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屋买卖合同书范文5篇
朋友们,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的成立、有效并不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那么你现在知道合同是怎么样子了吗?小编在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北京房屋买卖合同书范文,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北京房屋买卖合同书范文【篇1】
买方:
卖方:
甲、乙双方经共同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就房屋买卖有关事项订立本合同。
一、房屋具体情况
1.位置: 区
2.房屋套型 ,建筑面积 平方米,结构 楼层 ,用途 。
3.该房屋的销售价格为每平方米 元人民币,总计房价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二、乙方销售该房屋应具备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如买卖该房屋引发产权纠纷,概由乙方负责处理。
《房屋所有权证》书证号:
三、房屋四界
东:
西:
南:
北:
四、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交成都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后,由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总房价款的 %,计 元的定金或 元的预付款,其余 %,计 元价款则交成都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代存,代办完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乙方将房屋腾空并连同该房屋有关图纸、资料、房屋钥匙等交给甲方后,甲、乙双方同时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由乙方凭甲方出具的书面证明领取售房余款。
五、甲、乙双方互相监督,不得隐瞒买卖成交价额。甲方协助乙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其税费按规定各自交纳。
六、本合同甲、乙双方签章并由成都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双方均不得违约。如甲签章违约乙方不退还定金;乙方违约,则双倍退还甲方定金;违约方还应承担产权转回已缴和应缴纳的税费和造成的经济损失。
七、乙方卖给甲方的房屋,在办理过户手续期间,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而不能进行交易的,甲方提出撤消合同时,乙方应当同意,并如数退还甲方定金。
八、其他决定事项
1.
2.
3.
4.
九、本协议一式 份,甲方执存 份,乙方执存 份,成都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执存 份。
十、买卖双方情况
买方:
姓名:
现户籍所在地: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电话号码:
登记人:
共有人:
代理人:
卖方:
登记人:
共有人:
代理人:
甲方:
乙方(签字
签定时间:
北京房屋买卖合同书范文【篇2】
甲方: 乙方: 丙方:
一、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主要用于房屋出卖方(甲方)、购买方(乙方)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丙方)三方就存量房屋,买卖中介事宜达成协议时签用;
如因客观情况,甲、乙方不能同时与丙方签约时,也可用于甲方与丙方或乙方与丙方双方签约。
但乙方在申领房屋所有权证时,必须提供该房屋甲方与丙方所签合同。
二、本合同所称存量房屋是指国有土地上已经交付使用且已申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销)售的商品房,不属存量房屋。
三、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商品房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出售的,可直接套用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广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四、方括号 内以斜杠 / 区分的不同内容,供签订合同时据实选用的,未被选用的应以横线删去。
有的斜杠后有留空部分,是供签订合同时根据实际需要另外可以添加注明的。
五、签订合同时,未采用的内容可不填写,但应划上斜杠 / 或注上 此处空白 字样。
六、签订合同之前,委托人有权查看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机构资质证书和经办人的经纪人资格证书等证件材料。
七、所签一式多份合同,印刷编号号码必须相连。
八、本合同条款由宁波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卖方(甲方): 买方(乙方): 中介方(丙方):
签约日期:
北京房屋买卖合同书范文【篇3】
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存量房屋买卖。
2.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买卖双方应当清楚知晓本市存量房房源核验、限购等政策法规要求。
3.出卖人应当就合同重大事项对买受人尽到提示义务。买卖双方应当审慎签订合同,并在签订本合同前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注意防范潜在的市场交易风险。
4.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平等、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本合同文本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针对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详的内容,在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也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内容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内容。
5.买卖双方选择抵押贷款作为付款方式的,买受人应当提交全面、真实、准确的申请材料。如买卖双方对约定的买卖价格作出调整的,买受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贷款机构,否则,由此造成贷款机构不予批贷、批贷金额减少等责任,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6.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仲裁等方式解决。
7.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出卖人、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术语解释
1.存量房屋买卖:是指通过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的房屋再次买卖。
2.共有:不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不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3.抵押权: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4.预告登记: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5.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6.存量房自有交易资金:自有交易资金是指存量房交易当事人网上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买受人应当支付给出卖人除贷款外的全部资金。
7.存量房自有交易资金监管:存量房屋交易过程中,自有交易资金通过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自有交易资金监管账户划转,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的安全。
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出卖人与买受人在自愿、平等、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存量房屋买卖相关内容协商一致,签订本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出卖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国籍: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证号: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国籍: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
