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拉克石油技术服务合同模式再析
吕儒红
【摘 要】伊拉克石油技术服务合同是国际油气开发和管理的一种重要模式.根据技术服务合同项目运行5年多来的管理实践和作业经验,对技术服务合同的关键内容和核心机制进行了较为深入和细致的梳理研究,包括管理架构设置,合同高峰产量目标,项目采办程序、审批及原产地,限产补偿机制,成本回收和提油销售安排以及当地法律遵守几个方面,为中国石油企业及其他企业进入伊拉克油气市场、开展投资项目提供借鉴和参考.
【期刊名称】《国际石油经济》
【年(卷),期】2016(024)007
【总页数】6页(P59-64)
【关键词】技术服务合同;管理架构;高峰产量;成本回收
【作 者】吕儒红
【作者单位】中国海油伊拉克有限公司
【正文语种】中 文
伊拉克原油资源丰富,储量居世界前列。萨达姆政权被推翻后,为尽快提高其石油产量、扩大国际市场份额,伊拉克开展了多轮对外油气田项目招标,并与各大国际石油公司签署了以技术服务合同(TSC)为主体的合同。从合同签署至今,这些油气田的对外合作项目已经运行了5年甚至更久的时间。
与产品分成合同相比,在技术服务合同模式下,投资方所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小,资源国对项目开展和合同执行的控制力更大,并且由于主要采用成本回收和报酬费用的形式,相对于产品分成合同的产量分成机制来说,受国际油价波动的影响要小一些。对于技术服务合同的一些基本内容和主要条款,笔者之前做过较为系统的分析。然而在这些年的项目运行实践中,技术服务合同中的一些关键内容和核心机制的作用和效果更广泛和深刻地显现出来,尤其是在伊拉克局势趋于动荡、国际油价急剧下跌的背景下,对技术服务合同进行再度回顾和剖析非常必要。
伊拉克技术服务合同设置了包括油田作业机构(FOD)、联合管理委员会(联管会)、承包商、主承包商、伊拉克国家石油公司等复杂的作业执行、决策和监管机构。油田作业机构为油田作业者(Operator),负责开展油田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及各项作业活动。主承包商作为各承包商的代表,对油田作业机构进行管理、监督,确保油田作业有效开展。联管会作为油田作业的决策机构,负责审批油田作业的重大事项包括预算、年度工作计划、会计体系、采办程序、一定金额的单项采购或分包合同的授予、人力资源方案和组织架构等,体现来自各个层面的利益诉求。对于重大事项,例如复产方案、增产方案、特别重大金额的采购等,则需要报送伊拉克国家石油公司审批。
此种协议安排,既具有其他类型石油合同下相关架构和权限配置的共性,也具有其自身的特点。尤其是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油田作业机构,作为伊拉克政府在招投标时预置的一个必须安排,既为各方的共同合作提供了一个较好的平台,也给油田作业和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复杂度。例如,在执行过程中,伊拉克国家石油公司常常按照旧思维将油田作业机构视作其下属部门或者事业部进行管理,在作业活动指令、伊方人事安排等方面经常通过伊方内部公司程序强行推进等。对此,一方面需要明确油田作业机构作为作业者的角色,建立和完善自身制度程序,由其开展具体的油田作业活动;另一方面根据技术服务合同,油田作业机构的成立并不免除承包商达到产量目标的义务,因此需要加强主承包商对油田作业机构的控制、管理和监督,以保障油田的作业开展和产量提高,此外主承包商还需要代表油田作业机构对外签署采办合同等。
在技术服务合同实际执行过程中,经常出现伊拉克国家石油公司过度参与和干预油田作业的行为,包括通过油田作业机构中的伊方人员进行不必要的干预和审批,通过联管会中的伊方成员(尤其是联管会主席)对油田作业构成不合理的影响和控制等。这些都需要承包商在执行过程中明晰技术服务合同下的界面和权限,对于不合理的干预行为应予以反驳和质疑,尽可能地确保承包商的权限和利益不受损害。
