商→总代理→一级代理→二级代理→…→经销商→分经销商→消费者
经销商:经销是指拿着钱,从企业进货,他们买货不是自己用,而是转手卖出去,对于他们只是经过手,再销售而已,他们关注的利差,而不是实际的价格。企业对他们不是赊销,而是收到了钱的。这个商是指商人,也就是一个商业单位。所以"经销商",一般是企业,用来说从企业拿钱进货的商业单位的。
代理商:代理商是和经销商截然不同的概念。代理是代企业打理生意,不是买断企业的产品,而是厂家给额度的一种经营行为,货物的所有权属于厂家,而不是商家。他们同样不是自己用产品,而是代企业转手卖出去。所以"代理商",一般是企业指,赚取企业代理佣金的商业单位的。
批发商:是以前对商人的一种叫法,现在已经逐渐趋向于被淘汰。顾名思义,批发就是一批批进货,然后往外一批批地发。可见这样的生意没有什么计划,只是一个货物买卖的概念,而少了管理和控制。所以"批发商",一般是企业,用来说没有服务终端意识的坐商。
零售商:零售就是一个一个地销售,而不是象批发商那样,一批一批地销售。所以"零售商",一般是企业,用来说商店的;
分销商:随着批发概念的落伍,时髦的概念是分销。所谓的分销是分着来销。可见在销售的过程中,已经考虑到了下家的情况,不是盲目销售,而是有计划地销售,商家有服务终端的概念。分销和批发是相对的,是从管理和计划的角度上,对商家的定义。所以"分销商",一般是企业,用来说有服务终端意识的行商。
什么是代理费?代理商为什么要交代理费?代理费是押金吗??
比如一个品牌属于某个公司。如果你想要得到部分地区的商标使用权。那么你就必须发一定的资金向这个公司取得部份地区的所有使用权,。你就是代理商,而你发钱买使用权,这钱叫代理费,因为一个公司在取得一个品牌的时候需要发费一定的资金。,所以当你要向这公司取得部份使用权的时候就得交该公司一定的费用。
代理费不是押金。押金是保证双方正常合作,对代理商有一定约束资金。押金一般没合作的时候就可以退还了。而代理费没的退还。
什么是区域代理?
就是负责某一地区的代理商。
设立区域代理需要注意些什么?
一.注意代理商和分销商的区别
作为产品的代理商还是作为经销商两者存在重大差别。如果是作为代理,则对方就该成品所签订的买卖合同,都是由我方承担法律责任,这需要我方与对方之间存在相当的信赖关系。如果是经销性质,则只是我方将产品销售给对方,由对方在约定的区域内再进行销售,我方不承担对方再进行销售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产品责任除外)。
二.签订合同前应该注意的问题
应当对产品进行明确的限定。应当明确究竟是同类型的产品、还是某一产品,还是我方生产或出口的全部产品。
明确界定区域。无论让对方作为我方的代理商还是经销商,都应当明确界定对方可以销售我方产品至哪些区域。由于国际市场的地域范围大,且交易中一般不会将全部国际市场较由一个代理商,因此应当限定对方的销售区域,以避免与我方自己的出口市场冲突。
向对方支付的报酬问题。应当明确向对方支付的报酬,是以我方出口与对方销售之差价方式,还是确定一个百分比数。
业绩考核。应当与对方确定他在一定时期内,应当销售的产品数量或金额。如规定对方必须在一定时期(如一年)必须销售一定数量或金额的产品。如果不约定对方应当完成的数量或金额,实践中往往容易造成对对方约束不够,达不到我方的营销目的。
知识产权保护。产品是否涉及专利,如果涉及专利,则应当让对方承担起协助保护该产品在其销售区域的专利保护责任,如协助在当地申请专利保护、制止他人的侵权等。另外,产品一般均有商标,我方应当考虑是否需要在对方所在地乃至其销售的其他国家,申请注册商标。由于商标的保护具有地域性,即仅在商标注册国(地区)受法律保护,对出口产品的国外注册也是应当特别注意。
三.如何签订合同?
