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物业补充协议

时间:22-09-05 网友

临时管理规约

第一条
目的

为维护本建筑区规划内全体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管理、维护、养护建筑区规划内物业共有部分和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活动能正常持续进行、建筑管理有序、服务规范完善、秩序良好、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物业管理区域,根据有关法律规范、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 物业基本情况

建筑规划名称:

建筑区域坐落:

建筑区划四至:

东 南

西 北

建筑区划所属物业类型:住宅、商业。

第三条 物业共有部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约定,业主享有以下共有部分的所有权:

(一)由单幢建筑物的相关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该幢建筑物的业主共有的门厅、户外墙面、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走廊通道、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等部位以及该幢建筑物的业主共有的上下水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燃气线路、消防设施、邮政信箱、避雷装置、网络通讯系统等设备。

(二)由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路灯、沟渠、井、垃圾箱(房)、公益性文体设施、物业服务用房、闭路电视监控系统、附属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本建筑区划内共有本俸明细表,见附件一。

第四条 共有部分的管理、经营与收益分配

(一) 属于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的共有部分、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侵占、处分或者改作他用;

(二) 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业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业务;

(三) 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在业主大会设立前,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页顶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约定的规定、并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统一实施。

(四) 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的收入,弥补共有部分经营成本后、倘有剩余收益将归建筑区划内全体或者相关业主所有,并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五)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违反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倘有剩余收益将归建筑区划内全体或者相关业主所有,并补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统一归集到市维修资金监管专户。

(六) 所得违约金和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管理所得收益,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配。

(七) 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半年在建筑区划公布全体业主共有部分、部分业主有部分物业管理所得收益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八) 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用、不缴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专项维修资金的,不得享有所得违约金和经营物业共有部分业主所得收益的分配。

(九)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专有部分、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五条 共有部分的保险

本建筑区划内物业共有部分及公众责任保险,由全体业主按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大小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并由开放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代行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所有的部分

在本建筑区划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以下部分属开发建设单位保留所有:

1、 未出售的地下停车场;

2、 会所;

3、 未出售的地下停车场及会所相关的全体设施设备;

4、 未出售的商业用房;

5、 未出售的住宅用房;

6、 上述各保留部分外立墙及天台等。

开发建设单位保留上述物业部分的产权,分割产权转让,出租等处分权利,并负责正常维护及承担相关支出。

第七条 建设区划的调整

对本建筑区划进行调整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并经本建筑区划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由开放建设单位或者相关区域内20%以上业主想物业所在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提出调整建筑区划要求。

第八条 业主/使用人的权利与义务

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一) 业主/使用人的权利

1、 在相关物业交付业主使用后,业主在不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规定的前提下对其名下物业拥有合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

2、 业主拥有全权将其名下物业之相关权益及其分摊的土地使用权依法只有出售、转让、馈赠、抵押、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或变卖,而无须其他业主或任何人同意,但须遵守及履行本临时管理规约之条款。

3、 业主可与其他业主共同使用本物业区域共同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及其物业所属部份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以便适当使用及享用其名下物业。

4、 业主有权按法规要求召开、参加业主大会,享有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5、 业主对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享有表决权。

6、 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数,按照业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确定。一般以每10平方米为1个投票权计算业主的投票权数,按照业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确定。一般以每10平方米为1个投票权计算业主的投票权数,不足10平方米的部分采用四舍五入计算。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后业主投票权的确定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7、 业主有权依法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并依法向物业管理企业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8、 业主有权向物业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9、 业主有权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并在保持本物业区域内房屋(含花园部分)外立面统一的前提下自付费用进行自有物业部位的装饰装修。

10、 在不影响相邻区域其他业主利益的前提下,业主有权自行聘请他人对自有物业部位的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

11、 业主有权要求异产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不维修并造成他人损失的,可向有关部门投诉或依法提起仲裁诉讼。

12、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业主应该享有的其他权利。

13、 物业使用人经业主授权可享有上述一项或若干权利(但专属于业主的权利除外)。

(二) 业主/使用人义务

1、 将其用于的物业用于设计规划、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中规定的特定用途或特定的业态;

2、 将详细、正确、有效的联系地址及方式及时通知物业管理企业;

