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押汇合同
编号:进口押汇字第号
甲方(申请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传真:
乙方(押汇行):信用合作联社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传真: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合同所称进口押汇是指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在单证一致的情况下,以进口货物做抵押,在付款到期日为其垫付资金的短期融资。
第二条进口押汇前提条件
乙方为甲方做进口押汇,甲方须满足以下条件:
1、向乙方预留与签署本合同有关的公司文件、单据、印鉴、相关人员名单和签字样本,并填妥有关凭证;
2、开立乙方要求的为完成本合同下业务所必需的账户;
3、办妥做业务所必备的法律和行政审批手续,按乙方要求提交相应审批文件的副本或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4、甲方同意做出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声明与承诺;
5、甲方已取得乙方的授信额度或单笔授信(如需要);
6、乙方认为甲方应予满足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押汇币种和金额
押汇币种为:
押汇金额为:(小写)
(大写)
第四条押汇期限
押汇期限为月/天,自乙方将押汇款项(即信用证金额与信用证保证金之间的差额)以贷款方式支付给甲方之日起连续计算。
押汇到期日为前述期限的截止日或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立即到期日。
押汇的最终期限以乙方确认的为准。
甲方应在押汇款项到期日按期足额归还押汇款项本金及利息。
第五条利率和付息
1、双方同意以年利率%核算乙方为甲方提供的进口押汇款项的利息。
2、逾期进口押汇的利率和付息
如截止于押汇到期日,乙方支付给甲方的押汇款项未获清偿,则该笔押汇款项的本金、利息构成甲方对乙方的逾期债务,乙方可按本条第一款确定的利率加20%的水平核算利息,并有权向甲方追偿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六条甲方声明与承诺
甲方声明如下:
1、甲方是依法设立和存续的企业法人,己经并将按期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并能以自己名义履行本合同义务;
2、甲方已经充分知悉、理解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内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基于甲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已经按照公司章程或者企业的其它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合法、有效的授权(如需授权),且不违反对甲方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
3、甲方在本合同项下向甲方提供的全部文件、凭证等资料是真实、完整、准确和有效的;
4、甲方申请向乙方叙做的进口押汇交易背景真实、合法,未用于洗钱等非法的目的,甲方按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任何文件不得解释为乙方对于甲方从事交易的真实、合法性负有审查义务和责任;
5、甲方未向乙方隐瞒可能影响其和担保人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事件;
6、甲方在变更住所、通信地址、联系电话、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等事项时,保证在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第七条违约事件
下列事项之一即构成甲方在本合同项下违约:
1、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对乙方的支付和清偿义务;
2、甲方在本合同中所做的声明不真实或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做的承诺;
3、违反本合同中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其他约定;
4、甲方在与乙方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5、因单据存在不符点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甲方要求拒付或迟付;
6、收款人所在地发生动荡、爆发战争、发生金融危机、收款人倒闭、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等可能导致甲方要求拒付或迟付;
7、因单据在邮寄中遗失或者延误、电讯失误等导致甲方拒付或迟付。
出现本条第一款约定的违约事件时,乙方有权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
1、宣布本合同下的融资款项立即全部到期;
2、无须向甲方提前发出任何通知,直接从甲方开立在乙方和南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辖属机构的账户中扣收甲方应予偿还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及汇差损失及实现债权的费用;账户中的未到期款项视为提前到期。账户币种与乙方业务计价货币不同的,按扣款当天乙方确定的汇率折算;账户中的未到期款项视为提前到期。账户币种与乙方业务计价货币不同的,按扣款当天乙方确定的汇率折算;
3、处分担保财产,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者向保证人追索;
4、乙方认为必要和可能的任何其他措施。
第八条权利保留
乙方如未行使本合同项下部分权利,或未要求甲方履行部分义务,并不构成乙方对该项权利的放弃或对甲方该项义务的豁免,亦不构成乙方对本合同中其他权利的放弃或对甲方在本合同中其他义务的豁免。
乙方对甲方的任何宽容、展期或者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均不影响乙方根据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任何权利,亦不得视为乙方对上述权利的放弃。
第九条本合同是的子合同。
第十条合同的变更、解除和解释
本合同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修改、补充或解除。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十一条法律适用、争议解决及司法管辖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在合同履行期间,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采取如下第种方式加以解决:
1、依法向乙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2、向佛山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生效条件
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自甲方法定代表人、乙方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甲、乙双方公章之日生效。
甲方: 乙方: 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授权签字人:
进口押汇合同(二)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进口,合同号,数量,合同总金额达成如下委托代理进口合同样本内容:
一、甲方授权乙方以乙方名义与外商签订进口合同。客户系由甲方自代,外合同内容系由双方共同确定。
二、委托内容:委托进口商品的名称、质量、数量、价格幅度、支付方式、货币种类、交货、包装、运输要求。
三、委托方的主要义务:
1、办理报批手续:在签订合同前向乙方提交进口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2、审核进口合同并签字确认:甲方对进口合同内容负有审核义务,并在进口合同文本上签字确认。如认为进口合同与本代理合同不符且不能接受此种不符,应在收到进口合同或在应当知道进口合同内容的三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否则视为默认。
3、如进口商品为加工复出口商品,甲方应在开立信用证前向乙方提供相关出口核销手册。出口核销手册应严格按乙方提供的进口合同内容填写进口料件合同号及进口料件的内容。
4、支付进口合同价款及费用:甲方应按本代理合同第五条的规定及时、足额支付进口合同价款及乙方代理进口所需的各项费用,以确保乙方全面履行进口合同的付款义务,否则乙方有权留置进口货物提单。
5、支付进口关税和费用:所有与代理进口有关的关税(包括增值税)和费用(包括订舱、报关、商检、检疫、运输、保险及银行费用等)均由甲方按规定承担,如乙方垫付,甲方最迟应于提货前付清,否则乙方有权留置进口货物提单。
6、商检和检疫:甲方按规定办理商检或检疫,如发现货物的品质、数量与进口合同不符,应立即申请第三方权威机构检验,出具的检验证书及损失证明,直接向责任方或通过乙方向相关责任方提出索赔。因甲方延误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7、办理国内运输:货到目的港后的一切港口费用由甲方承担。在接到乙方货物到港通知后,由甲方自行办理国内运输(包括国内运输保险)。
四、委托代理进口合同样本的受托方的主要义务:
1、谈判并签订进口合同:乙方负责进口合同的商务谈判并以乙方的名义与外商订立合同,协助甲方进行进口技术谈判,及时将进口合同的执行情况通知甲方。根据自己的技能和判断,善意、谨慎履行代理职责
2、申请开立信用证:根据进口合同要求,在信用证付款情况下,乙方负责以自己的名义申请银行开立信用证及或修改信用证。但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五条的规定履行付款义务的,乙方有权拒绝申请开证。
3、审核单据:根据进口合同及信用证的规定,审核外商提供的单据(如发票、汇票、提单、及检验证书等),如认为符合对外付款条件,及时通知甲方付款。
4、根据进口合同的规定,及时要求外商履行交货义务。
5、协助甲方办理政策允许项下的免税事宜。
五、委托代理进口合同样本的进口合同价款、费用的计算及支付要求:
1、货款: ;
2、银行手续费: ;
3、国内报关、港杂费理货费由甲方自行交纳
4、税款: 由乙方垫付保证金部分
5、代理手续费: %(开具代理费发票);
支付要求: 在乙方申请开立信用证以前,甲方必须: 预付货款的 %作为履行本合同的定金,余款及全部费用在收到乙方提供的货物装运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部付清。
甲方违反前款规定迟延支付或无理拒付,乙方有权留置进口货物提单,并按银行规定收取代垫利息(月息 %)和违约金。在经乙方书面通知后三十日内甲方仍不支付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处置进口货物提单,变卖所得价款优先补偿乙方损失,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损失和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六、订舱、报关与保险:由乙方办理,甲方支付费用。双方另有约定或进口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对外商的索赔与理赔:
1、甲方对进口合同的执行发生争议,有权按进口合同的约定直接与外商交涉(包括仲裁或诉讼)。
2、因外商不履行进口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如甲方选择委托乙方按进口合同的规定向外商提起仲裁或诉讼,甲方应向乙方另行出具书面委托,支付仲裁或诉讼费用并承担裁判结果。
3、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履行进口合同导致外商先向乙方索赔的,甲方应承担裁判结果和乙方参与仲裁或诉讼的全部费用。
八、争议的解决: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民法典》及《关于外贸代理制的暂行规定》处理。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委托代理进口合同样本的其他约定:
1、在客户及外合同由甲方提供的情况下,甲方应如实向乙方提供进口货物的真实情况,如进口货物违反国家海关、外汇管理规定,经查实为甲方责任,甲方除应承担行政机关的经济处罚,还须承担乙方经济及名誉损失,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2、如由甲方自行办理进口清关手续,甲方须将其指定报关公司的营业执照、外经贸部资格证书复印件、电话、联系人传真至乙方审核备案,并负责催收进口报关单正本,以便乙方及时办理外汇核销手续。由此产生的风险、责任和费用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
3、乙方开立信用证后,甲方应在办妥进口许可证的第一时间把许可证付汇联交与乙方,在付清货款及费用后,凭付汇联正本要求乙方放货给甲方。
4、进口货物在仓储库内遭受损坏及由此产生的风险、责任和费用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
委托方(签章): 受托方(签章):
名称: 名称: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传真: 话、传真:
银行账户: 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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