无论是采用代理或经销的方式,均需签订书面合同。在签订书面合同时,应当注意如下主要问题:签约双方的名称应当是全称而不应是简称。我方或对方是集团公司的成员(如子公司或分公司)时,更应写明全称。明确交易方式。即究竟是代理还是经销。是独家代理或经销还是其他方式的代理或经销。是否允许对方代理或经销其他方的产品等。
指定地区范围。合同中应当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形和我方意图、对方拓展市场的能力,将对方代理或经销的区域予以明确约定。以免造成我方产品在不同市场,因销售者的不同而相互价格竞争。约定产品的范围和数量或金额。即对方代理或经销的具体产品,以及在一定的明确期间内应当代理或经销的产品数量或金额。报酬以及支付结算的方式。根据交易方式是代理抑或经销,明确报酬的计算方式。约定双方如何支付报酬,乃至货款(经销方式下)结算和支付方式问题。
对方对产品在当地市场营销推广的义务。如广告宣传、展览、市场信息提供,以及因这些营销推广产生的费用承担问题。合同终止的情形。应当约定合同在哪些情形下将自动终止,哪些情形下为提前终止合同。这对于保护我方利益以及控制交易的主动权相当重要。违约责任。由于各地法律规定的不同,对于违约责任,最好预先约定违约金以及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以免发生争议后双方难以协商解决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额的确定。
适用法律。在国际贸易中,一定要在合同中预先约定合同所适用的法律,在代理或经销交易中也不例外。争议解决的方式。这直接决定了今后争议解决的难度和方式,也涉及争议解决方案与决定的执行问题。鉴于仲裁是国际贸易中普遍接受的方式,且容易和方便在各国执行,建议采用仲裁方式。同时要约定仲裁机构和仲裁地点问题。
首先你要明白一些法律法规如下
国内有关连锁法规
特许经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内贸易部(内贸行一字 [1997]第12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备案管理工作,维护特许者与被特许者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餐饮业、服务业等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申请备案的企业应遵循自愿、诚信、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备案企业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申请备案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所有适用的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政策、规定;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具有注册商标、商号、可传授的经营管理技术或决窍;
4、至少具有一家直营店,开展特许经营一年以上并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年销售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
5、至少拥有三家加盟店;
6、具备向被特许者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服务的能力。
第三章 备案程序
第五条 申请
申请备案者应按规定提供下列材料(各一份),一并提交中国连锁经营协会:
1、备案表(见附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二寸免冠照片一张;
4、许可使用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5、国家专利证书复印件(若有);
6、招募加盟者的有关材料;
7、1000字企业简介;
8、特许总店及两家以上加盟店外观及店堂照片
9、其他
10、申请者应对其所提交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核查
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应对申请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核查。
第七条 通知
备案申请者经核查符合备案要求,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将在收到申报资料一个月内通知申请者。
第四章 备案管理
第八条 备案日期
接到通知的备案者,须交纳备案费;交纳备案费日期,即为申请者的备案起始时间。
第九条 备案有效时间及续展
备案有效时间及续展备案之日起到次年该日为备案有效时间。如需续展,申请者应于期满前二十日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材料。
第十条 变更
