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施工管理之第六章 施工合同管理

时间:23-04-08 网友

第六章 施工合同管理

2Z106000 施工合同管理

2Z106010 施工承发包的模式

 P193施工合同管理

常见的施工任务委托模式主要有如下几种:

1.发包方委托一个施工单位或由多个施工单位组成的施工联合体或施工合作体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视需要再委托其他施工单位作为分包单位配合施工;

2.发包方委托一个施工单位或由多个施工单位组成的施工联合体或施工合作体作为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发包方另委托其他施工单位作为分包单位进行施工;

3.发包方不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而平行委托多个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P194★施工平行承发包的特点:
①对费用控制:投标人进行投标报价较有依据;对投资的早期控制不利。
②对进度控制:缩短建设周期;要进行多次招标,业主用于招标的时间较多。
③对质量控制:对业主的质量控制有利;合同交界面比较多,应非常重视各合同之间界面的定义,否则对质量控制不利。
④对合同管理:招标及合同管理工作量太大。合同越多,业主的责任和义务就越多。合同管理工作量较大
⑤对组织与协调:对所有承包商的管理及组织协调工作量大。这是平行承发包的致命弱点,限制了该种承发包在大型项目上的应用。 
P195★施工总承包的特点:
①对费用控制:有利于业主对总造价的早期控制;若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则可能发生索赔。
②对进度控制:开工日期较迟,建设周期势必较长。这是施工总承包模式的最大缺点,限制了其在建设周期紧迫的项目上的应用。
③对质量控制:项目质量的好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施工总承包单位的选择,取决于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业主对施工总承包单位的依赖较大。
④对合同管理:业主只需要进行一次招标,与一家承包商签约,招标及合同管理工作量大大减少,对业主有利;在很多工程实践中,采用的并不是真正的施工总承包,而用所谓的“费率招标”,实质上是开口合同,对业主方的合同管理和投资控制十分不利。
⑤对组织与协调:业主只负责对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及组织协调,工作量大减小,对业主比较有利。 

P196★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与施工总承包模式的比较:1)工作开展程序不同:等到设计图纸全部出齐后再进行工程招标,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的招投标可以提前到项目尚处于设计阶段进行,工程实体可以发整为零,即每完成一部分工程的施工图就招标一部分。2)合同关系不同 两种关系:业主与分包单位直接签订合同或有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合同。3)对分包单位的选择和认可4)对分包单位的付款可以通过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支付,也可以由业主直接支付。
P198-199★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的特点:
■对费用控制:某部分施工图完成后,由业主单独或与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共同进行该部分工程的招标,分包合同的投标报价较有依据。在进行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的招标时,只确定总管理费,没有合同总造价,是业主承担的风险之一。
■对进度控制: 施工总承包管理的招标不依赖施工图设计,可以提前开工,缩短建设周期。
■对质量控制:对分包人来说,符合质量控制上的“他人控制”原则,对质量控制有利。各分包合同交界面的定义由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负责,减轻了业主方的工作量。
■对合同管理:对分包人工程款支付又可分为总包管理单位支付和业主直接支付,前者对加大总包管理单位对分包人管理的力度更有利。招标及合同管理工作量太大。
■对组织协调:由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负责对所分包人的管理及组织协调,大大减轻了业主的工作。与分包人的合同一般由业主签订。削弱了管理力度。

2Z106020施工承包与物资采购合同的内容

2Z106021掌握施工承包合同的主要内容

二、发包人的责任与义务

1.发包人责任

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1.2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3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4 治安保卫的责任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1.5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1.6发包人应将现场持有的地质勘探资料、水文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为准确性负责;承包人应为阅读资料后做出的判断和解释负责。

2.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

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 工作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

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合同

商定或确定。

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1.10 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人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2.1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2.2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2.3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四、进度控制的主要条款内容

1.进度计划

(1)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2.开工日期与工期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

3.工期调整 1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合同的约定办理。2)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4.暂停施工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5 暂停施工持续56 天以上

(1)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 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5.1(l)项(即变更)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2 款(即发包人违约)的规定办理。

(2)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 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 款的规定(即承包人违约)办理。
五、质量控制的主要条款内容

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4.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2)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约定重新检查。

(3)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13.5.1 项或第13.5.2 项[即上述的(1)、(2)]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4)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试验和检验

6.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2)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6.2 现场材料试验

(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2)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6.3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六、费用控制的主要条款内容

2.工程进度付款

2.1 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2.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中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

2.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中请单后的28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己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3.质量保证金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在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

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在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4.竣工结算

4.1 竣工付款申请单

(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4.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己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合同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5.最终结清

