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剧组顾问聘用合同

时间:22-09-29 网友
顾问聘用合同

甲方(剧组)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乙方(顾问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  

联系方式:  

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就甲方聘请乙方作为顾问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1.影视作品基本信息

1.1.影视作品的基本信息如下:

(1)影视作品类型:院线电影

(2)影视作品名称:《  》

(3)影视作品预计时长:共  分钟

(4)影视作品语言版本:中文普通话并加中文简体字幕和英语字幕

1.2.双方确认:影视作品的名称/剧本/总时长/角色名称的调整、剧情的变化、导演或剧组其他成员的替换等均不影响本合同的有效性,双方应始终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1.3.如甲方和第三方联合投资或者甲方转由第三方投资影视作品,则本合同中甲方的权利义务根据联合投资合同或者其他合同的而约定由具体承制方承接。

2.聘任岗位

2.1.就影视作品,甲方聘请乙方作为剧组专家顾问;

2.2.乙方同意担任剧组专家顾问,就特定领域为影视作品提供顾问服务。

特定领域:历史。

3.聘任期限

3.1.聘任期限:自    年    月    日至影视作品完成片通过国家规定的各项审查并取得《发行许可证》日止。

4.聘任报酬

4.1.聘任报酬标准:乙方在聘任期限内提供顾问服务的报酬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

4.2.聘任报酬支付:

4.2.1.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报酬总额的    %(百分之    ),即人民币(大写)    (¥    元)。

4.2.2.影视作品制作完成,经国家广电总局审查通过并取得《发行许可证》后的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报酬总额,即人民币(大写)    (¥    元)。

4.2.3.影视作品取得《发行许可证》后,非乙方原因,甲方因故需要对指定影视作品再次进行修改,甲乙双方应另行协商约定服务报酬。

4.3.本条约定之报酬已包括乙方作为专家顾问的全部成本费用及报酬,除此之外,甲方无需向乙方提供社会保险及其他福利待遇,无需向乙方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4.4.乙方指定收款账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4.5.个人所得税

本合同约定的价款金额为税前金额。甲方有权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5.聘任事项说明

5.1.服务时间、地点

以双方沟通确认的时间、地点为准。

5.2.服务内容

乙方担任甲方专家顾问期间,应当符合行业内特定领域顾问的基本要求和标准,履行顾问的职责;提供顾问服务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1)力求使指定影视作品贴合宋朝历史面貌,包括但不限于服饰、语言、官职、称谓、器具用具、民俗文化、建筑形式与色调、阶级区别等。

(2)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给予甲方相关的图片和文字参考,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形式、服装、器具用具等。

5.3.方案决定权:在影视作品的摄制过程中,双方如因创作问题发生矛盾,应认真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以甲方的意见为最终方案,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表示异议。

6.知识产权及相关权利

6.1.知识产权

6.2.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及全部知识产权、利益均归甲方所有,乙方不主张知识产权等权利。

6.3.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知识成果(无论何种形式),除非乙方事先有声明,应视为甲方有权在影视作品中以任何形式、永久运用。

6.4.不侵权

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的知识成果(无论何种形式)不会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

6.5.肖像权等授权

乙方同意将其肖像、简历用于影视作品宣传推广及作品字幕。

6.6.字幕署名

甲方有权自行决定乙方在影视作品上的字幕署名安排。

7.甲方其他权利义务

7.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履行本合同所需的资源和条件。

7.2.甲方应按约定向乙方足额支付聘任报酬。

8.乙方其他权利义务

8.1.乙方应遵从甲方制定的关于聘任顾问方面的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如有)。

8.2.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及行业普遍标准与要求,利用专业知识及经验,为甲方提供特定领域的顾问服务,满足甲方对于本剧制作水准的要求,积极配合甲方有关工作,勤勉尽职尽责完成顾问工作。

8.3.在影视作品拍摄期间或任何时间,乙方不得私自以影视作品的名义进行任何商业活动,所有因此产生的一切额外费用,甲方均不予负担,同时,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须作出相应赔偿。

8.4.如在合作中乙方对甲方的处置和决定等存有异议或意见时,可采取口头商议、书面反映、法律诉讼等方式解决,但乙方首先应当执行甲方已经作出的决定。不得采取公开矛盾、散布不满、消极工作等不当方式。否则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究相应的责任,并停止向乙方发放聘任报酬。