备案资料内容若有变更,应将变更内容及时报交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其中涉及申请者主体资格、商标及专利等时效性内容的,申请者应在变更后二十日内向中国连锁经营协会提交书面资料。
第十一条 管理
1、参加备案的特许企业,将定期进行公布;
2、备案企业的备案资料可向查询者提供。
第十二条 备案费用 500元人民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中国连锁经营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连锁经营协会
2000年1月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四日国内贸易部发布)
第一条 为规范特许经営行为,保护特许者与被特许者双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动连锁经営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许经营是指特许者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 (包括服务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者按合同规定,在特许者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修正应的费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 (包括餐饮业、服务业)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 开展特许经营必须遵循自愿、公平、有偿、诚信、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 特许经营的基本形式包括:
直接特许 即特许者将经营权直接授予特许经营申请者。获得特许经营权的被特许者按照特许经营合同设立特许网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再行转让特许权。
第六条 分特许(区域特许)——即由特许者将在指定区域内的独家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者,该被特许者可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其他申请者,也可由自己在该地区开设特许网点,从事经营活动。
特许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注册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独特的、可传授的经营管理技术或诀窍,并有一年以上良好的经营业绩;
(三)具有一定的经营资源;
(四)具备向被特许者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服务的能力。
第七条 被特许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资格的法人或自然人;
(二)拥有必要的经营资源(资金、场地、人才等);
(三)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
第八条 特许者的基本权力是:
(一)为确保特许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特许者有权对被特许者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二)有权向被特许者收取特许经营权费及各种服务费用;
(三)对违反特许经营合同规定,侵犯特许者合法权益,破坏特许体系的行为,特许者有权终止被特许者的特许经营资格。
第九条 特许者的义务是:
(一)将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者使用并提供代表该特许体系的营业象征及经营手册;
(二)提供开业前的教育和培训;
(三)指导被特许者做好开店准备;
(四)提供长期的经营指导、培训和合同规定的物品供应。
第十条 被特许者的基本权利是:
(一)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行使特许者所赋予的权利;
(二)获得特许者所提供的经营技术及商业秘密;
(三)获得特许者所提供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一条 被特许者的义务是:
(一)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标准开展营业活动;
(二)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及其他各种费用;
(三)维护连锁体系的名誉及统一形象;
