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监制聘用合同范本
篇一:
电影《》(暂名)监制聘用合同
甲 方: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联 系 人:
电子信箱:
乙 方:
身份证号:
住所地址: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子邮件:
鉴于:
1.甲方是依法注册成立并取得合法从事影视剧制作资格的法人单位,甲方计划摄制电影《》(暂名,下称“该电影”);乙方具有影视剧监制的相关资质和经验;
2.甲方决定聘用乙方担任该电影的监制,乙方同意接受甲方聘用。
现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第一条 工作岗位
甲方聘用乙方担任该电影的监制,负责该电影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品质与艺术。
第二条 工作期限
本合同签署生效后,乙方工作正式开始。
乙方工作结束的时间为该电影后期制作完成之日,且在取得上映许可证之后。
第三条 工作内容
乙方工作包括:
1.协助该电影文学剧本组稿;
2.剧本故事梗概、人物小传、分场、初稿及终稿的审核确认;
3.协助分镜头剧本及导演的创作意图设想和编制;
4.参与审阅导演阐述;
5.负责该电影的政治思想内容、艺术和技术质量;
6. 在聘用期间,负责统筹协调各方关系,在拍摄该影片的植入情节时保证该影片品质;
7.电影行业中通常由监制完成及甲方要求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工作要求
1.乙方在工作期间内应及时、经济、高效地进行该电影的监制工作。
2.乙方应当保持和甲方的随时沟通、联系,但甲方不得干预乙方的正当权限。甲方有权随时检查乙方的工作,但不得影响乙方的正常工作,乙方应予以配合。
第五条 报酬及支付
甲方按固定酬金加分红方式向乙方支付酬金:
在乙方如约履行本合同全部义务的前提下,甲方同意按税后人民币(¥:600000元)大写:陆拾万元整支付乙方酬金。
支付方式如下:
第一次:在本协议签约后七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额的10%为定金,计
人民币(¥:60000元)大写陆万元整;
第二次:开机后(开机日)七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额的30%,计人民
币 (¥:180000元)大写拾捌万元整;
第三次:拍摄完成(关机日) 后七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额的30%,计
人民币(¥:180000元)大写拾捌万元整;
第四次:该片后期成片完成之日起七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额的30%,
计人民币(¥:180000元)大写拾捌万元整。
利润分红部分:若电影片得以拍摄并成功发行,除上述酬金外,甲方应将其获得的此部电影片发行收益(国内及国际)利润部分的百分之5%(税前)支付给乙方,作为乙方的分红。
甲方支付乙方的劳务报酬已包括各种补助、加班费、洗衣费及一切惯例费用。乙方受聘用期间保险费用由剧组按照剧组统一管理规定为乙方办理。
乙方的银行账号信息如下:
开户银行:
开户名称:
账 号:
第六条 食宿、交通
从乙方工作正式开始之日起至乙方工作结束之日止,甲方应负责安排乙方在片场所在地或其他工作地点的住宿、饮食和交通,费用由甲方承担。若甲方要求乙方到国内其他拍摄场地工作,甲方应承担往返交通费用。机票标准:商务舱以上。住宿标准:四星级以上(如当地条件许可)。若甲方要求乙方到国外的拍摄场地工作,甲方应负责办理相关证件和手续并承担一切费用。
第七条 著作权归属
该电影的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权、复制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络传播权等)及衍生的其他具有财产性质的权益均由甲方依法享有。
第八条 署名权
乙方依法享有在该电影及相关衍生产品中的署名权。乙方署名的格式、具体位置及字体大小由甲乙双方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协商决定。
第九条 保密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该电影公映之前向任何第三方泄漏剧情、演员、拍摄进度等与该电影相关的一切信息。若本协议未生效,乙方不得泄露在签约过程中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
乙方保证对其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甲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 贰 年,即自本合同订立之日起至合同终止之日经过贰年。
乙方若违反上述保密义务,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条 姓名、肖像使用权
甲方有权无偿使用或许可播放者、发行者在该电影的衍生产品、该电影的宣
篇二:
甲方: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
身份证号:
地址:
鉴于:
1. 甲方正在单独或联合其他投资方组织拍摄、制作电影/电视剧《 》(暂定名,最终名称以公映/发行许可证为准)(以下简称“本剧”)。需要聘请监制参与本剧创作。
2. 乙方承诺:其具备承担本剧监制的各个条件,愿意按照本合同约定及甲方的拍摄需要,承担本剧相应工作任务;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下的所有义务,且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在本合同签署前,其已征得与其有人事关系的单位(如有)的同意,不会因本合同引起纠纷、索赔;在签署本合同后不得从事影响其参加本剧工作或对本剧有负面影响的活动、事件及其他事务。
3. 本合同签署前,乙方已通过甲方介绍等方式了解本剧的基本剧情及全部工作内容。
