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代理合同1
甲方(委托方):
乙方(代理方):
乙方受甲方委托,双方就甲方经营范围:超市管理咨询服务(含中介服务) 委托事项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
一、 委托事项
1、 居间项目名称:甲方经营范围:超市管理咨询服务(含中介服务) 。
2、 委托资料:甲方委托乙方为上述项目资料在 地区范围寻找、介绍及协助建立与相对方的合作关系。
3、乙方完成委托标准:乙方根据甲方所提订立合同的要求,为甲方带给相对方信息,并按商业惯例和交易习惯促成其成交。
二、 甲方职责
1、 甲方务必保证委托行为不违反国家法律,并在签订合同前,向乙方带给甲方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其他必要文件。
2、 甲方应如实向乙方提出订立合同的要求,带给有关客户合法企业综合资料。
3、 甲方须按本约定比例定时向乙方支付实现“标的”代理之居间费。
4、 甲方应如实向乙方通报该合同签订之进展状况。
5、 甲方应就委托项目营销知识对乙方进行培训,以使乙方能优质、高效的完成委托。
三、 乙方职责
1、 乙方应遵守本行业道德标准,不得对所签合同实施不良影响,全力促成甲方与相对方项目合同成交,充分维护甲方综合利益。
2、乙方应对甲方带给的信息、成交机会、签约状况以及甲方和相对方的商业机密负有向第三方保密的职责。
3、乙方在居间服务过程中不得双边牵线或为私利而理解相对方佣金、馈赠等类似款项。
4、乙方在居间服务过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转移自我的各项债权债务。
四、 居间期限和报酬的计算方法、支付时光和交付方式
1、 本协议有效期限为 年,甲方将以 汇票 方式交付乙方居间服务佣金,并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2、居间报酬的计算方式:
① 乙方仅带给需求方签约意向及其他关联信息,不直接参与本项目谈判的,待甲方与需求方签约并收到预付款后 天内即支付合同“标的”的 %作为乙方佣金。
② 乙方在上述前提下直接参与谈判并确保甲方与需求方签约,待合同生效后, 并收到预付款后 天内即支付合同“标的”的 %作为乙方佣金。
③ 乙方在甲方书面授权委托的状况下,独立完成与需求方的综合谈判,并签定合同,待合同生效后,并收到预付款后 天内即支付合同“标的”的 %作为乙方佣金。
五、 保密资料
1。 甲方为提高乙方代理业务潜力,而对乙方进行专业培训及所带给各种资料,乙方务必对第三方负有绝对保密的职责。
2。 乙方签定本协议及参与代理合同,其资料均属行业机密不得泄漏给任何第三方。
六、违约职责
七、其他约定事项
本协议经双方法人代表或代理人签名立即生效,合作期内若有违约,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解决的,双方自愿约定甲方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为起诉地。
甲方:乙方:
法人代表(签名):法人代表(签名):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公司税号:公司税号:
帐号:帐号: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居间代理合同2
签订地点:
委托方:
居间方: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双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居间方理解委托方的委托居间交易本合同指定矿权,订立本合同。
一、委托事项:
委托方指定乙方为独家居间人,交易本合同指定矿权。
二、居间期限:
本合同居间期限为自 年 月 日起至矿权交易完成(不少于180个工作日)。
三、居间事项:
居间方为委托方带给媒介服务,撮合委托方与矿权卖方达成矿权交易。
四、本合同矿权委托交易底价为人民币 圆整(¥ 元)
五、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委托方的权利义务
1、提交全部与矿权交易的资证文件;
2、居间方在理解委托期间,委托方不得自行交易或委托第三方交易本合同约定的矿权;
3、委托方在合同生效后,为尽快促成交易成功,委托方应用心配合居间方的工作,对居间方活动不得任意干涉;
4、委托方如实带给有效的通讯地址、联络方式;如通讯地址、联络方式变更后,应及时通知居间方,否则造成不良后果由委托方自行承担。
(二)居间方的权利义务
1、居间方为委托方带给准确、真实的矿权媒介信息; 2、居间方为委托方带给与卖方交易的撮合服务;
3、居间方不为委托方和卖方作任何明示或暗示担保。矿权交易双方发生纠纷,由双方自行解决;
4、居间合同期间,卖方确定后,居间方应及时通知委托方签订《矿权交易合同》。
六、居间事务完成及酬金结算、支付方式
1、居间方促成委托方与卖方签订《矿权交易合同》时,即为居间行为完成;
2、居间酬金的计算方法:
酬金金额=矿权交易合同总金额某5% 3、酬金的支付方法: (a)自委托方与居间方签订《矿权交易居间合同》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委托方须向居间方支付委托酬金人民币 圆整(¥ 元),作为居间合同履约保证金。
(b)自委托方与卖方签订《矿权交易合同》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委托方须向居间方支付委托酬金总额的 80 %。
(c)待矿权完成移交手续后 10 个工作日内,委托方向居间方支付结余的委托酬金。
4、透过居间方成功完成委托方委托项目交易的,履约保证金应包计在委托酬金内;如居间方未完成委托方委托,代理方在委托工作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扣除。
居间本合同委托矿权所产生的相应费用后,将剩余款项返还委托方。
七、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委托方与居间方协商一致;
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八、违约职责
(一)委托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约,应承担违约职责
1、居间期间,委托方单方面终止合同或自行、委托第三方交易矿权的,应按照合同约定将矿权交易价1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代理方;
2、在居间期间内或居间期限届满后,委托方及其关系人(指包括但不仅仅限于委托方的直系或旁系亲属、朋友、同事等)私下自行与第三方交易该矿权项目时,需经过居间方最终确认“此第三方(即真正的买受人)是否是居间方客户”,若是,委托方仍应按照合同约定将委托矿权交易底价的1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代理方;