证号: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共有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国籍: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
证号: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国籍: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
证号: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买受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国籍: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
证号: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国籍: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
证号: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出卖人所售房屋为【楼房】【平房】,坐落为: 【区】 【小区】 【幢】【座】【号】 单元 号。该房屋所在楼栋建筑总层数为: 层,其中地上 层,地下 层。该房屋所在楼层为 层,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
该房屋登记用途为【住宅】【公寓】【别墅】【办公】【商业】【工业】: 。
该房屋房源核验编码: 。
其他 。
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约定见附件一。
第二条房屋权属情况及使用情况
该房屋【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证号: ,共有权证证号: ,填发单位: 。
房屋共有人对出售该房屋的意见见附件二。
土地使用状况
该房屋占用的建设用地【不动产权证书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号】: ,填发单位: 。
该房屋权利性质为下列选项中第 种情形并符合其再上市政策规定。
1.商品房;
2.已购公有住房;
3.向社会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
4.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
5.限价商品住房;
6.自住型商品住房;
7.共有产权住房;
8.其他:。
该房屋的抵押情况为: 。
1.该房屋未设定抵押;
2.该房屋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 ,抵押登记日期: 年 月 日,【房屋他项权证书号】【不动产登记证明证号】: 。
该房屋已经设定抵押的,双方当事人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出卖人应当于 年 月 日前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
出卖人无需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抵押权人同意买卖双方办理转移登记。
该房屋的租赁情况为:【未出租】【已出租】。
出卖人已将该房屋出租,【买受人为该商品房承租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出卖人与买受人经协商一致,自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取得不动产登记日】至租赁期间届满的房屋收益归【出卖人】【买受人】所有
除买卖双方另有约定外,出卖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不动产转移登记办理完毕之日止,不得就该房屋签订新的房屋租赁合同。若出卖人违反上述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出卖人应当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
2.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价款,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房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 。
该房屋【不存在】【存在】结构改造情况。该房屋已经做过以下结构改造:
1. ;
2. ;
3. 。
双方约定:。
关于房屋权属情况的说明及房屋抵押和租赁情况的具体约定见附件三。
第三条成交方式
出卖人与买受人通过 种方式达成交易。
1.双方当事人自行成交;2.双方当事人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交,北京市存量房屋出售经纪服务合同编号:,机构名称:,机构备案号:;北京市存量房屋购买经纪服务合同编号:,机构名称:,机构备案号:。
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复印件见附件四。3.。
第四条成交价格、付款方式及资金划转方式
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该房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元。
签订本合同前,买受人已向出卖人支付定金人民币元,该定金于【本合同签订】【交付首期房价款】时【抵作本房屋成交价款】。
买受人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付款,具体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见附件五。
1.一次性付款
总金额:人民币元。买受人应当于年月日前向出卖人支付。
2.分期付款
买受人应当于年月日前分期向出卖人支付全部房价款。
首期:买受人应当【于年月日前】向出卖人支付房价款人民币元;
第二期:买受人应当【于年月日前】向出卖人支付房价款人民币元;
第期:买受人应当【于年月日前】向出卖人支付房价款人民币元。
3.贷款方式付款:【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
买受人应当于年月日前支付首期房价款人民币元,占全部房价款的 %。
余款人民币元向【 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委托的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支付。
如贷款机构不批准买受人的贷款申请,双方当事人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买受人应当【于年月日前】向出卖人支付剩余房价款;
2.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双方约定:;
3.买受人可向其他贷款机构申请贷款,买受人至迟于年月日前获得贷款批复;不能在约定期限内获得贷款批复的,双方约定:;
如贷款机构批准的贷款金额少于买受人申请的贷款金额,二者相差金额,买卖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买受人应当【于年月日前】向出卖人补足差额;
2.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双方约定:;
如出现贷款机构批准贷款后买受人无法于年月日前取得贷款或买受人拖延办理相关贷款手续等情形,买卖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3.买受人【于年月日前】向出卖人支付剩余房价款;
买卖双方签订的《存量房自有交易资金划转协议》见附件六。
买受人应当将房价款人民币元存入买卖双方共同委托的行政管理部门)在银行设立的存量房自有交易资金监管账户,账号:。
第五条房屋权属及具体状况的承诺
1.出卖人对该房屋享有合法权利;
2.该房屋未出售并保证不出售给除本合同买受人以外的其他人;
3.该房屋无司法查封或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形;
4.出卖人承诺该房屋已符合出售条件;
5.出卖人应当保证已如实陈述该房屋权属状况、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等情况和相关关系,附件一所约定的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其装饰装修等随同该房屋一并转让给买受人;
6.出卖人应当保证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房屋验收交接完成,对已纳入附件一的各项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其装饰装修保持良好的状况;
7.出卖人承诺已将可能妨碍房屋购买或正常使用的情况如实告知买受人;
8.。
如该房屋权属及具体状况与上述承诺不符,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买受人无法实现本条约定的合同目的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价款,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已付房价款%】。
第六条房屋交付
出卖人应当在前将该房屋交付给买受人。该房屋交付时,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1.买卖双方共同对附件一中所列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进行验收和交接,并记录水、电、气表的读数;
