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合作合同范本2篇

时间:22-10-04 网友

进口合同范本(一)

合同编号: 202X-X

甲方(委托方):

地 址:

乙方(受托方): 

地 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进口,合同号,数量,合同总金额达成如下委托代理进口合同样本内容:

  一、甲方授权乙方以乙方名义与外商签订进口合同。客户系由甲方自代,外合同内容系由双方共同确定。

  二、委托内容:委托进口商品的名称、质量、数量、价格幅度、支付方式、货币种类、交货、包装、运输要求。

  三、委托方的主要义务:

  1、办理报批手续:在签订合同前向乙方提交进口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2、审核进口合同并签字确认:甲方对进口合同内容负有审核义务,并在进口合同文本上签字确认。如认为进口合同与本代理合同不符且不能接受此种不符,应在收到进口合同或在应当知道进口合同内容的三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否则视为默认。

  3、如进口商品为加工复出口商品,甲方应在开立信用证前向乙方提供相关出口核销手册。出口核销手册应严格按乙方提供的进口合同内容填写进口料件合同号及进口料件的内容。

  4、支付进口合同价款及费用:甲方应按本代理合同第五条的规定及时、足额支付进口合同价款及乙方代理进口所需的各项费用,以确保乙方全面履行进口合同的付款义务,否则乙方有权留置进口货物提单。

  5、支付进口关税和费用:所有与代理进口有关的关税(包括增值税)和费用(包括订舱、报关、商检、检疫、运输、保险及银行费用等)均由甲方按规定承担,如乙方垫付,甲方最迟应于提货前付清,否则乙方有权留置进口货物提单。

  6、商检和检疫:甲方按规定办理商检或检疫,如发现货物的品质、数量与进口合同不符,应立即申请第三方权威机构检验,出具的检验证书及损失证明,直接向责任方或通过乙方向相关责任方提出索赔。因甲方延误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7、办理国内运输:货到目的港后的一切港口费用由甲方承担。在接到乙方货物到港通知后,由甲方自行办理国内运输(包括国内运输保险)。

  四、委托代理进口合同样本的受托方的主要义务:

  1、谈判并签订进口合同:乙方负责进口合同的商务谈判并以乙方的名义与外商订立合同,协助甲方进行进口技术谈判,及时将进口合同的执行情况通知甲方。根据自己的技能和判断,善意、谨慎履行代理职责

  2、申请开立信用证:根据进口合同要求,在信用证付款情况下,乙方负责以自己的名义申请银行开立信用证及或修改信用证。但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五条的规定履行付款义务的,乙方有权拒绝申请开证。

  3、审核单据:根据进口合同及信用证的规定,审核外商提供的单据(如发票、汇票、提单、及检验证书等),如认为符合对外付款条件,及时通知甲方付款。

  4、根据进口合同的规定,及时要求外商履行交货义务。

  5、协助甲方办理政策允许项下的免税事宜。

  五、委托代理进口合同样本的进口合同价款、费用的计算及支付要求:

  1、货款:合同金额×8.29;

  2、银行手续费:合同金额×0.15%×8.29+RMB600.00 费;

  3、国内报关、港杂费理货费由甲方自行交纳

  4、税款:由乙方垫付保证金部分

  5、代理手续费:合同金额×8.29×0.5%(开具代理费发票);

  支付要求:在乙方申请开立信用证以前,甲方必须:预付货款的 %作为履行本合同的定金,余款及全部费用在收到乙方提供的货物装运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部付清。

  甲方违反前款规定迟延支付或无理拒付,乙方有权留置进口货物提单,并按银行规定收取代垫利息(月息4.5%)和违约金。在经乙方书面通知后三十日内甲方仍不支付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处置进口货物提单,变卖所得价款优先补偿乙方损失,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损失和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六、订舱、报关与保险:由乙方办理,甲方支付费用。双方另有约定或进口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对外商的索赔与理赔:

  1、甲方对进口合同的执行发生争议,有权按进口合同的约定直接与外商交涉(包括仲裁或诉讼)。

  2、因外商不履行进口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如甲方选择委托乙方按进口合同的规定向外商提起仲裁或诉讼,甲方应向乙方另行出具书面委托,支付仲裁或诉讼费用并承担裁判结果。

  3、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履行进口合同导致外商先向乙方索赔的,甲方应承担裁判结果和乙方参与仲裁或诉讼的全部费用。

  八、争议的解决: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合同法》及《关于外贸代理制的暂行规定》处理。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委托代理进口合同样本的其他约定:

  1、在客户及外合同由甲方提供的情况下,甲方应如实向乙方提供进口货物的真实情况,如进口货物违反国家海关、外汇管理规定,经查实为甲方责任,甲方除应承担行政机关的经济处罚,还须承担乙方经济及名誉损失,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2、如由甲方自行办理进口清关手续,甲方须将其指定报关公司的营业执照、外经贸部资格证书复印件、电话、联系人传真至乙方审核备案,并负责催收进口报关单正本,以便乙方及时办理外汇核销手续。由此产生的风险、责任和费用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

  3、乙方开立信用证后,甲方应在办妥进口许可证的第一时间把许可证付汇联交与乙方,在付清货款及费用后,凭付汇联正本要求乙方放货给甲方。

  4、进口货物在仓储库内遭受损坏及由此产生的风险、责任和费用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处)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人/授权代理人: 法人/授权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地址: 地址:

开户行: 开户行:

开户行帐号: 开户行帐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进口合同范本(二)

