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交易合同范本

时间:23-03-07 网友

产权交易合同范本

产权交易合同范本篇1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制定的示范文本。构成本合同示范文本要件的合同条款均为提示性适用条款。条款所列内容,包括括号中所列内容,均由合同当事人约定时选择采用。

  二、为更好地维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签订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严密。订立具体条款,需要约定的必须表述清楚,无须约定的用“本合同不涉及此条款”或“本合同对此条款无须约定”加以载明。

  三、合同涉及的当事人基本概况的填写:按合同要求载明,如委托人是自然人的,应载明其姓名、国籍、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住所地址、邮编、电话、开户银行帐号等。

  四、“出让委托业务”一般包括:

  1.提供有关产权交易的法律法规、政策咨询等;

  2.提供产权交易的信息;

  3.提供策划、推介服务;

  4.制订转让方案;

  5.制作推介书;

  6.办理上市挂牌手续;

  7.寻找受让人;

  8.参与转让洽谈;

  9.参与合同签约;

  10.参与转让标的的交割;

  11.代为办理产权交易手续(制作产权交易合同文本、办理合同审核的有关手续);

  12.办理有关权证变更的手续;

  13.其他。

  五、特别委托,是指委托人将上述一项或数项委托业务交由受托人处理。

  六、概括委托,是指委托人概括地将上述委托业务全部交由受托人处理。

  七、委托标的名称:可以是整体产权、部分产(股)权,也可以是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设备、车辆、技术项目、商标权、专利权等。

  八、委托标的的转让方式:可以是协议转让、竞价拍卖、招标等。

  九、提交的文件:一般应当提供资格证明(包括资信证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产权登记证或自然人的有效证明)、转让决议、有批准权限的批准文件等资料及复印件。

  十、佣金:乙方为甲方提供委托业务,向甲方收取的报酬。

  十一、权证变更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支付给房产、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的权证变更费用。

  十二、争议的解决方式,除协商和调解方式外,合同当事人还可以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但选择了仲裁方式就不能再约定其他方式。

  本合同涉及的当事人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邮编: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帐号: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邮编:

  电话: 传真:__

  开户银行帐号:

  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平等、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委托合同。

  第一条委托事项

  1.甲方委托乙方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进行以下委托业务:

  (1)特别委托业务(委托内容应当具体约定)。

  (2)概括委托业务(委托内容应当具体载明)。

  2.甲方委托的期限:

  (1)委托标的名称 。

  (2)委托的期限 。

  (3)委托转让标的的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最低不能少于人民币(大写) 万元。

  3.甲方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二条提交的文件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相关材料,并如实填报有关表式内容。如为复印件,甲方应加盖证明章。

  第三条权利和义务

  1.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监管。

  2.甲方承担委托事项中涉及清产核资、审计、评估等相关费用。

  3.甲方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挂牌期间或撤牌后 日内不得自行进行场外交易。

  4.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按照甲方的委托事项、要求和期限进行委托业务活动。

  5.甲、乙双方均具有对对方所提供的相关材料承担保密的义务。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提供给第三方。

  第四条佣金及其支付方式

  1.佣金:

  (1)特别委托业务的佣金,参照上海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涉及代为办理产权交易手续及相关业务的佣金,按照成交价格×相应差额计费率计算,如按标准计算低于 元的(单向收费),则按最低佣金 元收

  (2)概括委托业务的佣金,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按总资产额或按净资产额×相应差额计费率计算)。

  2.甲、乙双方约定,采取下列方式支付佣金:

  (1)特别委托业务:甲方应在本委托合同签订后 日内先期支付人民币(大写) 元,作为预付费用;甲、乙双方根据委托业务内容确定佣金,甲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 日内付清余款。

  (2)概括委托业务:甲方应在本委托合同签订后 日内先期支付人民币(大写) 元,作为预付费用;甲、乙双方根据受让标的价格确定佣金,甲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 日内付清余款。

  3.若交易不成或甲方在委托期限内要求解除委托的,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因委托业务而发生的费用,共计人民币(大写) 元。

