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用车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服务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就运行班车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1.服务项目1.1.甲方为特定目的开通班车服务,乙方为甲方提供班车租赁及驾驶服务。
1.2.特定目的:接送甲方职工。
1.3.班车路线及相关安排见附件《班车服务方案确认书》。
2.服务期限2.1.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起(含当日)至 年 月 日(含当日)止。
2.2.实际服务起始日与上述约定不一致的,根据实际服务起始日结算费用。
2.3.服务到期后,如事实上仍有服务发生的,应按本合同约定执行,但转为不定期合同。
2.4.服务期限内的发车日期安排见《班车服务方案确认书》。
3.费用与支付3.1.服务费用标准
每月服务费用标准:人民币(大写) 元(¥ 元)。
3.2.付款方式
按月支付;每月10日前支付上月服务费用。
3.3.服务费用说明
3.3.1.服务过程中,因运行安排调整等原因经双方协商一致调整服务费用的,则应按双方约定的调整生效日期、调整后的服务费用标准支付服务费用,视为本合同相应修改。
3.3.2.双方约定的服务费用中已包含车辆租用费用、燃油费用、车辆维护保养费用、驾驶员服务费用以及车辆过路、过桥费、高速公路费用等。
双方另有明确约定的,以双方另外约定为准。
3.3.3.甲方变更车辆运行路线、班次、发车时间等事项,或因交通管制、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乙方营运时间、运营里程或服务成本明显增加的,双方应另行协商确定费用。
3.3.4.车辆运行及驾驶所产生的车辆故障修理费、驾驶员违规罚款等由由乙方承担。
3.4.乙方收款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3.5.发票
本合同中约定的价款或交易金额为含税金额,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正规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信息如下:
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电话:
开户行及账号:
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
增值税率:
3.6.保险费:
乙方应办理如下保险并承担费用:
(1)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2)车上责任险(驾驶员险)20万元。
(3)车上乘客座位险(乘员)每座位20万元。
(4)第三者责任保险100万元。
4.班车运行安排4.1.运行安排确认
4.1.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确定班车运行路线、班次、发车时间等(下称“运行安排”),班车运行安排详见附件《班车服务方案确认书》,乙方应按照已确定的运行安排完成班车运行(停车点按公安交管部门规定执行)。
由于交通部门临时规定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按原路线运营的,不属于乙方违约。
4.1.2.甲方为乙方指定每个站点的上下落客地点,但不得指示班车有违法停靠行为,否则乙方有权拒绝,且后果由甲方负责。
4.2.运行安排变更
4.2.1.因接送地点发生变化需要调整运行路线的,甲方应与乙方协商处理。
4.2.2.在运营里程、成本变化不大的情况下的合理运行路线调整,乙方应配合执行。
4.2.3.导致运营里程、成本有明显增加的运行路线调整,双方应协商适当增加费用。
4.2.4.因甲方活动等临时需要改变线路的,在不增加乙方运营成本的前提下,乙方应安排乙方人员予以配合。
4.3.甲方应提供指定位置用于乙方班车的免费日夜停放,但甲方不承担保管义务,班车损毁或失窃的,由乙方自行承担。
5.班车运行异常5.1.班车维修或年审
5.1.1.因班车维修、年审、接受定期检查或经甲方认可的其他合理因素需要原服务班车暂停运行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派出同等标准的班车用于调度,确保每天班车的正常运行,否则甲方有权扣除该车当天的运行费用。
5.1.2.乙方违约自行更换班车的,每次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元,甲方有权从应向乙方支付的服务费用中扣除。
5.2.班车延误或取消
乙方班车因晚点、抛锚、事故、可预见的交通管制以及其他非自然灾害因素不能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到达规定站点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迅速调配不低于同档次要求的车辆顶替以保证乘车人正常使用,造成班车延误的,双方一致同意按照如下约定处理:
(1)延误30-60分钟的,每趟延误甲方应从向乙方支付的费用中扣除200元。
(2)延误60分钟以上或该趟班车取消的,视为该班次未提供服务,且甲方有权从应向乙方支付的费用中扣除500元。
5.3.班车事故或违章
5.3.1.因乙方原因导致乘车人伤亡的,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5.3.2.因乙方交通违章罚款或出现任何交通事故,造成第三方或班车损失或乘车人、驾驶员受到伤害的,均由乙方自行处理和承担所有责任。
5.3.3.因乙方交通违章罚款或出现任何交通事故,造成甲方公司人员、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的责任及费用由乙方负责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不能理赔的部分全部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交通事故的责任及费用,但应配合乙方办理保险理赔。
6.班车车体广告甲方如需乙方班车提供车体广告服务,应由双方另行协商签约处理。
7.甲方其他权利义务7.1.甲方权利
7.1.1.甲方有权查验乙方运营手续。
7.1.2.甲方有权对不称职或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乙方驾驶员进行教育、批评,并有权向乙方提出更换。
7.1.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的挂靠和不符合客运安全要求的班车。
