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亲人名义买房协议

时间:23-06-24 网友
以亲人名义买房协议

篇一:他人名义购房协议书

协议书

甲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身份证号码:

甲方因购买某公司开发的福利用房,位于 住宅一套,现甲方作为实际出资人委托乙方以乙方的名义购买上述房屋,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条款,供双方信守:

第一条、甲方是购买上述房屋的实际出资人。乙方以乙方名义购买上述房屋,房屋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第二条、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元(大写: )作为乙方以乙方的名义购买上述房屋的酬金。

第三条、房屋由甲方出资以乙方的名义购买,在购房过程中所有手续均应在甲方指示下以乙方名义进行。乙方应无条件听从甲方指示,不得违背甲方意愿,积极无偿配合。购房过程中的所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在房过程中产生获取得的定金或订金的收据或发票、购房款发票、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手续的凭证、《房屋产权证》、等一切相关文件、票据均应由乙方交给甲方保管。

第五条、购房首付款由甲方以乙方的名义向某公司支付,后期房款由甲方按某公司规定定期以一方的名义向某公司

支付。每期还款后三日内乙方应向甲方出具房款收条,还款凭证均由甲方保管。

第六条、在房屋产权证办好后乙方应及时交付给甲方。可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乙方应在10天内无条件协助甲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产权过户手续中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办理过户,如果是由于乙方原因拖延过户,由乙方承担甲方因契税涨价所造成的损失,并承担违约金以及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七条、在所购房屋所有权过户到甲方名下之前,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该房屋私自出售给第三人,也不得将该房屋用于投资、担保。

第八条、在所购房屋所有权过户到甲方名下之前,乙方如果涉及离婚、债券债务的诉讼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向相关当事人和人民法院说明所购房屋的实际所有人是甲方。

第九条、在房屋房款未付清之前,甲方不得中途终止支付房款,否则构成违约,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若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应向乙方支付房屋总价款50%的违约金。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应向甲方支付房屋总价款50%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对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经签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应,双方应共同遵守。

甲方:

乙方:

年 月年 月 日 日

篇二:以他人名义购房合同

协 议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方因购买 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位于 小区的号楼 单元 号住宅一套,现甲方作为实际出资人委托乙方以乙方的名义购买上述房屋,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信守:

第一条、 甲方是购买上述房屋的实际出资人,以乙方名义购买上述房屋,房屋所有权对应一切权利由甲方行使,乙方不得自行行使任何权利。

第二条、 标的房屋购买及使用过程中,一切费用均由甲方实际支付,所有手续均由甲方自行或者指示乙方代为完成。在购房过程中的选房、签订认购书、向开发商交纳定金或订金、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交付房款、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手续、收房、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办理土地使用权手续等所有手续若需乙方进行,乙方在甲方指示或陪同下完成。

第三条、 在标的房屋购买和使用过程中产生或取得的所有法律文书、票据、文件均由甲方收管,若乙方经手,应及时交给甲方,包括但不限于《认购书》、定金或订金的收据或发票、《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付款发票、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手续的凭证、《物业管理合同》、《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完税凭证等。

第四条、 标的房屋产权证书办理后乙方应即时通知并交付给甲方。若甲方可办产权过户手续时,乙方应无条件配合。甲方若指示进行变更登记、或者将标的房屋过户给第三人,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应予以配合。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的一切费用均由甲方承担或者预付,乙方不因此承担任何费用,不垫付任何费用。

第五条、 在标的房屋所有权名义上归乙方所有期间,乙方不得自行行使任何与房屋有关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居住、改扩建、用作经营活动场所等;亦不得将该房屋的任何权利用于个人获益,包括但不限于不得将该房屋出租、出借、赠送、抵押、担保等。