在技术服务合同中,影响项目经济效益的具体指标包括产量目标、桶油酬金、基础产量递减率、R系数、P系数、限产补偿、伊方权益份额、所得税、合同期限、合同区块范围、签字费、技术培训奖学金基金等各方面。关于产量目标,技术服务合同中设置了两个关键性的指标,一个是增产目标(Improved Production Target,IPT),另一个是高峰产量目标(Plateau Production Target)。增产目标用于确定石油成本费用回收时间和报酬费用的起算时间,一般设定在初始产量的110%。对各大国际石油公司来说,增产目标越早实现越好,否则投入的大量石油成本难以及时回收,也无法充分获得报酬费用。从实际情况来看,增产目标通常较容易实现,高峰产量目标则成为目前摆在各大在伊投资的石油公司面前的重大问题。
从技术服务合同条款来看,高峰产量目标的内容及作用主要体现在:1)明确油田所需要达到的高峰产量,这是承包商和伊拉克国家石油公司共同努力需要达到的目标,从而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2)在无法达到该目标时,将适用P系数进行惩罚。P系数为实际净产量与高峰产量目标之比,且不得超过1。在规定期限届满、进入稳产期后,如果无法达到高峰产量目标,则会导致桶油酬金根据P系数进行调整,产量越低于高峰产量目标,桶油报酬将越低。3)如果未能达到高峰产量目标,有可能被认为违反了合同的实质义务,从而构成违约,伊拉克国家石油公司有权终止合同。最后一条具有一定的争议性,虽然技术服务合同中的终止条款明确了伊拉克国家石油公司在承包商实质性违反合同义务时有通过一定程序终止合同的权利,但从P系数的适用角度来说,也可以认为各方对未能达到高峰产量已经做了明确的惩罚约定,默示排除了终止条款的适用。在实践中,伊拉克政府也非常谨慎地使用终止条款,目前尚未听闻伊拉克政府主动终止技术服务合同的情况发生。
当初伊拉克政府在开展油田对外招标时,就对未来伊拉克的原油产量做了非常乐观的预估,期望在2017年达到1200万桶/日,这也与招标后与各家所签署的合同高峰产量目标相吻合,各中标油田的高峰产量目标之和接近1200桶/日,实现期限基本在2017年左右。然而,伊拉克落后的基础设施、受限的外输条件、国际市场的消化能力、油价的巨幅波动等各种因素,使得这一乐观估计从一开始就是一个备受质疑的预测。2010年国际能源署(IEA)就预估伊拉克的原油产量在2020年才能达到480万桶/日,到2035年达到700万桶/日。各大国际石油公司对于各自投标时所承诺的高峰产量目标充满了矛盾的心态,虽然知道困难极大,但为了中标进入伊拉克市场,不得不做出乐观的承诺。因为在投标时,投标参数就集中在高峰产量目标和桶油报酬等,定量评标公式为:评标分数=(高峰产量目标-初始日产量)×(100-桶油报酬)。因此出现了各公司难以在约定期限内实现高峰产量目标的情况。
由于高峰产量目标的期限越来越近,而油田产量与之差距甚远,因此各大国际石油公司都逐步围绕调减高峰产量目标(或延长实现期限)等与伊拉克政府展开谈判,要求修订技术服务合同。其实对在伊投资的国际石油公司来说,调减了高峰产量目标,各油田原来经济评价和投资决策所依据的产量期望值也将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其经济效益降低。但在产量提高已经无法达到投资时点预估的情况下,如果再不调减高峰产量目标,则会因受到P系数调整等而雪上加霜。伊拉克政府也认识到,在现实的国内基础设施以及国际原油市场变化等条件下,原先设定的高峰产量目标确实不切实际,也在各大国际石油公司的压力下逐步开展商谈。因此,针对高峰产量目标问题,承包商可以根据技术服务合同中的经济稳定性条款等推动重谈,目前已经有一些油田得到了批准,可以修改高峰产量目标,还有一些正在谈判中。
高效的项目采办是各项作业活动开展的前提和保障。技术服务合同通常只附有会计程序而没有采办程序,并规定采办程序的审批权限在于联管会。在联管会通过采办程序后,主承包商应代表油田作业机构按照采办程序执行,开展招投标活动,对外签署采办合同。
在实际合同执行过程中,伊方经常会不顾已经批准的采办程序,参与和控制采购申请、招标、评标、谈判、合同签署等各个环节,导致采办程序中主承包商的权益受到影响,采办进程严重拖延,从而影响油田整体作业进展。伊方也经常提出对一些资格预审时未获通过的投标方进行开标评标、开标后降价、不按照评标结果授标等不合理甚至不合规的要求。更为甚者,伊方在认为已经批准的采办程序无法体现其目的时,强行要求修改采办程序,否则停止所有采办活动。针对这些与技术服务合同和国际惯例不符的情况,需要根据技术服务合同对相关权限、程序的规定,结合特殊的实际情况予以具体处理。
