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证券经纪人委托代理合同
证券经纪人委托代理合同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名称:合肥鸿昌禄达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
联系电话: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姓名:
身份证住址:
现居住地址: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证券经纪人执业证书编号: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其开展证券经纪业务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声明与保证
1、甲方已经相关监管机构认可、具备委托证券经纪人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条件;
2、乙方已知晓并认可甲方《经纪人管理暂行办法》及其相关管理办法及制度。
3、乙方提供给甲方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条 甲方与乙方的法律关系
一、甲、乙双方为委托代理关系。甲方委托乙方作为甲方的证券经纪人,代理甲方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等活动。乙方的代理期限为本合同的有效期,委托代理权限范围是:
1、向客户介绍甲方和证券市场的基本情况;
2、向客户介绍证券投资的基本知识及开户、交易、资金存取等业务流程,充分揭示证券投资风险;
3、向客户介绍与证券交易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自律规则以及甲方的有关规定;
4、向客户传递公开市场信息和由甲方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
5、向客户传递由甲方统一提供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
6、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证券经纪人可以从事的其他活动。
二、甲方和乙方之间不构成任何劳动关系,乙方不具备甲方任何类别员工的身份。乙方应当遵守甲方从业人员的管理规定,在本合同约定的代理期限内,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甲方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及乙方的过错行为,乙方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 乙方的执业地域范围为【 】,所服务的证券营业部为【 】以及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的编号【 】。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及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包括:
1、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自律规则等,对乙方及其执业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2、对乙方超越授权范围的证券业务活动,甲方有权制止;因乙方过错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3、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乙方证券经纪人证书的颁发、收回、变更、注销等事宜。
二、甲方的义务包括:
1、在与乙方签订本合同、对乙方进行执业前培训并经测试合格后,为乙方向中国证券业协会进行执业注册登记;
2、向乙方说明其报酬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
3、为乙方提供其执业所需的有关资料和信息;
4、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报酬;
5、为乙方提供相应的培训;
6、听取乙方意见和建议,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予以采纳。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包括:
1、按照本合同约定获取报酬;
2、了解报酬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
3、要求甲方提供执业所需的有关资料和信息;
4、参加甲方组织的相应培训;
5、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6、拒绝执行甲方违法违规或者违反本合同的管理制度。
二、乙方的义务包括: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自律规则以及职业道德,自觉遵守甲方的相关管理制度,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2、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如果住址、联系电话等联系信息发生变化应在该变化发生之日起
【 】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3、在本合同约定的代理权限、代理期间和执业地域范围内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只接受甲方委托并专门代理甲方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对代理活动维持适当的记录,并定期向甲方汇报代理活动的情况;
6、在执业过程中向客户出示证券经纪人证书,明示与甲方的委托代理关系以及代理权限、代理期间和执业地域范围;妥善保管证券经纪人证书并在证书载明事项变更、委托关系终止时交回甲方;
7、在执业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甲方;
8、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应维持其执业资格与执业条件,证券经纪人证书记载的事项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甲方;
9、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本合同因任何原因终止后一年内,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移甲方客户,本约定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
10、乙方从事代理甲方证券业务活动取得的各项报酬,应依法纳税;
11、甲乙双方的委托关系终止之日起【 】日内,乙方应将其因履行本合同而持有的任何形式的文件资料一次性全部归还甲方。
第六条 乙方在执业过程中,应向客户充分揭示证券投资的风险,并不得从事下列行为:1、 在招揽和服务客户时,未向客户出示执业证书;
2、 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
3、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4、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5、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
6、泄漏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7、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
