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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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7年第03期
摘 要:《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本项对因违反法律法规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做了严格限制,只有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规定(禁令)才是无效的,违反了其他法规规章或者所有法律法规任意性规范的合同并不必然无效。在司法实践适用该项时仍存在改进的空间,后续应该通过修改法律规定或者增加司法解释的方式进一步明确内涵,确定具体明确的标准,增加规范的可操作性。
关键词:强制性规定;禁止规定;行为准则;权能标准
一、《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理解
《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本项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标准可以细化成两个部分进行理解:
(1)合同违反的必须法律和行政法规,具体来说只有违反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才能作为合同无效的依据,将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排除在外。《合同法解释》第4条明确指出:“法院确认合同无效时要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为裁判依据,不得以地方法规和行政规章作为裁判依据”。
(2)只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才能作为无效的依据。法律规范可以区分为任意性规定和强制性规定,任意性规定是指允许人们选择是否适用,适用到什么程度的规定,更多强调的是意思自治。强制性规定一般是要求人们必须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规定,并没有赋予当事人在该等范围内的意思自治,可以分为强行规定(指令)与禁止规定(禁令)[1]。本项规定的逻辑大致如下:强制性规范法律和行政法规可以通过宣布合同无效的方式对私法主体的行为进行规范。对此,笔者认为需要做进一步细化。强制性规定可以分为强行规定(指令)与禁止规定(禁令),禁止规定(禁令)比较容易理解,其应有之义就是私法主体不得从事某些行为,否则就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则由此签订的合同自然无效。对于强行规定(指令)有必要进行分解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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