  4.权证变更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违约责任

  1.甲方如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挂牌期间或撤牌后 日内自行进行场外交易的,应当向乙方支付委托转让产权总价款 的违约金。甲方如未按本委托合同的约定支付佣金的,每逾期 日,应按佣金总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按照甲方的委托事项、要求和期限进行委托业务活动,并由此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损失。

  3.甲、乙双方若违反《上海市产权交易规则》、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关交易业务的规定和本委托合同约定的,违约方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在本合同委托期限内,一方当事人如欲变更本合同条款,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可订立补充合同。

  在本合同委托期限内,一方当事人如欲终止委托关系,应向对方提交书面要求,经结清已发生的费用后即可解除。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可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或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申请调解;可依法采取下列方式:

  1.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甲、乙双方的承诺

  甲方向乙方承诺,所提供的与转让产权相关的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属真实、完整。如有不实,将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甲方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甲方变更指示的,应当经甲方同意。

  第九条其他

  上述条款未尽事项的约定。

  第十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合同使用须知”和合同所必备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并存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一份。

  附件:

  委托人(甲方): 受托人(乙方):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产权交易合同范本篇2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制定的示范文本。构成本合同示范文本要件的合同条款均为提示性适用条款。条款所列内容,包括括号中所列内容,均由合同当事人约定时选择采用。

  二、为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签订合同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严密。订立具体条款,需要约定的必须表述清楚,无须约定的用“本合同不涉及此条款”或“本合同对此条款无须约定”加以载明。

  三、合同涉及的当事人基本概况的填写:按合同要求载明清楚,如委托人是自然人的,应载明其姓名、国籍、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居住地址、邮编、电话、开户银行帐号等。

  四、“受让委托业务”一般包括:

  1.提供有关产权交易的法律、法规、政策咨询等;

  2.提供产权交易的信息;

  3.提供策划投资咨询服务;

  4.制作投资分析报告;

  5.寻找受让标的;

  6.办理申请摘牌手续;

  7.制作受让方案(投标书);

  8.参与受让洽谈;

  9.参与合同签约;

  10.参与受让标的的交割;

  11.代为办理产权交易手续(制作产权交易合同文本、办理合同审核的有关手续);

  12.办理有关权证变更的手续;

  13.其他。

  五、特别委托,是指委托人将特定的一项或数项委托业务交由受托人处理。

  六、概括委托,是指委托人概括地将上述委托业务全部交由受托人处理。

  七、委托标的名称:可以是整体产权、部分产(股)权,也可以是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设备、车辆、技术项目、商标权、专利权等。

  八、委托标的的受让方式:可以是协议受让、竞价买受、投标受让等。

  九、提交的文件:一般应当提供资格证明(包括资信证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自然人的有效证明)、受让决议、有批准权限的批准文件等资料及复印件。

  十、佣金:乙方为甲方提供委托业务,向甲方收取的报酬。

  十一、权证变更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支付给房产、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的权证变更费用。

  十二、争议的解决方式,除协商和调解方式外,合同当事人还可以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但选择了仲裁方式就不能再约定其他方式。

  本合同涉及的当事人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邮编: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帐号: 1234

  

产权交易合同范本篇3

  出让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企业类型:

  邮编:

  注册资本:

  开户银行帐号:

  受托经纪组织:

  电话:

  受让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企业类型:

  邮编:

  注册资本:

  开户银行帐号:

  受托经纪组织: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鉴于:

  1. (产权转让标的企业的名称)成立于 年,注册资金为人民币 元,系 (出资人/股东名称)出资 元(出资人/股东是多名的应分别载明)。

  2.经评估(审计),截止 年 月 日, (产权转让标的企业的名称)资产合计为人民币 元,负债合计为 元,净资产为 元。

  3.本次 (产权标的名称)转让,各方当事人已被授权。

  第一条 产权转让的标的

  甲方将所拥有(持有)的 有偿转让给乙方。

  第二条 产权转让的价格

  甲方将上述产权以人民币(大写) 转让给乙方。(出让人或受让人是多方的均应载明)

  第三条 产权权转让的方式

  上述产权经资产评估确认后,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上市挂牌,采用 (协议转让或拍卖或招投标等)的方式,确定受让人和转让价格,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实施产权交易。

