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

时间:22-10-06 网友
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2005版)

深( )房预买字( )第 号

  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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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政编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护照号码:  

  委托代理人: 国籍:

  □身份证/□护照号码: 电话:

  地址: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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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护照号码:

  买方: 国籍:

  □身份证/□护照号码: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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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占份额:

  公司或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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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订约依据与基础

  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买方、卖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共同订立。

  第二条 项目建设情况

  卖方与深圳市土地和房产主管部门签订深地合字( ) 号《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 号补充协议/□ 批复,取得位于深圳市 区 路,宗地编号为 ,土地面积 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该地块土地用途为 ,建筑容积率为 ;土地使用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前款所述土地领取的《房地产证》号码为: ;卖方经批准在该幅土地上兴建商品房,项目名称为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为: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施工许可证》号为: 。

  该房地产项目由 设计;由 承建;由 监理。

  本房地产项目地价款已缴清,所售房地产未设抵押,也无其他权利限制,业经深圳市土地和房产主管部门批准预售,《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号为 。

  第三条 标的房地产情况

  买方购买前条所规定房地产项目中的第 栋 单元 层 号房(房号以附图中楼层平面图为准),是为本合同标的房地产(以下称本房地产)。其用途为□公寓/□住宅/□别墅/□办公/□商业/□厂房/□ ,建筑层高 米;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分摊共有建筑面积 平方米。

  套内建筑面积计算与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范围、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范围及规则均见附件一。

  具体楼层和位置及尺寸见所附总平面图、立面图、楼层平面图及分户平面图。

  本房地产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其补充协议中规定的共用设施及附属配套项目见附件三。

  本房地产转让时,转让人(卖方)对同宗土地上的道路、绿地、休憩地、空余地、电梯、楼梯、连廊、走廊、天台、外墙等共有部位或其它共用设施设备所拥有的权益同时转移。

  本房地产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停车场、广告权益等没有特别约定的,停车场、广告权益等随本房地产同时转移;有特别约定的,经房地产登记机关初始登记,由登记的权利人拥有。

  第四条 计价方式和价款

  买卖双方约定本房地产按下列第 种方式计算购房总价款:

  (一)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单价为每平方米□人民币/□港币 元,总金额为□人民币/□港币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小写 元)。

  (二)按套计算:总金额为□人民币/□港币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小写 元)。

  第五条 监管和代收

  卖方委托 为购房款的代收和监管机构。

  卖方在代收机构的账户名称是 ,账号是 。

  第六条 付款方式和日期

  买方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付款:  

  (一)一次性付款;

  (二)分期付款;

  (三)按揭方式付款。

  买方首期支付本房地产总价款的 %,其余价款向 银行借款支付。

  具体付款方式和日期的约定见附件二。

  第七条 按揭

  采用按揭方式的,卖方应书面告知买方办理按揭所应具备的条件和应提交的资料;卖方应在本合同签约之日起 日内协助买方与银行签订按揭贷款合同。

  买方无法取得银行按揭贷款的,买卖双方可协商达成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的补充协议:

  (一)解除合同;

  (二)变更付款方式。

  选择解除合同的,如因卖方过错导致买方无法取得银行按揭贷款的,卖方应退还买方全部已付房款及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并支付本房地产总价3%的违约金;因买方过错导致无法取得银行按揭贷款的,卖方在扣除本房地产总价3%的违约金后退还买方已付房款及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第八条 买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方如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一)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1.逾期在90日之内(含90日)的:自本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期限之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方按日向卖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90日的: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解除合同的,买方按累计应付款的10%向卖方支付违约金;买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卖方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期限之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方按日向卖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附件二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二) 。

  第九条 付款证明

  买方付清购房款后,卖方应出具付清购房款证明书及购房发票给买方。

  第十条 交付时间和办法

  卖方承诺于 年 月 日前将本房地产交付买方使用,交付使用前应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相应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卖方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办理入伙手续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并通知买方。

  卖方在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之前交付的,其交付行为无效。

  卖方向买方交付时,应发出《入伙通知书》,《入伙通知书》中应包含实际交付本房地产套内建筑面积的内容。

  买方接到《入伙通知书》后,应依照卖方书面通知的时间对本房地产进行验收,如有异议,应当在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同意接收本房地产。

  本房地产经买方验收,认为不符合交付标准或条件的,应在《收楼意见书》中一次性提出异议。卖方在接到买方异议后,应在15日内对异议部分作出书面答复和处理意见。逾期不予答复及处理的,视为买方异议事实成立,本房地产视为未交付,卖方应按本合同第十三条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在《收楼意见书》中,须逐条列明验收内容,其中应包括:本房地产的位置、套内户型结构、套内建筑面积、工程质量、装修内容、套内设施设备、共用设施设备和附属配套项目等内容,买方应对上述内容是否符合合同约定进行逐条书面答复。有异议的应明确以书面形式表示,无明确表示异议的视为符合交付标准。

