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时间:23-06-05 网友

第六章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第一节 概念和特点 、

一、概念 Art 107

二、特点

1、客体:运送行为

对象:旅客和行李(随同性、相对独立性)

2、承运人使用符合旅客运输法律要求的船舶

(1)载客12人以上 (2)持有客船证书

3、格式合同

4、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三、分类

(一)租船客运与班轮客运

(二)国内客运与国际客运

第二节 有关海上客运的国际公约——《雅典公约》

一、产生

二、主要内容

(一)承运人责任及责任限制

承运人或其受雇人员、代理人的过失

(二)承运人免责条款

1、旅客故意或健康状况造成的损害

2、货币、可流通证券、黄金、银器、珠宝装饰品、艺术品及其他贵重物品,但双方同意交承运人保管的除外

(三)适用范围

1、悬挂缔约国国旗或在缔约国登记的船舶

2、运输合同在缔约国签订

3、合同的约定的起运港或目的港位于缔约国之内

(四)诉讼时效:

2年,但可延长(承运人书面声明或双方书面协议)

三、1990年议定书

“自由企业先驱”号

四、2002年议定书

第三节 海上客运合同的构成

一、当事人SCCLA3、Art 108

二、客体和运送对象 Sce4、Art 108

1、客体:运输行为

2、对象:旅客及行李

(1)自带行李:旅客自行携带、保管或放置在客舱中的行李

(2)托运行李:旅客凭客票向承运人办理行李托运手续,在运送期间随船而行,由承运人保管的行李。

第四节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承运人

1、收取票款

2、留置权

3、按时开航权

4、维持船上秩序和安全Art 113

5、享受免责和责任限制的权利Art 115,115,210丧失条件;故意或明知而轻率的作为或不作为

(二)义务

1、提供适航船舶并保持适航状态

2、提供约定的舱位和服务

3、按时开航、合理尽达、直达目地港

4、免费运送一定行李和儿童

二、旅客

(一)权利

1、凭票乘船并安全到达目地港

2、享受规定的免费和待遇

3、提取行李

4、赔偿请求权

(二)义务

1、支付票款

2、不得携带危险品、违禁品

3、服从船长管理和指挥

4、及时向承运人发出行李灭失或损坏的通知

第五节 承运人的责任

一、赔偿责任的责任主体

承运人、实际承运人(受雇人、代理人)

1、委托给实际承运人的,承运人仍需对全和负责

2、二者均需负责时,承担连带责任

3、分别向承运人、实际承运人追偿,总额不得超过Art117的限额

二、归责原则

完全过错责任制(Sce1.Art114)+一定范围内实行推定过错责任制(Sce3.4.Art114)

举证责任

1、完全过错责任制,请求人负举证责任Sec2,Art114

2、推定过错责任制:请求人不负举证责任

(1)Sec3,Art114 (2) Sec4,Art114

三、责任期间

1、旅客自带行李:登船→离船

2、其他行李:交付→交还

四、赔偿责任的免除和减轻(前提是承运人负举还责任)

1、自带货币、金银、珠宝等贵重物品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2、旅客本人故意或健康状况造成的损害、不负