3、在居间期间期限内,在居间方将委托矿权交易并代委托方支付卖方预付款或定金后,如委托方反悔,应按照合同约定委托矿权交易底价的1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居间方;
4、委托方隐瞒委托方状况,由此与卖方产生的法律纠纷,致矿权无法交易。由委托方承担一切职责,与居间方无关。同时,委托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委托矿权交易底价的1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代理方;
5、不按合同约定向居间方支付委托酬金的。
如有以上状况出现,委托方需按本条款之约定支付违约金,如拒付,居间方有权透过诉讼向委托人追偿。此时,委托方除承担违约金外还需承担诉讼费、律师费等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二)代理方有以下情形的,应自行承担职责:
1、居间方超越居间权限向卖方做出承诺的,因此导致的后果由居间方自行承担。
九、合同附件
委托方在本合同存续期间所签订的《委托交易矿权信息表》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十、解决争议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约定事项
十二、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复印传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委托人:(签章) 居间人:(签章)
身份证/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签订日期:年 月联系电话:通讯地址; 签订日期:年 月 日 日
居间代理合同3
甲方(委托人):
乙方(代理人):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及代理业务范围
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甲方 交易中心从事现货和现货延期交易业务介绍客户,促成甲方与客户间签订《客户协议书》。
二、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必要的业务介绍资料,为乙方按本协议开展业务提供必要的资源与支持,并有权对乙方的代理活动进行监督。
2、甲方有权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对《客户协议书》作出调整,而无需事先通知乙方。
三、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只能将甲方品牌及相关标志、名称等用于开展本合同约定的代理业务活动中,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3、乙方公司员工不得冒充甲方员工身份来开展业务。
4、乙方不得诱使甲方客户或者代理商向其他公司转移。
5、乙方不得诱使甲方客户销户后重新开户后冒充新客户。
6、乙方不得在甲方名下重复开经纪代理。
7、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从事有损甲方及客户利益及声誉的非法经营活动。
四、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中的约定,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此而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违约行为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守约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其违约所造成的直接损失。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立即取消乙方之代理人资格并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得的代理报酬,甲方不予支付。同时,甲方还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壹拾万元人民币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利用代理人身份变相非法集资或融资的。
(2)向客户作返佣承诺、获利保证或共担风险承诺的。
(3)乙方违规套利,恶意刷单损害甲方利益的。
(4)乙方不得以各种设立集中交易场所或经营服务网点等。
(5)代客理财、喊单,利用各种方法引导唆使客户交易的。
3、因乙方未能如实介绍现货和现货延期交易的相关情况,正确揭示风险和收益,致使客户与公司产生争议的,乙方应协助公司与客户协商,如需对客户进行赔偿的,乙方应按照收取佣金的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合同的期限
1、本合同有效期限为一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有效。
2、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续订代理合同。
六、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如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当地仲裁机构进行裁决。仲裁结果是终局的,对协议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乙方为法人的,应加盖单位公章,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乙方为自然人的,应由乙方签字后按捺手印)
4、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代理商调查表
真实姓名:
移动电话: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开卡银行:
通讯地址:
返佣卡号:
开卡网点:
返佣比例:
盈亏返还:
备注:
甲方: 乙方:
法人(委托代理人): 法人(委托代理人):
20 年 月 日 20 年 月 日
居间代理合同4
委托方:
地址:
居间方:
地址:
居间方受委托方委托,双方就居间方向委托方带给有关居间服务、顾问服务等事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标的物