  卖方应妥善保管《收楼意见书》。卖方不提供《收楼意见书》或《收楼意见书》中无买方意见和签名,或卖方将《收楼意见书》遗失的,卖方应按本合同第十三条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买方对卖方所交付的房地产无异议,或异议部分经协商处理同意收楼的,应对卖方交付的本房地产的钥匙出具收条,该收条视为本房地产实际交付的凭据。

  未经双方约定,卖方在交付本房地产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否则,买方有权拒绝收楼。

  对卖方未经双方约定增加的装修及设备,视为无条件赠送给买方。

  第十一条 交付的文件

  卖方应在本房地产交付时向买方提供有关本房地产的下列文件:

  (一)法定测绘机构出具的竣工面积测绘报告和预售面积测绘报告的相关部分;

  (二)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三)《房地产(住宅)质量保证书》;

  (四)《房地产(住宅)使用说明书》;

  (五)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出具的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接管查验清单;

  (六)《收楼意见书》;

  (七)《业主临时公约》。

  上述文件中的(三)、(四)项,卖方应提供加盖公章的原件;(一)、(二)、(五)项应出示原件并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六)、(七)项应由买方填写或签署。

  上述文件不全的,视为不符合交付标准,买方有权拒绝收楼。

  第十二条 交付时间的确定

  本房地产交付时间,按下列方式确定:

  (一)卖方书面通知买方入伙后,经买方验收,认为符合交付标准同意收楼的,以卖方《入伙通知书》中的通知入伙日为本房地产交付时间;

  (二)卖方书面通知买方入伙后,经买方验收,认为不符合交付标准,但经买卖双方就不符合交付标准事宜协商达成补救及解决方案的补充协议的,以该补充协议签订之日为本房地产交付时间;

  (三)卖方通知买方入伙后,买方无正当理由拒绝验收或无正当理由拖延验收时间的,以卖方《入伙通知书》中的通知入伙日为本房地产的交付时间。

  第十三条 卖方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十五条约定的特殊情况外,卖方如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本房地产交付买方使用,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一)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1.逾期不超过90日(不含90日)的,自本合同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之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卖方按日向买方支付本房地产总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90日(含90日)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买方解除合同的,卖方应当自买方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1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房款及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并按本房地产总价款的8%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买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交付时间之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卖方按日向买方支付本房地产总价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

  (二) 。

  第十四条 共用设施与附属配套项目

  卖方承诺在本房地产交付买方使用时,本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其补充协议中规定的共用设施及附属配套项目,应一并建成交付使用;经批准分期建设的,应按批准的进度建设并交付使用(见附件三)。共用设施及附属配套项目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不能按约定时间交付使用的,视为不符合交付标准。

  买卖双方可就不符合交付标准事宜进行协商,达成补救及解决方案的补充协议;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法处理:

  (一)卖方按照前条逾期交付的处理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二)卖方支付本房地产总价款5%的违约金给买方。

  第十五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严重影响施工进度,致使房地产不能按原定时间交付使用的,卖方应及时通知买方合理延期后的交付时间。

  第十六条 质量

  本房地产交付后,买方认为有严重质量缺陷或主体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确属有严重质量缺陷,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应按本合同第十三条之约定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保修

  本房地产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以下年限:

  (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 年(国家标准: );

  (三)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管道为 年(国家标准: );

  (四)墙面、顶棚抹灰层 年(国家标准: );

  (五)卫生洁具 年(国家标准: );

  (六)灯具、电器开关 年(国家标准: );

  (七)装修工程 年(国家标准: )。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按《房地产(住宅)质量保证书》中的承诺执行。

  保修期自交付之日起计算。

  在保修期限内的保修费用由卖方负担,但因买方使用不当或不可抗力造成的问题除外。

  在保修期内,卖方经买方通知3日内不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买方可以自行或聘请他人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卖方承担;发生紧急情况的,卖方应当及时保修,否则买方可以自行或聘请他人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卖方承担。

  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经两次以上维修后,仍不能解决质量缺陷,且严重影响到买方正常居住和使用的,买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卖方须按本合同第十三条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造成其他损失,违约金不足以补偿实际损失的,卖方应补偿其差额。

  第十八条 面积差异处理

  卖方交付使用的本房地产实际面积与本合同第三条约定面积存在差异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交付使用的本房地产实际套内建筑面积与本合同约定套内面积差异在0.6%以内(不含0.6%)的,为允许的合理差异,买卖双方互相不退、不补; 

  (二)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实际套内建筑面积与本合同约定套内面积差异在0.6%以上(含0.6%)至3%以下(含3%)的,买卖双方按本合同约定的购房总价款,对差异部分多退少补;