5.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5.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己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合同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即争议的解决)的约定办理。

七、竣工验收

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中请报告:

(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己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己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3)己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3.验收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中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中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己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3)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

(6)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 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5.施工期运行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 款约定进行修复。

6.试运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7.竣工清场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施工队伍的撤离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八、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3.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5.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在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合同规定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6.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2Z106022掌握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的内容

一、工程承包人(总承包单位)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3.承包人的工作:

(1)向分包人提供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各种证件、批件和各种相关资料,向分包人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2)组织分包人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图纸会审,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

(3)提供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设备和设施,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

(4)随时为分包人提供确保分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场地和通道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5)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分包人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他分包人之间的交叉配合,确保分包人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二、专业工程分包人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2.分包人与发包人的关系

分包人须服从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指令。未经承包人允许,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分包人不得直接致函发包人或工程师,也不得直接接受发包人或工程师的指令。如分包人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3.承包人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承包人随时可以向分包人发出指令,分包人应执行承包人根据分包合同所发出的所有指令。分包人拒不执行指令,承包人可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从应付给分包人的相应款项中扣除。

4.分包人的工作

(4)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批准,分包人方可执行;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分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三、合同价款及支付

3.合同价款的支付:

(2)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承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3)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合同价款的调整、索赔的价款或费用以及其他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Z106023掌握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的内容

一、工程承包人的主要义务

对劳务分包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工程承包人的主要义务归纳如下:

1.组建与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子,全面履行总(分)包合同,组织实施项目管理的各项工作,对工程的工期和质量向发包人负责;

2.完成劳务分包人施工前期的下列工作:

(1)向劳务分包人交付具备本合同项下劳务作业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2)满足劳务作业所需的能源供应、通讯及施工道路畅通;

(3)向劳务分包人提供相应的工程资料;

(4)向劳务分包人提供生产、生活临时设施;

3.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组织编制年、季、月施工计划、物资需用量计划表,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检测、实验化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4.负责工程测量定位、沉降观测、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交工验收;

5.按时提供图纸,及时交付材料、设备,所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安全设施保证施工需要;

6.按合同约定,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动报酬;

7.负责与发包人、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

三、保险

1.劳务分包人施工开始前,承包人应获得发包人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办理的保险,且不需劳务分包人支付保险费用。

2.运至施工场地用于劳务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承包人办理或获得保险,且不需劳务分包人支付保险费用。

3.承包人必须为租赁或提供给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劳务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5.保险事故发生时,劳务分包人和承包人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四、劳务报酬

1.劳务报酬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中的任何一种:

(1)固定劳务报酬(含管理费);

(2)约定不同工种劳务的计时单价(含管理费),按确认的工时计算;

(3)约定不同工作成果的计件单价(含管理费),按确认的工程量计算。

六、劳务报酬最终支付

1.全部工作完成,经承包人认可后14d内,劳务分包人向承包人递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进行劳务报酬的最终支付。

2.承包人收到劳务分包人递交的结算资料后14d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承包人确认结算资料后14d内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务报酬尾款。

3.劳务分包人和承包人对劳务报酬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合同约定处理。

一、建筑材料采购合同的主要内容

1.标的

主要包括购销物资的名称(注明牌号、商标)、品种、型号、规格、等级、花色、技术标准或质量要求等。

标的物的质量要求应该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现行有关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应该符合以产品采用标准、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约定质量标准的一般原则是:

·按颁布的国家标准执行;

·没有国家标准而有部颁标准的则按照部颁标准执行;

·没有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为依据时,可按照企业标准执行;

没有上述标准或虽有上述标准但采购方有特殊要求,按照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3.包装

包装物一般应由建筑材料的供方负责供应,并且一般不得另外向需方收取包装费。

包装物回收可以采用押金回收或折价回收两种形式之一。

5.验收

合同中应该明确货物的验收依据和验收方式。

验收方式有驻厂验收、提运验收、接运验收和人库验收等方式。

6.交货期限

应明确具体的交货时间。如果分批交货,要注明各个批次的交货时间。

交货日期的确定可以按照下列方式:

(1)供方负责送货的,以需方收货戳记的日期为准;

(2)需方提货的,以供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

(3)凡委托运输部门或单位运输、送货或代运的产品,一般以供方发运产品时承运单位签发的日期为准,不是以向承运单位提出申请的日期为准。

7.价格

(1)有国家定价的材料,应按国家定价执行;

(2)按规定应由国家定价的但国家尚无定价的材料,其价格应报请物价主管部门的批准;

