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签字:买方签字:日期: 日期:
卖方(下称甲方):姓名:国籍:电话:身份证/护照号码:邮政编码:地址:所占份额:公司或机构名称:所占份额:邮政编码: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电话:身份证/护照号码:委托代理人: 国籍: 电话:身份证/护照号码:邮政编码:地址:
(下称乙方)买方::姓名:国籍:电话:身份证/护照号码:邮政编码:地址:所占份额:公司或机构名称:所占份额:邮政编码: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电话:身份证/护照号码:委托代理人: 国籍: 电话:身份证/护照号码:邮政编码:地址:现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地产的买卖,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第一条 甲方房地产坐落于,房地产用途为,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第二条 甲方自愿将上述房地产卖给乙方,售价为。
第三条 甲方应在交易前办妥上述房地产的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仍由甲方负责,乙方不负任何责任。第四条 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交付定金,并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将上述房地产全部价款付给甲方。具体付款方式由双方另行约定。乙方逾期支付全部价款超过日即视为不履行合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乙方所付定金,并有权将上述房地产售予他人。
第五条 甲方应于收到上述房地产全部价款之日起日内,将上述房地产交付给乙方,逾期交付即视为违约,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逾期不交付房地产给乙方,乙方不解除合同的,甲方每延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房地产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甲方逾期不交付房地产给乙方,乙方单方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双倍返还定金,退还乙方所付购房款(不计利息),并按房地产总价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第六条 甲、乙双方买卖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携带房地产证书到房地产权登记部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该房地产权即归乙方拥有。办理《房地产证》的有关税费,按国家、省、市的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第七条 甲方应将该宗房地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复印件交给乙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转移给乙方。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以产权登记部门保存的合同副本为准
。第八条 甲乙双方可约定其他条款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须经双方签章。
第九条 本合同发生纠纷时,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采取下列方式之一解决(只能选择一种。在选定)的“□”里打“√”:□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只适用于一。方或双方境外机构或个人的)第十条 本合同,甲乙双方、公证机关(涉外房地产买卖合同)、市国土资源与房地产管理局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一方或双方为境外组织或个人的,自深圳市公证机关公证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甲方代理人(签章):乙方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房地产经纪人及房地产经纪机构(签章)(适用于通过经纪行为达成的房地产买卖合同)
年 月 日
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二)卖方(下称甲方)
姓名:
国籍/籍贯: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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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公司或机构名称: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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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国籍/籍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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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下称乙方):
姓名:
国籍/籍贯:
电话:
身份证/护照号码:
地址:
公司或机构名称: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身份证/护照号码:
委托代理人:
国籍/籍贯:
电话:
身份证/护照号码:
地址:
现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地产的买卖,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房地产坐落于深圳市 区 路(项目名称) 幢/座 号 房,位于第 层,房屋结构为 ,建筑面积 平方米,房地产用途为 ,房地产内附着设施见附表,《房地产证》号。
第二条 甲方自愿将上述房地产卖给乙方,售价为人民币/港币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元整。
第三条 甲方应在交易前办妥上述房地产的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仍由甲方负责,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第四条 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交付定金人民币/港币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元整,并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将上述房地产全部价款付给甲方。具体付款方式由双方另行约定。乙方逾期支付全部价款超过日即视为不履行合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乙方所付定金,并有权将上述房地产售予他人。
第五条 甲方应于收到上述房地产全部价款之日起 日内,将上述房地产交付给乙方,逾期交付即视为违约,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甲方逾期不交付房地产给乙方,乙方不解除合同的,甲方每延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房地产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甲方逾期不交付房地产给乙方,乙方单方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双倍返还定金,退还乙方所付购房款(不计利息),并按房地产总价款的百分之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六条 甲、乙双方买卖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携带房地产证书到房地产权登记部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该房地产权归乙方拥有。办理《房地产证》的有关税费,按国家、省、市的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第七条 甲方应将该宗房地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复印件交给乙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转移给乙方。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以产权登记部门保存的合同副本为准。