  第四条 产权转让涉及的企业职工安置

  经甲、乙双方协商约定,采用如下方式处理: 。(本合同所涉及企业职工安置的,约定必须与转让标的企业安置职工方案一致。对情况复杂的也可另立合同附件予以载明。)

  第五条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的承继和清偿办法

  经甲、乙双方协商约定,采用如下方式处理: 。(对情况复杂的,可另立合同附件予以约定。)

  第六条 产权转让中涉及的资产处置

  经甲、乙双方约定,作如下处理: 。(对情况复杂的,可附“产权交割清单”或另立合同附件予以约定。)

  第七条经甲、乙双方约定,产权转让总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和付款条件,采取一次付清或分期付款的方式:(对情况复杂的可另立合同附件予以约定。)

  1.一次付清的方式

  (1)产权转让总价款应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 日内一次付清。

  (2)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向甲方支付定金,共计人民币(大写) 。乙方在支付产权转让总价款时,甲方应将定金退还给乙方或抵作价款。

  2.分期付款的方式

  (1)国有、集体产权转让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乙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合计人民币(大写) ,并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于 年 月 日(首期付款之日起一年内)付讫,并提供合法担保,余款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甲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

  (2)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向甲方支付定金,共计人民币(大写) 。乙方在支付产权转让首期付款时,甲方应将定金退还给乙方或抵作首期价款。

  第八条 产权交割事项

  甲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后,按照“产权交割清单”,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完成产权转让的交割。

  经甲、乙双方约定,交易基准日为 年 月 日。由交易基准日起至产权或资产转让的完成日止,其间产生的盈利或亏损及风险由 方承接。

  第九条 权证的变更

  经甲、乙双方协商和共同配合,由 方在期限内完成所转让产权的权证变更手续。

  第十条 产权转让的税收和费用

  产权转让中涉及的有关税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缴纳。

  产权转让中涉及的有关费用,经甲、乙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约定,由 方(或双方共同承担)支付。(亦可针对支付的具体税收和费用进行详细约定。)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如甲方违约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定金应双倍返还乙方;如乙方违约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则无权请求返还定金。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将定金退还给乙方。

  2.甲方未能按期完成产权转让的交割,或乙方未能按期支付产权转让的总价款,每逾期 天,应按总价款的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3.经甲、乙双方协商,也可约定其他赔偿方式。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可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或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申请调解;可依法采取下列方式: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三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发生下列情形的,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1.因情况发生变化,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益利益的。

  2.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的。

  3.因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因故没有履行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予以认可的。

  4.因本合同中约定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出现的。

  甲、乙双方同意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将乙方的已付款项全额返回给乙方。

  本合同需变更或解除,甲、乙双方及其委托的产权经纪组织必须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并报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备案。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的承诺

  1.甲方向乙方承诺所转让的产权属真实、完整,没有隐匿下列事实:

  (1)执法机构查封资产的情形;

  (2)权益、资产担保的情形;

  (3)资产隐匿的情形;

  (4)诉讼正在进行中的情形;

  (5)影响产权真实、完整的其他事实。

  2.乙方向甲方承诺拥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进行产权受让,无欺诈行为。

  3.未经对方事先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泄露本合同中的内容。

  第十五条其他 。(上述条款若有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协商后另行约定。)

  第十六条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及执业产权经纪人、产权经纪组织签字盖章,并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审核盖章,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国家法律、法规对本合同生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合同使用须知”和本合同所必备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产权标的方执 份,产权经纪组织各执 份,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执 份,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执份。

  出让人(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执业经纪人(签字): _

  签订地点:

   年 月 日

  受让人(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执业经纪人(签字): 签订地点:

   年 月 日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

  合同使用须知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制定的示范文本。构成本合同示范文本要件的合同条款均为提示性适用条款。条款所列内容,包括括号中所列内容,均由合同当事人约定时选择采用。

  二、为更好地维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签订合同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严密。订立具体条款,需要约定的必须表述清楚,无须约定的用“本合同不涉及此条款”或“本合同对此条款无须约定”加以载明。