4. 本合同不构成甲乙方之间《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关系,而是构成《合同法》规定的劳务合同关系。甲方系代表本剧各投资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本剧投资方的变化不影响本合同效力和乙方的工作任务,乙方具体的工作内容和工作要求由本剧剧组安排和实施。 为此,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在 市 区订立条款如下:
1. 聘用范围及目的:
1.1 双方同意由乙方在本剧中担任监制及甲方指定的其他职务。
1.2 乙方受聘的工作范围除应遵循影视业通常的惯例原则外,还应按照本合同书中约定的内容完成。乙方的基本工作范围包括:
(1) 前期筹备和剧本完善:进行剧本研读、讨论,协助导演对剧本进行二次创作和相应修改,与编剧配合指导剧本调整、完善,监督剧本的创作质量,参与对演员的选择、确定,并组织剧组前期各项筹备工作为甲方提供相应专业意见。
(2) 制作过程中监督指导:参与本剧具体拍摄指导,协助甲方和导演组织与指导本剧后期各项制作等工作,就拍摄和后期制作过程中的各个细节与导演进行沟通、讨论,监督影片制作质量和进度,并就此为甲方提供相应专业意见。
(3) 涉及本剧制作质量和艺术掌握的其他事项:参加和配合此类事项的讨论和决策,并为此向甲方提供相应专业意见。
(4) 按照本合同约定参加本剧相应宣传活动。
(5) 剧组或甲方临时指派的其他工作事项。
1.3 乙方作为监制,应负责协助导演把握本剧制作质量,在本剧预算范围内尽力提高本剧艺术水平。
(1) 在甲方及其他投资方设定的艺术质量目标下,协助甲方制作合理、最优的预算方案和制作计划,做到艺术质量与预算安排的最优配合。
(2) 在甲方确定的预算方案下,督促剧组及制作各具体负责人员严格执行预算方案,在保证艺术质量的前提下,节约各项开支,杜绝预算超支和预算外支出;如可能出现超支、预算外支出或剧组出现浪费、不实开支,应提前向甲方通报并提出可行对策或改善方案。
(3) 在甲方确定的制作计划范围,督促剧组及制作各具体负责人员按照制作计划完成各阶段制作进度和每日工作任务,保障本剧制作不出现超期、不出现超出各演职人员约定聘用期限;如已出现或可能出现超出制作计划或未完成各阶段、每日工作进度要求时,应提前向甲方通报并提出可行对策或改善方案。
(4) 在具体制作环节上,乙方应在剧组确定的工作现场与导演等主创负责人共同把握制作质量、制作进度等具体工作事项,负责随时查阅拍摄内容及其艺术质量,对其中出现的错误、漏洞、艺术质量不合格的内容,应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并督促纠正意见的落实;如主创人员就艺术质量和拍摄思路出现分歧时,应及时向甲方通报并提出相应专业意见。
(5) 在本合同工作期内,甲方及其他投资方有权随时监督、审查、评价乙方的工作状况和工作质量,根据本剧制作的实际状况并本着维护本剧艺术品质和商业价值的原则,尽可能采取一切合理措施,甲乙双方均对此予以理解和认可。
2. 聘用期限:
2.1 甲方聘用乙方的期限为:
(1) 开始于: (A. 自本合同签署之日;B. 自本剧开始筹备之日;C. 自本剧剧组建立之日;D. 自本剧开机之日;E. 其他 )。
(2) 结束于: (A. 于甲方确认乙方工作完成之日;B. 于本剧关机之日;C. 于本剧完成后期制作之日;D. 于本剧取得影视主管机关颁发公映许可证之日;E. 于本剧公映之日;F. 于本剧完成首轮商业公映之日;G. 其他 )。
2.2 乙方的工作期限的开始时间延期,或者本剧因客观原因延期,则乙方的聘用期限推迟或相应顺延。
3. 聘用报酬:
3.1 报酬总额:
3.1.1 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报酬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税后)。
3.1.2 上述报酬作为乙方完成本合同全部工作内容的报酬,除此之外,甲方再无其他款项、费用支付义务,除非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本剧如有所变动,前述费用不需减少或增加。
3.2 支付进度:
3.2.1 本合同签署后 日内付酬金的 %作为定金,该定金在甲方结清最后一笔款项时自动转为酬金。
3.2.2 本剧开机后 日内支付 %。
3.2.3 拍摄中期(开机后 日内)支付 %。
3.2.4 本剧关机后 日内支付 %。
篇三: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电话:
法人代表: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电话:
身份证:
经甲乙双方友好商议,就甲方聘任乙方担任电影 (以下简称该影片)制片人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 双方权责
(一) 甲方
1. 甲方聘任乙方担任该影片的制片人,负责电影片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组织、管理工作。聘期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该影片拍摄完成为止。
2. 甲方全额投资额为 万元(不含剧本稿费)。甲方须按照本协议附件投资计划书中的约定按时将资金投入本剧组。
3. 甲方享有本剧的全部版权,以本剧投资资金购买或形成的资产亦属甲方所有。
4. 甲方须按约定向乙方支付总酬金 元(为税后款),作为乙方担任制片人的报酬,此费用由本剧总投资额中支出。
5. 甲方享有对本剧剧组进行质量、财务管理、监督的权利。甲方委派会计直接参与剧组财务管理。
(二) 乙方
1. 乙方享有该影片制片人的署名权,享有对本剧剧组进行人员管理、行政管理、生产管理、资金管理等管理权。
2. 统筹指挥电影片的筹备工作;
3. 组织进行编剧、导演、主要演员、次要演员、摄相师、灯光师等主创人员的聘用;
4. 审阅通过导演阐述;
5. 确定外景地点,审核布景设计等工作;
6. 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拍摄前准备阶段人员名单;
7. 摄制组进入筹备时期后,要及时收集整理艺术档案资料。
8. 根据安全条例制订安全措施,明确安全分工;
9. 组织进行电影片的后期制作,并将标准拷贝及相关产品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发行商交付;
10. 在发行前进行必要的前期目标市场调查,制定并实施电影片推广发行计划;
11. 电影行业中通常由制片人完成的其他任务。
12. 乙方应当保持和甲方的沟通、联系,但甲方不得干预乙方的正当权限或违反行业惯例。甲方有权随时检查乙方的工作,但不得影响乙方的正常
工作,乙方应予以配合。
