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将自有的坐落在 市 街 巷 号的房屋 栋 间,建筑面积 平方米、使用面积 平方米,类型 ,结构等级 ,完损等级 ,主要装修设备 ,出租给乙方作 使用。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 个月,甲方从 年 月 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 年 月 日收回。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擅自将房屋转租、分租、转让、转借、联营、入股或与他人调剂交换的;
2.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拖欠租金 个月或空置 月的。
合同期满后,如甲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乙方拥有优先承租权。
租赁合同因期满而终止时,如乙方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可与甲方协商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第三条租金和租金交纳期限、税费和税费交纳方式
甲乙双方议定月租金 元,由乙方在 月 日交纳给甲方。先付后用。甲方收取租金时必须出具由税务机关或县以上财政部门监制的收租凭证。无合法收租凭证的乙方可以拒付。
甲乙双方按规定的税率和标准交纳房产租赁税费,交纳方式按下列第 款执行:
1.有关《税法》和 政发( )第 号文件规定比例由甲、乙方各自负担;
2.甲、乙双方议定。
第四条租赁期间的房屋修缮和装饰
修缮房屋是甲方的义务。甲方对出租房屋及其设备应定期检查,及时修缮,做到不漏、不淹、三通(户内上水、下水、照明电)和门窗好,以保障乙方安全正常使用。
修缮范围和标准按城建部( )城住公字第 号通知执行。
甲方修缮房屋时,乙方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
出租房屋的修缮,经甲乙双方商定,采取下述第 款办法处理:
1.按规定的维修范围,由甲方出资并组织施工;
2.由乙方在甲方允诺的维修范围和工程项目内,先行垫支维修费并组织施工,竣工后,其维修费用凭正式发票在乙方应交纳的房租中分 次扣除;
3.由乙方负责维修;
4.甲乙双方议定。
乙方因使用需要,在不影响房屋结构的前提下,可以对承租房屋进行装饰,但其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均应事先得到甲方同意后方可施工。对装饰物的工料费和租赁期满后的权属处理,双方议定:
工料费由 方承担( );
所有权属 方( )。
第五条租赁双方的变更
1.如甲方按法定手续程序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在无约定的情况下,本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2.甲方出售房屋,须在 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3.乙方需要与第三人互换用房时,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甲方应当支持乙方的合理要求。
第六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一、二条的约定向乙方交付符合要求的房屋,负责赔偿 元。
2.租赁双方如有一方未履行第四条约定的有关条款的,违约方负责赔偿对方 元。
3.乙方逾期交付租金,除仍应补交欠租外,并按租金的 %,以天数计算向甲方交付违约金。
4.甲方向乙方收取约定租金以外的费用,乙方有权拒付。
5.乙方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甲方有权责令停止转让行为,终止租赁合同。同时按约定租金的 %,以天数计算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本合同期满时,乙方未经甲方同意,继续使用承租房屋,按约定租金的 %,以天数计算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后,甲方仍有终止合同的申诉权。
上述违约行为的经济索赔事宜,甲乙双方议定在本合同签证机关的监督下进行。
第七条免责条件
1.房屋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损毁或造成乙方损失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市政建设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互不承担责任。
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多退少补。
第八条争议解决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租赁管理机关申请调解,调解无效时,可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宜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报送市房屋租赁管理机关认可并报有关部门备案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正本 份,甲乙方各执 份;副本 份,送 、 局备案。
出租方: (盖章) 承租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 法定代表人: (签名)
委托代理人: (签名) 委托代理人: (签名)
合同有效期限: 至
河北房屋租赁合同(二)
