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油购销合同6篇

时间:22-10-01 网友

燃油购销合同6篇

燃油购销合同 (1)

  甲方(委托方/卖方): 签订时间:

  乙方(居间方): 签订地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与居间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按以下条款签订本燃料油购销居间合同:

  一、委托事项及具体要求: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乙方受甲方委托为甲方如实报告订约机会与条件或为订约提供媒介服务,促成甲方 与买方 (以下简称丙方,营业执照号码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达成燃料油购销合同的成立;

  2、甲方与丙方订立燃料油购销合同即视为委托事项完成,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居间费用;

  3、甲方无论有没有在当次洽谈中订立合同,但只要在签订居间协议后与丙方订立合同的仍应向乙方支付居间费用;

  4、居间期间是指甲方与丙方签订燃料油购销合同之日起至甲方与丙方不存在燃料油购销合同时为止。乙方在居间期限内促成的甲、丙双方达成的购销关系长久存在时,甲、乙双方的居间协议也随之长久生效,甲方需要按照甲、丙双方的购销合同(主合同)执行情况向乙方继续支付居间费用,直至甲、丙双方的购销关系完全终止;

  5、乙方是受甲方委托提供促成甲方与丙方订立燃料油购销合同居间服务的唯一居间方,甲方不得再将其委托给第三人。

  6、本合同中提及的燃料油购销合同是指甲方与丙方签订的燃料油买卖合同,该合同的名称不限于“燃料油购销合同”字样;

  二、居间内容:

  委托采收商品名称:燃料油;

  商品质量标准: 燃料油,具体详见甲丙双方的燃料油购销合同;

  商品数量: 吨,以甲丙双方的燃料油购销合同为准;

  商品价格:以甲丙双方的燃料油购销合同为准;

  三、居间报酬的计算方法与支付时间和方式:

  1、居间费用的计算及支付:甲方根据其与丙方在本居间期限内成立的燃料油购销合同税后实际应支付给乙方居间费用(税后)RMB 元/吨,总额(税后)为RMB元,支付计算数量以甲丙双方签订的燃料油购销合同为准;

  2、甲方须在与丙方签订甲丙双方的燃料油购销合同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先行支付居间费用(税后)RMB元/吨,支付计算数量以甲丙双方签订的燃料油购销合同为准;

  3、甲方须在接到丙方向甲方支付的任何一笔货款当日之内(该笔货款的具体日期以为准),按照该笔款项占丙方应付甲方货款总额的比例,向乙方支付应付居间费用总额的相同比例的居间费用,即该笔货款/丙方应付甲方货款总额=甲方此笔货款应付乙方的居间费用/甲方应付居间费用总额。支付计算数量以货款通知单体现的商品数量为准;

  4、甲方付给乙方每笔居间费用的累加不得少于应付居间费用总额;

  5、非因乙方故意或过失导致委托事项未完成或未在委托期限内完成的,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支付必要的、合理的居间活动费用,则此时甲方需支付乙方各个独立受益人RMB元;

  6、甲方应以现金转账形式分别转入乙方指定的以下账户,受益总额必须符合下表,转账费用由甲方负担,如账户与户名不符合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及时更正错误。居间报酬的支付以居间方出示的与下列账号、户名、金额相符的转账凭证为准。

  单位:元

  (在不超过总额的情况下,手写的账号户名金额有效)

  三、责任条款:

  1、甲方作为居间费用支付人保证根据本协议相关条款支付居间费用,并确认以不可撤销的承诺在本合同的约定下支付此居间费用;

  2、支付居间费用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一旦支付给乙方后,甲方将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居间费用必须根据合同相应的、预先设定的各个独立受益人的居间费用分配安排来分发,不得分发错误,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由甲方承担。出现甲方未分发或少分发的各个独立受益人的居间费用时,乙方各个少分发或未分发居间费用的独立受益人有权认为甲方有延期支付或拒绝支付的行为。居间费用的支付将以双方同意的条款执行。此支付命令应当在相关合同期内保持有效性,并适用买卖双方或他们的股东或他们的继承人和委托人做出的任何更新、延期、续签、增加或任何新协议;本居间费用保护责任将从合同开始或有效执行之日起,在合同及其更新期内保持有效性。本协议是可转让的,其权利和义务对双方各自继承人、合法代表、受委托人或接任者有约束性和有效性。