8、为客户提供非法的服务场所或者交易设施,或者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9、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10、以甲方或其证券营业部的名义,与客户或他人签订任何合同、协议;
11、代客户在相关合同、协议、文件等资料上签字;
12、在执业过程中索取或收受客户款项和财物;
13、在执业过程中,向客户提供非由甲方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
14、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或者违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15、经纪人之间相互诋毁、相互争夺客户,直接或间接挖甲方存量客户,损害甲方利益;
16、同时在其他机构兼职或与其他证券公司合作;
17、开展业务时违反相关法规和甲方制度;
18、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七条 根据乙方为甲方提供的客户招揽、产品介绍及客户服务的相关工作,甲方向乙方支付报酬:报酬计算依据与方法、报酬支付时间、报酬支付方式按照《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办法》和本合同附表执行。 除为满足合规要求,或经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得调整本条规定的报酬计算依据、计算方法。
第八条 甲方有权每月在乙方报酬内提取风险金,风险金提取比例、发放时间和扣发事项按《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乙方对其知悉的甲方任何保密信息,包括甲方商业、客户资料等信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披露上述保密信息;除非为履行本合同约定之义务而必须向甲方客户进行披露(如向甲方客户披露甲方对乙方的授权范围等),乙方亦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披露本合同内容;乙方承诺在本合同约定之代理期限届满后,仍对其知悉的上述保密信息及本合同内容承担保密义务,直至该等信息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条 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信息是真实可信的,如因提供虚假信息导致乙方被监管机构处罚,或因此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款,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应对守约方予以及时、足额的赔偿。
第十二条 乙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甲方对乙方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外的无权、越权代理行为等不承担责任。如乙方的无权、越权代理行为被认定为表见代理或其他情形而致使甲方承担责任时,甲方有权就其因此遭受的损失向乙方进行追偿。
第十三条 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
第十四条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一、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随时单方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违背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损害甲方信誉、形象;3、泄漏客户信息及甲方商业秘密;
4、违反甲方有关规章制度,情节严重者;
5、接受甲方以外的其他证券公司委托,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等活动;
6、乙方未能完成甲乙双方约定的最低任务目标;
7、乙方证券从业资格未能获得协会审批通过或被证券监管部门吊销;
8、乙方证券经纪人执业证书未按时提交甲方办理年检;
9、乙方不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执业条件;
10、乙方在执业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
11、乙方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执业地域范围执业;
12、违反本合同第六条之规定,情节严重或给甲方及客户造成经济损失或被监管部门处罚;
13、其他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本合同目的无法达到之情形。
如乙方出现上述情形时,甲方未行使单方解除权,不应视为甲方放弃该权利,亦不影响甲方日后或者在乙方再次出现上述情形时行使单方解除权。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
1、因甲方被监管机构依法责令暂停业务、撤销业务许可或者自行停业等原因,乙方无法正常执业;
2、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报酬;
3、甲方相关管理制度违法违规或者违反合同,损害乙方合法权益。
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提出合同解除一方需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委托或受托终止的通知, 本合同自通知送达对方(即甲方的住所地,乙方的现居住地址)之日起终止。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十五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争议时,应平等协商解决,自争议发生之日起【 】日内协商不成,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六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即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合同期满,本合同自行终止,任何一方可以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对方提出续订合同,经对方同意,可续订本合同。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中国证券业协会相关部门和【 】各备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乙方(签名): 授权代表(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日期 : 年 月 日篇二:3-1证券经纪人委托代理合同
证券经纪人委托代理合同
(范本)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与
【 】
2009-【 】-【 】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联系电话:
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编号: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姓名:
身份证住址:
现居住地址: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证券经纪人执业证书编号: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其开展证券经纪业务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声明与保证
