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与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的区别

时间:22-09-24 网友
商品房与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的区别

  经济适用房合同书和商品房有什么区别,看范文本人为各位整理的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
  经济适用房合同明确标注,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后一般5年内不得转让。
  商品房合同可以买卖,不受限制。区别就在于其买卖的性质。
  1、概念。经济适用住房是指以中低收入家庭为供应对象,享受税费减免政策,住房价值相对市场价是“适中”的,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在住房设计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使用效果和建筑质量,“适合”居住,具有社会保障性的商品住房。而商品房是指具有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经营,完全按市场规律运作的住宅。
  2、价格。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对象是广大中低收入者,所以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售价时,既要考虑中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使职工能够买得起,又要兼顾国家补助能力。因此经济适用住房售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即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由建设资本加上3%的开发建设利润确定。政府不仅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给予用地、计划、规划、建设、资金等方面的政策扶持,而且给予一定的税费减名政策,使得经济适用住房能以“适中”的价格出售。能真正适合中低收入家庭。而商品房价格却完全“随行就市”。
  3、质量。经济适用房以经济适用为出发点,突出“实惠”二字。因此,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体现适用、美观的原则,使用功能要满足居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在功能上要齐全,室内生活必需的设施要有,厅房要齐全;在面积上还要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住房水平、居民生活习贯有很大差别。以市场接受为前提,因地制宜地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的面积标准。商品房则不然,大户型、实用性、装饰性和功能分区明确是商品房设计理念中的核心。
  4、权利。由于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实行国家统一划拨制,享受免征地土出让金等各种优惠措施,使得建设成本明显低于商品房。因此,经济适用房的房主只享有房屋占有权、房屋处分权、房屋使用权而不能享受房屋收益权,如将房屋上市交易,必须补交土地出让金及各种税费后才可上市,而商品房是完全产权,没有此项限制。
  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姓名: 国籍: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 方式取得位于 、编号为 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 .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 ,规划用途为 ,土地使用年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施工许可证号为 .
   .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
   .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 【幢】【座】 【单元】【层】 号房。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 ,属 结构,层高为 ,建筑层数地上 层,地下 层。
  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
   .
  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由于商品房的用途为普通住宅、经济适用房、公寓及其他高档住宅等居住类房屋,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1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商品房的用途为非住宅的,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 币)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 币)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2、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 币)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 币)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币)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4、 .
  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 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
  (1) ;
  (2) ;
  (3) ;
  (4) ;
  2、根据本合同第四条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套内建筑面积大于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套内建筑面积小于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套内建筑面积-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 = ×100%
  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订补充协议。
  3、根据本合同第四条按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均在3%以内(含3%)的,根据产权登记建筑面积结算房价款;
  (2)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其中有一项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大于合同约定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小于合同约定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
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 = ×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订补充协议。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
  2、分期付款 .
  3、其他方式 .
  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 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
  第八条 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1种、第2种和第 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 该商品房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 该商品房取得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
  3. 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 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5. .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 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 ;
  3、 .
  第九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 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
  第十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 ;
  (3) ;
  (4) ;
  (5) ;
  (6) ;
  (7) .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
  第十一条 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
  第十二条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
  第十三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 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 .
  3. .
  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 ;
  2. ;
  3. ;
  4. ;
  5. .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 ;
  2. ;
  3. .
  第十五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 %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 .
  第十六条 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
  第十七条 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 ;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 ;
  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 ;
  4、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 ;
  5、 ;
  6、 .
  第十八条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 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
  第十九条 前期物业服务
  本物业由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服务内容及质量等见附件四;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物业服务收费价格为 /
月。平方米(建筑面积),由物业管理企业按年(半年、季)收取。价格构成包括物业区域内保洁费、公共秩序维护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费、绿化养护费、综合管理费、 、 、 .
  出卖人负责监督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的内容和本物业业主临时公约
  买受人已详细阅读本合同附件四有关物业服务的全部内容和本物业业主临时公约,买受人同意由出卖人依法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同意按照本合同第十九条约定的价格和方式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并同意遵守业主临时公约。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五)
  第二十三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 份,买受人 份, 份, 份。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 申请登记备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于 签于
  附件一: 房 屋 平 面 图
  附件二: 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附件三: 装饰、设备标准
  1.外墙:
  2.内墙:
  3.顶棚:
  4.地面:
  5.门窗:
  6.厨房:
  7.卫生间:
  8.阳台:
  9.电梯:
  10.其他:
  附件四:物业服务(本附件内容应与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一致)
  一、物业服务内容
  二、物业服务质量
  三、其他约定
  附件五:合同补充协议
  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范本
  甲方(出让方) 身份证号:
  乙方(买受方) 身份证号:
  协调说话人: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房产转让于乙方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共同履行。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坐落在 , #楼 单元 层 室(东户) 经济适用房转让给乙方。房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公共部分及公用分摊面积为 平方米,该房屋土地使用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甲方出售房屋已征得房屋共有人的同意,并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乙方对上述房屋已经充分了解,同意购买上述房屋。
  第二条 房屋转让价格:甲方同意以 元/建筑平方米将房产转让于乙方,
  乙方认可现有建筑面积,当测绘面积与现有建筑面积有误差时,甲乙双方不再追究,转让金总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
  第三条
因该房产关系为“经济适用房”,在该房产未过户前,乙方交付甲方房屋使用权转让金的同时,甲方应将该房交于乙方使用,并且购房合同由甲方交于乙方保管;由于房产证尚未办理,甲方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房产证,并且交与乙方保管。在该房产满足过户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时间超过5年以上)时,甲方应按乙方指示将该房产过户至乙方名下;若该房产过户手续费用过大,乙方可以不办理过户手续,并且甲方无条件同意乙方享有该房产的一切权利。
  第四条
若过户时相关机关要求甲乙双方提交该房产转让协议,则甲方应配合乙方签订房产转让协议(该协议仅供过户之用,不实际履行,乙方不必向甲方交付该房产转让款和相关费用)
  第五条
若过户时因政府优先回购或甲方违约从而导致乙方失去房产所有权,甲方应退还乙方的使用权转让金、利息(按照日0.04%的利率自支付支付转让金之日起计算)及房屋的增值价值外,还要承担乙方添加的附属设施及房屋装修费用(不折旧)
  第六条 在该协议生效之后,若因政府等其他单位拆迁该房或其他原因,向该房产支付赔偿的相关价款,甲方应以自己名义领取后全部交付给乙方。 第八条
在该权属未变更之前,甲方仅为该房产名义上的权利人,甲方不得再将该房产进行买卖、抵押等处分行为;乙方为该房产的实际权利人,该房产的一切权利由乙方行使,一切义务由乙方承担。除上述所述购房手续外,乙方在使用、处分房产时需要甲方配合办理相关手续的,甲方有义务予以配合。
  第七条
甲方保证该房屋权属清楚,确保该房无抵押贷款等经济问题,并且保证已结清该房的全部房款,若发生该房屋权属纠纷及债权债务等,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责任,与乙方无关。如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若致使本协议不能继续履行,还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两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住址: 住址:
  工作单位: 工作单位: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说话协调人:(签字)
  甲方家庭成员签署:
  声明
  声明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系 的配偶。
  上述声明人声明如下:
  声明人认可 与 于20__(请自填)年 月 日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本人同意将该房产的产权按《房屋转让协议》约定条件转让给 .
  特此声明
  声明人签字、指模:
  201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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