居间方向委托方带给 土地的转让。
第二条:居间方义务
1、居间方应用心认真地把委托方介绍给项目业主,并及时沟通状况。
2、居间方协助委托方做好该宗土地项目的前期投资策划及沟通工作。
3、居间方应用心努力做好居间介绍,协调有关矛盾,促成委托方与项目业主方签订合资或转让合同。
4、居间方应协助项目当事人做好有关部门对项目的技术指标的审批工作,促成项目成功签约。
第三条:委托方义务
委托方承诺一旦本项目业主与委托方签订项目合资或转让合同,并实际支付土地款项后,委托方即应承担向居间方支付服务费的义务。
第四条:居间服务费
1、居间服务费的标准:
委托方与投资方签订的针对本项目整体合资或转让合同总金额(不论何种形式)的 (居间方开具正式合法发票)。
2、居间服务费的支付办法:
委托方与项目业主签订合资或项目转让合同,并实际支付土地款项后(包括定金),居间费按该合同签订的具体价格和付款进度同比例支付。
第五条:诚信原则
1、如果委托方与投资方在本合同委托期内,未能达成合作协议,没有征得居间方的书面同意,委托方不应再与该投资方进行协商并签订合作协议,否则居间方有权请求委托方按本合同
第四条支付服务费。
2、如果委托方以相关企业或在重庆当地成立的子公司及一切转投资公司的名义与 (土地项目的业主单位)签订本合同标的物的转让合同,居间方有权请求委托方按本合同
第四条支付服务费。
3、本合同的有效期(委托期)为180天(自本合同签字生效之日起计算)。居间方在此期间务必用心推动本项目业主与委托方进行实质性洽谈,并协助委托方和本项目业主达成实质性成交合同。
4、委托期内委托方未能与项目业主方达成协议时,委托方将不支付居间方任何费用。
5、居间方务必带给真实有效的信息给委托方,如在谈判过程中,委托方发现居间方带给的居间信息中有虚假或不真实的信息时,委托方有权向居间方索取本合同标的物最低成交总金额的居间服务费标准版0%的赔偿。
第六条:合同成立及修改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本合同。
第七条:违约职责
违约职责按《民法典》有关条款执行。
本协议共贰页,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委托方:居间方: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日期:日期
居间代理合同5
合同编号:
委托人:
签订地点:
居间人:
签订时光: 年 月 日
第一条 委托事项及具体要求:
第二条居间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报酬及支付期限: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报酬为促成合同成立金额的 %或者(大写) 元。委托人应在合同成立后的 日内支付报酬。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人不得要求支付报酬。
第四条居间费用的负担: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向居间人支付必要费用(大写) 元。
第五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1、当事人就解除合同协商一致;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3、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我的行为证明不履行主要义务;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六条 委托人的违约职责:
第七条 居间人的违约职责:
第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条 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委托人(章):居间人(章): 鉴(公)证意见:
居民身份证号码: 居民身份证号码: 经办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电话:电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鉴(公)证机关(章) 账号:
居间代理合同6
甲方(委托人): 某某建筑公司
联系地址:
乙方(居间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甲乙方为了发挥双方的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双方充分协商,依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
1、乙方理解甲方委托,负责就某某省某某某工程项目(以下称该工程项目),引荐甲方和该项目的建设单位直接洽谈,向甲方带给关于该工程项目的重要信息,并最终促成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该工程项目的专业承包施工合同。
2、“居间成功”是指完成本条所列全部委托事项。甲方与建设单位未签订书面的工程施工合同,乙方仅为甲方带给信息,或为甲方带给的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的,均视为委托事项未完成。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务必向甲方带给有关该工程项目的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中标通知书、合同条件、工程量清单总价、工程量子目单价、建设单位供应材料品种及单价、弃渣运距等。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对该工程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2、乙方承诺向甲方带给的关于该工程项目的上述信息真实可靠。如果乙方带给的信息不真实,乙方无权取得居间报酬,并同意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壹百万元。
3、乙方向甲方带给的图纸、工程量清单,业主带给的各种材料单价,务必完全能够成为甲方与建设单位所签订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否则视为乙方没有完成委托事项,无权取得居间报酬,并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4、乙方应保证该工程项目真实可靠、资金到位、各种施工手续齐全,并能够正常施工。否则,视为乙方带给信息不真实,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第2款执行。