3、 每天产生的生活垃圾封存于垃圾袋内,避免遗洒;并将所有生活垃圾袋放在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地点以待处理,不得随意堆放,倾倒或抛弃垃圾。

4、 如果发生以下情况,赔偿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或其他业主所受到的任何损害或损失;

4..1 业主违反本公约引起保险单失效或引起保险费的增加;

4.2 业主或业主的家庭成员、代理人和承租人使物业管理区域的任何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和其他业主所有的单元(含物业管理用房、设施设备等)遭受了损害或损失;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

在业主大会设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 选聘的

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本建筑区划提供前期物业服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内容作为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订立的物业买卖合同内容之一。在有效期限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不随物业所有权的变化而丧失。

第九条 物业服务费用及其交纳、监督

1、 物业管理费价格按建筑面积计收。

住宅:按照建筑面积 /平方米/月;

2、 各业主同意,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方式:按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大小共同负担;自专有部分交付之日的次月起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足额交纳。

3、 业主与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冲其约定,业主负年代交纳责任。

4、 业主转让物业所有权时,须交清转让之前的物业管理费;如预付的物业管理费有剩余的,则业主已预付的物业管理费直接划转至新业主名下,视为新业主所支付的物业管理费,业主应向新业主转交预付物业管理费的正式收据。业主代新业主预付的物业管理费由双方另行结算。

5、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自行购置地下停车位的,应按 /个/月的标准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停车管理服务费;业主承租获得地下车位的,应根据 物价局批文所规定的标准,按汽车不同的排气量交纳相应的停车费。物业服务企业有权按照政府有关部门调整的收费标准调整停车费收取标准。

6、 业主交纳费用的时间:每季度第一月十日前向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交纳本季度应付物业管理费。首期服务费从开发建设单位发出交房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并在办理交房手续时支付六个月首期服务费。

7、 业主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用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应缴费用的千分之三的滞纳金直至结清相关费用日止。

8、 业主未能按通知书上记载的时间前来办理交付手续,并不影响物业管理费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实际交房日期起进行计算,在补办入住手续后、亦应补交迟延收房期间的物业管理费。

9、 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专项服务、特约服务的,其费用由双方约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应当将服务项目、服务质量、服务标准进行公布。

10、 开发建设单位未出售的空置房或业主已经购买但未实际入住的空关房均应由相关业主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和本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全额缴纳物业管理费。

第十一条 水、电、气等费用的交纳及其设施的维修责任

本建筑区划内,业主应按照规定向供水、供电、供气、信息、环卫等专业单位交纳水、电、气、信息、环卫等有关费用。业主自用的、由上述专业单位向业主收取;部分业主共同使用的。由相关业主分摊;全体业主共同使用的,由全体业主分摊。上述单位另有规定的按相应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的设立

各业主同意,当本建筑区划内的专有部分交付的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或者首次交付专有部分之日起已满两年且入住的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的20%以上,依法在 房产管理部门、

街道办事处、 社区居委会指导下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设立一个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由本建筑区划内的全体业主组成。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筹备组的组成、首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产生、委员候选人的产生办法等、均按《 物业管理条例》及其相关规定执行。

筹备设立业主大会的必要经费由本物业的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前期物业服务中、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用、不缴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不享有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三条 相邻关系

各业主同意,在物业使用和维护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规约约定及业主共同决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效能发挥,秩序良好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以及设施设备维修、房屋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维护、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十四条 物业的使用

本建筑区划内的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建筑区划《房屋使用说明书》的约定,并按照下列规定使用物业:

(一) 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登记薄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专业部分,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专有部分使用性质;鉴于本建筑区划的物业特性,严禁将住宅改变为餐饮、娱乐、办公、仓储等工商业经营性用房;

(二) 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时,遵守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 城市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在工程开工前,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并与其签订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不得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主动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依据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三) 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有部分。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晚间18:00时至次日上午8:00时和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生产严重噪声的施工;

(四) 因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有部分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恢复原状,造成相邻业主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 安装空调,应当安装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进行安装,未预留位置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指定的位置安装或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六) 合理使用水、电、气、信息、环卫等公共设施设备,不擅自拆改相关管线、设备;