2.买卖双方在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上签字;
3.移交该房屋房门钥匙;
4.;
5.;
6.。
在房屋交付日以前发生的【物业服务费】【供暖】【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网络】【 】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交付日以后发生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同意将其缴纳的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账面余额转移给买受人。
上述房屋风险责任自该房屋【所有权转移】【转移占有】之日起转移给买受人。
第七条违约责任
逾期交房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六条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该房屋交付买受人的,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和不作累加)。
逾期在 日之内,自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逾期超过 日项中的日期相同)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价款,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出卖人自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买受人已付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
逾期付款责任
买受人未按照第四条及附件五约定的时间付款的,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和不作累加)。
逾期在 日之内,自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逾期超过 日项中的日期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日内按照累计的逾期应付款的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
出卖人不解除合同的,买受人自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
第八条税费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买卖双方应当按照国家及北京市的相关规定履行各自承担的纳税义务,缴纳各项税费。买卖双方承担税费的具体约定见附件七。
因一方当事人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对方支付相当于全部房价款 %的违约金。
第九条不动产登记
预告登记
1.出卖人和买受人【同意】【不同意】申请办理预告登记。
2.出卖人和买受人同意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的,双方应当于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并提交以下资料:
本合同原件;
该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出卖人、买受人可委托受托人代为办理预告登记。
3.出卖人、买受人办理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后,债权未消灭且能够进行相应的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出卖人、买受人可申请将预告登记转为不动产转移登记。债权消灭或自能够进行转移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4.已经办理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的房屋,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当事人可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注销预告登记:
本合同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等导致债权消灭的;
买受人放弃预告登记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预告登记的情形。
转移登记
1.出卖人和买受人同意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2.因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未能在 内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价款,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房价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出卖人自买受人应当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止,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买受人已付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并于买受人实际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 日内向买受人支付;
。
3.因买受人原因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不动产转移登记的,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户籍迁出
该房屋现有户籍情况为:【无户籍登记】【有户籍登记】
有户籍登记的,户籍登记情况为:册人,双方同意【不迁出】【迁出】现有户籍。
出卖人迁出现有户籍的,承诺在【买受人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 日内】【年月日前】,向房屋所在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办理完成出卖人相关人的现有户籍迁出手续;未如期将上述户籍迁出的,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支付人民币元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自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之日起 日内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明。
第十二条送达
双方当事人保证在本合同中记载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均真实有效。任何根据本合同发出的文件,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以【邮政快递】【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对方。任何一方变更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日内书面通知其他当事人。变更的一方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送达不能的,对方当事人按照约定的通讯地址进行送达的,视为有效送达。
第十三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通过有关社会组织调解;或者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3.。
第十四条合同生效及特别约定
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合同中未约定、约定不明或不适用的内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进行变更或补充。对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及附件共页,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出卖人份,买受人份。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买卖双方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时,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本合同及全部附件。
出卖人:买受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或【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时签订时间:年 月 日 时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附件一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约定