(四)接受特许者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特许者应在正式签约至少十天前,以书面形式向特许申请者提供真实的有关特许经营的基本信息资料。这些资料至少应 当包括:特许者的企业名称,基本情况,经营业绩,所属被特许者的
经营情况,已经实践证明的特许网点投资预算表,特许经营权费及各种费用的收取方法,提供各种物品及供应货物的条件和限制等。
特许经营申请者也应按特许者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自已经营能力的资料,主要包括合法资格证明、资信证明、产权证明等。
第十三条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必须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特许经营授权许可的内容、范围、期限、地域;
(二)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三)对被特许者的培训和指导;
(四)各种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五)保密条款;
(六)违约责任;
(七)合同的期限、变更、续约、终止及纠纷的处理方式。
第十四条 特许者可向被特许者收取下列费用:
加盟费: 特许者将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者时所收取的一次性费用。
使用权: 被特许者在使用特许经营权过程中按一定的标准或比例向特许者定期支付的费用。
保证金: 为确保被特许者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特许者可要求被特许者交付一定的保证金,合同到期后保证金应退还被特许者。
其他费用: 特许者根据特许经营合同为被特许者提供相关服务向被特许者收取的费用。
前款所要收取的费用种类及金额,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特许合同中进行约定。
第十五条 特许经营中涉及知识产权 (专利、商标、计算机软件等)转让、许可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特许经营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按合同约定之法律程序处理。
第十六条 国务院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是全国特许经营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起草有关特许经营的政策性法规和发展规划,承担特许经营的管理、指导、规划、协调职能。
第十七条 特许者开展经营活动时,应按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材料提交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备案。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的工作是制定特许经营的行规行约,开展行业自律,为特许双方提供相关服务,促进行业发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内贸易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内贸易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
(内贸政体法字 1997第24号)
第一条 连锁店指经营同类商品、使用统一商号的若干门店,在同一总部的管理下,采取统一采购或授予特许权等方式,实现规模效益的经营组织形式。
第二条 连锁店应由 10个以上门店组成,实行规范化管理,必须做到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经营管理规范、采购同销售分离。全部商品均应通过总部统一采购,部分商品可根据物流合理和保质保鲜原则由供应商直接送货到门店,其余均由总部统一配送。
第三条 连锁店由总部、门店和配送中心构成。
(一)总部是连锁店经营管理的核心,必须具备以下职能:采购配送、对财务管理、质量管理、经营指导、市场调研、商品开发 、促销策划、教育培训等。
(二)门店是连锁店的基础,主要职责是按照总部的指示和服务规范要求,承担日常销售业务。
(三)配送中心是连锁店的物流机构,承担着各门店所需商品的进货、库存、分货、加工、集配、运输、送货等任务。配送中心主要为本连锁企业服务,也可面向社会。
第四条 连锁店包括下列三种形式:
(一)直营连锁。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的直接领导下统一经营;
(二)自愿连锁。连锁店的门店均为独立法人,各自的资产所有权关系不变,在总部的指导下共同经营;
(三)特许连锁(或称加盟连锁)。连锁店的门店同总部签订合同,取得使用总部商标、商号、经营技术及销售总部开发商品的特许权,经营权集中于总部。
(四)直营连锁、自愿连锁和特许连锁这三种形式,可以在一个连锁企业相互交叉存在。
第五条 连锁经营的形式,可在超级市场、便利店、专门店、综合商场等多种业态中实行。