  四、保密义务:

  乙方对居间方行为中所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及所提供的信息、成交的机

  会、签约情况等负有保密的义务。双方对本合同内容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第五条 合同的解除

  1、当事人就解除合同协商一致;

  2、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六、违约责任:

  1、如甲方有延期支付或拒绝支付的行为出现,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向乙方另行支付本居间合同之居间费用总额每天千分之三标准的违约责任金。同时乙方有权申请诉讼财产保全、通知丙方停止向甲方继续付款,对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本合同以主合同(甲丙双方签订的燃料油购销合同)为前提,主合同因为不可抗拒的原因不成立,甲方不承担任何居间费用。

  2、如守约方按上述违约条款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时,应书面通知违约方并说明违约金金额。违约方应在收到通知后3日内将违约金支付给守约方。本协议所有签署的版本,包括传真、电子邮件或数字传输等方式,均视为有效合法约束文件。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意见不一致后用书面形式完善,其结果为本合同的补充文件,经双方所有人签字盖章后生效。补充文件和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任何纠纷由本协议签订地法院管辖。本合同系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签订,真实、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本合同未规定的其他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解释和执行。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包括各居间)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代理人: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日期: 日期:

  签约地: 签约地:

  交货时间:以甲丙双方的燃料油购销合同为准;

  交货地点:以甲丙双方的燃料油购销合同为准;

燃油购销合同 (2)

  甲方(供方):

  乙方(需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标的、数量:

  第二条 乙方若需超过本合同约定数量和期限供油,属正常销售的,其数量、价格、期限、提油方式需经双方重新书面确认。

  第三条 提油方式及期限:

  甲方在合同生效且购油款到帐后 天内将本合同约定的油品数量运送至乙方库房指定的地点。甲方负责汽车运输,运费另行结算, 元/吨。货物交付前风险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 油品验收

  1、验收方式:由甲、乙双方各委托一名相关人员对油品的数质量共同验收,并在相关记录上签字确认。

  2、数量验收:

  对数量的异议,甲方配送的油品,乙方如有异议,应在卸油过程中或在运输工具离开前提出。

  经双方确认,承载工具为油罐车的,交接允差约定为±3‰。若发货数量比验收数量多并超出3‰时,以实际验收数量为结算数量;若发货数量比验收数量少并超出3‰时,超出3‰的部分,由甲方承担;若或多或少均在3‰以内时,则以发货数

  量(提油单或卡载明的数量)为结算依据(送货油罐车必须出库铅封完好)。

  3、质量验收:

  以合同承诺的标准为准,由双方共同封存油样备查。乙方应当要求甲方留样交乙方留存。若乙方未要求留样的,则以甲方的留样为准。

  对有质量异议的油品,由双方将共同封存的油样送往乙方所在地市级以上法定质检机构检验。检验结果表明,属甲方原因造成油品质量不合格的,检验费用由甲方承担;否则,检验费由乙方承担。

  由于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有向第三方采购或存储甲方油品的容器装载了第三方产品或其他可能发生混装、混油情况而发生的质量问题,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条 结算

  1、结算内容:合同生效后乙方必须先将购油款项汇入甲方指定帐户,结算数量以经甲方及乙方加盖公章或授权的人员签认的送油单为准。

  2、结算方式:乙方以电汇、转帐、刷卡等甲方认可的方式付款

  甲方帐号:

  开户银行:

  对金额预付款方式,当包装规格为散装时,按照合同金额预付货款,当甲乙双方验收后 日内按照实际数量进行结算。

  乙方必面将货款直接打入合同约定的帐号。任何打入甲方业务员或其他个人帐户的付款行为均为无效付款行为。

  3、发票的开具:

  甲方向乙方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单位为甲方配送油库地公司,价格按第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经国家有关部门鉴定,因甲方行为造成供应油品质量不合格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2、货物到达后,乙方未及时组织接卸,即无正当理由压车3小时以上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除遇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况外,甲方延迟交货每日应按欠货款总额的5‰计付滞纳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3%。