3、双方共同过头:减轻

五、赔偿责任限额:Art 117

六、丧失责任限制的条件 :Art 118

第六节 订立和解除

一、订立

二、客票

(一)法律作用

1、海上客运合同成立的书面凭证

2、旅客已经支付票价/运费的证明文件

3、旅客乘船和提取行李的依据

4、旅客向承运人索赔的依据

5、一定条件下,有有价证券的作用

(二)种类和记载事项

三、解除

(一)因法定原因(不可 )解除

1、开航前

(1)船舶因军事行动有被捕或被劫夺的危险

(2)始发港或目的港被宣布封锁

(3)船舶因与承运人或旅客无关的原因被政府扣押

(4)船舶被征用或灭失

2、开航后

船舶因不可抗力而不能驶抵目地港,承运 人应将旅客送至预定的中途港或就近港口或始发港,并退还全程票价减除旅客所乘区段票价。

(二)因双方的原因解除

1、旅客在开航前死亡或经医生证明患病不能登船的:解除合同退还票款

2、承运人无故不开航或因承运人原因致使旅客未能登船的:解除合同+退还票款+赔偿损失。

3、旅客在开航前,以承担一定的票价为条件而任意解除合同。

4、旅客在开航后患病不能继续乘船的:解除合同+退还未完成部分航程的运费。

5、开航后,承运人不按照约定将旅客运至目地港的: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四、海上客运合同的元首条款Art126

1、免除承运人的法定责任的

2、降低本法所规定的承运人责任限额的

3、对本法规定的举证责任作出相反规定的

4、限制旅客提出赔偿请求的权利的

第八章 海上拖航合同

第一节 概念和法律特性

一、概念 Art 155

承托方用拖轮将被拖物经海路 从一地拖至另一地,而由被 拖方支付拖航费的合同。

二、法律特性:

1、当事人:承施方、被施方

2、对象:被施物

3、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4、高速依据以合同条款为主

第二节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承施方

1、提供约定的适航、适拖之拖船——首要义务(起施前和起拖时)

2、在约定的起拖日起拖

3、负责指挥拖航作业

4、合理尽速、正当航行、按约定时间完成

5、交付被拖物Art160

6、承担拖船营运费用

7、收取拖航费 注意:Art160

8、留置权 Art161

9、免责权Sec2,Art162

二、被拖方

1、提供约定的适拖之被拖物——首要义务

2、在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被拖物

3、服从拖船船长的指挥

4、保证港口安全

5、支付拖航费和其他费用

6、及时接受被拖物

第四节 损害赔偿责任

一、承拖方与被拖方之间

“指挥原则”、“过失原则”、二者兼有 我国Art 162:不完全过失原则

二、承拖方、被拖方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Art 163

1、过失责任、连带责任原则:不得援引Art162免责

2、拖航合同中的约定对第三人无效

3、内部按各自过失比例分担

Case 14被拖物的适拖性

原告A公司是一家保险公司,被告B公司是一家船务公司,原告是C公司的保险人。1993年2月20日,C公司以73万元人民币购买了一艘海鲜舫。2月18日,海鲜舫被拖进某造船厂进行改装和调整结构。22日,中国船级社签发《船体技术状况检验报告》,确认该船技术状况正常。3月13日签发《适拖证书》。3月10日,C公司和被告签订港船93-048《拖航协议书》,协议书第4条约定:在拖航过程中,海鲜舫如发生事故,被告B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拖航过程中,海鲜舫因漏水沉没。交通部广州海上安全监督局在《沉没事故调查报告》的事故原因分析中认为:“该船因船体潜在缺陷破漏进水而沉没”。保险公司在赔付了C公司后取得代位求偿权。1993年6月29日,原告接受了C公司的委付,于9月2日将海鲜舫残骸以6万元人民币卖出。

原告于1993年8月5日向海事法院起诉,认为C公司与被告签订的《拖航协议书》第4条规定:在拖航过程中,海鲜舫如发生事故,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违反海商法有关规定,应属无效,而且被告在拖航过程中有严重的过失行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729900元及利息,并承担西安诉讼费用。

被告答辩为:本案是海上拖带大型水上装置的特殊拖带,C公司与被告签订的《拖航协议书》合法有效;海鲜舫处于不适拖状态,其沉没原因已经广州海事案例监督局调查,为船体潜在缺破漏进水所致;海鲜舫沉没后,被告已尽谨慎处理之责,海鲜舫事故的一切责任应由C公司承担;故被 告不承担海鲜舫沉没的赔偿责任。

分析案情,说明你的判断。

一、海上拖航的标的:

1、非机动船

2、漂浮物体

3、机动船舶在靠离码头或推动自航能力而需要的拖航

二、被拖物的适施性

由被拖方负责

本案中,海鲜舫不适拖。

三、有关承拖方不承担责任的约定的效力

Art162——过错责任原则。

是任意性规范,如当事人有约定的,从约定。

承拖方只提供施力,对被拖物及被拖物上揟载财产的收受、运送、照料、保管等环节均不负责。——与海上货运不同之处。

故损失由被施方自行承担。

第九章 船舶碰撞

第一节 法律概念

一、概念和构成要件

(一)传统概念

1、广义

船舶之间

实际接触

可以发生在任何水域

必须有损害后果

2、狭义

船舶仅指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

水域仅指海上或与海上初二可航水域

(二)新概念

1987年《里斯本规则》

1、船舶外延扩大:海船、内河船舶、军事及政府公务船舶、不可航的机器、井架、平台等非船舶。

2、船舶之间无须实际接触

3、须有当事船的过失

(三)我国《海商法》概念:Rrt 165、Art 170

1、必须发生在船舶之间

(1)海船之间

(2)海船和非用于军事或政府公务的舰艇之间

2、以实际接触为原则(Art 165)、以非实际接触为补充(Art 170)

3、须发生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4、直接碰撞不以过失为条件

间接大前提以过失为条件

5、须有损害后果

二、种类

(一)直接碰撞与间接碰撞

(二)过错(故意、过失)碰撞与非过错(不可抗力、意外事故、不明过失)碰撞

第二节 国际公约

一、1910年碰撞公约——最重要的

主要贡献:按过失的比例确定碰撞责任

二、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确立了5项规则:

1、保持正确瞭望

2、使用安全航速

3、给他船让路

4、正确显示号灯和号型

5、正确使用声号和灯号

三、1952年统一民事管辖权公约

四、1952年统一刑事管辖权公约

第三节 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责任

一、归责原则:过失原则(无免责条款)

二、构成要件

(一)行为的违法性

(二)主观过失

(三)损害后果

(四)因果关系

(三)、赔偿责任的承担

(一)有过失

1、单方过失Art 168

2、互有过失Sec 1,Art 169

(1)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的:Sec 2,Art 169

(1)造成第三人人身身亡的:Sec 3,Art 169

(二)无过失:各方自行承担

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无法查明的原因。

四、赔偿责任的适用原则

(一)恢复原状原则

(二)赔偿实际损失原则

(三)扩大的不合理损失不予赔偿

Case 15

2002年7月21日晚,英国籍船舶“麦蒂斯”轮驶入中国黄博港,当时航速12海里,航向自东向西。当时中国籍船舶“太丰”号也正自黄博港驶出,航速17海里,航向偏东北方向。两船在黄埔港驶出,航速17海里,航向偏东北方向。两船在黄埔港外相遇,当时船舶牌天气晴朗、能见度好的环境,两船的航线路线形成交叉相遇局面。“麦蒂斯”发现“太丰”号后鸣笛示意,但“太丰”号继续航行,并没有改变航向的意图。两船越驶越近,已形成紧迫局面,“麦蒂斯”连续向“太丰”号发出“紧急避碰”规则的信号,但“太丰”号毫无反应。此时,“麦蒂斯”为避免与“太丰”号碰撞,采取了向右转的避让措施,而“太丰”号向左避让,结果抢越了“麦蒂斯”的船首,两船发生碰撞。

“麦蒂斯”向“太丰”号提出损害赔偿请求遭到拒绝后,诉至我国海事法院。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第十五条 交叉相遇局面

当两艘机动船交叉相遇致有构成碰撞危险时,有他船在本船右舷的船舶应给他船让路,如当时环境许可,还应避免横越他船的前方。

拖航分类:拖带、顶推、傍拖

被拖方首要义务包括:1、约定的被拖物

2、拖航准备

3、如实提供被拖物情况

4、适拖证书

5、“谨慎处理”

间接接触:浪损(WOVE Damage)