  三、出让人:指转让标的的产权所有人、产权出资人或资产处置人。

  四、受让人:指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协议转让或拍卖或招投标等方式有偿取得产权的法人或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五、合同涉及当事人基本概况的填写:应按合同文本要求载明,企业类型按出让人、受让人的营业执照所确定的类型填写。当事人如系自然人的,应载明其姓名、国籍、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居住地址、邮编、电话、开户银行帐号等。合同涉及的出让人、受让人是多方的,均应分别载明。

  六、产权转让的标的:指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拥有的产权(整体或部分),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设备、车辆、技术项目、商标权、专利权等。

  七、转让价格: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经资产评估确认后,作为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未经资产评估直接以竞价或协议方式确定价格的,一般只适用非公有经济性质的产权。

  八、产权转让涉及的企业职工安置:指按照有关规定,应约定妥善安置转让企业职工的有关事项。如符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情形的,应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

  九、产权转让涉及的企业债权、债务的承继和清偿办法:指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如符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情形的,应附经债权金融机构书面同意的相关债权债务协议。

  十、资产的处理:指根据不同的标的具体约定,对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设备、车辆、技术项目、商标权、专利权等实际标的物的处理。

  十一、产权交易的基准日:指产权转让标的价值体现的特定时点。

  十二、违约责任: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

  十三、争议的解决方式,除协商和调解方式外,合同当事人还可以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但选择了仲裁方式就不能再约定其他方式。

  

产权交易合同范本篇4

  本合同当事人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主体资格证号: 注册地址/住所:

  经济性质: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 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主体资格证号或身份证号: 注册地址/住所:

  经济性质: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 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其拥有的 (注,此处具体填写转让标的:资产所有权或股权)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产权交易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 转让标的

  本合同转让标的为: (以下简称“转让标的企业”)的 ,具体为 (详见清单)(以下简称“转让标的”)。

  第二条 转让标的上设置的抵押权、质权、承租权情况如下:

  详见清单 。转让方(是/否)已对上述权利的享有人履行了法定的告知义务。

  第三条 甲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1、 对转让标的拥有合法、有效的处分权;

  2、 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的;

  3、 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4、 转让标的没有任何第三人权益,也没有违反对转让方具有约束力的公司章程、所签署的.合同、协议及所有法律文件;

  5、 给予一切合理及必要的协助,以完成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所需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变更;

  第四条 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1、 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2、 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各项授权、审批,以及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

  3、 受让方受让转让标的没有违反对受让方具有约束力的合同、协议等所有法律文件;

  4、 。

  第五条 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为: (下列任选一条)

  1、乙方负责安置转让标的企业的 (在职/离退休)职工。

  2、乙方不负责安置转让标的企业的 (在职/离退休)职工。

  3、甲方负责安置转让标的企业的 (在职/离退休)职工。

  第六条 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方案

  甲方在转让前对于转让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处理方式为: (下列任选一条)

  1、 甲方承担全部债权债务。

  2、 由乙方承担全部债权债务。

  第七条 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及付款条件

  1、 转让方式为 : (下列任选一条)

  (1)协议转让方式 (2)拍卖方式 (3)招投标方式

  2、 转让价格:

  甲方将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转让标的以人民币(大写) 元;即:人民币(小写) 元(以下简称“转让价款”)转让给乙方。

  3 、转让价款支付方式为: (下列任选一条)

  (1)乙方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将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汇入浙江产权交易所指定帐户;

  (2)乙方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将转让价款中的 %(不低于30%)即:人民币(小写) 元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汇入浙江产权交易所指定帐户,剩余价款人民币(小写) 元(以下简称“剩余价款”)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且在本合同签后 (不超过1 年)由乙方汇入浙江产权交易所指定帐户。对于剩余价款应以 的方式提供担保。

  第八条 转让标的的交割事项

  1、 经双方商定,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甲方将与转让标的相关的权属证书、批件、财务报表、资产清单、经济法律文书、文秘人事档案、建筑工程图表、技术资产等文件资料编制《财产交割单》移交给乙方,由乙方核验查收并签字盖章。

  2、 甲方对其提供的上述表册的完整性、真实性以及所提供表册与对应的转让标的一致性负责,并承担因隐瞒、虚报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3、 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相关证书或批件的过户或主体变更手续。转让标的自过户或主体变更手续办理完毕后转移至乙方。