  4、由于不可抗拒事故或承运人所致,使卖方不能如约发送货物,卖方必须在交

  货期限内以电话或传真通知买方,但卖方不负违约责任。

  5、有以下情况时,甲方有权终止或解除合同并不负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按时结算;

  (2)有证据证明乙方己失去偿债能力;

  6、双方约定的其他违约条款:

  发生其它违约情形,违约方除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外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如属双方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如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当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需要双方明确的其他事项

  1、甲乙双方己相互提示就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对方要求作了相应的说明,签约双方对本合同的认识己达成完全的一致。

  2、为保障本合同的履行,如甲方要求乙方提供担保或第三方为乙方提供担保,则由甲方和乙方或第三方另行签订担保合同作为附件,对甲乙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3、甲乙双方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而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各自提交给对方的合同、文件、资料、数据等,或其他使用对方处于有利竞争地位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任何一方不得将对方商业秘密披露给任何第三方或不当使用,但经对方书面同意或按法律规定除外。

  4、合同一方通信地址的变更,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合同一方按本合同规定向对方发出的通知或其它信函,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经专人,速递或传真按本合同中注明的注册地址向对方发出。

  送达时间向以下列规定为准:

  (1)专人交付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2)速递在发送后第三天被视为送达;

  (3)传真方式以顺利发出当天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视为送达。

  5、本合同所述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天灾、水灾、地震或其他灾难,战争或暴乱,以及其他在受影响的一方合理控制范围以外且经该方合理努力后也不能防止或避免的类假事件。此类事件当然包括合同双方所在地特别是甲方所在地区域成品油脱销致使甲方不能履行合同的情

  形,政府规定的保供部门除外。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减轻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证明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6、任何对本协议的修改均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并加盖与本合同尾页相同的公章(合同专用章)后方生效。

  7、本合同的所有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8、本合同有效期自20xx年1月1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止.合同期满,如需续签,经双方协商同意并签订合同。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六份,甲方两份,乙方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后成立。

  第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谈判过程中形成的资料、意向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一律以合同为准。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税号: 税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燃油购销合同 (3)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买方)〔单位〕: 或 甲方(买方)〔自然人〕:

  住所: 住所:

  工商注册号: 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负责)人:

  乙方(卖方): 公司

  住所:

  工商注册号:

  法定代表(负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 标的物(下称“油品”)

  油品名称:

  汽油: 规格:

  柴油: 规格:

  2 质量标准

  本合同油品符合 标准,其质量指标见附件。

  3 数量

  本合同汽油 吨,柴油 吨。

  4 价款

  4.1汽油的单价 元/吨(人民币,下同),柴油的单价 元/吨。

  4.2油品总价款为 元。

  5.相关费用及其负担,按以下第 款履行:

  5.1 运杂费 元,由甲方承担。该运杂费应在甲方支付油品价款时一并支付。

  5.2 运杂费由乙方承担。

  6.价款的支付

  6.1价款的支付,按以下第 款履行:

  6.1.1 油品一次性交付的,甲方应在油品交付前 日内(或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将油品总价款以 方式,汇入乙方指定账户。

  6.1.2 油品分批或分期交付的,甲方应在乙方每批油品交付前 日内,将该批油品价款以 方式,汇入乙方指定账户。

  6.2 乙方收到货款后 日以内,应当向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并提供其他相关单据。该等单据包括但不限于:

  6.3 乙方或乙方指定收款人的开户行及账号:

  收款人(乙方)开户行:

  账号:

  收款人(乙方)名称:

  7.油品交付

  7.1本合同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交付:

  第一种 甲方自行提货

  甲方自派运输工具于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到乙方指定的 油库提货。

  第二种 乙方送货

  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将油品送到甲方指定的 油库(或地点)。

  第三种 乙方分期交付

  乙方按约定在 内,分 次交付油品,或按照甲、乙双方约定的时间、批次交付油品。甲方自行提货的,各次提货应由甲方自派运输工具到乙方指定的油库提货;乙方送货的,乙方各次交付应当将油品送到甲方指定的 油库(或地点)。