从采办审批的角度来说,根据技术服务合同,各个层面都有自身的审批权限。例如,在米桑油田群项目中,油田作业机构有权审批金额在2000万美元以下的采购,联管会有权审批金额在2000万美元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采购,伊拉克国家石油公司有权审批金额在1亿美元以上的采购。然而在实际运作中,伊方一方面对于2000万美元以下的采购进行各种形式的审批设槛,干预油田作业机构的决策;另一方面对于金额重大的采购或者特定性质的采购,逐级报送伊石油部等政府机构,严重拖延审批时间。笔者所在项目就曾经历钻井合同上报后,拖延一年多才完成审批,极大地阻碍了项目进展和产量提高。再如,对于单一来源采办方式等,不论金额大小均要上报伊石油部审批,导致一些日常维修的备件采购都需要等待石油部漫长的审批。
原产地的限制和产品歧视也是影响项目进展的一个重要方面。伊拉克政府对于原产地的限制,并不是以成文法规条文形式出现,而是基于内部决定基础上的政策要求,常常令承包商无所适从。例如,伊拉克国家石油公司经常发函转达伊石油部的要求,对于井口、采油树、套管等物资禁止采购原产地为中国的产品;对于原产地为沙特阿拉伯的套管等物资也或明或暗地予以限制。伊方固守从美、欧、日采购重要物资和设备的陈旧观念,接受中国产品的进程非常缓慢。根据一份伊拉克石油部内部会议讨论的文件,伊石油部长仍然坚持采购西方产品,对于中国产品虽然没有完全否定,但要求提供严格的质量保障,甚至要求20年的质保期。虽然伊拉克驻华大使也表示会推动中国产品不受歧视地进入伊拉克,但这个过程势必会非常艰辛。由于伊拉克目前尚属于世界贸易组织(WTO)观察员国,因此对于原产地等非关税壁垒难以从国际规则上进行解决。对此,承包商需要提前了解相关原产地政策,在采办过程中予以关注,同时作为中国石油企业,从带动中国企业“走出去”的角度出发,需要与伊方做好沟通解释,尽可能地让伊方逐步接受中国的产品。
技术服务合同对于产量受限的情况作了一定的规定,明确了何种情况下构成可补偿的限产(Curtailment)。主要包括,伊方为减少伴生天然气浪费而要求的减少生产、政府强制限产、在承包商或作业者无过错的情况下外输方未能在外输转移点接收原油导致的限产等。其中对于政府强制限产,应以无歧视的方式在伊拉克境内进行分配。在发生上述情形的期间,高峰产量目标机制中的P惩罚系数暂停适用;各方应立即友好协商,以确定一个尽可能实际的全面补偿承包商的机制,例如调整生产计划、延长合同期限、支付受限产量导致的收入损失等。
虽然技术服务合同作出了限产补偿的规定,但仍然遗留了很多不确定之处,需要在项目运营中予以关注,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如何认定构成限产。虽然技术服务合同条款中做了一定表述,但还是较为笼统,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细化明确。例如,由于巴士拉港口天气原因导致外输受限要求减产、伊方突发事件要求减产等情况,可以认定为可补偿的限产。
2)如何确定产量减少的数量。这一点在实际操作中较为复杂,需要相关技术和生产部门结合油田生产设施、储罐、计量等各方面综合确定,形成计算公式等。
3)如何有效证明限产。需要保留伊方发出的限产指令、要求、信函等,留下沟通记录;如果情况紧急,需要事后尽快和伊方签署确认;定期报送产量时将限产部分单独列入,让伊方汇总确认等。
4)如何具体补偿。这是非常关键的内容,技术服务合同实际上只留下了一个待定的机制,导致了实际执行过程中各方的分歧。从现实情况来看,调整生产计划很可能是必要的,但不能实现损失的有效补偿;延长合同期限似乎远水解不了近渴;要求伊方直接现金支付受限导致的收入损失不太现实。因此,实践中最合理和可行的方式是将受限产量计入技术服务合同中的“净产量”,从而作为增产产量确定报酬费用、提高成本回收上限,以及依据合同约定不适用P系数等。