甲方: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乙方: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租用甲方座落在 市 区 楼房 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租用期一周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开始计算。
第二条租赁期限内房屋租金为 人民币(含建筑税)。乙方分 次支付。本合同生效后的 日内,乙方支付房屋租金的 %为 万元,房屋验收合格后的 日内,乙方支付房屋租金的剩余款额。
第三条租赁期内,房屋由乙方使用管理,房屋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其他合理税费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租赁期内,乙方所用的水、暖、电热水、通讯、室外环卫、房屋修缮、绿化维护等由甲方统一管理,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第三、四条所发生的费用,甲方凭单据、发票和有关规定文件,按各规定的期限向乙方结算。
第六条乙方所租用房屋,在乙方验收合格并付清房屋租金后,归乙方使用。
第七条在房屋保修期内(水电设施半年,土建一年,采暖设施一个采暖期,自乙方使用之日算起)甲方对房屋质量问题保修。
第八条乙方服务人员的临时户口等生活上所需办理的手续,由甲方帮助与当地有关单位联系解决。
第九条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如乙方违约,乙方已缴房屋租金不退,并一次性支付违约罚金 元人民币(自违约之日起30天内付清)。
2.本合同生效后,如果甲方违约,甲方向乙方退还剩余租金,并一次性支付违约罚金 元人民币(自违约之日起30天内付清)。
3.不满半年的租期按半年计算,超过半年不满一年的租期按一年计算。
第十条在租用期内,甲方不得将乙方租用的房屋转租(卖)给任何第三者,如果甲方出售乙方租用的房屋,乙方应享受优先购置权,并不需另行支付购房款,同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正式过户手续,由此发生的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乙方需要安装电话,由甲方解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在租用期内,如遇不可抗拒的灾害,房屋遭到毁坏,按照房屋建设程序,乙方重新建造房屋。
第十三条甲方已声明本合同所指标的楼房是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法令而建造和经营的,甲乙双方在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政策和法令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的。如在租赁期限内与国家新的政策、法令、规定相悖,使本合同不得不解除时,甲方每年按房租总金额的10%乘以乙方实际租用年数计扣房租。
第十四条甲乙双方如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执,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按( )项办法解决:
(1)提交仲裁机关进行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九份。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六份,双方各执三份。正副文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第十六条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经公证后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定。
第十七条本合同附件。
1.房屋平面位置及占用土地范围图
2.商品房暂行管理办法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河北房屋租赁合同(三)出租方 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电话:
地址:
承租方: 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电话:
地址: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有文件及通知以特快专递或挂号信箱寄至上述地址即视为送达,收件人拒收或未签收导致退回的,仍视为送达。)合同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租赁双方出租及承租 市 区 路 号 (下称房屋),建筑面积约为: 平方米,购房合同号码 ,承租该房地产仅限于作 用途。
出租人保证如实陈述该房产权属状况、坐落、装修等情况,承租人已对上述具体情况做了充分了解,双方在此基础上自愿签订本合同。
二、租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出租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承租方使用,自交付之日起 日内为免租期,用于承租方进行装修,期间不计租金。
三、租金、押金及其他费用
(一)、在租赁期内,租金为每月人民币 万 仟 佰 拾 元(小写:¥ 元)整。季租金额为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整。
(二)、租金按季度结算,承租方应于每次租金到期前 天支付租金给出租方。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转账支付(承租方将租金存入出租方指定的以下银行账户,视为出租方收款有效。开户银行: 户名: 账号: )。
