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导演以及编剧聘用合同
电影导演以及编剧聘用合同
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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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为拍摄数字电影《 》(暂定名)(以下简称该片),聘请乙方担任该片导演。甲乙双方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前提,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现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聘任甲乙双方商定,甲方聘用乙方担任该片导演,乙方同意接受甲方聘任,担任该片导演职务。
工作职责乙方应负责完成从剧本定稿、看景置景、建议聘请演员及主创人员、执导拍摄、完成影片后期制作、剪辑片花以及为影片获得发行许可而修改影片等一系列制作任务,并保证在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提供一部数字技术指标合格的混录双片交电影局审查。 影片双片通过后,按国家规定和甲方要求指导摄制组制作有关文件和物料提供电影局审批,并配合甲方制作相关宣传素材、发行素材等,以便投资方存档及宣传发行使用。
影片规格甲乙双方同意该片采用 制作,彩色银幕,影片长度不超过 分钟,画幅1:1.85, 。对白、音乐及音响完全同步,原音以中文录制。
聘任时间甲乙双方商定,乙方担任该片导演的聘任时间,从电影筹拍开始至电影制作送审完毕,预计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责任及义务1、在拍摄该片的过程中,乙方对甲方保证其导演的该片的质量符合甲方要求, 乙方必须在自开机之日起( 天)内及甲方的投资预算( 万元人民币)内积极完成该影片的前期拍摄和后期制作工作,并且保证该影片达到国家规定的影片技术质量及艺术创作要求。(前期拍摄及后期制作所需时间与投资预算应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2、乙方拥有根据实际创作拍摄情况进行工作安排、协调演员与剧组各部门工作的权利。乙方作为该片的导演,其工作任务包括但不限于:解释剧本、设计影片、选择外景地和场景、挑选演员、编制拍摄计划、指导拍摄工作、协助剪辑工作以及完成其他策划、监制、制片人交办的各项具体摄制工作。
3、乙方在聘任期间不得以剧组名义与甲方以外的其他任何一方签订有关该影片投资、发行、赞助等法律文件,如许签署有关该影片的任何文件,须经甲方书面同意。
4、拍摄期间乙方不得受聘于任何第三方,否则乙方应双倍返还报酬。
版权条款1、双方约定,该影片的一切版权(包括但不限于:完成片、剧本、文字、图像、声音、对白、音乐、歌曲等相关内容及一切形式如:DVD、VCD、HDC、CD等形式相关的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改编、翻译、复制、发行等权利)归甲方和该影片的其他投资方所有。
2、甲方有权使用乙方形象和资料及乙方因拍摄该影片而接受采访中的形象和声音,用于对该影片的宣传及其商业用途。但甲方在使用时应以不损害乙方形象为前提。
署名甲方保证乙方在该片完成片中作为唯一导演享受署名的权利,乙方在该片和有关宣传品的中的署名位置、排列顺序、字体大小及形式由甲方决定。该片其他主创的署名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
剧本乙方保证基本按照电影局通过审查的最终拍摄剧本进行拍摄,如有重要和实质性的创作修改或变动,应事先跟甲方商议,争得甲方的同意后方可进行拍摄。
拍摄计划乙方保证按照甲方同意的该片拍摄计划进行,如期完成。如因情况有变,需要调整计划,包括更替演员和主创人员,增加预算等,须事先向甲方陈述理由,争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剪辑在双方确认的影片片长以内,乙方拥有创作上的剪辑权,但为了电影审查、发行需要,乙方需配合甲方要求进行修改。
监制甲方将派监制监督乙方的导演工作,乙方须服从监制对该片的指导意见。
酬金甲方同意支付乙方导演酬金人民币 元整(税后)。具体支付方式如下:
1.签署合同后三日内支付总酬金30%,即人民币 ;
2.按照甲乙双方约定的拍摄时间,拍摄工作过半时,支付总酬金30%,即人民币 ;
3.修改审查通过并完成数字拷贝的三日后支付总酬金40%,即人民币 。
十三、预算
1.甲方保证该片预算按事先商定的投资计划,即人民币 万元,其中制作费与导演及编剧费总共不低于 万元,演员费为 以内,如若因甲方要求实际演员费用超出此演员费,原则上甲方保证予以相应追加。
2、该片由甲方委派 进入剧组,担任执行制片人,参与日常管理,摄制中的一切问题,乙方均需和制片人进行合理协商,制片人享有处理各项事务的最终决策权和裁决权。
3、剧组需设立专用账号,甲方派出财务人员进入剧组,担任剧组财务出纳工作,甲方保证按照甲乙双方认可的财务支出时间表向剧组专用账号汇入所需金额以保证摄制进度正常进行。
十四、遵守摄制组制度条款
1、甲乙双方签定本合同后,乙方应无条件遵守摄制组管理管理制度。
2、在聘任期内,乙方在食宿条件、交通车辆、工作时间等方面应全面服从甲方摄制组的安排,遵守甲方通知的到达拍摄现场时间要求保证,按时到场工。
3、该剧若在少数民族地区或中国大陆以外地区拍摄,乙方应严格遵守摄制组在当地的特殊要求,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维护甲乙双方的名誉。否则若因乙方原因出现任何问题和法律纠纷,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十五、超支