5、乙方在甲方与建设单位进行合同谈判期间,应尽到作为居间人的慎谨和诚实义务。如果能够达成施工合同,那么在甲方的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仍有义务负责协调好甲方与建设单位的关系。 6、乙方领取本合同报酬时,须向甲方开具有效的税务发票,相关的所得税由乙方自承担。
三、甲方义务
1、甲方负责带给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负责和建设单位进行合同谈判。
2、如果居间成功,则由甲方全面履行和建设单位所签订的专业施工合同。甲方因履行施工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与乙方无关。
3、如果居间成功,则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如果未及时支付,则按未按时支付金额的1%向乙方承担违约金。
四、居间报酬的.计算方法、支付时光和支付方式
1、本项目居间费用为工程施工合同金额的某某%。
2、居间成功后,在甲方正常施工的一个月内,应向乙方支付某某某元整;在正常施工的两个月内,应支付某某某;剩余施工合同金额从正常施工的第三个月开始,根据甲方每月取得的验工计价款,按某某某%的比例支付;竣工结算完毕,甲方取得全部工程款后五日内全部结清。 3、甲方能够转帐或现金的方式支付。
五、居间费用的承担 居间费用是指乙方为完成委托事项实际支出的必要费用。乙方无论是否完成本合同所包含的委托事项,乙方同意全部自行承担居间活动费用(或甲方同意承担某某差某等某某费用)。
六、保密事项
1、甲乙双方均应充分保守本协议所涉及的商业秘密。
2、乙方不得以其在居间过程中获取的甲方商业秘密而作出不利甲方的任何行为,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乙方的居间报酬。
3、乙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向甲支支付 元违约金;如果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甲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七、合同终止
1、本合同签字生效后,如果至 年 月 日,乙方仍未完成居间任务的,本合同自动终止。
2、如果居间成功,本合同完全履行完毕后终止。
3、甲乙双方协议解除合同或有其他法定事项时,本合同终止。
八、争议解决方式 如发生合同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合同签订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九、其他事项
1、乙方不得将本合同委托事项进行转委托。
2、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合同签订地:
合同签订日: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居间代理合同7
甲 方: 乙方(居间人):
委托人: 委托人: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共赢的原则,发挥双方各自的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双方充分协商,依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
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负责就山西省太钢铁矿石基建剥离工程项目,代理甲方与该项目的建设单位“中铁十九局集团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太钢袁家村铁矿项目部)”直接洽谈,并向甲方提供关于该项目资料和相关信息,最终促成甲方与中铁十九局集团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太钢袁家村铁矿项目部)签订该工程项目的土石方剥离工程施工合同。
2、土石方工程总量4000万—5000万立方米。
3、价格每立方米26元/㎡以上。(中铁十九局集团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价)。
4、乙方如不能完成甲方与中铁十九局集团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太钢袁家村铁矿项目部)签订工程合同,乙方仅为甲
方提供信息或为甲方提供联络、协商、撮合等服务,均视为委托事项未完成。
二、甲乙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接受委托后须向甲方提供中铁十九局集团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太钢袁家村铁矿项目)的正式信息及文字资料。(内容包括此项目工程合作条款,工程清单、总价、土石方运输距离等)。
2、乙方承诺介绍甲方与中铁十九局集团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太钢袁家村铁矿项目部)必须签订该项目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如果乙方不能使甲方与此项目签订正式合同,乙方无权取得居间的任何报酬,并承担甲方为此而产生的资金移动金额万元的损失补偿。
3、乙方在甲方达成与中铁十九局集团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太钢袁家村铁矿项目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应尽到作为居间人的谨慎和诚实的义务,在甲方工程施工的过程中,乙方仍有义务负责协调好甲方与工程建设方的各项关系。
(二)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负责提供工程施工单位、资质证书、营业证等相关资料,并按要求派员参与和中铁十九局集团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太钢袁家村铁矿项目部)签订专业施工合同。
2、如果居间成功,则由甲方全面履行和中铁十九局集团
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太钢袁家村铁矿项目部)按合同条款党的条款执行,甲方履行施工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与乙方无关。
3、甲方与中铁十九局集团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太钢袁家村铁矿项目部)合同签订后,则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居间报酬。甲方如未能及时支付,则按未及时支付金额的 %补偿给乙方。