(七) 使用电梯,应遵守本建筑区划内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八) 停放车辆、应遵守本建筑区划内车辆停放相关规定;

(九) 遵守《 市关于加强限养区饲养犬只交易活动管理的通告》及《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及 公安局、 卫生局、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养犬管理的通告》等相关规定,饲养动物或宠物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并发给准养通知书,在未取得准养通知书前不得饲养动物或宠物;业主已经办妥饲养动物或宠物手续者,还须在入住 同时,前往物业服务中心进行登记,接受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如下措施和规定:

1、 动物或宠物必须拴养或圈养,拴养动物或宠物绳链请勿超过2米;

2、 携带动物或宠物户外活动,须佩束链条由成人签领看管并及时清除动物或宠物粪便。

3、 请勿将动物或宠物带入餐厅、商店、游泳池、广场等公共场所和文化娱乐场所。

4、 确保动物或宠物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休息。

5、 确保动物或宠物不伤害他人,由于业主或使用人饲养或管教不善使其动物或宠物骚扰、攻击、咬伤其他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人员或其他第三人,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全部费用及所发生的损坏赔偿责任。

(一十) 空中花园是全体业主的公共财产,仅供全体业主休憩观赏之用,为了给您营造一个整洁舒适的生活环境,请您自觉遵守如下规定:

1、 严禁在空中花园晾晒衣物或其他物品;

2、 爱护空中花园绿化设施、不践踏草地、攀折树木;

3、 爱护空中花园环境卫生;

4、 严禁在空中花园堆放任何私人物品。

(十一) 享有底层花园、顶层花园、入户花园、平台、屋面使用权的业主,必须承担该花园、平台、屋面的维修责任并为公共维修无条件提供方便,并承诺遵守以下规定;

1、 进行底层、屋顶绿化前,须将绿化方案报物业服务公司审核批准备案,向有关政府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严格按照物业服务公司和政府批准备案之方案实施;

2、 只能搭通透式花架,不得修筑任何形式的封闭、半封闭的阳光房、健身房等。花架最大限高为2.4米;花架须距任何方向之女儿墙1.0米以上,应具有绝缘性能。

3、 除花台(架)外,屋面其他任何地方均应保持原状、不得进行任何装修、装饰,更不得堆放杂物;

4、 花卉植物须种植于女儿墙内,非攀沿植物不得超出该墙中心线;

5、 花台和园内植土厚度不得超过0.1米。花园植土后,荷载应低于150Kg/㎡;

6、 所建花园不得影响相邻住户的生活和安全;不得影响小区的整体绿化效果,不得与小区整体风格相冲突(买受人不得改变现有绿地面积大小、形状);

7、 底层花园或入户花园、户内生活阳台、工作阳台、屋面仅限于用于绿化,绿化施工时要注意一下几点要求;

7.1 做好防水实验和保证良好的排水系统;

7.2 不破坏原防水层;

7.3 严禁栽种带刺或产生异味的植物;

7.4 严禁栽种过高大植物以免影响物业安全、住户安全。

(十二) 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使用物业的禁止行为

业主、使用人在使用物业中、除应遵守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外、不得从事下列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损坏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 擅自改变物业任何部分的外观;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二) 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三) 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道路、绿地、物业服务用房、自行车房(棚)以及属于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库)等共有部分。

(四) 损坏或擅自拆除、截断、改变、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共有设施设备;

(五) 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 不按规定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污水或者抛掷杂物;

(七) 违反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含有放射性物质或超负重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敞放、敞养家禽、宠物,影响公共环境、破坏绿地等;

(八) 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九) 影响市容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贴、乱挂、乱写、乱画、乱刻、乱涂、设立广告牌等;

(一十) 随意停放车辆,鸣喇叭或以其他方式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一十一) 擅自在房屋建筑的外墙上安装遮阳光帘、遮蓬、花架等其他结构,不按指定位置安装空调外机且不进行滴水处理;

(一十二) 使用电梯时超载、运载粗重物品,在轿厢内吸烟、张贴、涂画或损伤内壁;