1、甲方已经相关监管机构认可、具备委托证券经纪人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条件;
2、乙方已知晓并认可甲方《光大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办法》及其相关管理办法及制度。
3、乙方提供给甲方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条 甲方与乙方的法律关系
一、甲、乙双方为委托代理关系。甲方委托乙方作为甲方的证券经纪人,代理甲方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等活动。乙方的代理期限为本合同的有效期,委托代理权限范围是:
1、向客户介绍甲方和证券市场的基本情况;
2、向客户介绍证券投资的基本知识及开户、交易、资金存取等业务流程,充分揭示证券投资风险;
3、向客户介绍与证券交易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自律规则以及甲方的有关规定;
4、向客户传递公开市场信息和由甲方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
5、向客户传递由甲方统一提供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
6、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证券经纪人可以从事的其他活动。
二、甲方和乙方之间不构成任何劳动关系,乙方不具备甲方任何类别员工的身份。乙方应当遵守甲方从业人员的管理规定,在本合同约定的代理期限内,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甲方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及乙方的过错行为,乙方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 乙方的执业地域范围为【 】,所服务的证券营业部为【 】以及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的编号【 】。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包括:
1、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自律规则等,对乙方及其执业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2、对乙方超越授权范围的证券业务活动,甲方有权制止;因乙方过错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3、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乙方证券经纪人证书的颁发、收回、变更、注销等事宜。
二、甲方的义务包括:
1、在与乙方签订本合同、对乙方进行执业前培训并经测试合格后,为乙方向中国证券业协会进行执业注册登记;
2、向乙方说明其报酬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
3、为乙方提供其执业所需的有关资料和信息;
4、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报酬;
5、为乙方提供相应的培训;
6、听取乙方意见和建议,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予以采纳。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包括:
1、按照本合同约定获取报酬;
2、了解报酬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
3、要求甲方提供执业所需的有关资料和信息;
4、参加甲方组织的相应培训;
5、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6、拒绝执行甲方违法违规或者违反本合同的管理制度。
二、乙方的义务包括: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自律规则以及职业道德,自觉遵守甲方的相关管理制度,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2、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如果住址、联系电话等联系信息发生变化应在该变化发生之日起
【 】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3、在本合同约定的代理权限、代理期间和执业地域范围内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只接受甲方委托并专门代理甲方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对代理活动维持适当的记录,并定期向甲方汇报代理活动的情况;
6、在执业过程中向客户出示证券经纪人证书,明示与甲方的委托代理关系以及代理权限、代理期间和执业地域范围;妥善保管证券经纪人证书并在证书载明事项变更、委托关系终止时交回甲方;
7、在执业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甲方;
8、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应维持其执业资格与执业条件,证券经纪人证书记载的事项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甲方;
9、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本合同因任何原因终止后一年内,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移甲方客户,本约定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
10、乙方从事代理甲方证券业务活动取得的各项报酬,应依法纳税;
11、甲乙双方的委托关系终止之日起【 】日内,乙方应将其因履行本合同而持有的任何形式的文件资料一次性全部归还甲方。
第六条 乙方在执业过程中,应向客户充分揭示证券投资的风险,并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 在招揽和服务客户时,未向客户出示执业证书;
2、 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
3、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4、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5、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
6、泄漏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7、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
8、为客户提供非法的服务场所或者交易设施,或者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9、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10、以甲方或其证券营业部的名义,与客户或他人签订任何合同、协议;
11、代客户在相关合同、协议、文件等资料上签字;
12、在执业过程中索取或收受客户款项和财物;
13、在执业过程中,向客户提供非由甲方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
14、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或者违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15、经纪人之间相互诋毁、相互争夺客户,直接或间接挖甲方存量客户,损害甲方利益;