第六条 连锁超级市场门店营业面积一般在 500平方米以上;经营商品以肉类、禽类、蔬菜、水果、水产品、副食调料、粮油及其制品、日用百货为主,其中经营肉类、禽蛋、蔬菜、水果、水产品及粮油食品(包括上述商品的活体、鲜品、冻品、半成品、熟制品形式等 )的面积占全部营业面积的30%以上;开架自选售货,出口处集中收款。
第七条 连锁便利店经营商品以食品、速食品、饮料、小百货、副食调料、粮油制品为主;开架自选售货为主,营业时间在 16小时以上。
第八条 连锁专业店主类商品及连带商品占全部经营品种的 90%以上;以开架售货为主。
第九条 连锁综合商场门店营业面积一般在 3000平方米以上;经营商品以日用百货、服装、家用电器、食品为主。
第十条 连锁超级市场、便利店和综合商场必须使用电子收款机,并逐步建立时点销售( POS)和电子订货(EOS)系统,完善商业综合信息管理网络(MIS)系统。连锁超级市场和综合商场销售的非鲜活类商品中,条形码的使用率(包括商店自制码)要达到90%以上。
第十一条 特许及自愿连锁总部与门店签定的合同,应包括下列事项;授权使用总部商标、商号的内容;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的内容;提供经营技术的内容;设立加盟店地点及目标市场的内容;门店装潢设计方面的内容;促销方面的内容;质量管理方面的内容;总部对门店实行财务监控及收取加盟费、管理费等方面的内容;公平竞争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内容;合同的期限、更新与解除的内容;对违反合同的行为进行处罚的内容等。
第十二条 饮食业、服务业和生产资料销售业的连锁店,由行业主管部门参照三规范意见另行作出规定。
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连锁经营的发展,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现对连锁经营企业实行统一缴纳增值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的连锁企业,凡按照国内贸易部 (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内贸政体法字(1997)第24号)的要求,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对总店和分店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
1.在直辖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同意;
2.在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批同意;
3.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批同意;
4.在同一县(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县(市)财政审批同意。
二、连锁企业实行由总店向总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增值税后,财政部门应研究采取妥善办法,保证分店所在地的财政利益在纳税地点变化后不受影响。涉及省内地、市间利益转移的,由省级财政协委员部门确定;涉及地、市内县(市)间利益转移的,由地、市财政部门确定;县(市)范围内的利益转移,由县(市)财政部门确定。
三、对自愿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为独立法人,各自的资产所有权不变的连锁企业和特许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同总部签订合同,取得使用总部商标、商号、经营技术及销售总部开发商品的特许权的连锁企业,其纳税地点不变,仍由各独立核算门店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特许法律
一、特许经营合同相关法律问题
在特许关系中,特许者和被特许者虽同属一个特许体系,但在产权上并没有从属关系,而分别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对外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从法律关系的角度看,特许关系是一种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特许者和被特许者的权利与义务由特许经营合同规定,特许体系是靠特许经营合同来确立和维系的。特许经营合同是特许经营成功的基础和关键,它关系到特许经营双方的切身利益,同时它也是解决特许经营有关纠纷的依据和基础。
我国目前除原内贸部九七年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暂行)》的部门规章以外,还没有关于特许经营的专门法律法规。对特许经营法律关系的调整规范散见于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下面就特许经营合同有关问题进行探讨。