如若发生在双方确定预算后仍发生超支原预算的情况,该超支部分费用从乙方导演片酬中扣除,如若导演片酬被扣完,由乙方承担超支部分的经费。
十六、尽职承诺
乙方同意尽最大努力进行创作和工作,并承诺自始至终保持最佳创作水平。
甲方同意尽最大努力制作、发行该影片。
十七、参展参奖
乙方不得私自携带该片参加任何电影节或参加展映,经甲方同意并通过电影局许可参加电影节如获得导演之奖项,奖金及荣誉当归乙方个人;如该影片获得最佳影片之奖项,所得奖金由甲乙双方按照各得百分之五十的比例分配。相关税费自理。
十八、宣传
对于甲方为该片所作的所有宣传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新闻采访、开机仪式、首映式等,乙方应积极配合并全部参加。甲方应在活动举办前三日通知乙方,乙方除因疾病、参加其他影视剧拍摄工作的原因,不得回避。甲方无需就此向乙方支付任何酬金。但由此发生的乙方交通、食宿等费用由甲方承担,标准与主要演员同等。
十九、保密
双方同意,有关该片的制作成本、概算预算、制作过程、剧本及有关剧本的修改及讨论、内部会议的内容及有关会议文件以及其他有关摄制事宜决定决策等均属于双方的商业秘密。未经双方书面同意,包括任何一方或者其他第三方不得擅自对任何人或者机构或者在任何媒体上就上述问题发表任何言论。否则,守约方有权依法追究有关方的法律责任,本条款在合同终止后仍有效。
二十、效力及违约
1、本合同一经生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未经对方同意,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2、如双方其中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损失。如因乙方原因,未能保证完成片的质量或出现缺损、瑕疵、通不过国家电影局的审查,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带来的一切损失。
3、甲方保证按本合约规定时间将投资到位。如因甲方投资延误拍摄制作工作及未能如期支付预算导致本片延误或不能完成,则由甲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超支及由此引起的所有法律责任,在此情况下乙方不退还所有已收费用。
二十一、纠纷解决
双方应本着互敬互利的原则,严格执行本合同。若有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若不能协商解决,双方同意提交甲方所在地的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具有效力。
二十二、不可抗力
1、 本协议所指不可抗力指:地震、风暴、严重水灾或其他自然灾害、瘟疫、战争、暴乱、敌对行动、公共骚乱、公共敌人的行为、政府或公共机关禁止、国家政策变更以及其他任何一方无法预见无法控制和避免的事件。若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其任何本协议约定之义务,该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2、 如发生不可抗力使合同履行已成为不必要时,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双方互不承担权利义务。
二十三、适用法律
本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释、争议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
二十四、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自然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二十五、其他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代表(签字):
日期:年月 日
乙方(签字):
日期:年月 日
合同编号:
电影编剧聘用合同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电影编剧聘用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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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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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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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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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
鉴于:
1.甲方是依法注册成立并取得合法从事电影制作资格的法人单位,甲方计划摄制电影《 》(下称电影);乙方是一位资深的编剧,曾在多部影视作品中担任编剧;
2.甲方决定聘用乙方担任电影的编剧,乙方同意接受甲方聘用。
鉴于此,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第一条工作内容及要求
甲方应向乙方介绍电影的总体设想和要求。乙方应按照甲方的总体要求进行文学剧本的创作。乙方工作由下列第 种方式确定。
1.根据甲方要求,为电影片编写原创文学剧本;