7.1.4.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应支付违约金的,甲方有权从当月应付服务费用中直接扣除。
7.2.甲方义务
7.2.1.由甲方确定乘车人资格。如有必要,甲方可为乘车人配备乘车证。
7.2.2.甲方应采取措施提示乘车人以下事项:
7.2.2.1.爱护班车设施,故意损坏设施照价赔偿。
7.2.2.2.保持车内卫生,不乱扔杂物。
7.2.2.3.遵守交通法规,文明有序乘车。
7.2.2.4.车上严禁吸烟。
8.乙方其他权利义务8.1.乙方权利
8.1.1.对未按要求出示乘车凭证的人员,乙方驾驶员有权且有义务拒绝乘车。
8.1.2.乙方驾驶员有权拒绝乘车人超载,如超员不听驾驶员劝说的,交甲方有关部门处理。因拒绝超载引起的乘车人投诉,甲方可不予扣除违约款,但因超载引起的交警罚款或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8.1.3.如果有乘车人故意打骂污辱驾驶员,乙方可报公安机关处理并同时通知甲方。
8.2.乙方义务
8.3.乙方应严格执行甲方制定的班车运行路线表和双方商定的其他运行计划,提供安全、准时、优质、高效的客运服务。
8.4.乙方应负责对每位班车驾驶员进行日常管理,岗位技能,服务知识培训及安全教育。
8.5.乙方班车在任何时候都不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8.6.乙方应负责办理如下事项并支付费用:
8.6.1.班车各项审核,包括季审、年审等;
8.6.2.班车维修、配件的更换;
8.6.3.班车燃料费、运管费、交管费的缴纳;
8.6.4.班车驾驶员的薪金、福利等;
9.合同变更与解除9.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合同进行延期、变更或解除。
9.2.服务期限内,双方均有权提前30天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
此种情况下,解除前的服务费用应按约定正常结算,解除方还应向被解除方支付相当于2个月服务费用的赔偿金。除此之外,解除方不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10.违约责任10.1.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金额的5‱(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仍应履行付款义务。
逾期超过15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0.2.乙方未按约定提供服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扣减服务费用、甲方委托第三方提供服务并要求乙方承担费用等违约责任,并要求乙方赔偿全部损失。
10.3.甲方违约提前解除本合同或因甲方违约导致乙方解除本合同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同时承担如下责任:
10.3.1.解除前乙方已经提供的服务,应正常结算服务费用;
10.3.2.按照剩余未履行部分服务费用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0.3.3.立即退还乙方的全部物资、材料(如有)。
10.4.乙方违约解除责任
10.4.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0.4.2.乙方未按规定的班车运行安排运营,累计发生三次以上(含三次)的;
10.4.3.乙方未按照国家运输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保养班车,甲方发现两次以上的;
10.4.4.乙方驾驶员或班车状况引起乘车人三次以上投诉的;
10.4.5.乙方存在影响甲方声誉的行为,给甲方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10.4.6.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随意更换已确定的班车或驾驶员达两次以上的;
10.4.6.1.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10.4.7.乙方违约提前解除本合同或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解除本合同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同时承担如下责任:
10.4.7.1.对于乙方已经提供并经甲方验收通过且无法退还的服务,双方按本合同约定结算解除前的服务费用;
10.4.7.2.要求乙方按照剩余未履行部分服务费用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0.5.任何一方有其他违反本合同情形的,应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
本合同中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守约方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守约方支付给第三方的赔偿费用/违约金/罚款、调查取证费用/公证费、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维权费用以及其他合理费用。
11.其他约定11.1.不可抗力
11.1.1.不可抗力定义:指在本合同签署后发生的、本合同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是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流行病、罢工,以及根据中国法律或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一方缺少资金非为不可抗力事件。
11.1.2.不可抗力的后果:
(1)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
(2)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
(3)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4)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5)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11.2.部分无效处理