上述事项一方面需要承包商予以密切关注,做好限产的各项记录、计算、证据保留等工作;另一方面需要与伊方签署必要的计量程序和限产补偿协议等,尽早就如何计算、补偿等达成一致。不过从目前情况来看,伊方对于签署限产补偿协议非常谨慎,并且虽然同意依据受限产量计算报酬费用,但不同意明确作为“净产量”从而提高成本回收上限。这需要承包商与伊方逐步开展补偿机制和相关协议的谈判,确保在限产情况下承包商的权益不受损害。
从技术服务合同的性质来说,成本回收是确保承包商的经济利益和投资安全的基础,因此成本回收的确认、方式、限制、时间、定价机制、提油销售等对承包商来说非常关键。虽然技术服务合同中对此作了一些较为明确的约定,但在某些方面仍然缺乏对承包商的足够保护,在执行过程中也经常出现侵害承包商利益的情况。
从发票审批的角度来说,伊方在实际操作中经常在发票审批和审计中提出各种不合理的质疑,导致对成本回收产生影响。根据技术服务合同,如果伊方对承包商发票中的任何成本或费用有异议,将告知承包商,在该争议解决之前伊方需要支付所有的无争议金额和争议金额。在技术服务合同签订后,伊方一直希望签署一份发票程序协议,其中有一项就是试图将技术服务合同中的上述“先付款后争议”机制修改为“先争议后付款”机制,由于各油田的抵制而一直没有签署。但在实际操作中,伊方经常不顾合同条款的要求,对于其认为有异议的金额直接予以扣减,不予回收。
从审计角度来说,伊方对于采办、合同、作业活动等各方面进行非常详尽的审计,并且经常不顾技术服务合同中对于职责、权限的规定,要求许多无需伊方签字审批的文件必须经过伊方审批同意,才能认可相关费用,计入成本回收,导致反馈到前端作业中伊方的控制力不断加大。此外,伊方在开展审计的过程中,由于审计手段落后、效率低下,对油田作业也产生一定影响。
从成本回收方式来说,根据技术服务合同,附加费用(Supplementary Fees)以原油方式回收,或者根据伊拉克国家石油公司的情况选择以现金方式回收,当伊方无法以原油方式提供回收时则只能以现金方式回收;服务费用(Service Fees)同样如此。此种安排虽然给予了承包商现金回收的选择性,但从伊拉克本身资金短缺、预算吃紧的情况来看,如果选择现金回收必然带来无法预估的拖延和风险。因此,目前各大油田基本都选择原油回收方式。
从成本回收的上限来看,附加费用支付的上限为递减折算后的基础产量的10%,服务费用支付的上限为增产产量部分的50%。此项规定一方面要求承包商尽可能地提高产量,另一方面也对可实现的费用回收金额构成了较大的限制。对于因各种原因导致产量无法显著提高的油田,增产部分的产量势必构成服务费用回收的关键制约,服务费用则是油田投资的主要部分和报酬利润的来源。从目前情况来看,这一上限设置产生了超出原本预计的重大不利影响,加大了承包商的资金暴露风险,这需要承包商尽可能地提高产量来保障成本回收的及时实现。
对于当期无法回收的成本,技术服务合同做出了对承包商不太有利的规定。对于未能支付的附加费用,按照LIBOR+1%计算利息;对于未能支付的服务费用,则没有任何利息约定。同时,在伊方一直拖延不予支付时,也没有相关的迟延违约金、损害赔偿、中止履行合同或者终止合同的约定,这对于承包商来说构成很大的风险,却无法寻求相应的补救措施。
如果说前述由于上限规定无法及时实现回收还取决于产量等相对具有可实现性的因素,那么在油价低迷、伊拉克政府资金短缺的情况下,伊拉克政府经常直接地不予分配提油或无限期推迟,导致承包商被动地无法实现成本回收,难以有效保障自身权益。对此,承包商需要与伊方密切沟通,尽最大努力要求和说服伊方尽早分配和提油回收。
从提油销售实现环节来说,根据技术服务合同以及与伊拉克国家石油销售公司(SOMO)签署的原油销售协议,应按照伊拉克原油OSP官价交付原油给承包商作为成本回收。然而从2015年初开始,根据所产原油品质和市场价格情况,伊拉克将原油品种做了拆分,由原来的单一巴士拉轻质原油变为巴士拉轻质原油和巴士拉重质原油,对于一些油田只分配重质原油。由于国际油价持续低迷,加上市场对重质原油的接受度不高,导致承包商在以OSP官价接收原油后,在市场上只能以较大的贴水卖给下家,在销售环节出现重大亏损。对此,需要承包商根据技术服务合同中的经济稳定性条款等,结合实际销售环节的风险,向伊方争取必要的损失补偿。
根据伊拉克技术服务合同,承包商和作业者要在各方面遵守“法律”规定,并在分包合同中也明确分包商应遵守“法律”规定。根据定义条款,技术服务合同中所称的“法律”包括伊拉克所实施、颁布、发布、公布或批准的任何宪法、法律、命令、决议、法规、法令、规定、指引、指令、协议、法典、规则、禁令和最终判决,以及不时的修订或废止等。