16、同时在其他机构兼职或与其他证券公司合作;
17、开展业务时违反相关法规和甲方制度;
18、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七条 根据乙方为甲方提供的客户招揽、产品介绍及客户服务的相关工作,甲方向乙方支付报酬:报酬计算依据与方法、报酬支付时间、报酬支付方式按照《光大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办法》和本合同附表执行。
除为满足合规要求,或经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得调整本条规定的报酬计算依据、计算方法。
第八条 甲方有权每月在乙方报酬内提取风险金,风险金提取比例、发放时间和扣发事项按《光大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乙方对其知悉的甲方任何保密信息,包括甲方商业、客户资料等信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披露上述保密信息;除非为履行本合同约定之义务而必须向甲方客户进行披露(如向甲方客户披露甲方对乙方的授权范围等),乙方亦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披露本合同内容;乙方承诺在本合同约定之代理期限届满后,仍对其知悉的上述保密信息及本合同内容承担保密义务,直至该等信息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条 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信息是真实可信的,如因提供虚假信息导致乙方被监管机构处罚,或因此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款,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应对守约方予以及时、足额的赔偿。
第十二条 乙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甲方对乙方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外的无权、越权代理行为等不承担责任。如乙方的无权、越权代理行为被认定为表见代理或其他情形而致使甲方承担责任时,甲方有权就其因此遭受的损失向乙方进行追偿。 第十三条 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
第十四条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一、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随时单方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违背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损害甲方信誉、形象;
3、泄漏客户信息及甲方商业秘密;
4、违反甲方有关规章制度,情节严重者;
5、接受甲方以外的其他证券公司委托,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等活动;
6、乙方未能完成甲乙双方约定的最低任务目标;
7、乙方证券从业资格未能获得协会审批通过或被证券监管部门吊销;
8、乙方证券经纪人执业证书未按时提交甲方办理年检;
9、乙方不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执业条件;
10、乙方在执业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
11、乙方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执业地域范围执业;
12、违反本合同第六条之规定,情节严重或给甲方及客户造成经济损失或被监管部门处罚;
13、其他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本合同目的无法达到之情形。
如乙方出现上述情形时,甲方未行使单方解除权,不应视为甲方放弃该权利,亦不影响甲方日后或者在乙方再次出现上述情形时行使单方解除权。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
1、因甲方被监管机构依法责令暂停业务、撤销业务许可或者自行停业等原因,乙方无法正常执业;
2、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报酬;
3、甲方相关管理制度违法违规或者违反合同,损害乙方合法权益。
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提出合同解除一方需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委托或受托终止的通知, 本合同自通知送达对方(即甲方的住所地,乙方的现居住地址)之日起终止。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十五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争议时,应平等协商解决,自争议发生之日起【 】日内协商不成,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六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即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合同期满,本合同自行终止,任何一方可以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对方提出续订合同,经对方同意,可续订本合同。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中国证券业协会相关部门和【 】各备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乙方(签名): 授权代表(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 年 月 日篇三:经纪人合同
演员经纪合同(经纪人)
甲方:
住所地: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手机:
乙方:
住所地: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手机:
鉴于:
1.甲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乙方是具有相应策划和组织能力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甲方有意将其相关的演艺事项委托乙方代理,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
3.甲方愿意接受乙方的帮助和安排为其拍摄和剪辑一切视频节目和娱乐短片(所拍摄视频不能违背法律和道德底线)。
鉴于此,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第一条 代理事项
1. 乙方应于合约生效日起,负责甲方艺人之形象塑造、宣传、经纪等工作业务之安排。 2. 甲方有权拒绝演出或录制色情、暴力或违法节目表演。
3. 乙方可为其需要的节目效果负责组织和策划相应的节目并出资为甲方布置拍摄场地和演出道具。
4. 乙方本着帮助甲方提升收视率的基础上为其策划各类视频演出并在乙方能力范围能为甲方进行合理的宣传和推广。
5.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工作,合理安排时间以配合乙方拍摄和录制视频和拍摄短片。6. 乙方负责代理甲方一切的演出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短片拍摄,视频录制,有偿出席活动,现场助兴的相关演出活动。
7. 乙方在为甲方接受活动邀请时应征得甲方认可,但相关出演费用无需事先征得甲方认可,如果甲方已经接受了某些演出活动,则必须通知乙方并告知甲方其收取的各项费用。 8.其他甲方委托的演艺事务。