(3)不属于国家定价的产品,可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价格。

二、设备采购合同的主要内容

1.设备价格与支付

设备采购合同通常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在合同交货期内价格不进行调整。应该明确合同价格所包括的设备名称、套数,以及是否包括附件、配件、工具和损耗品的费用,是否包括调试、保修服务的费用等。合同价内应该包括设备的税费、运杂费、保险费等与合同有关的其他费用。

合同价款的支付一般分三次:

(1)设备制造前,采购方支付设备价格的10%作为预付款;

(2)供货方按照交货顺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送达交货地点,采购方支付该批设备价的80%;

(3)剩余的10%作为设备保证金,待保证期满,采购方签发最终验收证书后支付。

2Z106030施工单价合同、总价合同与成本加酬金合同

P218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可以按照不同的方法加以分类,按照承包合同的计价方式主要有三种,即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补偿合同。

2Z106031掌握单价合同的运用

实际支付时则根据每一个子项的实际完成工程量乘以该子项的合同单价计算该项工作的应付工程款。

P219 单价合同的特点是单价优先,

由于单价合同允许随工程量变化而调整工程总价,业主和承包商都不存在工程量方面的风险,因此对合同双方都比较公平。另外,在招标前,发包单位无需对工程范围做出完整的、详尽的规定,从而可以缩短招标准备时间,投标人也只需对所列工程内容报出自己的单价,从而缩短投标时间。

采用单价合同对业主的不足之处是,业主需要安排专门力量来核实已经完成的工程量,需要在施工过程中花费不少精力,协调工作量大。另外,用于计算应付工程款的实际工程量可能超过预测的工程量,即实际投资容易超过计划投资,对投资控制不利。

单价合同又分为固定单价合同和变动单价合同。

固定单价合同适用于工期较短、工程量变化幅度不会太大的项目。

P220 2Z106032掌握总价合同的运用

二、固定总价合同

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格计算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工程任务和内容明确,业主的要求和条件清楚,合同总价一次包死,固定不变,即不再因为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的增减而变化。在这类合同中,承包商承担了全部的工作量和价格的风险。因此,承包商在报价时应对一切费用的价格变动因素以及不可预见因素都做充分的估计,并将其包合在合同价格之中。

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承包商的风险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价格风险,二是工作量风险。价格风险有报价计算错误、漏报项目、物价和人工费上涨等;工作量风险有工程量计算错误、工程范围不确定、工程变更或者由于设计深度不够所造成的误差等。

P221 固定总价合同适用于以下情况:

(1)工程量小、工期短,估计在施工过程中环境因素变化小,工程条件稳定并合理;

(2)工程设计详细,图纸完整、清楚,工程任务和范围明确;

(3)工程结构和技术简单,风险小;

(4)投标期相对宽裕,承包商可以有充足的时间详细考察现场、复核工程量,分析招标文件,拟订施工计划。

三、变动总价合同

变动总价合同又称为可调总价合同,合同价格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按照时价(CurrentPrice)进行计算,得到包括全部工程任务和内容的暂定合同价格。它是一种相对固定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通货膨胀等原因而使所使用的工、料成本增加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合同总价进行相应的调整。当然,一般由于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和其他工程条件变化所引起的费用变化也可以进行调整。因此,通货膨胀等不可预见因素的风险由业主承担,对承包商而言,其风险相对较小,但对业主而言,不利于其进行投资控制,突破投资的风险就增大了。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99-0201),合同双方可约定,在以下条件下可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的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四、总价合同的特点和应用

P221 一般是在施工图设计完成,施工任务和范围比较明确,业主的目标、要求和条件都清楚的情况下才采用总价合同。对业主来说,由于设计花费时间长,因而开工时间较晚,开工后的变更容易带来索赔,而且在设计过程中也难以吸收承包商的建议。

总价合同的特点是:

(1)发包单位可以在报价竞争状态下确定项目的总造价,可以较早确定或者预测工程成本;

(2)业主的风险较小,承包人将承担较多的风险;

(3)评标时易于迅速确定最低报价的投标人;

(4)在施工进度上能极大地调动承包人的积极性;

(5)发包单位能更容易、更有把握地对项目进行控制;

(6)必须完整而明确地规定承包人的工作;

(7)必须将设计和施工方面的变化控制在最小限度内。

总价合同和单价合同有时在形式上很相似,例如,在有的总价合同的招标文件中也有工程量表,也要求承包商提出各分项工程的报价,与单价合同在形式上很相似,但两者在性质上是完全不同的。总价合同是总价优先,承包商报总价,双方商讨并确定合同总价,最终也按总价结算。

