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式联运合同纠纷的案例评析
作者:沈美琳
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16期
一、案情简介
明月公司、和风公司于2008年4月14日签订《货物运输代理合同》,明月公司委托和风公司以每吨480美元的价格将约1,000吨焦炭从天津新港经南非德班运至刚果(金)Likasi。双方约定运费分三笔付清,交运货物时付50%,货到南非德班港后五日内付40%,其余待货物运抵目的地后支付。明月公司所付运费包含货物在德班港口卸货、堆存及装载到陆路运输车辆上的相关费用。
明月公司于2008年4月30日将1,030吨焦炭在天津新港交付和风公司。2008年5月27日,货物运至南非德班港口,之后未继续运输。明月公司于2008年7月7日将第二笔运费支付给和风公司。双方曾就运费、继续运输以及堆存费等相关费用的支付问题多次沟通。2008年5月29日,和风公司发给明月公司传真,要求明月公司支付案外运输事项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并称如不付清费用,将停止运输。2008年8月5日、9月2日,和风公司两次以国际油价的变动导致陆运费用上涨为由书面要求明月公司增加运费至536美元/吨,明月公司未予回复。2009年2月,和风公司通过其在南非的代理公司安科塞斯国际货运公司[ACCESS FREIGHT INTERNATIONAL(PTY)LTD]支付滞箱费、堆存费、仓储费、海关监管费共计166,981.71美元。
和风公司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由于明月公司迟延支付运费,导致货物在南非德班港口堆存并产生了大量的滞箱费、堆存费、仓储费、海关监管费,和风公司垫付上述费用共计166,981.71美元,请求法院判令明月公司支付上述费用(按起诉日美元汇率折合1,140,969.33元人民币)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自2009年2月13日起至实际支付时止),本案诉讼费用由明月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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