第二条 代理期限
乙方代理的期限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__5__年(下称代理期限)。
代理期限结束后,如双方均有意续签,应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发出书面通知,续签合同期限为 5 年,乙方同意不再与甲方续签本合同或拒绝与甲方续签本合同的除外。
第三条 佣金
若乙方就其代理的甲方事务促成甲方与相关对方当事人签署合同或协议并得以实际履行,乙方有权提取甲方依据相应合同或协议获取的税后酬金的百分之六十五作为佣金。 佣金的支付方式为:现金 或 支票
除本条规定的佣金外,乙方不得向甲方索取任何形式的酬金。
第四条 费用承担
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期间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用、食宿费用、宣传费用等。
第五条 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代理甲方事务应以甲方名义进行。
2.乙方在接受甲方的委托时,应告知甲方乙方能够为甲方提供的服务。
3.乙方应认真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按照合同第一条所规定的内容积极为甲方寻求机会,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甲方汇报,并为甲方与相关对方当事人签署合同或协议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
4.乙方不得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5.在代理期限内,乙方应采取有效方式对甲方进行包装、宣传,包括但不限于举办影迷会或歌友会、拍摄写真集、拍摄宣传照、媒体公关等。
6.乙方应负责澄清甲方不利的相关消息、报道、传言等,尽量消除对甲方的不利影响。7.乙方应对甲方事业发展定位、与所代理甲方事务有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角色的选择、表演的长处与不足指出等)提出合理化指导与建议。 8.乙方代理甲方事务,不得干涉甲方私人生活。
9.乙方应尽最大的可能保护甲方的隐私,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漏甲方住址、电话、收入、兴趣爱好、婚姻状况等私人信息。
10.乙方收取佣金和其他必要费用应当向甲方开具规范的收款票据。
11.乙方在代理甲方的委托事项过程中,因甲方过错造成其损失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12.乙方促成甲方与其他方签订合同或协议的,有权按照约定收取佣金;如乙方没有完成委托事项的,不得向甲方要求支付佣金。
13.乙方作为自然人经纪人无须具有相应的经纪资格证书。
14.乙方应事先对相关的演出、代言资料进行核实,确保在最大程度上维护甲方的合法利益。
第六条 甲方权利义务
1.在代理期限内,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私自进行本合同第一条确定的委托乙方代理的事务,否则,应依据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佣金的百分之八十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在代理期限内,甲方不得将本合同第一条确定的委托乙方代理的事务另行委托第三方在本合同第二条确定的代理区域内代理。
3.甲方应听从乙方安排,接受媒体记者采访、出席记者见面会、发表声明并参加乙方为其安排的其他宣传活动。
4.甲方应对乙方的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应乙方的要求,向其提供真实的身份资格证明及其他相关资料。
5.在代理过程中,因乙方过错致使甲方和其他各方受到损害,甲方及其他各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6.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在委托期限内及期限届满后100日内与乙方介绍的相关当事人进行私下交易,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及相关当事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7.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的规定向乙方支付佣金,如乙方未完成委托事项,甲方有权不支付佣金。
第七条 双方保证甲方:
1.甲方保证其有权自行签署本合同,且其履行本合同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
2.甲方保证从未而且将来亦不会将委托乙方代理的事务另行委托第三方在本合同确定的代理期限内代理;
3.甲方保证其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可靠;
4.保证在本合同签署之前,不存在任何针对甲方的权利纠纷、索赔或者诉讼。 乙方:
1.乙方保证其为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乙方保证其有权自行签署本合同,且其履行本合同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 3.保证在本合同签署之前,不存在任何针对乙方的权利纠纷、索赔或者诉讼。
第八条 合同的解除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或乙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 1.乙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2.乙方已无能力再为甲方提供相应的服务; 3.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所作保证不真实;
第九条 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在下列任一情形下终止:
1.代理期限届满,甲乙双方不再续签本合同; 2.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4.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7.
第十条 保密
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10年。
第十一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 (电话、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甲方: 乙方: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的变更
第十四条 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十四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按下列两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天津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经纪人代理合同》相关文档:
经纪人代理合同09-24
经纪人合同范本09-24
直播传媒公司经纪人工作计划(8篇)10-01
房产经纪人个人工作总结(7篇)12-05
房产经纪人月度总结12-05
演艺经纪人合同(完整版)12-18
经纪人合同范本01-20
经纪人合作协议范本(三篇)01-20
经纪人星探合作协议范本(3篇)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