第六条、 在标的房屋所有权名义上归乙方所有期间,乙方如果涉及个人或者家庭成员出国、重大疾病、移居省外、个人姓名变更、婚姻状况变化、个人或者家庭债务危机、个人或者家庭成员涉及诉讼等重大变化情况应及时通知甲方。在任何其他权利方向乙方主张权利并指向标的房屋时,乙方均应及时通告甲方,同时主动向相关当事人和国家有权单位说明本协议的存在,并提出该房屋实际所有人为甲方

的主张。根据相关权利方或者国家有权单位的处理结果,若因该房屋被用于承担乙方个人或者家庭成员的民事法律责任,则在该责任范围内,乙方应当赔偿给甲方。

第七条、 乙方不得擅自进行变更登记、擅自出售房屋、擅自以房屋对外提供担保、拒不按甲方指示完成产权转移。

第八条、 若因国家政策变化,致乙方因履行本协议而额外承担其他税费或发生经济上的损失,则该税费或者损失,甲方应当承担。若因国家政策导致标的房屋被征用或征收,或因第三人侵权致房屋权利受损,则相关补偿和赔偿均归甲方,乙方获得后应立即交付甲方。因此而与第三人之间发生诉讼,则应由甲方决定诉讼事宜,并承担一切费用。

第九条、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通信手段变化、居住地址变化均应即时通知对方。履行过程中,有关产权变更的一切通知,甲方均应书面通知乙方。权利证书、重要收据等资料的移交,均应当有书面交接手续。

第十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协商不成,则应遵照利于甲方实现实际所有权的意思解释。双方争议无法达成解决办法,可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捺印之日起生效,至标的房屋按甲方指示完成过户,不再由乙方名义占有时止。

第十二条、 本协议双方知悉协议完整内容,并自愿共同遵守本协议。

第十三条、 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 乙方:

年月 日 年月 日

篇三:以他人名义买房的利弊

以他人名义买房利弊记者采访了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的李栋梁律师。李律师表示,在房子没有办理房 在房子没有办理房 产证之前或不能办理房产证的情况下,法律上该房子产权以合同上的登记名为 产证之前或不能办理房产证的情况下 准,‘业主与出资方则是“借款关系”‘。鉴于该房子不能办理房产证,王女士 ‘业主与出资方则是“借款关系” 就处于更为被动的境地,登记业主必须出示一个“无偿提供她使用的承诺书”。 登记业主必须出示一个“无偿提供她使用的承诺书” 登记业主必须出示一个 王女士借用他人名义购房违反了购房条件,故也“不能做公证” 王女士借用他人名义购房违反了购房条件,故也“不能做公证”。如果登记名的 业主不能出示无偿提供给王女士使用的承诺书,王女士则无法取得该房子的产 权。 律师观点 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建筑房地产法律部范玉华律师认为:以他人名义买房存在法 律风险。我国目前实行购房实名制,即签订买卖合同的买受人 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与房产管理部门最 买卖合同的买受人 最 终登记的所有权人保持一致;而在确立不动产的所有权归属时,我国采用不动产 终登记的所有权人 登记主义,即根据房产证和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所有权主体确立房产的归属。以 本案为例,根据购房实名制,虽然双方明确约定是张某夫妇以李某的名义买房 虽然双方明确约定是张某夫妇以李某的名义买房 虽然双方明确约定是张某夫妇以李某的名义买房, 而且由张某夫妇实际履行了向开发商支付房款的义务,但是从法律意义上讲,李 某才是该房产的实际买受人,房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无疑将该房产登记 在李某的名下。结合我国的不动产登记主义,李某取得房产证以后依法取得该房 结合我国的不动产登记主义, 结合我国的不动产登记主义 产的所有权。 产的所有权。 因此本案焦点问题 焦点问题是:张某夫妇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 张某夫妇与李某签订的《 焦点问题 张某夫妇与李某签订的 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该 《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直接关系到张某夫妇能否要求李某履行办理过户手 续。本案中,张某夫妇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从实质上讲,应属于我们 应属于我们 通常所讲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即李某从开发商处取得房产后销售给张某夫妇。特 通常所讲的二手房买卖合同 殊之处即在于双方签订该合同时,李某对该房并不具有所有权,这种情况在法律 上属于无权处分。对于无权处分人签订的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 51 条的 规定,“无权处分人订