(一十三) 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一十四) 不得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任何地方设置神位,燃烧香烛、冥纸、燃放爆竹和烟花,以防止发生火灾意外;

(一十五) 禁止饲养家禽、家畜(宠物除外);

(一十六) 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物业的维修养护

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维修养护物业:

(一) 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不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三)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请,经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四) 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者即将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应急维修;责任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应急维修义务,且需进入物业自用部位应急维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在通知公安机关或者居民委员会3名以上委员到场见证下实施应急维修,维修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五) 当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员对物业共有部分维修养护时,相关业主应予以配合;有造成本物业共有部分或其他业主房屋及附属设备损坏的、由造成损坏的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 本建筑区划内物业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出现非使用不当的质量问题或使用功能障碍,由建设单位负责解决;、

建设单位拒绝维修或者拖延维修的,业主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维修,维修费用及维修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物业保修金

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缴存、使用、续筹本物业区划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

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按照有关规定,根据维修项目提出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并经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列支范围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业主转让物业专有部分的,其缴存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同时转让,但仍存于该门户号的分户账中。

第十九条 物业转让、出租的相关事项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专有部分时,须将本规约作为物业专有部分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专有部分后,当事人应当于物业专有部分买卖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物业专有部分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和通讯方式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

房屋出租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及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无论出租或转租的,业主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房屋出租必须符合本市规定的房屋出租条件和人均承租面积标准;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设计功能和布局,对房屋进行分割搭建,按床位出租或转租,或将厨房、卫生间、不分门进出的客厅改成卧室出租或转租。

对违反本规约出租或转租的,业主委员会可书面责成业主、使用人立即终止租赁行为。

业主转让物业专有部分,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结清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二十条 业主提交通讯联系方式的义务

业主应当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提供固定的联系地址、通讯方式。

业主的通讯方式若有变化,请在第一时间通知物业管理公司,便于应急状态时的联系。

第二十一条 违反物业使用禁止行为的处置

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过程中,有违反本规约物业使用禁止行为的,其他业主、使用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受侵害的相关业主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相关工作的配合

业主、使用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等相关部门、单位做好本建筑区划内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犬只管理等工作;对于相关部门进入本建筑区划内监督检查、行政执法的,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不得阻挠。

第二十三条 未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责任

业主未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可以在本建筑区划内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收交情况,并注明欠交费用的业主房门号进行催讨;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可以向征收滞纳金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授予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权利

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服务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以下权利:

(一)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并督促业主、使用人遵守、执行;

(二) 采取批评、规劝、警告等方式制止业主、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行为;对业主、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制止后,业主、使用人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制止:

1、 禁止施工人员、施工工具、装修材料等进入本建筑区划;

2、 采取相关合理合法的强制措施直至达到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合理要求为止;

3、 向公安机关报警后交由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变更

前期物业服务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或建设单位作为招标人依法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

(一) 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 人违反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发生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不得继续从事物业服务活动,致使不能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和质量的;

(二) 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 人提出解除合同;

(三) 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 人因 、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

(四)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或建设单位作为招标人依法另行选聘物业服 务企业或其他 人的情形。 建设单位作为招标人依法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应根据本建筑区划规模、实 施物业服 客观需要等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方案;拟定选聘方案,应事先听取 业主意见和建议;选聘方案确定后应在建筑区划内公告。 因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 人突然撤离等原因,建设单位或全体业主无法及时另聘新物业服务 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在另聘新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 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区(市)县房产 部门指定物业服务企业临时 ;临时代管期间的 物业服务费用,按照临时代管前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标准执行,并由全体业主 按照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担。

第二十六条 违反规约的责任

业主、使用人违反本规约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有权要求其改正;使用人拒不改正的,应向全体业主或相应业主承担损失赔偿之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连带责任

(一) 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相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二) 业主转让专有部分物业的,业主必须要求受让人(新业主)承诺遵守本规约内的一切条款,否则转让人(业主)仍需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三) 业主出租专有部分物业的,业主必须要求承租人(租户)承诺遵守本规约内的一切条款,否则出租人(业主)仍需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 纠纷的处理与相关民事诉讼

业主之间因本规约发生的纠纷,协商不成的,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采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方式方式解决。