2Z106033了解成本加酬金合同的运用

P222 二、成本加酬金合同的特点和适用条件

成本加酬金合同通常用于如下情况:

(1)工程特别复杂,工程技术、结构方案不能预先确定,或者尽管可以确定工程技术和结构方案,但是不可能进行竞争性的招标活动并以总价合同或单价合同的形式确定承包商,如研究开发性质的工程项目;

(2)时间特别紧迫,如抢险、救灾工程,来不及进行详细的计划和商谈。

三、成本加酬金合同的形式

成本加酬金合同有许多种形式,主要如下。

(1)成本加固定费用合同

(2)成本加固定比例费用合同

(3)成本加奖金合同

(4)最大成本加费用合同

四、成本加酬金合同的应用

当实行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或CM模式时,业主与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或CM单位的合同一般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在国际上,许多项目管理合同、咨询服务合同等也多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方式。

五、三种合同计价方式的选择

word/media/image1_1.png2Z106040施工合同执行过程的管理

2Z106041掌握施工合同跟踪与控制

一、施工合同跟踪

施工合同跟踪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承包单位的合同管理职能部门对合同执行者(项目经理部或项目参与人)的履行情况进行的跟踪、监督和检查,二是合同执行者(项目经理部或项目参与人)本身对合同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的跟踪、检查与对比。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二者缺一不可。对合同执行者而言,应该掌握合同跟踪的以下方面。

1.合同跟踪的依据

合同跟踪的重要依据是合同以及依据合同而编制的各种计划文件;其次还要依据各种实际工程文件如原始记录、报表、验收报告等;另外,还要依据管理人员对现场情况的直观了解,如现场巡视、交谈、会议、质量检查等。

2.合同跟踪的对象

(1)承包的任务

1)工程施工的质量,包括材料、构件、制品和设备等的质量,以及施工或安装质量,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等等;

2)工程进度,是否在预定期限内施工,工期有无延长,延长的原因是什么,等等;

3)工程数量,是否按合同要求完成全部施工任务,有无合同规定以外的施工任务,等等;

4)成本的增加和减少。

(2)工程小组或分包人的工程和工作

可以将工程施工任务分解交由不同的工程小组或发包给专业分包完成,工程承包人必须对这些工程小组或分包人及其所负责的工程进行跟踪检查、协调关系,提出意见、建议或警告,保证工程总体质量和进度。

对专业分包人的工作和负责的工程,总承包商负有协调和管理的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所以专业分包人的工作和负责的工程必须纳人总承包工程的计划和控制中,防止因分包人工程管理失误而影响全局。

(3)业主和其委托的工程师的工作

1)业主是否及时、完整地提供了工程施工的实施条件,如场地、图纸、资料等;

2)业主和工程师是否及时给予了指令、答复和确认等;

3)业主是否及时并足额地支付了应付的工程款项。

二、合同实施的偏差分析

通过合同跟踪,可能会发现合同实施中存在着偏差,即工程实施实际情况偏离了工程计划和工程目标,应该及时分析原因,采取措施,纠正偏差,避免损失。

合同实施偏差分析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产生偏差的原因分析

2.合同实施偏差的责任分析

3.合同实施趋势分析

三、合同实施偏差处理

根据合同实施偏差分析的结果,承包商应该采取相应的调整措施,调整措施可以分为:

(1)组织措施,如增加人员投人,调整人员安排,调整工作流程和工作计划等;

(2)技术措施,如变更技术方案,采用新的高效率的施工方案等;

(3)经济措施,如增加投入,采取经济激励措施等;

(4)合同措施,如进行合同变更,签订附加协议,采取索赔手段等。

2Z106042掌握施工合同变更管理

三、变更权

根据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通用合同条款的规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合同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四、工程变更的程序

根据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通用合同条款的规定,变更的程序如下。

六、变更估价(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股价原则,详细开列比昂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14天内,根据合同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总监理工程师与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的变更价格。

七、变更估价原则

P227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八、记日工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

2Z106050施工合同索赔

2Z106051掌握施工合同索赔的依据和证据

P228 一、索赔的依据

索赔的依据主要有:合同文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惯例。

二、索赔的证据

常见的工程索赔证据(教材229-230页共14点)1).各种合同文件,包括施工合同协议书及其附件、中标通知书、投标书、标准和技术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者预算书、有关技术资料和要求、施工过程中的补充协议等;2) 经过发包人或者工程师批准的承包人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现场实施情况记录;3) 施工日记现场记录,包括有关设计交底、设计变更、施工变更指令,工程材料和机械设备的采购、验收与使用等方面的凭证及材料供应清单、合格证书,工程现场水、电、道路等开通、封闭的记录,停水、停电等各种干扰事件的时间和影响记录等;4)工程有关照片和录像等;5)备忘录,对工程师或业主的口头指示和电话应随时用书面记录,并请给予书面确认;6)发包人或者工程师签认的签证;7)工程各种往来函件、通知、答复等8)工程各种会谈纪要9)工程各项会议纪要;10)发包人或者工程师发布的各种书面指令和确认书,以及承包人的要求、请求、通知书等;11)气象报告和资料,如有关温度、风力、雨雪的资料;12)投标前发包人提供的参考资料和现场资料;13)工程结算资料、财务报告、财务凭证等;14)其他,如官方发布的物价指数、汇率、规定等