此种定义下“法律”的范围非常广泛,导致实际的石油作业中受到伊拉克政府很多规定的限制。例如,经常出现伊拉克国家石油公司转来伊拉克石油部的一纸文件指令或者通知,要求遵照执行,而承包商或作业者又难以找出充分依据来拒绝执行,致使很多作业活动受到影响。当然从技术服务合同本身来看,制约性地规定了法律稳定性条款,即如果由于合同生效日之后法律的变化等,导致承包商的经济利益受到实质性的不利影响,各方应就修改技术服务合同相关条款达成一致,以维持承包商的经济利益。然而这种稳定性条款本身在效力和操作上就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更不要说实践中难以具体量化证明石油部的某一指令或指示是否和何种程度上对经济利益构成不利影响。
伊拉克政府还经常将一些本不应适用于技术服务合同下油田作业项目的法律规定强行推行到项目作业及采办中。例如,伊拉克石油部及伊拉克国家石油公司坚持要求油田采办活动遵守伊拉克的“政府采购法”,签署和履行采办合同时适用“伊拉克执行政府合同规则”等。其实从这两部法律自身的规定来看,适用的是政府采办和政府合同;而国际石油公司投资油田开发生产,并进一步从国际市场招标采购物资、设备或服务的行为,属于非政府主体的经济活动,与伊拉克政府的行为有着明显的区别。笔者所在项目遇到此类情况时,也曾通过当地律师对此问题做过研究分析,结论是从规定来看确实不应适用,各大国际石油公司也在争辩抵制,但由于石油部所代表的伊拉克政府一直坚持适用,如果断然不遵守可能导致一定的潜在风险。这些规定对项目具体的采办活动和分包合同等产生了非常不利的影响,下面简单例举两个方面的问题来说明此类不利影响。
首先是关于迟延违约损害赔偿金。根据2008年的“伊拉克执行政府合同规则”,要求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不超过合同金额10%的迟延履行违约损害赔偿金或者迟延罚金。这样一种替代合同意思自治和实际项目情况的一刀切规定,在实践中会带来很多的问题。例如,对于一个非常重要的分包合同或者与其他油田作业密切相关的分包合同,仅仅约定10%的迟延履行损害赔偿金,可能完全无法弥补分包商严重延迟履行时所带来的各种损失等;而对于一些不适用迟延损害赔偿金的合同,强行规定这一条款又会带来合同条款上的多余甚至矛盾。
其次是关于分包合同中的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在油田作业的采购分包中,由于伊拉克当地资源匮乏和市场落后,需要面向国际市场引入各类承包商或服务商。这些政府采办和政府合同的规定中,要求采办合同一律适用伊拉克法律,并且争议解决的管辖机构是伊拉克法院。虽然技术服务合同本身作为项目核心协议适用东道国伊拉克的法律无可厚非,但如果种类繁多、覆盖面广的各类采办合同都要求适用伊拉克的法律并只能在伊拉克法院诉讼解决争议,则很多国际一流油田服务商或大型设备供应商都难以接受,从而导致采办资源和合同谈判受到很大的影响。
对于上述问题,一方面,承包商需要尽可能地以合理方式应对伊拉克石油部等简单粗暴的指示或要求,最大程度上控制伊拉克的各种单方行为对油田作业和经济利益的影响;另一方面,需要据理力争,对不合理的要求在可能的范围内予以回应,同时梳理分析相关规定,在各项作业活动中控制风险,尽量减少分歧。
除了上述对技术服务合同在执行过程中的关键要点和核心机制的分析,在实践中还有很多相关条款和实际情况也会对油田作业产生重大影响。例如,当地市场和商业环境落后、基础设施匮乏、清雷作业滞后、电力供应不足、外输管道和输送能力制约、伴生天然气处理安排、不可抗力和紧急撤离、劳动法的强制性规定、本地化要求等等。限于篇幅,本文不再赘述。
综上所述,伊拉克技术服务合同在合同执行过程和油田作业中凸显了诸多内在机制和关键条款的潜在风险,对中国投资者来说需要加以密切关注。通过对实践中的主要矛盾和核心问题进行梳理和总结,希望为中国石油企业及其他企业进入伊拉克油气市场、开展投资项目提供借鉴与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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