  7.2 具体交付点(数量、质量与风险转移的交付点不同)

  7.2.1 甲方自行提货,根据计量交接方式不同确定为:

  A、铁路罐车计量:以始发站铁路罐车封口为交付点;

  B、油罐计量:以油罐到运输工具的管线出口为交付点;

  C、流量计计量:以流量计出口为交付点。

  7.2.2乙方送货,根据运输方式不同确定为:

  A、 铁路运输:以甲方指定地点(油库)的铁路罐车封口为交付点;

  B、 水上运输:以甲方指定地点(油库)的船舷为交付点。

  7.2.3 在交付点之前油品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7.2.4 在交付点之后油品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8.计量及标准

  8.1 甲方自行提货,在交付地点,由乙方进行计量操作,甲方进行监督;

  乙方送货,在交付地点,甲方进行计量复核,如果油品数量不超过8.4规定的误差范围,执行8.4的规定,如果油品数量超过8.4规定的误差范围,甲方应在24小时内通知乙方,乙方派人与甲方共同计量。所用计量器具必须经过有资质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计量人员持有国家规定的资格证书上岗。

  8.2 甲方应保证油品接卸单位的卸油设备以及储存油品的油库具有合法的接卸、储存油品资格,并达到国家关于接卸、储存油品设备安全及数量、质量标准。

  8.3 乙方送货的油品数量应包括国家规定的运输损耗,即:

  终到站油品数量 = 在甲方指定地点的铁路罐车或船舱计量数 + 国家规定的运输损耗

  8.4对乙方送货的油品,乙方向甲方实际所交付的油品数量可以有± %的误差范围;在该误差范围内,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同时,甲乙双方也不互补差价。即:终到站油品数量与始发站油品数量之差不超过± %的误差范围,按始发站油品数量结算。

  9验收

  9.1甲方自行提货的,应在乙方交付油品时,双方按规定提取油品样品,共同封存油样,以备检验。

  9.2乙方送货的,甲方须在乙方交货后二十四小时内((验收期),对油品的数量和质量进行验收,但开启油罐的数量不得超过三个(包括三个)。如甲方对油品数量和质量提出异议,应在验收期内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未予答复前,甲方不得自行卸油,否则应视为乙方所交付的油品数量和质量完全符合合同约定。

  9.3在验收期内,如乙方未接到甲方对油品数量和质量提出异议的书面通知,应视为乙方所交付的油品数量和质量完全符合合同约定。

  9.4如甲方在验收期内,对油品数量和质量提出异议,甲方负有妥善保管油品的义务。如因甲方未履行妥善保管油品义务,致使油品数量和质量与乙方交付时不符,甲方因此丧失赔偿请求权。

  9.5在验收期内,如甲方认为油品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应选择一致同意的权威检验机构对共同封存的油样进行检验,并以该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作为确认油品质量的依据。如检验结果符合合同约定标准,检验费及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否则,检验费由乙方承担。

  9.6 验收合格后,甲方应在 日内及时接卸。超出规定日期而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10 合同变更与解除

  10.1 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合同变更或解除应采取书面形式。

  10.2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单方解除合同:

  10.2.1 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10.2.2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将合同部分或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10.3 合同解除后,原合同中的结算、清理和争议解决条款仍然有效。

  10.4 解除合同方在解除合同时,应履行通知对方义务。

  11 违约责任

  11.1 乙方交付的油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由双方协商解决。

  11.2甲方未按期付款,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迟延部分货款金额 %的违约金。

  11.3货物到达后,甲方未及时组织接卸,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1.4发生其它违约情形,违约方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如属双方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12 不可抗力

  12.1由于不可抗力,如火灾、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及其它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导致不能完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义务,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或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对方,并在其后日内向对方提供有效证明文件。

  12.2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签约一方或双方有义务采取措施,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13 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采取 方式解决:

  13.1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根据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3.2 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4 效力及其它

  14.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14.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

  14.3本合同的附件及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与本合同内容不一致,以本合同为准,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内容不一致,以补充协议为准。