(三)、上述租金【×】包含/【√】不包含租赁税费。
(四)、租赁期间,每月的物业管理费、电话费、煤气费、电视收视费、水电费、卫生费等杂费,均由承租方支付。( 年度的物业管理费已交)
四、出租方义务
(一)、出租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交房,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如出租方延期交房,则承租方无需支付迟延期间的租金,每逾期一日,出租方需赔偿拖欠部分 %的滞纳金给承租方。
(二)、在租赁期间,如系正常使用或自然老化所造成的房屋及有关设施损毁,出租方应在接到承租方通知后及时组织维修,履行维修义务,所需费用由出租方承担。
(三)、出租方在租赁期间,不得出售或转租该房产。如果不得已的情况需要出售,需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方,承租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四)、出租方保证在租赁期间保持该房屋始终符合约定的用途,该房屋及有关设施处于良好的可正常使用状态。承租方的正常使用不受第三方的非法干扰和破坏。
(五)、若因出租方原因,导致承租方无法按合同约定用途正常使用该房地产的,则承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向出租方进一步追究责任。
五、承租方义务
(一)、承租方应妥善使用该房屋及有关设施,如故意或过失损毁,应负责修缮和回复
原状或向出租方赔偿经济损失,所需费用自行承担。
(二)承租方使用该房屋时,不得储存任何违禁品,不得从事任何违法活动,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承租方有前述行为之一的,出租方有权立即单方解除合同,没收押金并向承租方进一步追究责任。
(三)、承租方应及时足额交纳租金、物业管理费等杂费,每逾期一日,出租方有权加收拖欠部分 %的滞纳金。如若欠租金超过 天,出租方有权立即单位解除合同,没收押金并有权向承租方进一步追究责任。
(四)、承租方如不按时支付租金,出租房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合同签订之日起房屋所产生的费用,包括装修期水电,物业等费用及纠纷有承租方负责。出租方有权立即单方面解除合同,没收押金并向承租方进一步追究责任。
六、转租、分租按下列第 种方式约定
a:租赁期内,承租方无权将该房屋转租、分租给他人,否则按违约处理。
b:租赁期内,承租方有权将该房屋转租、分租给他人。
c:租赁期内,承租方在征得甲方同意前提下,可以将该房屋转租、分租给他人。
七、提前终止合同
(一)、租赁期内,出租方若因非承租方的原因提出提前终止合同,需提前 个月通知承租方,承租方有权要求出租方退回多缴纳的租金并赔偿因出租方提前终止合同给承租方造成的损失。
(二)、租赁期内,承租方若因非出租方的原因提出提前终止合同,需提前 个月通知出租方,出租方有权没收租金,并赔偿对出租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承租方需承担赔偿责任。
(三)因征地拆迁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租赁合同自行终止,双方互补承担责任。
(四)、违反第六条关于转租、分租约定的条款。出租方有权没收押金,并赔偿对出租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八、物业及设施的交回
(一)、租赁期满,如需续租,承租方应在租赁期届满前 个月向出租方提出书面申请,在同等条件下,承租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二)、如因承租方违约而导致出租方单方面解除合同,或合同租赁期满而又不续租,承租方应在接待出租方接触合同通知之日或合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日内无条件搬出该房屋,同时结清费用。
(三)、承租方拒不交回物业钥匙或拒不搬离物品的,出租方有权进入该房屋内,将承租方物品清点处理,用于抵偿拖欠的租金和杂费,承租方无法联络的,出租方有权自行相互之间。承租方保证自愿接受出租方的上述处理措施,绝不会提出任何异议或赔偿要求。
(四)、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对该房屋的装修,在交回该房地产给出租方时,可以搬走搬移不会损坏室内结构及装修部分,其它部分秉持来装去留的原则处理。
九、代表人/代理人承诺并声明:在签署本合同时,已获得委托人的委托授权(包括书面委托和口头委托),否则自愿承担因委托人违约所造成的法律及经济赔偿责任。
十、本合同一式 份,内容必须一致,任何私自修改部分均视为无效,自双方代表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一、备注(备注条款内容与前述条款签署内容不一致的,以备注条款为准)
第一、如承租方需开具租赁发票,租赁税费由承租方承担
第二、承租方在装修和使用过程中如果毁坏消防设施,由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租方承担。
第三、双方签订合同之后,乙方支付甲方 个月租金即人民币: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元整),免租期结束后,乙方装修完毕之后,再付给甲方 个月租金即人民币: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元整),作为第一季度的使用租金。从第二季度开始按合同条款三执行。
出租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承租方(代理人签字盖章)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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