因物业管理纠纷而引起的民事诉讼,其费用由参加诉讼的业主依法承担;属共同诉讼的,经业主授权,推荐诉讼代表人具体实施,诉讼费用由参加共同诉讼的业主依法共同承担。

第二十九条 规约的制定

本规约由开发建设单位制定,开发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时应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当书面承诺遵守本规约。

第三十条 规约的效力

本规约对本建筑区划内的各业主和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物业的所有人发生变更时,规约的效力及于物业的继受人。

本规约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之日( 年 月 日)起生效,至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依法召开并表决通过《管理规约》后终止。

第三十一条 规约的执有

本规约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由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买受人各执一份;并由开发建设单位抄送一份样本向市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附件1:建筑区划物业共有部分明细

说 明

(1)附属设施设备是指:道路、绿地、路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设施设备用房及供配电、消防、空调、采暖、给排水、电梯、电信、智能化系统等设施设备。

(2)公共建筑物是指:按城市规划配建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服务、行政管理、基本单元服务、商业服务等设施,具体为:

word/media/image1.gif教育设施: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等。

word/media/image2.gif医疗卫生设施:包括综合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用房)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word/media/image3.gif文化体育设施:包括综合文体活动中心、文化活动室和文体活动场所。

word/media/image4.gif社会服务设施:包括老年人服务设施、托老所、残疾人托养所等。

word/media/image5.gif行政管理设施:包括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行政管理用房。

word/media/image6.gif基本单元服务设施:包括社区管理和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垃圾收集设施、自行车库和机动车停放库(位)。

word/media/image7.gif商业服务设施:包括农贸市场(生鲜超市)、邮政、储蓄网点等。

word/media/image8.gif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应当配套的其他公共建筑。

(3)、与相关专业单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情况是指:有设施设备位于本建筑区划内,而与道路、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单位共用的,应填写相关设施设备的权属及管理维护责任人。

(4)、与相邻建筑区划共用设施设备的情况是指:有设施设备位于本建筑区划内,而与相邻建筑区划共用的,应填写相关设施设备的权属、管理维护责任人及管理维护承担方式。

(5)“所有人”及“管理维护责任承担人”一栏应选择填写: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单幢建筑物业主、单幢建筑物相关业主、单元建筑物业主、单元建筑物相关业主、开发建设单位、单个业主、相关(供水、供电、供气、信息等)专业单位、相邻建筑区划业主等。

建筑区划名称

所在区(市)县

所在街道办事处

所在社区委员会

一、基本情况

地址

四至

南至

北至

东至

西至

总建筑面积

物业类型

按规划配备的机动车停车位

建筑物停车位

二、附属设施设备配置情况

序号

项目

所有管理人

维护责任承担人

备注

1

道路、绿地、路灯、沟渠、池、井

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

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

2

消防控制室及弱电中心

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

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

3

地下设备用房及设施设备

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

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

4

每栋电梯

单幢建筑物业主

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

5

单元门门禁对讲系统

单幢建筑物业主

单幢建筑物业主

6

消防设备

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

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

7

全民健身活动场地

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

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

8

二次供水系统

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

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

9

公共区域安防系统

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

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

10

景观游泳池

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

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

三、公共建筑物配置情况

序号

项目

座落

建筑面积(㎡)

所有人

管理维护责任承担人

备注

1

物管用房

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

2

机动车库

出售前属于开发建设单位、售后属单个业主

3

自行车库

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

四、物业服务用房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员用房


附件2:基本情况

一、开发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

(一)企业名称:

(二)注册所在地:

二、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基本情况

(一)企业名称:

(二)注册所在地:

三、物业买受人的基本情况

(一)物业买受人姓名:

(二)身份证号码:

(三)物业类型:

(四)建筑面积: 平方米

(五)座落位臵: 幢 座 单 元 号

(六)联系电话:

(七)通讯地址:


承 诺 书

本人(单位)已详细阅读并理解 开发建设单位制定的本《临时管理规约》,同意遵守本规约内的一切条款,如有违约,愿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物业买受人签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合同所称的《业主公约》和《业主临时公约》,根据《物权法》之规定,对应名称为《管理规约》和《临时管理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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