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委托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住所地/居住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服务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住所地/居住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友好协商,就甲方聘请乙方对生猪养殖提供技术服务达成以下条款,以资遵守执行。
一、服务内容1.乙方应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以下各项技术服务:
(1)提供生猪养殖的完整计划方案;
(2)提供专业的技术服务团队,保证养殖过程的顺利进行;
(3)为甲方培训养殖生猪的专业技术人员;
(4)协助甲方建立生猪养殖的资料库。
2.技术服务的方式:
二、技术服务费及支付方式1.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费人民币(大写) (¥ 元)。
2.双方约定第 种报酬支付方式和期限:
(1)一次性付清,即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支付所有技术服务费。
(2)分期支付,即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一笔技术服务费
元,并在之后 日内分 期将剩余技术服务费支付完毕。
3.甲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技术服务费给乙方:
开户行: ;
户主名: ;
账号: 。
除前款约定的银行汇款支付外,以下三种支付方式双方均予认可:
(1)支付宝转账;(2)微信转账;(3)现金支付。
三、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1.甲方需按照乙方的指导对生猪进行养殖,如因甲方违规操作造成损失的,甲方自行承担所有损失。
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现有的所有资料,包括具体要求、投资计划等。
3.为乙方提供以下工作条件:
(1)筹备阶段的办公场地,办公设备;
(2)养殖阶段的试验、检测设备;
(3)技术服务团队的必要生活设施和交通便利。
4.乙方保证自身具有相关的技术指导资质且其他相关手续齐全。
5.乙方按照合同第一条的约定为甲方提供技术服务,并保证提供的技术服务满足甲方的质量需要。
6.乙方每年举办 次培训课,甲方可派 人免费参加。具体内容以培训课程为准。培训期间,甲方派遣人员的食宿由乙方安排。
7.乙方设立专家热线,甲方养殖期间的任何问题均可免费向专家咨询;若甲方遇到重大技术难题,乙方应派遣专家现场免费指导解决问题。
8.若乙方的技术指导失误,除退还相关技术服务费用外,还需赔偿甲方其他损失。
四、合同期限本合同的履行期限是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或终止前30日内,甲乙双方应当就是否续签合同交换意见并进行必要的协商,以保证服务工作的连续性,否则,视为双方同意期满终止合同。
五、保密1.本合同内容如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就该保密事项的范围、密级和保密期限以及各方承担的保密义务进行约定。一方提供给另一方的资料和信息,应当在提供时书面说明,否则接收方没有保密义务。
2.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本协议终止后五年内,双方继续负有前款约定的保密义务。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六、合同的变更、解除1.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合同。
2.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约定的,在对方催告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没有改正为全面履行的,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合同,且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相当于合同总额5%的违约金及所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可得利益、律师费用等全部损失)。
3.一方只主张违约责任,没有主张解除合同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一方收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对解除有异议的,应在十五日内向法定提出,否则,视为对解除无异议。
七、违约责任1.因出现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导致本合同无法有效及时履行的,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遭遇不可抗力方应当立即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对方,并在通知后的三日内将不可抗力的书面有效证明及本合同无法有效及时履行的书面理由提交给对方确认。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数据和资料,影响乙方工作进度和质量的,所支付的技术服务费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如数支付。
3.甲方逾期两个月不提供或者不补充有关技术资料、数据和工作条件,导致乙方无法开展工作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当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4.在对方未履行义务前,一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的,不等于认可对方已经履行了先前的义务或同意对方可以不再履行其义务。
5.一方接受对方逾期履行的,不视为对其违约行为的认可,仍然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还有权解除合同。
八、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的约定和履行中产生的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九、附则1.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提供经核实的身份证明和相应资质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
2.变更住所地(居住地)、代表人(联系人)、电话等联络方式的,变更方应在变更后24小时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本合同载明的联络方式继续有效,通知、诉讼文书等文件以邮寄方式发送的,将文件按有效联络方式交给经营特快专递的单位邮寄后,邮件被签收或拒收均视为已经送达。
3.本合同中的标题只为便于双方阅读和理解合同内容,不作为权利义务的约定。
4.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捺印)/(盖章):
乙方(签名捺印)/(盖章):
签署地点: 省 市 区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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