  14.4 本合同一式 份, 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盖章)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盖章)

燃油购销合同 (4)

  甲方(供方):

  乙方(需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标的、数量:

  第二条 乙方若需超过本合同约定数量和期限供油,属正常销售的,其数量、价格、期限、提油方式需经双方重新书面确认。

  第三条 提油方式及期限:

  甲方在合同生效且购油款到帐后 天内将本合同约定的油品数量运送至乙方库房指定的地点。甲方负责汽车运输,运费另行结算,元/吨。货物交付前风险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 油品验收

  1、验收方式:由甲、乙双方各委托一名相关人员对油品的数质量共同验收,并在相关记录上签字确认。

  2、数量验收:

  对数量的异议,甲方配送的油品,乙方如有异议,应在卸油过程中或在运输工具离开前提出。

  经双方确认,承载工具为油罐车的,交接允差约定为±3‰。若发货数量比验收数量多并超出3‰时,以实际验收数量为结算数量;若发货数量比验收数量少并超出3‰时,超出3‰的部分,由甲方承担;若或多或少均在3‰以内时,则以发货数

  量(提油单或卡载明的数量)为结算依据(送货油罐车必须出库铅封完好)。

  3、质量验收:

  以合同承诺的标准为准,由双方共同封存油样备查。乙方应当要求甲方留样交乙方留存。若乙方未要求留样的,则以甲方的留样为准。

  对有质量异议的油品,由双方将共同封存的油样送往乙方所在地市级以上法定质检机构检验。检验结果表明,属甲方原因造成油品质量不合格的,检验费用由甲方承担;否则,检验费由乙方承担。

  由于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有向第三方采购或存储甲方油品的容器装载了第三方产品或其他可能发生混装、混油情况而发生的质量问题,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条 结算

  1、结算内容:合同生效后乙方必须先将购油款项汇入甲方指定帐户,结算数量以经甲方及乙方加盖公章或授权的人员签认的送油单为准。

  2、结算方式:乙方以电汇、转帐、刷卡等甲方认可的方式付款

  甲方帐号:

  开户银行:

  对金额预付款方式,当包装规格为散装时,按照合同金额预付货款,当甲乙双方验收后 日内按照实际数量进行结算。

  乙方必面将货款直接打入合同约定的帐号。任何打入甲方业务员或其他个人帐户的付款行为均为无效付款行为。

  3、发票的开具:

  甲方向乙方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单位为甲方配送油库地公司,价格按第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经国家有关部门鉴定,因甲方行为造成供应油品质量不合格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2、货物到达后,乙方未及时组织接卸,即无正当理由压车3小时以上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除遇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况外,甲方延迟交货每日应按欠货款总额的5‰计付滞纳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3%。

  4、由于不可抗拒事故或承运人所致,使卖方不能如约发送货物,卖方必须在交

  货期限内以电话或传真通知买方,但卖方不负违约责任。

  5、有以下情况时,甲方有权终止或解除合同并不负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按时结算;

  (2)有证据证明乙方己失去偿债能力;

  6、双方约定的其他违约条款:

  发生其它违约情形,违约方除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外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如属双方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如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当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需要双方明确的其他事项

  1、甲乙双方己相互提示就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对方要求作了相应的说明,签约双方对本合同的认识己达成完全的一致。

  2、为保障本合同的履行,如甲方要求乙方提供担保或第三方为乙方提供担保,则由甲方和乙方或第三方另行签订担保合同作为附件,对甲乙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3、甲乙双方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而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各自提交给对方的合同、文件、资料、数据等,或其他使用对方处于有利竞争地位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任何一方不得将对方商业秘密披露给任何第三方或不当使用,但经对方书面同意或按法律规定除外。

  4、合同一方通信地址的变更,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合同一方按本合同规定向对方发出的通知或其它信函,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经专人,速递或传真按本合同中注明的注册地址向对方发出。

  送达时间向以下列规定为准:

  (1)专人交付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2)速递在发送后第三天被视为送达;