合同编号: 202X-X

甲方(买 方):

地 址:

乙方(卖 方): 

地 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双方经友好协商,买卖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签订本合同:

1.货物名称,规格和质量:

2.数量: (允许 )

  3.单价:

  4.总值: (大写 元)

  5.交货条件FOB/CFR/CIF

  6.原产地国与制造商:

  7.包装及标准:货物应具有防潮,防锈蚀,防震并适合于远洋运输的包装,由于货物包装不良而造成的货物残损,灭失应由卖方负责。卖方应在每个包装箱上用不退色的颜色标明尺码,包装箱号码,毛重,净重及“此端向上”“防潮”“小心轻放”等标记。

  8.唛头:

  9.装运期限:

  10.装运口岸:

  11.目的口岸:

  12.保险:

  由 按发票金额100%投保 险和 附加险。

  13.付款条件:

  (1)信用证方式:买方应在装运期前/合同生效后 日,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议付信用证,信用证在装船完毕后 日内到期。

  (2)付款交单:货物发运后,卖方出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付款跟单汇票,按即期付款交单(D/P)方式,通过卖方银行及 银行向买方转交单证,换取货物。

  (3)承兑交单:货物发运后,卖方出具以买方无付款人的付款跟单汇票,付款期限为 后 日,按即期承兑交单(D/A 日)方式,通过卖方银行及 银行,经买方承兑后,向买方转交单证,买方在汇票期限到期时支付货款。

  (4)货到付款:买方在收到货物后 天内将全部货款支付卖方(不适用于FOB,CFR,CIF术语)。

  14.单据

  卖方应将下列单据提交银行议付/托收:

  (1)标明通知收货人/受货代理人的全套清洁的,已装船的,空白抬头的,空白背书并注明运费已付/到付的海运/联运/陆运提单/

  (2)标有合同编号,信用证号(信用证支付条件下)及装运唛头的商业发票一式 份;

  (3)由 出具的装箱或重量单一式 份;

  (4)由 出具的质量证明书一式 份;

  (5)由 出具的数量证明书一式 份;

  (6)保险单正本一式 份(CIF交货条件);

  (7) 签发的产地证一式 份;

  (8)装运通知(Shipping Advice):卖方应在交运后 小时内以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买方上述第 项单据副本一式一套。

  15.装运条款

  (1)FOB交货方式

  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前30天,以 方式通知买方合同号,品名,数量,金额,包装件,毛重,尺码及装运港可装日期,以使买方租船/订舱。装运船只按期到达装运港后,如买方不能按时装船,发生的空船费或滞期费由卖方负担。在货物越过船舷并脱离钓钩以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由卖方负担。

  (2)CIF或CFR交货方式卖方须按时在装运期限内将货物由装运港装船至目的港。在CFR术语下,卖方应在装船前2天以 方式通知买方合同号,品名,发票价值及开船日期,以便买方安排保险。

  16.装运通知:

  一旦装载完毕,卖方应在 小时内以 方式通知买方合同编号,品名,已发货数量,发票总金额,毛重,船名/车/机号及启程日期等。

  17.质量保证:

  货物品质规格必须符合本合同及质量保证书之规定,品质保证期为货到目的港 个月内。在保证期限内,因制造厂商在设计制造过程中的缺陷造成的货物损害应由卖方负责赔偿。

  18.检验(以下两项任选一项):

  (1)卖方须在装运前 日委托 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货到目的港后,由买方委托机构进行检验。

  (2)发货前,制造厂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数量/重量做精密全面的检验,出具检验证明书,并说明检验的技术数据和结论。货到目的港后,买房将申请中国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商检局)对货物的规格和数量/重量进行检验,如发现货物残损或规格,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除保险公司或轮船公司的责任外,买方得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 日内凭商检局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索赔或拒收该货。在保证期内,如货物由于设计或制造上的缺陷而发生损坏或品质和性能与合同规定不符时,买方将委托中国商检局进行检验。

  19.索赔:

  买方凭其委托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书向卖方提出索赔(包括换货),由此引起的全部费用应由卖方负担。若卖方收到上述索赔后 天未予答复,则认为卖方已接受买方索赔。

  20.迟交货与罚款:

  除合同第21条不可抗力原因外,如卖方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买方应同意在卖方支付罚款的条件下延期交货。罚款可由议付银行在议付货款时扣除,罚款率按每 天收 %.如卖方延期交货超过合同规定 天时,买方有权撤销合同,此时,卖方仍应不迟延地按上述规定向买方支付罚款 .

  买方有权对因此遭受的其他损失向卖方提出索赔。

  21.不可抗力:

  凡在制造或装船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致使卖方不能或推迟交货时,卖方不负责任。在发生上述情况时,卖方因立即通知买方,并在 天内,给买方特快专递一份由当地民间商会签发的事故证明书。在此情况下,卖方仍有责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加快交货。如事故延续 天以上,买方有权撤销合同。

  22.仲裁: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应提交中国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按照申请时该会当时施行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3.通知

  所有通知用 写成,并按照如下地址用传真/电子邮件/快件送达给各方。如果地址有变更,一方应在变更后 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

  24.本合同使用的FOB,CFR,CIF术语系根据国际商会《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5.附加条款:

  本合同上述条款与本附加条款抵触时,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26.本合同用中英文两种文字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公 份,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处)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人/授权代理人: 法人/授权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地址: 地址:

开户行: 开户行:

开户行帐号: 开户行帐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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