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本案中,双方产生 争议时,李某已经取得房产的所有权,那么是否可以依据《合同法》的上述规定 认定双方所签合同有效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37 条第 6 款明确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产“不得转让”,根据《合同 法》第 52 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从法律渊源上讲, 《合同法》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均属于法律,但根据特别 特别 一般法的适用原则,处理本案时,应根据特别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 法优于一般法 一般法 规定,即应认定李某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时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 《房屋买卖合同》 无效合同,因此张某夫妇要求李某履行过户手续没有依据。自此,张某夫妇如何 无效合同 救济自己的权利,律师认为该夫妇可以要求李某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损失。 同时须注意的是,本案中双方均知签订买卖合同时李某不具有房屋所有权, 同时须注意的是,本案中双方均知签订买卖合同时李某不具有房屋所有权,可判 断为双方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责任,因此应共同承担张某夫妇的损失。 断为双方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责任,因此应共同承担张某夫妇的损失。 最后,范律师提醒读者,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打算以他人名义买房者应综合考 虑利益与风险,权衡得失。尤其是“限购令”出台以后,有人因不符合购房资格而 以亲戚朋友的名义购买房产,还有人以公司的名义购买房产,实际都存在与本案 相同的风险。

I 不能对抗第三人小贴士 如确实需要以他人名义购房,一定要要选择自己百分百信任的人员(最好 是直系亲属),以避免信用风险。在以他人名义购房前,应当签署书面协议,明确以下几点: 在以他人名义购房前,应当签署书面协议,明确以下几点:1.以他人名义买房的事实 房产的权属归实际购房人所有 房款由实际购 以他人名义买房的事实,房产的权属归实际购房人所有 房款由实际购 以他人名义买房的事实 房产的权属归实际购房人所有,房款由 房人支付; 房人支付 2.名义购房人不配合办理交付或日后的过户手续,或将房子权属占为己有、 将房子擅自处分、因个人债务等原因导致房产被查封或处置的,实际购买人有权 实际购买人有权 损失以违约金的形式预先固定下来,比 根据情况要求对方返还房款并赔偿损失,损失以违约金的形式预先固定下来 根据情况要求对方返还房款并赔偿损失 损失以违约金的形式预先固定下来 如人民币多少万元整; 3.要让名义购房

人的配偶知晓 配偶知晓并确认以对方名义购房的事实,避免对方配 .要让名义购房人的配偶知晓 偶到时候主张所购的住宅为夫妻共同财产; 4.可在协议中事先约定好,名义购房的做法是否是有偿 名义购房的做法是否是有偿。在名义购房人帮 名义购房的做法是否是有偿 助签署购房合同、办理交房等事宜,或因政策等因素影响名义购房人自身权益的 情况下,实际购房人自愿向其支付一定金额的报酬,具体金额依照双方商榷结果 而定。如名义购房人违约,则无权索要报酬。 此外,还应当注意保存好购房合同 房款支付凭具等资料,以便主张自己 保存好购房合同、房款支付凭 保存好购房合同 房款支付凭具 的权利。这个问题我现在搞清楚了,我跟朋友做了一份书面协议,写清出资人是我,房产 的买卖权归我,然后将房屋办了个抵押给我。谢谢大家。你这种情况法律是不会保护你的。赶快过户到你的名下吧。 一、是协商好,正常到房屋管理部门去办变更; 二、通过诉讼,取得判决书。判决房产证。这样比较复杂,并且需要提供当时购 房时,你是实际买房人的确凿证据相关。 三、如果这个“他人”和你没有异