2.以 享有著作权的文字作品《 》为为蓝本,改编成电影文学剧本;
3.对未定稿的电影文学剧本进行修改、润色直至定稿。
电影片片长 分 秒,文学剧本不应少于 字,有效画面不应少于 分 秒。
第二条工作期限
乙方应于 年 月 日起开始文学剧本的创作工作,此日期为乙方聘用期限开始之日。
乙方完成文学剧本并经甲方审核通过之日,乙方的聘用期限结束。
第三条联络人
甲方指派 为其授权代理人,全权负责与乙方联络、沟通文学剧本的相关事宜。甲方若变更联络人,应事先书面通知乙方。
第四条工作进度及质量要求
1.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完成故事创意的编写。故事创意应表述出文学剧本的立意,阐明编剧在思想内涵及其外延两个方面的感悟,概括描绘文学剧本的主要线索、主要事件、基本冲突、主要人物、人物关系的主要纠葛和剧本的总体风格等。
2.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完成故事大纲和人物描述。大纲中的故事部分不应少于 字,应能清晰地将文学剧本的主要情节线条和主要人物进行连接,形成一个完整的故事框架。人物描写的表述不应少于 字,应表述出文学剧本中主要人物的鲜明性格特征、主要经历以及和剧中其他相关人物的纠葛。
第五条审核与修改
1.文学剧本全部创作完成后,甲方应于接到乙方上述文学剧本之日起 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乙方,若甲方未在此期限内将审核结果通知乙方,视为甲方对乙方的创作成果予以认可,乙方工作即告结束。
2.甲方对剧本提出修改意见,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应根据甲方书面修改意见,于 年 月 日前完成文学剧本的修改稿并提交给甲方的授权代理人,甲方应于该日起 日内审核完毕,并将是否继续修改的决定及修改意见(若决定继续修改)书面通知乙方。
3.若甲方决定不再要求乙方对上述文学剧本的修改稿进行修改,此修改稿即为文学剧本的定稿,乙方收到甲方决定当日视为文学剧本定稿的提交日。
4.甲方对文学剧本的审核通过以甲方签字认可为准。
第六条定金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署之日向乙方支付定金¥ 元,本合同得以实际履行之日即乙方工作开始之日,此定金自动转为甲方向乙方支付的酬金。
若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未得以实际履行,甲方无权要求乙方返还定金;若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未得以实际履行,乙方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七条报酬及支付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 (税前/税后)酬金¥ 元,酬金的支付时间安排如下:
1.乙方完成故事大纲和人物描述并经甲方认可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支付酬金的百分之 即¥ 元(包含已支付的定金);
2.乙方完成文学剧本初稿并向甲方提交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支付酬金的百分之 即¥ 元;
3.乙方完成文学剧本定稿并经甲方审核认可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支付酬金的百分之 即¥ 元。
甲方以支票或银行转账之形式向乙方支付报酬。乙方的银行资料如下:开户行: ;户名: ;账号: 。
第八条工作要求
乙方应勤勉、尽责、专业、高效地为甲方工作,并接受甲方或电影片导演的合理指导或建议。但甲方或导演不得干预乙方的正当权限或违反行业惯例。
在本合同约定的聘用期限内,乙方应专职为甲方进行文学剧本创作和修改工作,不得同时与第三方签署同样性质的合同。必要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本合同项下乙方的工作。
乙方应依甲方要求及时参加与文学剧本相关的协商会或讨论会。
第九条著作权的归属
剧本的著作权:文学剧本的著作权由乙方享有,但甲方享有依据文学剧本拍摄本合同所指点影片的摄制权,且甲方行使此摄制权无需另行向乙方支付酬金。若甲方对文学剧本重新拍摄电影、将文学剧本改编成电视剧剧本剧本或话剧、广播剧剧本并进行摄制,应征得乙方同意并另行签署书面合同。
影片的著作权:电影片的著作权由甲方依法享有。若电影片得以拍摄并成功发行,乙方依法享有在电影片及相关衍生产品中的署名权。乙方署名的格式、具体位置及字体大小由甲乙双方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协商决定。
剧本的最终修改权:
1.甲方享有文学剧本的最终修改权,如对剧本持有异议,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甲方的意见对剧本进行相应的修改。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对剧本进行修改、完善
2.乙方若无力完成任务或文学剧本经修改仍不能达到甲方要求,甲方有权另聘编剧参与剧本创作和修改,有权决定编剧的署名排列,并有权根据乙方后来参与文学剧本创作和修改的情况,酌情减少支付直至不再支付尚未向乙方支付的酬金。乙方不得提出异议。
3.在电影片的拍摄过程中,甲方有权根据拍摄需要要求乙方对文学剧本进行修改,无需因此向乙方另行支付酬金,乙方应予以配合。
4.若甲方要求乙方进行文学剧本修改的地点距乙方居住地达 公里以上,甲方应承担乙方往返交通及食宿费用。
第十条参加宣传活动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参加电影片的开机仪式、首播仪式以及其他宣传活动,无需就此向乙方支付酬金。乙方应当积极参加并配合甲方的有关宣传活动。