如任何法院或有权机关认为本合同的任何部分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则该部分不应被认为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但不应影响本合同其余部分的合法有效性及可执行性。
12.合同联系方式12.1.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双方提供如下联系方式:
(1)甲方联系方式
联系人:
地址:
手机:
微信:
电子邮箱:
(2)乙方联系方式
联系人:
地址:
手机:
微信:
电子邮箱:
12.2.通过电子邮箱及其它电子方式送达时,发出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
12.3.通过快递等方式送达时,对方签收之日视为有效送达;对方拒收或退回的,视为签收。
12.4.上述联系方式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12.5.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该联系方式仍视为有效,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12.6.本联系方式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影响,始终有效。
13.争议解决因本合同以及本合同项下订单/附件/补充协议等(如有)引起或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4.附则14.1.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14.3.本合同经各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合同正文)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附件:班车服务方案确认书乙方(服务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甲方(用车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一、用车安排1. 车辆安排
共 辆:
车牌号
车辆型号
营运证号
座位数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编号
其他
2. 驾驶员安排
每辆车1名驾驶员;
本次共需 名驾驶员。
驾驶员姓名
身份证号
从业资格证号
驾驶员手机/联系电话
3. 路线安排
线路一: 至
站点序号
站点名称
该站点发车时间
线路二: 至
站点序号
站点名称
该站点发车时间
1.4.发车时间
(1)服务期限内的法定工作日需安排发车。
(2)因用车方假期安排,在上述发车日期之外减少用车的,按如下处理:
减少用车不超过 天的,服务费用不作调整;
减少用车达到 天及以上的,每减少一天,服务费用减少 元。
二、附则1. 其他事项以《班车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准。
2. 本订单经双方确认后生效。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附件:班车运行管理补充协议乙方(服务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甲方(用车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双方就班车运行管理事宜,签订本补充协议。
1.针对班车1.1.班车应具备车辆合格证、车辆行驶证等各类运营所需证件,保证手续齐全。
1.2.班车应设置明显标识方便班车使用者辨识;标识样式由双方另行商定。
1.3.班车应保证车况良好并符合如下具体要求:
1.3.1.乙方应按照国家运输有关规定每季度或每5000公里保养一次,保养内容须包括保养刹车系统,保养转向系统,发动机的油、电、水路的清洗和保养,并在每次保养后向甲方提供保养维修记录。
1.3.2.乙方应及时更换班车轮胎、灭火器等,不能出现轮胎破损严重或光头胎等情况。
1.3.3.乙方应每年更换一次蓄电池。
1.3.4.乙方应保证班车灯光必须齐全且能够正常使用。
1.3.5.乙方不得在载客途中加油。
甲方每发现乙方行为与上述甲方要求不符一次,乙方应支付甲方违约金¥500元。
1.4.班车应保证班车舒适并符合如下具体要求:
1.4.1.保持班车干净整洁,班车坐垫、靠背等设施应被定期清洗、消毒。
1.4.2.保持班车换气通风,车内无异味。
1.4.3.保持班车温度适宜:
夏季车内温度高于30摄氏度时保证冷气开放。
冬季车内温度低于5摄氏度时保证暖气开放。
甲方检查班车时每发现上述问题一次,乙方应支付甲方违约金¥200元。
2.针对驾驶员2.1.乙方驾驶员驾驶工作应符合如下具体要求:
2.1.1.乙方驾驶员应在每趟行车前到甲方指定服务台签订,不得迟到或早退;
2.1.2.乙方驾驶员应遵守运行安排,驾驶班车准点达到指定站点。
2.1.3.乙方驾驶员应安全驾驶。
2.1.4.乙方驾驶员应保障乘车人安全上下车,并负责维持乘车人上下车秩序。
甲方每发现乙方行为与上述甲方要求不符一次,乙方应支付甲方违约金¥200元。
2.2.乙方驾驶员行为表现应符合如下具体要求:
2.2.1.驾驶员仪态保持衣服干净整洁,不得在车内穿拖鞋,抽烟,饮食,打赤脚,睡觉或将脚放在方向盘上,不得有其它不雅行为。
2.2.2.驾驶员应自然大方,服务周到得体,不得与乘车人发生任何争吵。
2.2.3.驾驶员严禁出现以下违章行为,包括:超速驾驶、闯红灯、逆行、边驾车边打电话、驾车时抽烟或吃零食。
2.2.4.驾驶员不得存在影响甲方声誉的行为。
甲方每发现乙方行为与上述甲方要求不符一次,乙方应支付甲方违约金¥200元。
3.其他1. 乙方车辆在租赁期内的大小事故均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和赔偿经济损失,若由此导致甲方经济损失或造成任何第三方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和处理。
2. 以上各项若给甲方在社会上造成负面影响(如在报纸、电台、电视、互联网上曝光等),每发生一次,经调查属于乙方责任的,乙方应支付甲方违约金3000元。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另行向乙方追偿。
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签名或盖章):
乙方(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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