三、居间报酬的计算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
1、居间费一次性 万元。
2、乙方确保甲方与中铁十九局集团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太钢袁家村铁矿项目部)土石方施工合同总量在4000万立方米以上的基础上,甲方支付 万元。
3、甲方与此项目建设正式合同签订后,支付 万元,剩余的待建设方通知机械设备进施工场地后,三个工作日付清余款。
4、甲方将居间费按乙方指定的单位帐户汇入帐户。
四、保密事项
1、甲乙双方均应充分保守本合同涉及的商业秘密。
2、乙方不得以在居间过程中获得甲方秘密(双方认为此秘密直接导致工程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内容),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乙方居间报酬。
3、甲方违反保密义务应向乙方无条件支付居间报酬。
五、合同终止
居间合同成功,本合同完全履行完毕终止。
六、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如发生合同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提交工商行政仲裁委员会仲裁,并由守约方所在地申请法院判决。
其它事项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按印后生效。
甲 方: 乙 方:
洽定人: 洽定人:
委托人: 委托人:
签订地址:签订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居间代理合同8
合同编号: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将其拥有的物业(本合同第一条的标的物)委托受托方 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居间中介代理出售,在委托期限内,不得再自行出售或委托其他第三者从事与受托人同样的居间中介行为,双方同意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出售的标的物标示(下列记载事项如未详尽,以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资料为准)
所有权人:
使用年限: □ 永久??□ 至 年止
房屋坐落:
房屋类型: □ 别墅??□ 外销??□ 内销??□ 其它用途 □ 住宅? □ 办公? □ 商住? □ 其它
结构: 房 厅 卫
建筑面积:
总层数:
附属设备(不另计租金) 装修: ??
电器:
家具:
其它:
第二条 出售条件
委托售价:
交房日期:
付款方式:(□ rmb? □ usd)□ 现金? □ 支票? □ 汇款? □ 其它(请注明):
第三条 乙方义务
1.运用适当方法寻找合适的承购方,随时依甲方之查询向甲方报告所委托出售标的物的处理情况。
2.协助甲方与承购方商议合理售价和协助办理买卖合约手续。
3.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中介代理业务,为了有效地履行义务所实施的市场调查、广告企划、租赁交涉、咨询服务、差旅出勤等活动与支出均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请求甲方补贴。
第四条 甲方义务
1.甲方保证其为上述出售标的物的唯一及合法所有权人或所有权人指定的代理人。在本合同签订之后,若发生任何有关产权归属的纠纷,由甲方承担一切责任及其后果。
2.为促进销售,买方需办理购屋贷款时,甲方需配合办理。
3.若甲方私下和乙方曾介绍过的客户达成交易,甲方仍应按照委托合同内订明之服务报酬金额支付于乙方。
第五条 服务报酬
1.佣金为上述标的物的成交价总金额的百分之 ( %)或 ,于甲方在收到首期款的同时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2.若承购方支付定金后,因承购方的原因而不能达成交易,承购方支付的定金将不予退还,由甲乙双方平分。
第六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经双方签章后即时生效。
第七条 双方如有其它约定事宜,可约定如下:
甲方:
联系地址:
电话:
代表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 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
电话:
代表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居间代理合同9
合同编号:
委托人:
签订地点:
居间人:
签订时光: 年 月 日
第一条 委托事项及具体要求:
第二条居间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报酬及支付期限: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报酬为促成合同成立金额的 %或者(大写) 元。委托人应在合同成立后的 日内支付报酬。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人不得要求支付报酬。
第四条居间费用的负担: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向居间人支付必要费用(大写) 元。
第五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1。当事人就解除合同协商一致;
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我的行为证明不履行主要义务;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六条 委托人的违约职责:
第七条 居间人的违约职责:
第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条 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委托人(章):居间人(章): 鉴(公)证意见:
居民身份证号码: 居民身份证号码: 经办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电话:电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鉴(公)证机关(章) 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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