2.甲方要求乙方参加的宣传活动最多不超过 次;否则,每超过一次应向乙方支付 (税前/税后)酬金¥ 元,乙方亦有权拒绝甲方要求。
3.甲方要求乙方参加电影片的宣传活动,应承担乙方食宿及往返交通费用。
第十一条姓名、肖像使用权
甲方有权无偿使用或许可播放者、发行者在电影、电影的衍生产品、电影的宣传片或预告片使用乙方的姓名和肖像。但仅限于电影推广、宣传之目的。
第十二条剧本的采纳
乙方的文学剧本创作完成后,甲方是否采用该文学剧本拍摄电影,乙方无权干涉,但甲方仍应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规定的全部酬金。
第十三条双方保证
甲方:
1.甲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电影制作单位,并已取得《电影制作许可证》,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 )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甲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5.若甲方要求乙方以某人的人生经历为基础编写原创文学剧本或要求乙方基于 享有著作权的文字作品《 》为电影改编文学剧本,甲方应保证其已经取得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授权,否则,由此引起的侵权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
乙方:
1.乙方有权自行签署本合同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下的所有义务。
2.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 )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本合同生效期间内,乙方不会受聘于除甲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
5.乙方创作的文学剧本中不应包含侵犯他人著作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内容,否则,由此引起的侵权纠纷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
第十四条合同的解除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乙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通知解除本合同:
1.非因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因素,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的规定按时完成剧本的创作,经甲方催告后 日内仍未完成并向甲方提交的;
2.乙方部分或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致使其不能继续履行本合同;
3.非因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因素,甲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如期向乙方支付酬金,连续逾期达 天或逾期酬金累计达乙方全部应得酬金的百分之 ,经乙甲方催告后 日内仍未向乙方支付的;
4.甲方破产、解散或被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在下列任一情形下终止:
1.乙方聘用期限结束之日本合同终止;
2.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4.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7. 。
第十六条保密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电影片公映之前向任何第三方泄漏文学剧本的内容、电影片剧情、导演、演员、拍摄进度等与文学剧本或电影片相关的一切信息。
乙方保证对其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甲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 年。
乙方若违反上述保密义务,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 (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 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九条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二十条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二十二条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地点: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地点:
年 月 日
合同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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