双方共同确认,本附件所约定的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等随同房屋由出卖人转让给买受人。
房屋附属设施设备:
1.供水:【自来水】【矿泉水】【热水】【中水】:
2.供电:【220】【380】【可负荷 】:
3.供燃气:【天燃气】【煤气】:
4.外供暖气:【汽暖】【水暖】【供暖周期】:
5.自备采暖:【电暖】【燃气采暖】【燃煤采暖】:
6.空调:【中央空调】【自装柜机 台】【自装挂机 台】:
7.电视馈线:【无线】【有线】:
8.电话:【外线号码 】【内线号码 】:
9.互联网接入方式:【拨号】【宽带】:
10.其他:。
房屋配套物品
1.【房屋钥匙】【单元门钥匙】【信箱钥匙】【水门钥匙】【电门钥匙】【暖门钥匙】【燃气门钥匙】;
2.【《住宅使用说明书》及《住宅质量保证书》】、【《家装装修施工合同》及装修材料的发票】;
3.水卡【有】【无】,水表读数;电卡【有】【无】,电表读数;燃气卡【有】【无】,燃气表读数;
4.【有线电视交费凭证】【电话交费凭证】【交费凭证】;
5.。
房屋家具、电器、用品情况
装修装饰情况
该房屋所在楼栋【已完成节能改造】【未进行节能改造】。
其他
附件二房屋共有人对出售该房屋的意见
附件三房屋权属情况的说明及房屋抵押和租赁情况的约定
附件四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
附件五付款方式及期限的具体约定
附件六《存量房自有交易资金划转协议》
附件七买卖双方承担税费的具体约定
1.出卖人承担的税费为:【所得税】【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城建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综合地价款】。
2.买受人承担的税费为:【契税】【印花税】【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
附件八补充协议及其他约定
北京房屋买卖合同书范文【篇4】
出卖人:
买受人:
__市建设委员会
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__市建设委员会和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存量房买卖。存量房,即二手房,是指通过办理转移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2、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
3、签订本合同前,双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4、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为体现双方自愿的原则,本合同文本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打印或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内容。
5、本合同文本为买卖双方自行成交所采用的示范文本,通过设立“专用账户”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所签订的《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应当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6、存量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所涉及的主要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契税、印花税、土地出让金、综合地价款、营业税及附加、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
7、双方当事人选择申请仲裁解决争议的,可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注明全称的其他仲裁委员会申请。
8、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
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出卖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性别:
【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国籍:
【身份证】【护照】: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共有权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性别:
【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买受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性别:
【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国籍:
【身份证】【护照】: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买受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性别:
【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国籍:
【身份证】【护照】: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卖人和买受人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存量房屋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出卖人所售房屋为【楼房】【平房】,坐落为: 【区】 【小区】 【幢】【座】【号】 单元 号。该房屋所在楼栋建筑总层数为: 层,其中地上 层,地下 层。该房屋所在楼层为 层,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
该房屋规划设计用途为【住宅】【公寓】【别墅】【办公】【商业】【工业】: 。
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见附件一。
第二条房屋权属情况
该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 ,共有权证证号为: ,填发单位为: 。
房屋共有权人对出售该房屋的意见见附件二。
土地使用状况
该房屋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证号为: ,填发单位为: 。
该房屋性质为下列选项中第 种情形。
1、商品房;
2、已购公有住房;
3、向社会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
4、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
5、其他房屋。
该房屋的抵押情况为: 。
1、该房屋未设定抵押;
2、该房屋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 ,抵押登记日期为: 年 月 日,他项权利证证号为: 。
该房屋已经设定抵押的,出卖人应于 年 月 日前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该房屋的租赁情况为: 。
1、出卖人未将该房屋出租。
2、出卖人已将该房屋出租,【买受人为该房屋承租人】【承租人已放弃优先购买权】。
关于房屋权属情况的说明及房屋抵押和租赁情况的具体约定见附件三。
第三条出卖人与买受人自行成交达成交易。
第四条成交价格、付款方式及资金划转方式
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该房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 元, 元整。
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等的有关价格另有约定的,具体约定见附件一。
买受人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付款,具体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见附件四。
1、自行交割,买卖双方签订的《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见附件五。
2、通过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买卖双方签订的《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见附件五。
买受人【是】【否】向出卖人支付定金,定金金额为人民币,
,定金支付方式为【直接支付给出卖人】【存入专用账户划转】。
买受人应将房价款人民币 元, 元整存入双方共同委托的 在 银行设立的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账号为 。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后,出卖人持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出具的《转移登记办结单》到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按照《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的约定办理资金划转手续。
关于贷款的约定
买受人向【 银行】【公积金管理中心】申办抵押贷款,拟贷款金额为民币 元, 元整。买受人因自身原因未获得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的,双方同意按照第 种方式解决:
买受人自行筹齐剩余房价款,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出卖人;
买受人继续申请其他银行贷款,至贷款批准,其间产生的费用由买受人自行负担;
本合同终止,买受人支付的定金和房价款应如数返还,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在申办贷款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第五条房屋产权及具体状况的承诺
出卖人应当保证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责任。
出卖人应当保证已如实陈述该房屋权属状况、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情况和相关关系,附件一所列的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其装饰装修随同该房屋一并转让给买受人,买受人对出卖人出售的该房屋具体状况充分了解,自愿买受该房屋。
出卖人应当保证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房屋验收交接完成,对已纳入附件一的各项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其装饰装修保持良好的状况。
在房屋交付日以前发生的【物业管理费】【供暖】【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电信】: 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交付日以后发生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同意将其缴纳的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账面余额转移给买受人。
第六条房屋的交付
出卖人应当在前将该房屋交付给买受人。该房屋交付时,应当履行下列第 、 、 、 、 、 项手续:
1、出卖人与买受人共同对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
情况进行验收,记录水、电、气表的读数,并交接附件一中所列物品;
2、买卖双方在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上签字;
3、移交该房屋房门钥匙;
4、 ;
5、 ;
6、 。
第七条违约责任
逾期交房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六条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该房屋交付买受人的,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和不作累加)。
逾期在 日之内,自第六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并于该房屋实际交付之日起 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逾期超过 日项中的日期相同)后,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 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2、 。
逾期付款责任
买受人未按照附件四约定的时间付款的,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和不作累加)
逾期在 日之内,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 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逾期超过 日项中的日期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日内按照累计的逾期应付款的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并由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
2、 。
第八条出卖人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买受人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买
受人有权退房,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 日内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按照 利率付给利息,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房价款的一倍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税、费相关规定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买卖双方应按照国家及北京市的相关规定缴纳各项税、费,买卖双方承担税费的具体约定见附件六。因一方不按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导致交易不能继续进行的,其应当向对方支付相当于房价款 %的违约金。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政策原因须缴纳新的税费的,由政策规定的缴纳方缴纳;政策中未明确缴纳方的,由【出卖人】【买受人】缴纳。
第十条权属转移登记
当事人双方同意,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双方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买受人未能在 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 日内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并按照 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自买受人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并于买受人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起 日内向买受人支付。
2、 。
出卖人应当在该房屋所有权转移之日起 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办理完成原有户口迁出手续。如因出卖人自身原因未如期将与本房屋相关的户口迁出的,应当向买受人支付 元的违约金;逾期超过 日未迁出的,自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出卖人应当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
。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自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之日起 日内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明。
上述房屋风险责任自该房屋【所有权转移】【转移占有】之日起转移给买受人。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三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合同中未约定、约定不明或不适用的内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进行变更或补充。对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本合同及附件共__页,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出卖人__份;买受人__份; 份;双方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提交主合同一份,附件二、附件三有实际约定内容的,需一并提交。
北京房屋买卖合同书范文【篇5】
甲方:
乙方:
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山东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规定,[甲/乙/丙][三/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卖房/乙方买房/丙方中介]事宜,订立本协议。
一、当事人情况
甲方:[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 ,地址 ,联系电话 。
[委托代理人/]姓名 ,国籍 ,联系电话 。
乙方:[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 ,地址 ,联系电话 。
[委托代理人/]姓名 ,国籍 ,联系电话 。
丙方:[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电话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资质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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