三、索赔证据的基本要求

索赔证据应该具有真实性、及时性、全面性、关联性、有效性。

四、索赔成立的条件

(—)构成施工项目索赔条件的事件

索赔事件,又称为干扰事件,是指那些使实际情况与合同规定不符合,最终引起工期和费用变化的各类事件。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要不断地跟踪、监督索赔事件,就可以不断地发现索赔机会。通常,承包商可以提起索赔的事件有:

(1)发包人违反合同给承包人造成时间、费用的损失;

(2)因工程变更(合设计变更、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监理工程师提出的工程变更,以及承包人提出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变更)造成的时间、费用损失;

(3)由于监理工程师对合同文件的歧义解释、技术资料不确切,或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施工条件的改变,造成了时间、费用的增加;

(4)发包人提出提前完成项目或缩短工期而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

(5)发包人延误支付期限造成承包人的损失;

(6)对合同规定以外的项目进行检验,且检验合格,或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项目缺陷的修复所发生的损失或费用;

(7)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暂时停工;

(8)物价上涨、法规变化及其他。

(二)索赔成立的前提条件(2010单选题)

索赔的成立,应该同时具备以下三个前提条件:

(1)与合同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

(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

(3)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2Z106052掌握施工合同索赔的程序

二、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通知

索赔意向通知要简明扼要地说明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1)索赔事由发生的时间、地点、简单事实情况描述;

(2)索赔事件的发展动态;

(3)索赔依据和理由;

(4)索赔事件对工程成本和工期产生的不利影响。

三、索赔资料的准备

1.在索赔资料准备阶段,主要工作有:

(1)跟踪和调查干扰事件,掌握事件产生的详细经过;

(2)分析干扰事件产生的原因,划清各方责任,确定索赔根据;

(3)损失或损害调查分析与计算,确定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值;

(4)收集证据,获得充分而有效的各种证据;

(5)起草索赔文件(索赔报告)。

2.索赔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总述部分

概要论述索赔事项发生的日期和过程;承包人为该索赔事项付出的努力和附加开支;承包人的具体索赔要求。

(2)论证部分

论证部分是索赔报告的关键部分,其目的是说明自己有索赔权,是索赔能否成立的关键。

(3)索赔款项(或工期)计算部分

如果说索赔报告论证部分的任务是解决索赔权能否成立,则款项计算是为解决能得多少款项。前者定性,后者定量。

(4)证据部分

要注意引用的每个证据的效力或可信程度,对重要的证据资料最好附以文字说明,或附以确认件。

五、索赔文件的审核

对于承包人向发包人的索赔请求,索赔文件首先应该交由工程师(监理人)审核。工程师(监理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或授权,对承包人的索赔要求进行审核和质疑。

P232索赔程序:索赔意向通知(索赔程序第一步)→索赔资料的准备(①事件经过;②产生原因,划清责任,确定依据;③分析、计算,确定工期和费用索赔值;④收集证据;⑤起草文件)→索赔文件的提交→索赔文件的审核(索赔文件首先应该交由工程师审核,索赔事件是否成立和索赔计算是否正确合理)→业主审核→协商(对于工程师的初步意见,发包人和承包人可能都不接受或者其中的一方不接受,三方可就索赔的解决进行协商。)

P232六、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根据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如下:

1.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七、反索赔的基本内容

如果对方提出了索赔要求或索赔报告,则自己一方应采取各种措施来反击或反驳对方的索赔要求。常用的措施有:

(1)抓对方的失误,直接向对方提出索赔,以对抗或平衡对方的索赔要求,以求在最终解决索赔时互相让步或者互不支付;

(2)针对对方的索赔报告,进行仔细、认真研究和分析,找出理由和证据,证明对方索赔要求或索赔报告不符合实际情况和合同规定,没有合同依据或事实证据,索赔值计算不合理或不准确等问题,反击对方的不合理索赔要求,推卸或减轻自己的责任,使自己不受或少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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