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日游”合同

时间:23-06-17 网友

北京市“一日游”合同

北京市“一日游”合同。

旅游者姓名

保险

补充约定

请在签字前充分理解本次旅游有关事宜,认真填写表格内容,仔细阅读并认可背书合同条款。

旅游者(签约代表)签章: 旅行社签章:

身份证号: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 经办人:

签约时间: : :

北京市旅行社效劳质量监视管理所投诉 :(010)65130828

北京市一日游合同条款

1、旅行社义务:

(1)应当在签约前向旅游者出示《营业执照》和《旅行社业务经营答应证》,如实告知有关旅游行程、餐饮、车辆、购物等方面安排的真实情况。

(2)应当按照约定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效劳,保证效劳不低于《旅行社国内旅游效劳质量要求》确定的标准,并不得指定购物、安排自费工程或医疗咨询;除约定费用或为满足旅游者特殊需要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不得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组团。

(3)应当保证所提供的效劳符合旅游者人身、财产平安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平安的事宜,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积极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2、旅游者义务:

(1)应当确保自身身体条件可以完成旅游活动,并全额支付旅游费用。

(2)应当与旅行社互相协助共同完成旅游活动,不得因个人原因强迫旅行社改变约定的团队行程或擅自离团活动,并应当遵守国家和北京的法律及有关规定,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贵重物品应当随身携带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3、旅游者退团:旅游者在出发日前一日16:00前通知旅行社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全额返还旅游费用;旅游者在上述时间之后通知解除合同的,或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地点集合出发又未能中途参加的,旅行社可以在扣除20%的违约金后返还剩余旅游费用。

4、旅行社取消:旅行社可以在出发日前一日16:00前通知旅游者解除合同,并应当全额返还旅游费用。旅行社在上述时间之后通知解除合同的,除全额返还旅游费用外,还应当按照20%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5、旅行社责任:

(1)提供的旅游效劳未到达约定或《旅行社国内旅游效劳质量要求》确定的标准的,按照《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或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有关规定进展赔偿。

(2)擅自指定购物、安排自费工程或医疗咨询的,应当按照旅游费用的5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3)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自费工程或承受医疗咨询的,应当按照旅游费用的10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4)在行程中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当承当由此给旅游者造成的滞留期间食宿费、返回出发点交通费等实际损失,并按照旅游费用的10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6、旅游者责任:

(1)因自身过错、自由活动期间内的行为或自身疾病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失应当自行承当;由此给旅行社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承当赔偿责任。

(2)在行程中因自身原因单方要求解除合同或自愿放弃某项旅游工程的,旅行社可以不退还相应旅游费用。未按照约定及时参加旅游工程或搭乘交通工具的,视为自愿放弃。

7、意外事件及第三方过错:对由于交通阻塞等意外事件以及第三方损害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不承当责任,但应当积极协助旅游者解决与责任方之间的纠纷。

8、争议解决:本合同项下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或向旅游质监所、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投诉;协商、投诉解决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有关北京市一日游合同

有关北京市一日游合同

合同编号:

北京市一日游合同

1.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提供记载有旅游道路、景点、餐饮、车辆、购物、费用等详细安排的行程单作为本合同附件。

2.旅行社提供的效劳未到达约定或《旅行社国内旅游效劳质量要求》确定的标准的,应当按照《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或有关规定承当赔偿责任。

3.旅行社应当保证所提供的效劳符合旅游者人身、财产平安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平安的事宜,向旅游者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积极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4.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不得超过壹次,并不得安排自费工程、医疗咨询。安排购物活动超过壹次或安排自费工程、医疗咨询的,应当按照旅游费用的200%支付违约金。

5.除约定费用或为满足旅游者特殊需要外,旅行社不得另行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否那么除返还相应费用外,还应当支付与相应费用等领的违约金。

6.旅行社在出发前解除合同的,应当全领返还旅游费用,并按照旅游费用的50%支付违约金;旅行社在出发后不得解除合同,否那么应当承当由此给旅游者造成的滞留期间食宿费、返回出发点交通费等实际损失,并按照旅游费用的100%此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7.旅游者应当确保自身身体条件可以完成旅游活动,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并对旅行社给子必要的协助,不得因个人原因强迫旅行社改变约定的行程或擅自离团活动。

8.旅游者在出发前解除旅游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全额返还旅游费用;旅游者在出发后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实际发生的费用后返还剩余旅游费用。

9.旅游者自愿放弃某项旅游工程的,旅行社可以不返还相应旅游费用。旅游者未按照约定及时参加旅游工程或搭乘交通工具的,视为自愿放弃。

10.旅游者应当对因自身过错、自由活动期间内的行为或自身疾病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失承当责任,包括自身损失以及给旅行社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

11.由于交通阻塞等意外事件以及第三方损害等不可归责千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可以不承当责任,但应当积极协助旅游者解决与责任方之间的纠纷。

12.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当协商或向旅游质监所、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投诉,解决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栽协议中请仲栽。