  (3)传真方式以顺利发出当天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视为送达。

  5、本合同所述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天灾、水灾、地震或其他灾难,战争或暴乱,以及其他在受影响的一方合理控制范围以外且经该方合理努力后也不能防止或避免的类假事件。此类事件当然包括合同双方所在地特别是甲方所在地区域成品油脱销致使甲方不能履行合同的情

  形,政府规定的保供部门除外。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减轻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证明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6、任何对本协议的修改均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并加盖与本合同尾页相同的公章(合同专用章)后方生效。

  7、本合同的所有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8、本合同有效期自20_年1月1日起至20_年12月31日止.合同期满,如需续签,经双方协商同意并签订合同。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六份,甲方两份,乙方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后成立。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谈判过程中形成的资料、意向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一律以合同为准。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税号: 税号:

燃油购销合同 (5)

  甲方(委托方/卖方): 签订时间:

  乙方(居间方): 签订地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与居间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按以下条款签订本燃料油购销居间合同:

  一、委托事项及具体要求: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乙方受甲方委托为甲方如实报告订约机会与条件或为订约提供媒介服务,促成甲方 与买方 (以下简称丙方,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达成燃料油购销合同的成立;

  2、甲方与丙方订立燃料油购销合同即视为委托事项完成,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居间费用;

  3、甲方无论有没有在当次洽谈中订立合同,但只要在签订居间协议后与丙方订立合同的仍应向乙方支付居间费用;

  4、居间期间是指甲方与丙方签订燃料油购销合同之日起至甲方与丙方不存在燃料油购销合同时为止。乙方在居间期限内促成的甲、丙双方达成的购销关系长久存在时,甲、乙双方的居间协议也随之长久生效,甲方需要按照甲、丙双方的购销合同(主合同)执行情况向乙方继续支付居间费用,直至甲、丙双方的购销关系完全终止;

  5、乙方是受甲方委托提供促成甲方与丙方订立燃料油购销合同居间服务的唯一居间方,甲方不得再将其委托给第三人。

  6、本合同中提及的燃料油购销合同是指甲方与丙方签订的燃料油买卖合同,该合同的名称不限于“燃料油购销合同”字样;

  二、居间内容:

  委托采收商品名称:燃料油;

  商品质量标准: 燃料油,具体详见甲丙双方的燃料油购销合同;

  商品数量: 吨,以甲丙双方的燃料油购销合同为准;

  商品价格:以甲丙双方的燃料油购销合同为准;

  交货时间:以甲丙双方的燃料油购销合同为准;

  交货地点:以甲丙双方的燃料油购销合同为准;

  三、居间报酬的计算方法与支付时间和方式:

  1、居间费用的计算及支付:甲方根据其与丙方在本居间期限内成立的燃料油购销合同税后实际应支付给乙方居间费用(税后)RMB 元/吨,总额(税后)为RMB 元,支付计算数量以甲丙双方签订的燃料油购销合同为准;

  2、甲方须在与丙方签订甲丙双方的燃料油购销合同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先行支付居间费用(税后)RMB 元/吨,支付计算数量以甲丙双方签订的燃料油购销合同为准;

  3、甲方须在接到丙方向甲方支付的任何一笔货款当日之内(该笔货款的具体日期以 为准),按照该笔款项占丙方应付甲方货款总额的比例,向乙方支付应付居间费用总额的相同比例的居间费用,即该笔货款/丙方应付甲方货款总额=甲方此笔货款应付乙方的居间费用/甲方应付居间费用总额。支付计算数量以货款通知单体现的商品数量为准;

  4、甲方付给乙方每笔居间费用的累加不得少于应付居间费用总额;

  5、非因乙方故意或过失导致委托事项未完成或未在委托期限内完成的,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支付必要的、合理的居间活动费用,则此时甲方需支付乙方各个独立受益人RMB 元;

  6、甲方应以现金转账形式分别转入乙方指定的以下账户,受益总额必须符合下表,转账费用由甲方负担,如账户与户名不符合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及时更正错误。居间报酬的支付以居间方出示的与下列账号、户名、金额相符的转账凭证为准。

  单位:元

  (在不超过总额的情况下,手写的账号户名金额有效)

  三、责任条款:

  1、甲方作为居间费用支付人保证根据本协议相关条款支付居间费用,并确认以不可撤销的承诺在本合同的约定下支付此居间费用;

  2、支付居间费用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一旦支付给乙方后,甲方将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居间费用必须根据合同相应的、预先设定的各个独立受益人的居间费用分配安排来分发,不得分发错误,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由甲方承担。出现甲方未分发或少分发的各个独立受益人的居间费用时,乙方各个少分发或未分发居间费用的独立受益人有权认为甲方有延期支付或拒绝支付的行为。居间费用的支付将以双方同意的条款执行。此支付命令应当在相关合同期内保持有效性,并适用买卖双方或他们的股东或他们的继承人和委托人做出的任何更新、延期、续签、增加或任何新协议;本居间费用保护责任将从合同开始或有效执行之日起,在合同及其更新期内保持有效性。本协议是可转让的,其权利和义务对双方各自继承人、合法代表、受委托人或接任者有约束性和有效性。

  四、保密义务:

  乙方对居间方行为中所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及所提供的信息、成交的机

  会、签约情况等负有保密的义务。双方对本合同内容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第五条 合同的解除

  1、当事人就解除合同协商一致;

  2、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六、违约责任:

  1、如甲方有延期支付或拒绝支付的行为出现,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向乙方另行支付本居间合同之居间费用总额每天千分之三标准的违约责任金。同时乙方有权申请诉讼财产保全、通知丙方停止向甲方继续付款,对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本合同以主合同(甲丙双方签订的燃料油购销合同)为前提,主合同因为不可抗拒的原因不成立,甲方不承担任何居间费用。

  2、如守约方按上述违约条款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时,应书面通知违约方并说明违约金金额。违约方应在收到通知后3日内将违约金支付给守约方。本协议所有签署的版本,包括传真、电子邮件或数字传输等方式,均视为有效合法约束文件。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意见不一致后用书面形式完善,其结果为本合同的补充文件,经双方所有人签字盖章后生效。补充文件和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任何纠纷由本协议签订地法院管辖。本合同系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签订,真实、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本合同未规定的其他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解释和执行。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包括各居间)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代理人: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日期: 日期:

  签约地: 签约地:

燃油购销合同 (6)

  合同编号:

  供方:

  需方:

  签署地:

  经供需双方友好协商,供方同意以火车运输方式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为需方发运工业燃料油,具体条款如下:

  一、产品名称及数量

  工业燃料油 吨(以铁路实际发货结算单为准)。

  二、产品价格及运输费用

  双方商定火车装车价格为 元/吨(不含运杂费),运杂费由需方承担。

  三、结算方式

  银行汇票或汇兑(电汇、信汇)方式付款,先款后货。

  需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全额货款划入供方银行帐户;款到后供方开始办理请车事宜。如果因为铁路部门原因造成火车不能发运,供方于 月 日到银行办理货款退回业务,同时本合同自行终止。

  四、货物到站

  按需方向供方提供的《 铁路运输服务定单》的要求发送至到站。

  五、交货地点

  供方火车装车场;需方现场验收。

  六、计量

  采用铁路槽车检尺计量。在计量误差≤千分之三点五范围内时,以供方出厂计量为准,超出计量误差范围时,供需双方协商解决。

  七、产品质量

  产品执行供方企业标准-----q/syhs0013-(合格品)。

  八、其它约定事项:

  1.任何一方由于停工检修(一周以上时间的)等原因,而不能按时履行合同时,应提前半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后,方可暂停提供货。

  2.需方在卸车前应检验经供方认可的铅封,如果有破损应及时通知供方,双方协商解决。

  3.需方对质量有异议,应于卸车前当场提出并及时通知供方;对接卸后提出的异议供方不予认可。

  4.根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需方只能用于电厂助燃用油、城市烧火用油和船舶用油,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需方负责。

  九、违约责任

  违约方负全部责任。

  十、合同未尽事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为准。

  十一、合同有效期限

  货款到帐日至 年 月 日(经供、需双方签字、盖章后传真有效)。

  供方: 需方:

  代表: (签章)代表: (签章)

  经办人: (签章)经办人: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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