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国际贸易实务
国际贸易实务(进出口)案例集第一篇商品的名称、质量、数量和包装案例1案情简介:
出口合同规定的商品名称为“手工制造书写纸”。买主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该货物部分工序为机械操作,而我方提供的所用单据均表示为手工制造,按该国法律应属“不正当表示”和“过大宣传”,遭用户退货,以致使进口人蒙受巨大损失,要求我方赔偿。理由有二:(1)该商品的生产工序基本上是手工操作,在关键工序上完全采用手工制作;(2)该笔交易是经买方当面先看样品成交的,而实际货物质量又与样品一致,因此应认为该货物与双方约定的品质相符。后又经有关人士调解后,双方在友好协商过程中取得谅解。对此,希予评论。要点评析:
本案例合同中约定采用“手工制造”商品制造方法表示商品品质,是属于“凭说明买卖”的一种表示方法。从各国法律和公约来看,凭说明约定商品品质,卖方所交商品的品质与合同说明不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本案我方从根本上违反了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品质说明,从而构成卖方的违约行为,应承担所交货物与合同说明不符的责任。同时贸易中如果采用样品表示商品品质需要在合同中明示或默示地做出具体规定,而本案例中合同中没有明确表示双方是采用样品成交,所以我方所说的实际所交货物与样品一致不能称为拒付理由。
本案例交易产品在实际业务中不可能采用全部手工制作,应该在合同中标明“基本手工制造书写纸”,以免双方产生争议,与实际所提交产品品质完全吻合。案例2案情简介:
买方向卖方订购50公吨货物,合同规定A、B、C、D、E五种规格按同等数量搭配。卖方按照合同开立发票,买方凭发票和其他单据付了款。货到后发现所有50公吨货物均为A规格,买方只同意接受其中的1/5,拒收其余的4/5,并要求退回4/5的货款。卖方辩说,不同规格搭配不符合合同,只能给予适当经济赔偿,不能拒收,更不能退款。于是诉诸法院。你认为法官该如何判决?理由何在?要点评析:
法官应该判买方有权拒收4/5的货物,要求卖方退回4/5的货款,还可以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因为合同中的规格和数量条款属于合同的主要交易条款,卖方违反了规格和质量规定,按照《公约》规定,属于根本性违约,受到损害的买方不仅可以拒收货物,而且还可以提出索赔。本案例合同中要求卖方对于ABCDE五种规格货物按照同等数量搭配,但是卖方都提供同样规格的A货物,属于违反货物规格的规定,相当于所有货物只提交了1/5符合合同约定,违反了合同中的数量条款。案例3案情简介:
合同规定水果罐头装入箱内,每箱30听。卖方按合同规定如数交付了货物,但其中有一部分是装24听的小箱,而所交货物的总听数,并不短缺。可是,买方以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为由拒收整批货物,卖方则坚持买方应接受全部货物,理由是经买方所在地的公证人证实:不论每箱是装24听或30听,其每听市场价格完全相同。于是引起诉讼。对此,你认为法官应如何判决?依据何在?要点评析:
根据《公约》规定,卖方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品质规格交货,并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包装或者装箱,如果没有按照规定,卖方需承担违约责任。
通常合同中的包装条款针对包装方式或包装材料的规定,对于每个包装的数量,属于双方特殊的约定。如果双方约定卖方没有按照规定数量装箱,买方有权拒收货物,则本案例中买方可以拒收整批货物。但是案例中只是约定每箱的听数,一般认为卖方属于一般违约,所以买方只能提出索赔,不能以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为由拒收整批货物。案例4案情简介:
我国某出口公司与某国进口商按每公吨500美元的FOB价格于大连成交某农产品200公吨,合同规定包装条件为每25千克双线新麻袋装,信用证付款方式。该公司凭证装运出口并办妥了结汇手续。事后对方来电,称:该公司所交货物扣除皮重后实际到货不足200公吨,要求按净重计算价格,退回因短量多收的货款。我公司则以合同未规定按净重计价为由拒绝退款。
要求:分析该公司的做法是否可行,并说明理由。要点评析:
我方拒绝退款的做法不正确。因为根据《公约》的规定,若合同中没有明确采用毛重还是净重时候,应该采用净重作为该批货物的重量标准。我方实际交货不足200公吨,应该退回多收的货款。案例5案情简介:
某出品公司向美国出品自行车3000辆,合同规定黑色,墨绿色,湖蓝色各1000辆不生分运,发运时始发现墨绿色的库存仅有950辆,于是便以黑色车50辆顶替,问这样有无问题要点评析:
我方采用黑色自行车顶替墨绿色的,可能会导致对方拒收并提出索赔因为货物颜色属于货物规格,根据《公约》规定,若卖方违反货物规格的规定,属于严重违约,受到损害的对方不仅可以解除合同,并且可以提出索赔。案例6案情简介:
某笔交易合同订明由我方提供双层旧麻袋装,装船时,因缺这种麻袋就自行换成单层新麻袋,也没有要求对方额外支付费用,但对方认为我方包装不符规定,向我方索赔。请问对方是否有理?要点评析:
对方要求是合理的。因为提供的包装没有按照合同中约定的包装方式,属于违约,对方可以就此提出索赔。案例7案情简介:
我国内某单位向英国出口大豆一批,合同规定水份最高为14%,杂质不超过2.5%,在成交前我方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我方又电告买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当货物到达英国后,买方提出货物与样品不符,并出示相应的检验证书证明货物的质量比样品低7%,并以此要求我方赔偿15000英镑的损失,请问:在此情况下,我方是否可以以该项交易并非凭样品买
卖为由而不予理赔?要点评析:
凡是凭样品成交,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所提供的样品完全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拒收并提出索赔。就本案例而言,成交前我方向对方寄送样品时未声明是参考样品,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样品,由此可知,我方难以该笔交易并非样品买卖为由而不予理赔。案例8案情简介:
中国A公司曾向B外商出售一批农产品。成交前,该公司给外商寄送过样品。签约时,在合同品质条款中规定了商品的具体规格。签约后,卖方经办人员又主动电告买方,确认“成交商品与样品相似”。在货物装运前,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进行了检验并签发了品质规格合格证书。但该批货物运到目的地后,买方认为,所交货物品质比样品低,要求减价。卖方认为,合同并未规定凭样成交,而且所交货物,经检验符合约定的规格,故不同意减价。于是买方便请当地检验机构检验,出具了交货品质比样品低7%的证明,并据此提出了索赔要求,卖方拒赔。由于合同中未规定仲裁条款而发生争议后,双方又达不成仲裁协议,买方遂请中国仲裁机构协助处理解决此案争议。鉴于签约前卖方给买方寄送过样品。签约后,卖方又主动确认“交货与样品相似”且存样已经遗失,故在仲裁机构的协调下,由卖方赔付买方品质差价的办法了结此案。
你认为中国仲裁机构会这样处理的理由如何?我方应该吸取哪些教训?要点评析:
虽然双方合同中并没有明确表示采用样品作为交货品质依据,但是双方成交过程中,我方A公司向对方寄送过样品,并明确告知对方交货品质与样品类似,双方已经事实上形成成交货物品质依据所交货的品质。
由于农产品属于品质波动幅度较大的产品,虽然我方采用相应的品质机动幅度来表示商品品质,但是“成交商品与样品相似”所定标准相对模糊,没有规定相对的机动幅度,而对方商检机构所监测我方实际交货比样品品质低7%,属于较大幅度的出入,同时我方没有留存样品。故我方实际交货和样品存在差异,属于所交货物存在品质缺陷,构成违约,仲裁机构有理由做出上述处理结果。案例9
案情简介:
2003年3月初,山东某乡镇企业与A国的M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烤花生的合同。合同规定出口数量为40吨,采用纸箱装,每箱装10袋,每袋450克。合同规定,付款方式为即期信用证,交货时间为当年的4月30日前,目的港为A国S港。由于M贸易公司对货物的内包装袋不太满意,认为太粗糙,图案不很理想,于是签约时决定使用自己的包装袋。因此,在合同的包装条款中附带了一句:内包装由A方提供。
合同签订后,我方遂抓紧时间组织加工,同时催促A方抓紧运送包装袋。中方于4月15日将货物加工完毕,只等A方包装袋到位,但A方包装袋始终未到。中方多次催促之后,A方提供的内包装终于在4月24日到货。中方立即组织装袋打包,但货物终于没能赶上28号的船期,中方于28日致电A方公司,指出由于A方公司内包装袋的迟交,导致了中方公司不能按时交货,因此要求将交货期改为5月15日之前。
29日,对方回电说:“由于贵方延迟交货已成事实,我方不同意贵方迟交系由我方造成的说法。但我方考虑到贵方的实际困难,要求中方公司在价格上减让10%,否则拒绝改期交货。”中方加工厂在接到对方的电函后,与对方交涉,对方作出让步,同意交货期改为5月15日之前,中方价格减让了8%。考虑到货物迟交已经形成事实,而且货物已经准备就绪,市场行情不断看跌,没有别的选择,只好同意了对方的要求。试分析发生纠纷的原因。要点评析:
本案例中属于由于买方没有及时提供约定包装导致最后我方交货延误。通常交易中商品包装由卖方提供,若买方对于包装有特殊要求,则应该提供或者承担相关的费用。我方在该案例中的失误在于没有能够在合同中明确对方提交货物内包装的时间,导致我方货物准备好了,但是由于对方内包装没有到位,没能够及时出运导致延期,而不得不接受对方降价的要求。案例10案情简介:
有一份CIF合同在美国订立,由美国商人A出售一批IBM电脑给香港商人B,按CIF香港条件成交。双方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对合同的形式及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发生争议。请分析解决此项纠纷应适用香港法律还是美国法律?要点评析:
结论:应适用于美国法律。
理由:合同与美国关系最密切,因为订约地和履约地都在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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