特许经营合同的主体
特许经营合同主体就是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各方当事人。一般来讲,特许经营合同的主体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一是拥有特许经营权的一方当事人,即特许人,又称授权人、许可人,特许总部;二是区域性特许经营权持有人,即经特许人授权在某一特定地区内以特许人的名义开展特许经营业务、发展区域特许经营体系的当事人。这类当事人对特许人进行跨地区或跨国拓展特许经营业务十分重要。三是购买他人的特许经营权从事特许加盟店经营的一方当事人,即被特许者,又称受许人,受许可方。下面分别对特许人和被特许者进行分析。
二、特许者应具备哪些条件
现在国内有许多企业有意采用特许经营的模式拓展业务,他们面临的第一个问题就是 从事特许经营业务应具备哪些条件?根据原国内贸易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暂行)》第六条规定,特许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特许经营业务的专业性决定了特许者必须是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管理组织和专业人员的企业法人。另一方面,国家已形成一套完整的企业法人管理制度,这也有利于政府及其他有关单位(如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对特许者进行监督、管理和引导。
第二、具有注册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独特的、可传授的经营管理技术或诀窍,并有一年以上良好的经营业绩。特许经营是品牌、管理经验等无形资产的重复利用,因此特许者必须具备有价值的可供复制的注册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独特的、可传授的经营管理技术或诀窍。因为只有经过市场检验的经营模式才能被认为是成功的。所以规定一年以上的良好经营业绩是十分必要的,否则,特许者凭什么说自己的经营模式是成功的并据此指导被特许者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具有一定的经营资源。经营资源是指特许者应拥有从事本行业特许经营业务的必要的一些基本条件。如必要的资金、人才、培训基地、配送中心、生产或进货渠道、广告宣传的媒介等等。
第四、具备向被特许者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服务的能力。特许者对被特许者的经营指导和服务贯穿在特许经营业务的全过程,特许者的指导服务能力主要表现在人才配备、基地建设和培训、服务、督导的制度建立上面。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特许经营体系的建立除需要具备一些必要的资金基础和物质条件外,更重要的是需要拥有成功的单店经营管理的经验和法律认可的注册商标、专利、经营诀窍、品牌形象等可供重复使用的无形资产。经验的形成和积累不是一朝一夕能够成就的,注册商标、专利的申请更是需要一段时间,而品牌形象的树立既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也需要时间的锤炼。
在目前的情况下,如果一个企业完全凭自己从头开始积累经验、申请商标专利、总结经营诀窍,再开展特许经营业务的话,至少需要两年或更长的时间。因此,一些拥有好的产品、好的技术并赶上良好发展机遇的企业,如果等到条件完全具备才开展特许经营业务的话,就会殆误时机、错过业务发展的黄金时间。但是,如果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冒然推进特许经营业务,就会出现诸多的问题。首先,由于主体资格不符合有关规定导致特许经营合同的无效,一旦与被特许者发生纠纷,特许者就会受制于人,不能理直气壮地行使权利,特许经营体系将无法维系。一旦引起诉讼,极易导致整个特许体系的崩溃瓦解。另一方面,特许经营网络是一个复杂的、互动的体系,没有独到的经营管理策略、经市场检验的成功经验和品牌效应,很难获得成功。再者,名不正则言不顺,没有法律的保障和有关政府、协会的支持和指导,要成就大的事业是不可想象的。
那么,有没有一种解决方案,既能推进企业快速特许经营体系,又能在管理上同步跟进,同时又能得到法律上的保障和政府、协会的支持呢?在回答是肯定的。
二、如何快速稳健的建立特许经营体系
通常的做法是:先购买或控股一家经营十分成功的店面,该店面既是未来特许经营体系之中的直 营店,又可被用来总结经营诀窍、制定单店营运手册和其他特许经营文件组合,其在实践中总结并经实践检验的成功经验正好是特许者用以指导被特许者的蓝本,也是特许者建立管理体系的基础和依据。同时,该店面长期以来拥有的注册商标、专利、品牌形象等无形资产正好满足相关法规的规定,使得我们开展特许经营业务合乎法律、名正言顺。