直接损失赔偿原则:1直接发生的

2紧接发生的

3合理预见的

第七章 海难救助

(salvage at sea)

孤独的大海上,深不可测的,是人类的虚荣。——〈英〉哈代

第一节 概述

一、概念 Art 171

二、立法沿革

三、法律性质

四、种类

(一)纯、合同、强制、义务

(二)救助、救捞

(三)拖航、搁浅、抢险、守护、灭火、打捞

第二节 构成要件

一、救助对象

(一)范围:船舶、属具、货物、设施、装置等各种海上财产,但一般不包括军用和政府公务目的的船舶。

不包括单纯对人的救助。

(二)救助对象处于海上危险之中

二、救助主体须为独立的第三人:(例外:姐妹船Art191)

三、救助人自愿实施的救助行为

不承担法定的或救助合同以外的其他约定的义务

四、发生在法定水域内

五、救助产生了救助效果(产生救助报酬请求权的要件)

例外:Art 179

第三节 国际公约

一、《1910年救助公约》

原则:1、以人道主义救助人命原则

2、无效果、无报酬

3、救助合同的公平原则

4、报酬确定的原则

二、《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

(一)产生背景

1、救助标的的变化

2、海上风险的变化:救助标的本身的风险越来越大

3、“无效果、无报酬“的变化

4、“阿莫柯止地兹’(Amoco Cadiz)案

(二)主要内容

1、扩大了适用范围

(1)在成员国内提起的诉讼、仲裁

(2)水域扩大:任何水域

(3)标的范围扩大

船舶:不受形状、吨位和用途的限制

财产:任何海上财产

2、增设了特别补偿条款

救助了危及环境的船、货,但报酬<花费

(1)无论效果如何,可向船舶所有人要求相当于该费用的特别补偿

(2)保护了环境,特别补偿可增至该费用的130%

(3)保护了环境,法院或仲裁机构可将特别补偿增至200%

第四节 海滩救助合同

一、种类和形式

(一)种类

实际费用合同、“无效果、无报酬”合同

(二)形式LOF

二、订阅和变更

1、订阅形式:书面、口头或并存

2、成立时间:Sec1,Art 175

3、订立人资格:Sec2,Art 175

4、变更:Art 176

三、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救助人

1、谨慎救助 2、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 3、寻求他人援助4、接受救助方合理的增加其他救助人的要求 5、在安全地点如实移交获救财产

(二)被救助人

1、与救助方合作 2、防止和减少环境污染 3、及时接受获救财产 4、根据救助方的要求提供担保 Art188、Art190 5、支付救助款项

第五节海难救助款项

一、确定原则

1、鼓励救助、丰厚性——首要准则

2、报酬不超过获救财产价值

3、救助人有过失应相应减免报酬

二、“救助效果”:财产救助

(1)最终效果

(2)可以是部分遇险财产获救

(3)实质性贡献(不一定是有形的)

(4)实质性效果

三、人命救助的报酬?

(一)争议

1、否定说

(1)基于道德的 (2)基于法律的

2、绝对肯定说

3、相对肯定说

(二)相对肯定说——Art 185、180

是对救助人的奖励,对被救人来说,不产生私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

1、人命救助方酬金由获救财产所有人,而非被救者负担

2、不以取得救助效果为要件

四、救助报酬的确定因素:综合考虑二期因素Art 180

五、特别补偿

(一)定义Sec1,Art 182

(二)确定

1、救助费用 ←三项“合理费用”Sec3,Art 182

2、特别补偿支付金额=救助费用-已获得救助报酬(Art 180)

3、增加额:取得了防止或减轻环境污损效果的,增加部分可达到救助费用的30%、但最高不得超过100% Sec2,Art 182

海上救助:marine risks

海上风险要求:1.real

2.程度

3.不论原因

无效果、无报酬:No care,no pay

LOF:Lloydis Open Form9(劳氏合同)

救助效果:Vseful resul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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