  (三)交付使用的本房地产实际套内建筑面积与本合同约定套内面积差异3%以上(不含3%)的,买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买方解除合同的,卖方在10日内退还买方支付的购房款及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并支付本房地产总价款10%的违约金给买方。买方不解除本合同的,依照前款方式执行。

        实际套内建筑面积-合同约定的套内建筑面积

  面积差异=------------------------------------------×100%

           合同约定的套内建筑面积

  第十九条 装置、装饰、装修

  交付使用的本房地产的装修部分达不到本合同附件四约定的主要装修标准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就未达标准部分进行重新装修。因重新装修而推迟交付使用日期的,按本合同第十三条之约定处理。

  卖方交付使用的房屋所用的装置、装饰、装修所用材料必须是合格产品,且其对人体有害物质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限制。

  建筑装置、装饰、装修材料有不合格产品,或其对人体有害物质超过国家强制性标准,危及买方健康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予以更换、处理,造成买方损失的,卖方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规划、设计变更

  已预售的房地产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原有规划设计。如确需变更的,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本房地产专有部分的变更,卖方应通知买方征得买方书面同意,并依照相关规定向深圳市规划设计主管部门申报;

  (二)本项目共有部位、共用设施的用途、设计和项目名称(如“房号”、“栋号”)等的变更,卖方应持五分之四以上本项目购房者同意的公证书,向深圳市规划设计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相关变更。

  若买方不同意变更,卖方应自变更方案获批准之日起15日内通知买方。买方有权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作出解除合同的书面决定;卖方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方的,买方亦可解除合同。买方解除合同的,卖方须在买方通知解除合同之日起10日内,将买方已付款及银行同期贷款利息退还买方,并支付本房地产总价款8%的违约金;买方不解除合同的,双方应当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十一条 瑕疵担保

  卖方保证销售的房地产具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并免受第三人追索,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卖方原因,造成该房地产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卖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办证义务

  卖方须在本房地产交付之日起半年内,办妥本项目的房地产初始登记,并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以尽办证义务:

  (一)书面通知买方共同(或委托卖方)向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机关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办理《房地产证》;

  (二)卖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填妥《深圳市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见附件五),待初始登记时向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出具本房地产卖方委托买方自行登记办证的备案申请,买方于本项目初始登记后径向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机关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办理《房地产证》。

  办理《房地产证》的有关税费,按国家、省、市的规定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

  第二十三条 延期办证的违约责任

  如卖方未按前条约定履行办证义务,造成买方不能按法定期限领取《房地产证》的,卖方自取得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文件之日后的第240日起,按日向买方支付本房地产总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直至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机关核发《房地产证》之日止;由于买方的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延期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结构与用途禁制

  本房地产仅作 使用,买方不得改变该房地产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

  第二十五条 物业管理

  卖方以□招标/□协议方式聘请具有 级资质的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本项目进行为期三年(自首次入伙之日起计)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费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元计收,本体维修基金按政府规定收取。期限未满,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随即终止。

  卖方应在预售时公布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和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卖方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和制定业主临时公约不得侵害买方的合法权益,不得与本合同的约定相抵触;买方依法享有的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卖方不得擅自处分,不得改变用途。

  买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同时签署本房地产项目的业主临时公约。

  卖方无偿提供产权属全体业主共有的 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物业管理用房,其位置见附图5。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尚未交付的房地产,由卖方按政府规定的标准交付本体维修基金,并自首次入伙之日起按本条第一款约定的标准交付物业管理费。

  卖方应按我市相关法规的规定在业主大会成立后两个月内交付共用设施维修基金。

  第二十六条 文件便利

  卖方有向买方提供查阅、复印、摘抄以下文件的便利之义务:

  (一)卖方与深圳市土地和房产主管部门签订的深地合字( ) 号《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 号补充协议或者《房地产证》;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房地产预售许可证》;

  (三)主管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立面图、楼层平面图、分户平面图;

  (四)卖方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第二十七条 合同备案

  卖方应于本合同签字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机关作备案登记。

  如卖方未履行此项义务,造成买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买方有权督促卖方履行备案义务。

  第二十八条 通知与送达

  本合同中通知均采用书面形式。在通知书上,如系单位发出应加盖公章,如系个人发出应有签名。如无盖章或签名,视为未通知。买卖双方在收到对方的书面通知时,应当签收。

  买卖双方地址以本合同载明的地址为准。如地址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对方。未通知或延迟通知的,由其承担法律后果。

  送达方式采取直接送达买卖双方并签收或邮寄送达(挂号信或特快专递);如已经采取以上方式但无法送达而采取公告方式送达的,应在□《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深圳法制报》上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的第十日,视为送达。公告内容应有被送达人的名称或姓名。