13.其他约定: 。

北京市旅游局便民 :〔010〕65130828

旅游者姓名:  旅行社:

人数:  联络人:

联络方式:  联络方式:

北京市一日游包车客运效劳合同 客运企业:

旅行社: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运输管理局

北京市旅游局

xxx九年六月

北京市一日游包车客运效劳合同

客运企业〔甲方〕:

旅行社〔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旅行社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和老实信誉的根底上,就乙方包租甲方客车组织一日游活动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包车客运效劳内容

单位:个、辆、元人民币/日。

车辆厂牌型号

座位数

数量

费用标准

其他要求

甲方负责将符合上述要求的客车包租给乙方用于组织一日游活动使用,并装备驾驶员提供客运效劳。

二、包车客运效劳期限

包车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包车客运效劳费用及结算方式

〔一〕包车客运效劳费〔含驾驶员效劳费〕总计 元。

〔二〕结算期限为第 种:

1.当日结清;

2.三日内结清;

3. 。

〔三〕结算方式为 。

四、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有权按照约定收取包车客运效劳费用。

〔二〕应当按照约定在包车客运效劳期限内为乙方提供车辆,保证甲方及甲方提供的车辆均具有相应的营运资质,并为车辆投保法律规定的强迫保险。

〔三〕应当负责对车辆进展维修和保养,并承当由此产生的费用。

〔四〕车辆因年检、维修、保养、故障等原因不能出车或中途不能运营时,应当负责安排车型一样或相近的车辆交换,以保证乙方的正常使用。

〔五〕应当为其提供的车辆装备具有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在发车前由该驾驶员与乙方指派的导游员对《一日游行程单》进展核对确认,并按照行程安排提供符合行业平安效劳标准要求的客运效劳,不得擅自改变行程。

〔六〕应当在车厢内明确提示乘车人不得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制止携带的物品乘车。

五、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应当按照约定使用车辆组织一日游活动,所得收益归乙方所有。

〔二〕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车辆包车客运效劳费用。

〔三〕除另有约定外,车辆使用期间的过路费、过桥费、停车费及组织一日游活动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乙方承当并直接支付。

〔四〕应当至少提早一日预定所需车辆,并同时将加盖旅行社公章的《一日游行程单》〔应当与告知游客的相一致〕书面告知甲方;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行程。

〔五〕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旅游行业一日游业务标准合法经营,随车装备持有旅游管理部门颁发的导游证的导游员提供全程效劳。

〔六〕不得提出违背道路交通平安法规的要求,或强行要求驾驶员驶入危险地段。

〔七〕不得将甲方车辆转包或以其他形式交给第三方使用。

六、违约责任与风险负担

〔一〕一方违约应当按照 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二〕因一方违约造成投诉、新闻媒体批评、提起诉讼等事件并给对方造成负面影响的,应当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还应当按照 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三〕车辆在运营过程中因甲方原因发生的毁损或灭失责任由甲方自行承当,因乙方原因发生的毁损或灭失责任由乙方承当。

七、不可抗力

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局部不能履行本合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的,应当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局部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

八、合同的解除

〔一〕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乙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但应当提早 天通知乙方,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1.乙方迟延 天以上支付包车客运效劳费用的;

2.乙方成心毁坏甲方车辆的;

3.乙方的违法经营行为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害的。

〔三〕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但应当提早 天通知甲方,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车辆和效劳,造成当日旅游行程延误或取消,或经乙方催告,甲方迟延 天以上仍未提供或未纠正的;

2.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车辆存在影响运营平安问题,经乙方要求,甲方当天不予调换的;

3.甲方的违法经营行为给乙方造成严重损害的。

九、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

〔一〕《一日游行程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甲方的驾驶员和乙方的导游员应当认真填写,随身携带,并由乙方向其组织的游客公示说明。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可以签署书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十一、补充条款 。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北京市“一日游”合同〔BF----2709〕 旅游者姓名

共〔〕人

团号

出发时间

出发地点

返回地点

行程

安排

空调车安排

座位号

行程景点及线路

午〔晚〕餐标准

其他

无指定购物安排、无自费工程、

无医疗咨询

旅游

费用

成人人×元/人+儿童人×元/人=元。含:景点第一道门票、午〔晚〕餐费、往返车费、导游效劳费;不含:。

保险

自愿购置人身意外保险

金额:人×元/人=元。

补充约定

请在签字前充分理解本次旅游有关事宜,认真填写表格内容,仔细阅读并认可背书合同条款。

旅游者〔签约代表〕签章:旅行社签章:

身份证号:住所:

住所: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签约时间: : :

北京市旅行社效劳质量监视管理所投诉 :〔010〕65130828

北京市“一日游”合同条款

1、旅行社义务:

〔1〕应当在签约前向旅游者出示《营业执照》和《旅行社业务经营答应证》,如实告知有关旅游行程、餐饮、车辆、购物等方面安排的真实情况。

〔2〕应当按照约定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效劳,保证效劳不低于《旅行社国内旅游效劳质量要求》确定的标准,并不得指定购物、安排自费工程或医疗咨询;除约定费用或为满足旅游者特殊需要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不得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组团。

〔3〕应当保证所提供的效劳符合旅游者人身、财产平安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平安的事宜,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积极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2、旅游者义务:

〔1〕应当确保自身身体条件可以完成旅游活动,并全额支付旅游费用。

〔2〕应当与旅行社互相协助共同完成旅游活动,不得因个人原因强迫旅行社改变约定的团队行程或擅自离团活动,并应当遵守国家和北京的法律及有关规定,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贵重物品应当随身携带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3、旅游者退团:旅游者在出发日前一日16:00前通知旅行社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全额返还旅游费用;旅游者在上述时间之后通知解除合同的,或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地点集合出发又未能中途参加的,旅行社可以在扣除20%的违约金后返还剩余旅游费用。

4、旅行社取消:旅行社可以在出发日前一日16:00前通知旅游者解除合同,并应当全额返还旅游费用。旅行社在上述时间之后通知解除合同的,除全额返还旅游费用外,还应当按照20%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5、旅行社责任:

〔1〕提供的旅游效劳未到达约定或《旅行社国内旅游效劳质量要求》确定的标准的,按照《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或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有关规定进展赔偿。

〔2〕擅自指定购物、安排自费工程或医疗咨询的,应当按照旅游费用的5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3〕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自费工程或承受医疗咨询的,应当按照旅游费用的10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4〕在行程中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当承当由此给旅游者造成的滞留期间食宿费、返回出发点交通费等实际损失,并按照旅游费用的10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6、旅游者责任:

〔1〕因自身过错、自由活动期间内的行为或自身疾病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失应当自行承当;由此给旅行社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承当赔偿责任。

〔2〕在行程中因自身原因单方要求解除合同或自愿放弃某项旅游工程的,旅行社可以不退还相应旅游费用。未按照约定及时参加旅游工程或搭乘交通工具的,视为自愿放弃。

7、意外事件及第三方过错:对由于交通阻塞等意外事件以及第三方损害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不承当责任,但应当积极协助旅游者解决与责任方之间的纠纷。

8、争议解决:本合同项下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或向旅游质监所、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投诉;协商、投诉解决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有关北京市一日游包车客运效劳合同

有关北京市一日游包车客运效劳合同

客运企业:

旅行社: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运输管理局

北京市旅游局

xxx九年六月

北京市一日游包车客运效劳合同

客运企业〔甲方〕:

旅行社〔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旅行社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和老实信誉的根底上,就乙方包租甲方客车组织一日游活动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包车客运效劳内容

单位:个、辆、元人民币/日。

车辆厂牌型号

座位数

数量

费用标准

其他要求

甲方负责将符合上述要求的客车包租给乙方用于组织一日游活动使用,并装备驾驶员提供客运效劳。

二、包车客运效劳期限

包车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包车客运效劳费用及结算方式

〔一〕包车客运效劳费〔含驾驶员效劳费〕总计 元。

〔二〕结算期限为第 种:

1.当日结清;

2.三日内结清;

3. 。

〔三〕结算方式为 。

四、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有权按照约定收取包车客运效劳费用。

〔二〕应当按照约定在包车客运效劳期限内为乙方提供车辆,保证甲方及甲方提供的车辆均具有相应的营运资质,并为车辆投保法律规定的强迫保险。

〔三〕应当负责对车辆进展维修和保养,并承当由此产生的费用。

〔四〕车辆因年检、维修、保养、故障等原因不能出车或中途不能运营时,应当负责安排车型一样或相近的车辆交换,以保证乙方的正常使用。

〔五〕应当为其提供的车辆装备具有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在发车前由该驾驶员与乙方指派的导游员对《一日游行程单》进展核对确认,并按照行程安排提供符合行业平安效劳标准要求的客运效劳,不得擅自改变行程。

〔六〕应当在车厢内明确提示乘车人不得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制止携带的物品乘车。

五、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应当按照约定使用车辆组织一日游活动,所得收益归乙方所有。

〔二〕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车辆包车客运效劳费用。

〔三〕除另有约定外,车辆使用期间的过路费、过桥费、停车费及组织一日游活动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乙方承当并直接支付。

〔四〕应当至少提早一日预定所需车辆,并同时将加盖旅行社公章的《一日游行程单》〔应当与告知游客的相一致〕书面告知甲方;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行程。

〔五〕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旅游行业一日游业务标准合法经营,随车装备持有旅游管理部门颁发的导游证的导游员提供全程效劳。

〔六〕不得提出违背道路交通平安法规的要求,或强行要求驾驶员驶入危险地段。

〔七〕不得将甲方车辆转包或以其他形式交给第三方使用。

六、违约责任与风险负担

〔一〕一方违约应当按照 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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