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 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
第一章 总则
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买受人(以下简称买方)与出卖人(以下简称卖方)在天津市协商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本合同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的。买方和卖方应当遵守本合同的规定。
第二章 房屋基本情况
1.房屋名称:
2.建筑结构:
3.房屋用途:
4.所有权人:
5.房屋地址:
6.房屋面积:
7.售价:
8.交易方式:
9.交付日期:
10.其它约定事项:
第三章 买受人权利和义务
1.买方应当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卖方支付房款。
2.买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卖方提供完整、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和资料。
3.买方应当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公积金或者其他住房补贴的申请手续。
4.买方应当及时向卖方交付按揭贷款的相关证件和凭证。
5.买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房屋交易政策的要求与卖方一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第四章 出卖人权利和义务
1.卖方应当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买方交付房屋。
2.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房屋的真实、准确、完整的房产证、土地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3.卖方应当保证所出售房屋的权属清晰、合法,不存在任何第三方的权利纠纷。
4.卖方应当及时配合买方办理房屋交易的相关手续。
第五章 违约责任
1.若出卖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交付房屋,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若买受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房款,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章 争议解决
1.本合同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应当向有关行政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申请调解或者仲裁。
2.本合同争议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
第七章 附则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交易完成之日止。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当协商解决。
3.本合同一式两份,买方和卖方各执一份。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经买卖双方确认,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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