如北京某汽车美容养护特许经营企业就是采用这种方法快速、稳健地走上特许经营道路的。该企业原来主要从事汽车润滑油、保养品、汽保设备和汽车装饰用品批发业务。九七年初,公司看好汽车美容养护服务行业,决定在国内开展特许经营业务。由于公司以前没有直接从事过汽车美容养护业务,既无从业经验又无注册商标等无形资产,而自己从头开始摸索经验、申请注册商标需要很长的时间,不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因此,公司决定购买一家经营汽车美容养护业务的门店,利用其成功的从业经验和成熟的品牌要素来开展特许经营业务。通过多方调研和协调,终于同北京市海淀区一家经营得十分成功的汽车美容养护店达成协议,公司以二十万元的代价将该店买下,承接了该店的所有业务和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在律师和管理顾问师的帮助下,购买和改造工作进展十分顺利,公司很快就建立了较规范的特许经营体系。在短短的半年时间内,公司设立了适应特许经营业务特点的管理职能部门(如培训中心、配送中心、连锁发展部、项目开发部、加盟支持服务部等等),确立了公司的 CIS企业形象识别系统、制定了《单店营运手册》、培训教材和《VI手册》,拟定了特许经营权文件组合(包括加盟店投资可行性报告、特许经营合同等)。此举解决了特许经营企业的主体资格问题,使公司开展特许经营合法化。更重要的是,公司将别人成功的经营管理经验和成熟的品牌要素嫁接到自己的特许经营体系之中,在很短的时间建立起独具特色的特许经营体系,为公司的业务发展赢得了时间、抓住了机遇。经过三年的发展,该公司的特许经营业务取得了巨大的成功。目前,该公司已在全国范围内发展连锁店八百余家,整个特许经营系统年销售总额达四亿元,迅速成长为中国汽车美容养护行业的排头兵。
三、如何整顿规范原有的特许经营体系
近年来,国内服务领域内兴起了一大批中小型特许经营企业,它们从事的行业十分广泛,如中式快餐、西式快餐、园艺服务、汽车美容、物业清洗、皮件美容、服装翻新、减肥健身、幼儿教育、拓展训练等,这些企业大都是九七年以后成立的。成立之初,有些企业并不具备特许经营企业的主体资格,也缺乏特许经营的从业经验,通常是边干边摸索。因此原有的特许经营体系不可避免地存在许多的问题。随着业务的发展,有的问题已经开始显露出来,对原有的特许经营体系进行整顿规范已迫在眉睫。上述问题主要表现在:
有些企业开展特许经营之初不具备主体资格,从法律的角度上讲,起步具备开展特许经营的条件,无权从事特许经营业务,其与被特许者 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是无效合同,得不到法律的保护。那么,当特许经营企业发展到一定的规模,特许人就会感到很难行使合同规定的权力,使得特许体系的统一经营模式很难贯彻执行。这样不仅不能发挥特许经营的优势,而且最终会导致特许经营体系的瓦解;另外,有的被特许者不服从特许人的监督和指导、擅自改变产品和服务的品质、种类和价格;有的被特许者不按时缴纳特许权使用费;有的被特许者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加盟费;有的被特许者甚至利用特许者的主体资格缺陷来要挟特许者,以谋求不正当的利益等等。
面对上述问题,特许者因合同主体资格的原因无法理直气壮的行使权力,其利益既不到法律的保护,也得不到政府、协会的支持,往往陷于十分被动的境地。有的特许人甚至被迫放弃苦心经营多年、已初见成效且极具发展潜力的特许经营体系,结果功败垂成,令人惋惜不已。另一方面,由于业务发展初期缺乏经验,使得原定的特许经营合同本身的缺陷很多,如区域保护划分不合理、知识产权的保护和保密条款的空缺或不健全、监督指导制度的不完善、财务制度的不规范等等。这些缺陷已严重的阻碍了特许经营体系的发展,甚至存在毁掉特许经营体系的危险。这样,即使不存在主体资格问题,也必须对原有的特许经营体系进行整顿规范,使其更适应现有特许经营体系的发展。
那么,怎样去整顿规范原有的特许经营体系,又如何去处理好同原有的被特许者的关系呢?北京某中式快餐连锁公司是这样做的,可供大家参考。
该公司成立于九八年秋,成立不久就开展了特许经营业务,目前已在全国发展加盟店二百多家。由于原来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时公司不具备主体资格,公司领导经常为处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疲于奔命。如公司的政策方针得不到加盟店的执行,某些经营情况不好的加盟店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退出体系,个别经营情况良好的加盟店也乘机给总部施加压力,企图得到额外的利益,而且动不动就以诉讼相威胁。对此,公司必须拿出解决方案,以挽救摇摇欲坠的特许经营体系。另外,公司新发展的加盟店也要求对原有的加盟店进行整改,以维护整个特许经营体系的良好声誉和形象,保证各加盟店和总部的正常运转。
今年三月,公司直营店营业时间满两年,注册商标也获得了批准,完全具备了从事特许经营业务的条件。另外,通过两年的实践,公司积累了一些经验,对整个特许经营体系的发展有了更明确更详尽的规划。同时,通过两年的发展,公司有了一些积累,为整顿规范特许经营体系提供了资金保障,公司认为对原有的特许经营体系进行整顿规范的时机已经成熟。在律师的策划和指导下,公司对原有的加盟店进行了整顿规范,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具体的做法是:
首先,对全国二百多家加盟店进行分析,以便针对不同情况的加盟店采用不同的方法进行处理。经分析表明:有 70%的加盟店经营情况良好,加盟店主愿意配合总部整顿规范特许经营体系;20%的加盟店经营情况一般,如总部加强扶植,经营情况有望得到改善,加盟店持一种观望的态度;另有10%的加盟店经营情况较差,加盟店主不愿意配合总部整顿规范特许经营体系,希望解除合同退还加盟费。
第二步,公司向各被特许者发出函件,说明公司发展的历史、现状和未来规划,要求被特许者与总部重新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步,针对调研的结果,总部对不同情况的加盟店采用不同的方法进行处理。
实践证明,经营良好的被特许者很积极的配合总部的工作,双方重新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使双方的关系更加稳定和规范。这样做对加盟店也有好处;
对经营情况一般的被特许者,公司在员工培训、新产品的研制、新项目的开发等方面尽力扶植,帮助其加强管理,改进经营,提高其获利能力。在多方的努力下,这些被特许者
特许加盟的概念
一、特许加盟的概念
特许加盟(连锁)恐怕是当今商业界最流行的词语了。开展特许加盟业务的公司也遍布各个行业的各个角落。那么,什么是特许加盟呢?特许加盟又有什么好处呢?特许加盟为什么会成功呢?不清楚这些问题,就不会做好加盟事业。
1、国际特许经营协会对特许加盟的解释
特许加盟是特许人与受许人之间的一种契约关系。根据契约,特许人向受许人提供一种独特的商业经营特许权,并给予人员训练、组织结构、经营管理、商品采购等方面的指导和帮助,受许人向特许人支付相应的费用。通俗讲特许经营是特许方拓展业务、销售商品和服务的一种营业模式。
2、特许加盟的特征
(1)特许加盟是利用自己的品牌、专有技术、经营管理模式等与他人的资本相结合来扩大经营规模的一种商业模式。特许加盟对特许人来说,是技术和品牌价值的扩张,经营模式的克隆而不是资本的扩张。
(2)特许加盟是一种双赢的商业模式。只有使特许人获得比他独自直营更有效率的发展,让受许人获得比独自经营更多的利益,特许加盟才能进行下去。
(3)特许加盟是一种智能型的商业组织形式。特许加盟使特许经营人能够最充分地组合、利用自身的优势,并最大限度地吸纳广泛的社会资源,受许人则降低了创业风险和时间、资金等创业成本。
总之,特许加盟是二十一世纪开店创业的新趋势、新潮流,是推动未来社会经济发展新动力,她将为许多创业者带来新的创业机遇和赢利前景。
二、特许加盟经营的成功率
1997年9-10月,盖洛普调查显示:90%以上的受许人表示,他们的特许经营可算成功或很成功。其中18%的人超越了期望值,48%很大程度上满足了期望值,24%基本满足了期望值。2/3的被调查者认为,如果他们独自开创相同的产业,他们就不会取得如此的成功。几乎2/3的人表示,如果再有这样的机会,他们还会购买或投资相同的特许经营。 实践调查证明:加盟创业的成率为95.5%,独自创业的成功率为4.5%。
三、特许加盟的优点
1、由于总部拥有的品牌、商标、经营管理技术都可以直接利用,比起自己去独创事业,无论在时间上、资金上还是在精神上都减轻不少负担,对于完全没有生意经验的人来说,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入行。
2、优秀的总部,为了提高整个连锁企业的商誉,都会随时开发独创性、高附加价值的商品,以产品差别化来领先竞争对手,加盟店可不必自设开发部门。
3、由于总部统筹处理促销、进货、乃至会计事务等,使加盟店能心无旁鹜地专心致力于销售工作。
4、加盟店由于承袭了连锁系统的商誉,等于给顾客吃下了定心丸,对于新开张的店或是不熟悉的店都会有亲切感,甚至对于新移民的加盟店主所担心的语言障碍、生活习惯等问题,都可以在同一招牌下而受到维护。
5、如果自己创业,则商品、原材料进货等,都可能有种种困难,而加盟店则因总部大规模生产及订制,甚至连设备、餐桌椅、杂项装备等,都可以便宜的买进。
6、开张前的职前培训等工作,都可以由总部获得协助,开张后还会定期有人来做各项指导。
7、自己独创生意,如果出现竞争对手,只有孤军奋战来应对,加盟店则有总部为后盾,可以作为支援;
8、自行创业则必须自己决定开店场所,而自己对该地点的好坏,往往没有信心;加盟店则可以有总部咨询,做立地条件评估,甚至总公司帮助选址。
9、由于总部对周围的环境随时作市场调查,包括顾客层形态、消费倾向的改变等,使得加盟店能及早采取对应措施。
10、加盟店的成功,就是总部的成功,也等于帮助总部拓展市场,因此总部对业绩好的加盟店,还有奖励制度与福利
什么是经销商
经销商是指,拿着钱,从企业进货,他们买货不是自己用,而是转手卖出去,对于他们只是经过手,再销售而已,他们关注的利差,而不是实际的价格。企业对他们不是赊销,而是收到了钱的。这个商是指商人,也就是一个商业单位。所以“经销商”,一般是企业,用来说从企业拿钱进货的商业单位的。
什么是代理商
代理商是和经销商截然不同的概念。代理是代企业打理生意,不是买断企业的产品,而是厂家给额度的一种经营行为,货物的所有权属于厂家,而不是商家。他们同样不是自己用产品,而是代企业转手卖出去。所以“代理商”,一般是企业指,赚取企业代理佣金的商业单位的。
什么是分销商 随着批发概念的落伍,时髦的概念是分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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