第八条 甲乙双方可约定其他条款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须经双方签章。
第九条 本合同发生纠纷时,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采取下列方式之一解决(只能选择一种,在选定的“□”里打“√”):□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只适用于一方或双方为境外机构或个人的)。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公证机关(涉外房地产买卖合同)、市规划国土局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三)
深( )房预买字( )第 号
卖方:
地址: 电话:
营业执照号码:
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号码: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护照号码:
委托代理人: 国籍:
身份证/护照号码: 电话:
地址:
卖方:
地址: 电话:
营业执照号码:
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号码: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护照号码:
委托代理人: 国籍:
身份证/护照号码: 电话:
地址:
卖方:
地址: 电话:
营业执照号码:
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号码: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护照号码:
委托代理人: 国籍:
身份证/护照号码: 电话:
地址:
买方: 国籍:
身份证/护照号码: 电话:
地址: 所占份额:
公司或机构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身份证/护照号码:
委托代理人: 国籍:
身份证/护照号码: 电话:
地址:
买方: 国籍:
身份证/护照号码: 电话:
地址: 所占份额:
公司或机构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身份证/护照号码:
委托代理人: 国籍:
身份证/护照号码: 电话:
地址:
买方: 国籍:
身份证/护照号码: 电话:
地址: 所占份额:
公司或机构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身份证/护照号码:
委托代理人: 国籍:
身份证/护照号码: 电话:
地址:
第一条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买方、卖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共同订立。
第二条 卖方与深圳市规划国土局签订深地合字( ) 号《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 号补充协议,取得位于深圳市 区 路,宗地编号为 ,土地面积 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为 ,土地使用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卖方经批准在上述土地上兴建商品房,定名为 ,主体建筑物的性质为 ,属 结构,建筑层数:地上 层,地下 层。
本房地产项目地价款已缴清,所售房地产未设定抵押,也无其他权利限制。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已批准本房地产项目进行预售,《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号为 。
第三条 买方购买 的第 栋 座 号房,位于 层,用途为 ,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分摊公用建筑面积 平方米。
具体分摊项目和不分摊项目见附表。
具体楼层和位置见所附总平面图、立面图、楼层平面图及分户平面图。
卖方出售的房地产所位于宗地编号为 的土地及公共设施,为该地域范围内房地产权利人共同享有(法律、法规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卖方承诺在本合同所售房地产交付买方使用时,本项目的土地出让合同书及其补充协议中规定的公共设施,也一并建成交付使用,否则买方可以拒绝收楼(买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条 买卖双方约定前条所述房地产按下面第 种方式计算购房款:
(一)按建筑面积计算,单价为人民币/港币 元/平方米,总金额为人民币/港币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小写 元)。
(二)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单价为人民币/港币 元/平方米,总金额为人民币/港币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小写 元)。
(三)按套计算,总金额为人民币/港币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小写 元)。
第五条 卖方委托 为购房款的代收和监管机构, 为本项目的工程监理机构。
双方约定:买方不直接将购房款交给卖方,而是按照附表规定的付款方式将购房款汇入代收机构,以便于监管。
卖方在代收机构的帐户名称是 ,帐号 。
第六条 买方未按本合同附表规定的付款方式按期给付购房款的,应当承担迟延支付的违约责任:
(一)买方给付的价款达到应付总价款50%以上的,买方应就房价欠付额向卖方支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违约金标准按债务履行期间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滞纳金标准执行)。
(二)买方给付的金额不足应付价款50%的,卖方可要求买方支付欠付价款百分之 的违约金(一般不超过%)。
(三)买方超过合同约定时间 日仍不付清应付价款的,卖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卖方单方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买方,并在日内从买方已付价款中扣除双方约定的违约金,剩余款项退还给买方。
第七条 卖方须于 年 月 日前将本合同规定的房地产交付买方使用,交付使用时应取得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卖方在房地产竣工验收合格之前交付房地产的,交付行为无效。
卖方向买方交付房地产时,应发出书面通知,并由买方签收。书面通知应包括实际交付建筑面积的内容。
买方接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对房地产进行验收。如有异议,应当在日内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同意收楼。
第八条 卖方不能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地产予买方使用的,每延期 日,卖方应向买方支付买卖总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造成买方损失的,卖方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当负赔偿责任。
卖方超过约定时间 日仍不交付房地产的:
(一)买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卖方接到买方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日内将买方已付的一切款项(不计利息)退还,并支付双方约定的违约金。造成买方损失的,还应当负赔偿责任。
(二)买方不解除合同的,按本条第一款 处理。
第九条 如遇不可抗力的特殊原因,严重影响施工进度,可能使房地产不能按约定时间交付使用的,卖方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买方。
第十条 已预售的房地产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得变更公共设施的用途、设计和项目名称。如确需变更的,卖方应持五分之四以上购房者同意的公证书,向政府规划设计主管部门申报。
第十一条 卖方在住宅交付使用时,应当向买方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不提供的,买方可拒绝接收。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卖方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房地产保修责任。
第十二条 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实际面积与本合同规定面积存在差异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按建筑面积计算购房款的:
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实际建筑面积与本合同规定面积差异在1%以内(含1%)的,为允许的合理差异,买卖双方互相不退、不补。
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实际建筑面积与本合同规定面积差异在1%以上(不含1%)、5%以内(含5%)的,按购房时的单位价格,实行多退少补。
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实际建筑面积与本合同规定面积差异在5%以上(不含5%)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买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卖方应在日内退还买方交付的购房款及利息,并承担购房总价款5%的违约金。
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实际建筑面积与本合同规定面积差异在5%以上(不含5%),经买卖双方协商不解除合同的,按购房时的单位价格,实行多退少补。
(二)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购房款的:
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实际套内建筑面积与本合同规定面积差异在0.6%以内(含0.6%)的,为允许的合理差异,买卖双方互相不退、不补。
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实际套内建筑面积与本合同规定面积差异在0.6%以上(不含0.6%)、3%以内(含3%)的,按购房时的单位价格,实行多退少补。
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实际套内建筑面积与本合同规定面积差异在3%以上(不含3%)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买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卖方应在日内退还买方交付的购房款及利息,并承担购房总价款5%的违约金。
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实际套内建筑面积与本合同规定面积差异在3%以上(不含3%),经买卖双方协商不解除合同的,按购房时的单位价格,实行多退少补。
第十三条 交付使用的房地产的装修部分达不到本合同附表约定的装修标准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补偿装修的差价款。
第十四条 买方付清购房款后,卖方应出具付清购房款证明书。
第十五条 房地产移交后,在未由业主委员会聘请住宅区管理机构之前交由 公司负责房地产的物业管理,物业管理费按 元/平方米(建筑面积)计收。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可续聘或另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费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协商确定。
买方所购商品房仅作 使用,买方在装修及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对此,卖方有权监督、制止及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卖方应在取得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之日起 日内,书面通知买方共同向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机关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
办理《房地产证》的有关税费,按国家、省、市的规定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
第十七条 如卖方未按前条规定通知买方,或因卖方原因造成买方不能按法定期限领取《房地产证》的,卖方从取得《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之日的第 日起,每日按买卖总价款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直至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机关核发《房地产证》之日止。
第十八条 卖方应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将本合同向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机关作备案登记。
如卖方未履行此项义务,造成买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卖方应向买方提供查阅、复印、摘抄以下文件的便利:
(一)卖方与深圳市规划国土局签订的深地合字( ) 号《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 号补充协议或者《房地产证》;
(二)《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
(三)主管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立面图、楼层平面图、分户平面图及房屋面积测绘报告。
第二十条 除买卖双方另有约定外,买卖双方的地址以本合同所确定的地址为准。
本合同中的"通知"指书面通知,送达方式采取当事人签收或邮寄送达的方式。
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发生纠纷时,由买卖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申请仲裁;
(三)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买卖双方可约定其他条款列于附表中,内容包括屋顶使用权、外墙面使用权等问题,附表须经双方签字、盖章方为有效。
除买卖双方另有约定外,卖方所作的售楼广告、售楼书、样板房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卖方应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的附表及附图均为合同内容之一部分。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连同附表及附图,共 页,为一式四份,卖方、买方各执一份,其他交有关部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卖方(签章):买方(签章):
卖方代理人(签章):买方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卖方(签章):买方(签章):
卖方代理人(签章):买方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卖方(签章):买方(签章):
卖方代理人(签章):买方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一:
建筑期购楼一次过付款:
签订此合同时付清全部楼价款,共计:人民币/港币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小写: 元。
附件二:
建筑期购楼分期付款或银行按揭付款:
1.自签约日起 日内付全部楼价款的 %,即:人民币/港币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小写
元。
2. 年 月 日前付全部楼价款的 %,即:人民币/港币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小写
元。
3. 年 月 日前付全部楼价款的 %,即:人民币/港币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小写
元。
4. 年 月 日前付全部楼价款的 %,即:人民币/港币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小写 元。
5. 年 月 日前付全部楼价款的 %,即:人民币/港币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小写 元。
或在该日期之前向有关银行办妥抵押贷款手续并按规定的期限付款。
附件三:
装修标准:
1.外墙:
2.内墙:
3.天花:
4.地面:
5.门窗:
6.厨房:
7.卫生间:
8.阳台:
9.电梯:
.其他:
附件四:
买卖双方约定:
1.屋顶使用权:
2.外墙面使用权:
3.
4.
5.
卖方(签章):买方(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五:
分摊项目包括:
1.
2.
3.
4.
5.
不分摊项目包括:
1.
2.
3.
4.
5.
附图:
1.总平面图:
2.立面图
3.楼层平面图
4.分户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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