  第二十九条 附件与合同组成

  买卖双方可约定其他条款列于附件六中。

  附件须经双方签字、盖章方为有效。

  本合同的附件及附图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卖方所作的售楼广告、售楼书等符合要约条件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卖方应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三十条 纠纷处理

  本合同发生纠纷时,由买卖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申请仲裁;

  (三)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合同变更与注销

  本合同经登记备案后,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如依照本合同相关条款约定或前条约定的方式裁定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双方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补充协议或裁(判)决书到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本合同变更或注销登记备案的手续。

  第三十二条 合同数量及持有

  本合同包括附件及附图,共 页,为一式 份,卖方、买方各执一份,其他交有关部门。

  第三十三条 生效

  本合同自签订时起生效;涉外的经公证后生效。

卖方(签章):   买方(签章):

卖方代理人(签章):   买方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附件

  附件一 

  1.本合同建筑面积计算的规则为:□(1)国家规范或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2)深圳市地方技术规定:《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程》/□(3)其它规定: 。

  2.法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测绘图》

  3.法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共有建筑面积汇总表》

  附件二 

  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付款方式和期限为下列第 种:

  (一)一次性付款:签订本合同时付清全部楼价款,共计:□人民币/□港币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小写: 元。

  (二)分期付款:

  1.自签约日起 日内付全部楼价款的 %,即:□人民币/□港币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小写 元。

  2. 年 月 日前付全部楼价款的 %,即:□人民币/□港币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小写 元。

  3. 年 月 日前付全部楼价款的 %,即:□人民币/□港币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小写 元。

  4. 年 月 日前付全部楼价款的 %,即:□人民币/□港币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小写 元。

  (三)按揭方式付款:买方在卖方与银行共同通知之后一个月内向贷款银行办妥抵押贷款手续并按约定的期限将购房款汇入本合同第五条所列代收机构。

  附件三 共用设施和附属配套项目及其交付时间:

  附件四 装修标准

  1.外墙:

  2.内墙:

  3.天花:

  4.地面:

  5.门窗:

  6.厨房:

  7.卫生间:

  8.阳台:

  9.电梯:

  (1)产地

  (2)品牌

  (3)型号

  (4)其他

  10.其他:

  附件五 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约定使用;所填地址须与本合同正文载明的一致。

深圳市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

转让方

申请人

身份证号

份 额

地 址

电  话

邮 编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

电 话

申请人

身份证号

份 额

地 址

电  话

邮 编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

电 话

受让方

申请人

身份证号

份 额

地 址

电  话

邮 编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

电 话

申请人

身份证号

份 额

地 址

电  话

邮 编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

电 话

房地产座落

区   街道办   路

房地产名称

房地产证号

宗地号

转移价款

套内建筑面积

m2

栋号

房号

转移方式:□买卖 □赠与 □交换 □继承 □强制性转移 □其它 

备注

申请人承诺:本表填报内容及提交材料是真实的。因提供虚假资料及信息而引起的法律责任,均由申请人承担。需邮寄送达的,按本表填写的地址邮寄送达。

    转让方:             受让方: 

   (签章):            (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六 买卖双方补充约定:

  附图:

  1.总平面图

  2.立面图

  3.楼层平面图

  4.分户平面图

  5.物业管理用房位置图

  说明

  1.房地产买卖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其合同涉及的标的额较大、专业性较强、法律规范较多。在签订本合同之前,买方可要求卖方出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房地产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等与房地产开发和销售有关的证明文件,并认真审阅合同内容,仔细确认其中的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内容;

  2.为体现合同法规定的双方自愿的原则,买卖双方经协商可依照约定对本示范文本条款进行选择、补充、填充、修改。但双方的约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本房地产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不得就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等约定其所有权或使用权归某一方所有而侵害第三方权益;

  3.本合同文本中所留空格以直线和波浪线分别标示:直线上空格填写既定的告知性内容,波浪线上空格填写买卖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的内容。斜线“/”前后文字应划“√”作出单项选择。合同空格处未作约定的部分,均应划线删除;

  4.本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及空格处填写的有效文字与符号均视为买卖双方合意内容。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经买卖双方共同签署后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中买卖双方约定的选择、补充、填充、修改内容以手写项的效力优先;

  5.本合同(需填写的空格)应当用钢笔、毛笔、签字笔填写。买卖双方应在本合同的正文、附件(包括补充协议)、附图中签字或盖章。涂改之处亦须经买卖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

  6.本合同依法成立后,对买卖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买卖双方应当按照本合同中所约定的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7.买卖双方签订本合同后,卖方应及时到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备案信息可在www.szfdc.gov.cn查询。本合同发生重大变更、解除及合同文本遗失的,应及时到原备案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8.买卖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在签订时双方应当认真核对,以确保本合同各份内容相同;在任何情况下,买方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本合同的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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