心的话不过户也行。 补充回答: 协议在合法的情况下才能生效和,这包括主体合法和过程合法两大主要部分。 如果你为了避税而不过户,这就是违法在先了。这样椐我了解公证处是不会给做 公证的。 我的建议是:先到当地房产交易部门咨询清楚你的这套房子如果过户的话一共需 要多少钱(含所有的税、费);再根据这个价自己衡量一样该怎么做。应当签订借名购房协议。建议委托律师代为起草,以免留下隐患。 如果只是口头协议,建议先收集和保全证据,在做打算。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并给予评价。

如果登记名的业主不能出示无偿提供给王女士使用的承诺书,王女士则无法取得该房子的产 权。过户的话,要还清银行贷款,把做到银行名下的他项权证拿回来,注销审批单,还款清 单。就可以过户了。赠与还不如过户,以后赠与的房子要卖的话税费很高的。如果只是口头协议,建议先收集和保全证据,在做打算。 到法院起诉,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以他人名义买房文章来源:中顾网 作者:佚名 点击数:4540 评论:0 条 更新时间:2009-4-11 8:14:22 近日看到有朋友咨询其以他人名义买房,后来他人向其主张房产所有权,要 实际出款人腾房或者向房产证上登记的人交付购房金的纠纷问题。 此问题对实际出资购房的人是非常不利的,有 3 点: 1、当初买房登记在别人名下,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实际出资的购买人是没 有

所有权的。尽管其实际出钱购买,此后一直居住,水电物业费都由其缴纳,但 是其仍然得不到所有权。 2、当初购房时之所以将房屋登记到别人名下,大多是因为房子是某个单位 的福利房, 房价便宜, 但是只卖给本单位职工, 而且单位职工只享有房子所有 权, 只能办理房产证,不能办理土地使用权证,通俗说法叫小产权房。购房人为了降 低购房成本,便冒着很大风险将房子登记在他人名下。这种情况下一旦出现纠 纷,除非建房的单位同意,实际出资的购买人是得不到房产所有权的,即便是与 登记人达成协议,在单位不同意的情况下是无法变更登记将房子登记到实际购买 人名 下的。 3、即便按照现在的法律政策或者经单位同意能够将此房产登记到实际购买 人名下,如果实际购房人按照其与登记人先前签订的协议(假定有这样的协 议) 要求法院判决将房屋过户到实际购买人名下,此时如果房屋的登记簿上登记的房 子所有人还是原先的登记人则此种方法尚有可行性,但是如果登记人已经将房屋 卖与另外的人, 则实际购房人维权更加困难了。 这种情况又可以分两种具体情况: (1)如果登记人只是将房子以形式上的买卖、实质上的赠与或者与第三人串通的 手段将房屋过户到第三人名下,则实际购房人是可以主张该过户或交易是无效 的;(2)如果以市场价卖给不知此房产所有权存在纠纷的第三人,则第三人按照现 行 物权法善意取得制度可以取得此房所有权。如属第(2)种情况,则从法律上讲 实际购房人除了支付价款购买此房,其已经没有其他途径获得该房产所有权了!

分析了以上种种不利,那是否说实际购房人没有救济的途径了呢?非也!尽管 实际购买人可能无法获得房子所有权,但是其与实际登记人在购房之初就房 产 所有权及使用就有约定,可以按照具体约定内容向法院主张其权利;即便法院认 定其约定违反或者规避法律属于无效约定不受法律保护的情况下,实际购房人还 是 可以按照民法的不当得利原理,请求法院判决将实际登记人得到的不当利益 归于实际出资购房人。既然是门面,那就不能免营业税、个人所得税这些。 买方: 1、契税:成交价格的 3%~5% 2、印花税:成交价格的万分之五 卖方: 1、营业税:成交价格的 5% 2、城建税:营业税的 7%(或者 5%、1%,根据具体地点来定) 3、教育费附加:营业税的 3% 4、个人所得税:扣除合理费用后剩下部分的 20% 5、印花税:成交价格的万分之五 6、其他地方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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