13. 该影片摄制计划和摄制预算一旦经甲方认可并确定,乙方应严格履行,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改。
14. 从乙方工作正式开始之日起至乙方工作结束之日止,乙方应专职为甲方工作,不得受聘于甲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
15. 甲方为乙方指派或聘用一名经乙方认可的秘书或助理,费用由甲方承担。该秘书或助理应于 年 月 日到位。
16. 乙方须随时向甲方制片汇报该影片的重大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剧本修改、变更主创人员、摄制周期延长、资金追加等),凡重大变更均事先征得甲方认可后可执行。
17. 乙方须向甲方提供本剧详细的工作计划书和投资计划书,经甲方批准确认后作为本协议不可缺少的附件,并具体实施,以完成本剧摄制的各项工作。
18. 乙方在本协议聘期内不得接受其他剧组的任务或委托。
19. 乙方在聘期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甲方有关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摄制组专用图章管理制度,并在本合同限定的管理权范围内签署代表摄制组签署的法律文件。不得以本剧剧组的名义与任何机构签署其他与本剧组业务无关的协议。
20. 乙方有权依工作计划书和投资计划书支取和使用本剧投资资金,该资金只用能用于本剧摄制组支出。乙方应严格执行总预算,确保在预算内完成全部制作任务。乙方执行预算如有节余部分的50%(含个人调税)奖励乙方。
21. 乙方在签署委托创作配音、歌曲、歌词等具有独立著作权(可与本剧分离而单独使用)的作品的合同时,须征得甲方同意。
22. 摄制该影片过程中如有现金赞助,原则上纳入投资预算或归剧组统一使用,并视实际情况给予中介人一定比例的奖励。
23. 乙方在本剧后期制作完成后,负责将本剧的全部完成片PS母带提交甲方,不得存留。
第五条 定金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署之日向乙方支付定金¥ 元,本合同得以实际履行之日即乙方工作开始之日,此定金自动转为甲方向乙方支付的酬金。
若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未得以实际履行,甲方无权要求乙方返还定金;若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未得以实际履行,乙方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六条 报酬及支付
甲方按下列第 种方式向乙方支付酬金:
1.固定酬金方式:甲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 内起时向乙方一次性支付 (税后)酬金¥ 元。
2.固定酬金加分红方式:甲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 内起时向乙方一次性支付 (税后)酬金¥ 元。若电影片得以拍摄并成功发行,除上述酬金外,甲方应将其获得的此部电影片纯利润的百分之 支付给乙方,作为乙方的分红,此分红为 (税前/税后)。
甲方以现金或银行转账之形式向乙方支付报酬。
乙方的银行资料如下:开户行: ;户名: ;账号: 。
二、 其他内容
1. 甲乙双方应严格对本协议内容进行保密,不得向其他方透露任何有关内容。甲乙双方均不应在任何场合、任何媒体上有诋毁本剧或对方及剧本有关人员的言辞和行为。
2. 甲乙双方均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本剧完成片不发生泄漏、非法使用或盗版等不良后果。
3. 甲乙双方均应恪守本协议下地各项权利、义务、任何一方如违反本协议书约定致使合作方遭受任何损失,守约方均有终止本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本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4. 如果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指:毁灭性地震、战争等)致使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该影片不能按计划完成,甲乙双方可提前终止本协议。但该影片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不应视为对本协议的违反,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方也无需向对方做出赔偿或为对方遭受的损失承担责任。
5. 未经甲乙双方一致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转由其他方行使,否则守约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本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6. 甲乙双方如产生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议北京市仲裁委员会并依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7. 本协议的附件(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计划、投资计划书及以后签署的各项补充合同或者确认函)构成对本协议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依其规定对甲乙双方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 本协议及其附件构成甲、乙双方之间就本协议所涉及的事项达成的全部协议,并取代此前就本协议事项达成的所有口头及书面合同、意向。
9. 对本协议及其附件的修改,须通过经甲方双方授权的代表签署的书面协议进行。
10. 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有效。
甲方:乙方:
签章: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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