9.保密

9.1.乙方保证对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悉的甲方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9.2.双方确认,本合同之签订即视为甲方已对甲方商业秘密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9.3.商业秘密是指甲方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其他保密信息,具体说明如下:

9.3.1.技术信息指甲方拥有或获得的技术数据、操作手册、技术文档、推广文件等一切有关的信息。

9.3.2.经营信息指甲方有关商业活动的价格政策、不公开的财务资料、财政预算、决策报告、财务报表、统计资料、财务分析报告、审计资料销售和经营信息。

9.3.3.其他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在影视作品摄制期间各项活动的内容及一切相关信息、营业秘密、商务机密、相关知识及信息、创意、设想、方案、人事资料、商业计划、财务状况及其它商务活动等。

9.3.4.甲方依照法律规定(如在缔约过程中知悉其他相对人的商业秘密)和在有关合同的约定(如技术合同)中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也属本合同所约定的商业秘密。

前述商业秘密呈现形式或载体包括但不限于书面或口头、文件、磁盘、磁盘片、光盘片、电子邮件、报告、文字往来、录音带、录像带、笔记及其它媒体。

9.4.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聘用报酬中已包含保密费费用;乙方无权要求甲方就上述保密义务的履行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9.5.各方确认,上述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之后仍需履行。

10.确认与声明

10.1.甲方与乙方之间不建立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劳务派遣关系或类似关系,不对乙方进行管理,不对乙方承担劳动法上的义务,不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规。

如因服务需要乙方需配带甲方标志、办理员工卡或办理与甲方员工类似的手续,亦不代表双方建立劳动关系。

10.2.乙方应自行安排工作时间,无需到甲方处坐班,乙方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行以符合安全规范和技术规范的方式履行合同。

10.3.乙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10.4.乙方确认,如乙方有所在单位,则已经获得所在单位的许可签署与履行本合同。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不得侵犯所在单位(如有)及任何第三方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及其它合法权利。

10.5.如甲方为乙方出资购买了保险(包括但不限于意外伤害保险、医疗保险等),则一旦发生应由甲方承担责任的事宜,保险赔付金额应计算在甲方的赔偿金额之中。

10.6.服务期限如出现乙方个人疾病、个人原因受伤等情形,甲方不承担责任。

11.合同变更与解除

11.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合同进行延期、变更或解除。

11.2.服务期限内,双方均有权提前10天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

此种情况下,解除前的服务费用应按约定正常结算,解除方还应向被解除方支付相当于2个月服务费用的补偿金。除此之外,解除方不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11.3.合同期限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提前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

(1)甲方因客观情况连续2个月以上无法拍摄指定作品。

(2)乙方的工作能力、工作态度不符合甲方要求。

(3)甲乙方在创作问题上存在严重分歧且无法协调一致。

依据上述约定解除时,除按合同约定正常结算解除前的费用以外,甲方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11.4.合同期限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有权提前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乙方因个人身体健康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向甲方提交本人书面报告及甲方指定的市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

依据上述约定解除时,除按合同约定正常结算解除前的费用以外,乙方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12.违约责任

12.1.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金额的5‱(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仍应履行付款义务。

逾期超过15天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2.2.任何一方有其他违反本合同情形的,应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

13.合同联系方式

双方同意以本合同(含附件)中列明的联系方式(包括电子邮件)作为指定联系方式,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14.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以及本合同项下附件/补充协议等(如有)引起或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5.附则

15.1.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合同正文)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确认:已经详细阅读了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及内容,对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自行承担责任等无异议,同意履行本合同。

乙方(签名):

受聘方特别声明

本人(姓名 ;身份证号: )确认:

1. 本人受聘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下称“公司”)专家顾问,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劳务关系,本人不得向公司主张劳动法上的任何权利、待遇、赔偿。

2. 公司无需为本人缴纳社保、公积金,本人不得向公司要求工伤等任何社保待遇。

3. 本人受聘为专家顾问期间如发生人身或财产损害,应由本人自行承担责任,公司不承担工伤、雇主责任或其它赔偿责任(公司过错造成的,公司另外承担侵权责任)。

时间:    年    月    日

本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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