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代理合同
篇一:劳务事务代理协议书(20保险)
劳务事务代理协议书
甲方:福建人才派遣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为满足乙方员工在工作当地缴纳社会保险之需求,就甲方为乙方提供劳务事务代理服务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责任:
1、甲方在收到乙方员工的身份确认的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后,开始着手实施劳动事务代理的相关的工作。
2、甲方在乙方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限内,从收到劳务事务代理劳务费后,完整、准确、及时地负责为乙方员工代为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3、甲方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向乙方提供有关文件的传达与咨询。
4、甲方在收到乙方中止与员工劳动合同的书面函件后,从函件规定中止的时间起停止提供该员工的一切劳动事务代理事项。
5、若甲方不能做到上述各项,则视为甲方违约,并由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责任。乙方有权中止本协议,并要求甲方赔偿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二、乙方责任:
1、乙方负责提供确认员工身份的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3张、一寸免冠彩照3张及员工办理社保、医保所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2、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3、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4、如果乙方与其员工中止聘用合同,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甲方。并通知员工于解聘之日起2周内到甲方办理各类社会保险转移等相关手续。
5、当与员工发生劳资、劳动纠纷时,应以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进行协商,以致仲裁和诉讼。
6、按“操作流程”第1-4条规定,乙方及时向甲方支付劳务事务代理劳务费,因拖欠支付而造成的有关责任及经济赔偿由乙方承担。
三、劳务事务代理劳务费由以下两个部分组成
1、乙方员工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缴交部分,包括:
1)社会保险费(按缴交基数:养老金18、失业保险1、工伤保险0.5);
2)医疗保险费(按缴交基数:医疗保险费8、生育保险0.7);
3)住房公积金(按缴交基数12);
在协议期内如遇政策调整,以上各项保险缴交比例则相应调整。
2、劳务事务代理管理费:乙方按月向甲方支付的劳务事务代理管理费元/人/月。
四、操作流程:
1、甲方应于每月5日前将代理员工当月社会保险、医保的报表报送乙方。每月新增员工所需提供的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3张一寸免冠彩照及员工办理社保、医保所需提供的其他资料(各种保险登记表、相片、身份证复印件等)需在上一个月25日前送达甲方。
2、乙方每月按实际发生劳务事务代理劳务费(社会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劳务事务代理管理费)于当月10日前如数汇入本协议书指定的甲方账户,将银行进账单传真给甲方确认。甲方收到以上费用后向乙方提供劳务费正式发票。
3、乙方每月如期将所有费用汇入甲方以下帐户:
户名: 福建人才派遣有限责任公司
帐号:
开户:
4、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支付劳务事务代理劳务费,因拖欠支付而造成的有关责任及经济赔偿由乙方承担。
5、社保、医保、公积金个人承担部分由甲方按相关规定(按缴交基数:养老保险8、失业保险1,医保2,公积金12)负责缴交。
6、乙方有权监督代理员工的社保、医保缴纳情况。甲方未及时缴纳社保金,甲方应就原因向乙方解释,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弥补。
五、协议期限和争议处理
1、本协议自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若任何一方在协议期满后不再续签,需提前两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并配合妥善处理好乙方代理人员的全部社会保险公积金等关系转移交接,以确保乙方代理人员利益不因双方合作协议终止而受到损害。
2、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因国家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造成本协议条款必须修订时,均应以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准,由甲、乙双方协商修订。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协商一致后拟就补充协议条款,补充协议和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共三页,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篇二:劳务派遣代理协议书
人才、劳务派遣代理协议书
赣州市人事局人才市场
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市场是具有人才、劳务派遣代理职能的机构,乙方根据人事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需要,同意与甲方建立人才劳务派遣代理关系,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反复磋商一致,就甲方派遣人才、劳务人员到乙方所属单位提供专业及劳务服务的有关事宜,订立合作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 甲方责任
1.
甲方派遣符合乙方用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劳务人员到乙方指定单位工作,并配合乙方做好专业技术人员、劳务人员的管理工作。
2.
派遣的专业技术人员、劳务人员经甲乙双方确定后,由甲方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合同,并建立人事档案。
3.
甲方应为派遣的专业技术人员、劳务人员办理养老、工伤、失业等保险手续,并代缴相关保险费用;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其社会保险关系转入甲方,转移过程中遇有问题,或乙方所属县公司保留职工参保、退休人员享受养老待遇由此受到影响,甲方应积极帮助乙方协调处理。
4.
甲方负责在每月15日前发放专业技术人员、劳务人员的部分报酬。
5.
甲方派遣的从社会上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劳务人员,需经培训并取得上岗合格资质后,方能到乙方岗位上岗。如被派遣人员经考核不合格,或在试用期不能胜任乙方的工作,甲方必须负责调换。
6.
甲方的专业技术人员、劳务人员在乙方工作期间,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任意换人。专业技术人员、劳务人员必须遵守乙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服从工作安排。若专业技术人员、劳务人员违反乙方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乙方有权退工(详见附件),甲方在接到乙方开具的退工通知单后,甲方应予接收并负责调换适当人员。
7.
当乙方与甲方派遣的专业技术人员、劳务人员发生劳动争议时,应由甲乙双方依据《劳动法》有关条款,向当地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事、劳动仲裁或参、应诉。
8.
甲方收到乙方转帐支付给专业技术人员、劳务人员的工资及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应及时支付给专业技术人员、劳务人员并代缴相关的保险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由此引发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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