  第九条 转让涉及的有关费用负担

  在本合同项下产权交易过程中,甲方应承担以下的费用:

  1、

  2、

  乙方应该承担以下费用:

  1、

  2、

  3、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应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向浙江产权交易所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任选一条)

  1、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 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1、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无故提出终止合同,应向对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转让价款的,应对延迟支付期间应付价款按有关同期银行贷款滞纳金的规定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3、 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交割转让标的的,乙方除有权解除本合同及要求甲方赔偿损失外,还有权要求甲方按 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 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被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为无效时,由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均有过错的,则由双方按责任大小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法律适用

  本合同的适用和解释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第十三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一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本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的。

  2、另一方丧失实际履约能力的。

  3、另一方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或有其它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送浙江产权交易所备案。

  第十四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及/或其经纪机构的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除外)。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产权交易所留存 份用于备案,其余 份报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 附件:共 份

  1、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关决议文件;

  2、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

  3、 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4、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 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6、 产权转让的批准文件;

  7、 资产评估报告书及核准或备案文件;

  8、 其他材料:

  出让人(甲方): 受让人(乙方):

  机构类型: 机构类型: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盖 章) (盖 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产权交易合同范本篇5

  (委托方) 甲方:

  (受托方) 乙方: __市产权交易中心

  委托方(甲方)与受托方(乙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双方自愿、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全权委托乙方办理产权交易项目, 并由乙方提供产权交易中介服务。

  第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的产权交易项目包括:

  (一)委托交易的内容和方式:

  (二)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的服务内容:

  1.审核本项交易并依法签发《产(股)权交易鉴证报告》;

  2.代表委托方选择并聘请中介机构;

  3.为委托方完成本项交易提供咨询服务;

  4.完成本项交易所需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甲方责任

  1.负责提供本企业基本情况资料及有关证明文件或其它有关材料,所提供的资料与文件须真实。

  2.协助乙方完成本协议第二条所确定的服务项目。

  第四条 乙方责任

  1.按时按质完成本协议第二条所确定的服务项目。

  2.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第五条 有效期限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有效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协议期满后,根据双方意愿,重新签订协议。

  第六条 费用

  1.甲方根据《__市产权交易中心收费项目》向乙方支付有关费用。

  2.甲方委托事项中有关涉及实地考察、评估、洽谈、咨询等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3.甲方在签订委托协议时,应按委托价的千分之一向乙方预付定金,若乙方在委托期内未完成交易且甲方不再延期委托的,乙方只向甲方收取成本费。其余款项在委托协议中止时即退还给甲方。

  第七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严格遵守__市产权交易中心有关交易规则和交易业务的规定以及本协议约定,若违反规定和约定,违约方承担相应经济、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其他事项

  1.本协议书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商定。

  2.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3.本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人) (委托人)

   年 月 日

  

产权交易合同范本篇6

  出让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企业类型:

  邮编:

  开户银行:

  帐号:

  经纪组织:

  电话:

  受让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企业类型:

  邮编:

  开户银行:

  帐号:

  经纪组织: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岳阳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涉及当事人应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产权转让的标的

  甲方将所拥有(持有)的 有偿转让给乙方。

  第二条产权转让的价格

  甲方将上述产权经资产评估后与乙方协商确定,以人民币(大写) 万元转让给乙方。

  第三条产权转让的职工安置方式

  经甲、乙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如下方式处理: (对情况复杂的也可另立合同附件予以约定)

  第四条债权,债务的承继和清偿办法

  经甲、乙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如下方式处理: (对情况复杂的也可另立合同附件予以约定)

  第五条产权转让中以下资产的处理方式

  (根据不同的转让标的具体约定)经甲、乙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如下方式处理:(对情况复杂的也可另立合同附件予以约定)

  1.房屋建筑

  2.土地使用权

  3.车辆__

  4.设备

  5.商标

  6.专利

  7.技术项目

  8.其他

  第六条产权交割的责任

  甲、乙双方及其委托的经纪组织按照(产权交割清单)应在合同生效后,于 年 月 日前共同完成产权转让的交割。

  甲方应在规定期限内,在 地点将产权最终完整地移交给乙方,否则应承担经济、法律责任。

  第七条产权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地点

  经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于 年 月 日前支付定金人民币(大写) 万元。

  乙方应将第二条确定的款项,通过其委托的经纪组织按以下方式,期限、地点支付,当合同履行后,甲方将定金退还给乙方或抵作价款。

  第八条产权交易的基准日

  经甲、乙双方当事人约定,交易基准日为 年 月 日。

  第九条权证的变更

  经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并共同配合,由 方在 期限内完成转让产权的权证变更手续。

  第十条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发生违约行为,都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如因甲方违约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定金应双倍返还乙方;如因乙方违约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则无权请求返还定金。如应双方要求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将定金退还给乙方。

  2.乙方如未能按期支付本同转让标的的价款,或甲方未能按期交割本合同标的的,每逾期 天,应按总价款的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3.经甲、乙双方协商,也可约定其他赔偿方式。

  第十一条产权转让纠纷的处理

  合同当事人或第三方及其委托的经纪组织之间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向审核合同的岳阳市产权交易中心或岳阳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申请调解;也可明确仲裁或向产权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凡合同变更或解除,甲、乙方及其委托的经纪组织必须签订变或解除合同书,同时,报请交易所审核盖章后生效。

  2.发生下列情况时,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上述条款中未尽事宜)

  第十四条甲、乙双方的承诺

  1.甲方向乙方承诺转让的产权是真实、可靠、完整的,没有下列隐匿事实:

  (1)法院查封资产的情形;

  (2)抵押、担保资产的情形;

  (3)隐匿资产的情形;

  (4)影响产权真实,可靠、完整的其他事实。

  2.乙方向甲方承诺拥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进行产权受让,无欺诈行为。

  第十五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当事人及执业产权经纪人,经纪组织签字,盖章,并经交易所对合同审核盖章、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生效。

  合同成立所必备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执业产权经纪组织各执份,交易所执 份。

  第十六条其他

  “合同使用须知”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人(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执业经纪人(签字):

  经纪组织(盖章):

   年 月 日

  受让人(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执业经纪人(签字):

  经纪组织(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

  1.出让人、受让人的资格证明

  (1)出资证明;

  (2)营业执照。

  2.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或代行出资人权利的上级主管部门批文等。

  3.资产评估及确认报告或审计报告(非公有经济性质价格自行协商除外)。

  4.与被转让标的相关的权证。

  5.其他。

  注:交易中心对合同审核所需的附件,由交易中心自行订立。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合同法)和(岳阳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制定的示范文本。合同条款均为提示性条款,构成合同文本要件,供产权交易各方当事人约定时选择采用。

  二、更好地维护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益,签订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严密。拟定具体条款,需约定的必须填写,无须约定的用本合同不涉及此条款。

  三、出让人:指转让标的的产权所有人、产权出资人或资产处置人。

  四、合同涉及的当事人概况:如涉及的是自然人,请在当事人概况中填写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五、企业类型:按照出让人。受让人的营业执照所确定的类型填写。

  六、转让标的:可以是整体产权、部分产(股)权,也可以是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设备、车辆.技术项目、专利权、商标权等。

  七、第三、第四条、第五条款是对第一条款的具体约定,如合同中不涉及其内容的,请在这三项条款中各自注明本合同不涉及此条款。

  八、转让价格:未经资产评估直接以协商方式确定价格的,一般只适用非公有经济性质的产权。

  九、职工的安置方式:指按照(岳阳市国有产权交易管理指引办法)规定,应约定妥善安置出让企业职工的事项。

  十、资产的处理:是针对实际标的物的处理方式。

  十一、产权交割的方式、期限、地点:指出让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和地点,按照约定的方式将产权转让给受让人,并明确产权交割的具体日期。

  十二、产权交易的基准日:指确定被转让产权的所有权、风险。责任转移的特定时点。

  十三、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

  十四、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本合同由交易各方当事人及其产权执业经纪人,经纪组织签字盖章,并经本中心对合同审核盖章后,合同即成立,亦表示合同同时生效。合同生效起始时间以本中心审核签字盖章的日期为准。

  十五、合同的解除

  除合同规定的条款外,也可用另立解除合同的方法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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