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物资产交易合同
标的名称:粤B8YA59奥迪牌FV7251BBCWG小型普通轿车、粤B8YA08奥迪牌FV7251BBCWG小型普通轿车意向受让方在此签章按并非正式签订,为确定合同文本内容之用。待成交后须按此文本签署合同。
2019年 月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华润置地(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小凯
授权委托人:
地 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大冲一路华润置地大厦E座44楼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证件号:
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的标的资产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交易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 定义与释义
除非本合同中另有约定,本合同中的 有关词语含义如下:
1。1 转让方:华润置地(深圳)有限公司,即甲方;
1。2 受让方: ,即乙方;
1。3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是指承担实物资产交易的场所及其主体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1。4实物资产转让:是指甲方将其具有处置权的标的资产转让给乙方;
1。5转让价款:本合同下甲方转让的实物资产,自乙方获得的该资产的对价。
1。6评估基准日,指甲方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评估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的基准日,指2018年12月31日。
1。7保证金,指在本合同签订前,乙方按照甲方和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要求,支付至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的、作为乙方提出受让意向的担保,并表明其资信状况及履约能力的交易保证金;
1。8登记机关: (如有);
1。9交易费用:指转让方和/或受让方就转让标的资产或谈判、准备、签署本合同和/或本合同下的任何文件、或履行、完成本合同下交易而发生的,包括取得必要或适当的任何政府部门或第三方的豁免、同意或批准而发生的费用及支出;以及产权交易机构、经纪人或中间人费用等所有现款支出和费用的总额。
1。10产权交易凭证,指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就实物资产转让事项出具的用于表明交易完成的交易凭证。
除非另有明确规定,在本合同中,应适用如下解释规则:1。11货币:在本合同中,凡提及RMB或人民币时均指中国法定货币,凡提及US$或美元时均指美国法定货币。
1。12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
第二条 转让标的
2。1本合同转让标的是指甲方拥有处分权的 车辆。
2。2权属证明文件及甲方享有处置权的证明文件如下:
1、 / ;
2、 / ;
2。3标的资产经有资质的深圳市永明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了以【2018】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的《华润置地(深圳)有限公司委托的车辆资产评估报告》。
2。4标的资产不存在上述《华润置地(深圳)有限公司委托的车辆资产评估报告》中未予披露或遗漏的、可能影响评估结果,或对标的资产转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事项。
2。5甲乙双方在甲方对上述标的资产享有处分权及《华润置地(深圳)有限公司委托的车辆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果的基础上达成本合同各项条款。
2。6转让标的上未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该标的资产存在抵押、或任何影响标的资产转让的限制或义务。转让标的也未被任何有权机构采取查封等强制性措施。
第三条 转让的前提条件
3。1甲方依法就本合同所涉及的标的资产已履行了内部决策、资产评估等相关程序。
3。2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就本合同项下标的资产交易已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完成公开信息披露和/或竞价程序。
3。3 乙方已详细了解标的资产的转让信息,并同意按照甲方提出的受让条件受让标的资产。
3。4 乙方依本合同的约定受让甲方转让的标的资产。
第四条 转让方式
4。1本合同项下标的资产交易已于于 年 月 日经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挂牌期间产生[ ]个意向受让方,并于 年 月 日进行竞价/协议成交,由乙方依法作为买受人受让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
第五条 转让价款及支付
5。1转让价格
根据公开挂牌结果(或公开竞价结果),甲方将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以人民币(大写) 元 整〖即:人民币(小写) 元〗(以下简称转让价款)转让给乙方。乙方按照甲方和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要求支付的保证金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5。2 计价货币
上述转让价款以人民币作为计价单位。
5。3 转让价款支付方式
乙方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除定金之外的全部转让价款在本合同生效之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汇入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结算账户。
第六条 转让标的交割事项
6。1 甲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与乙方进行标的资产及相关权属证明文件、技术资料的交接;标的资产交接后,与标的资产有关的一切责任、风险和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6。2 乙方获得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的本合同项下的标的资产的产权交易凭证后【三个工作日内】,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标的资产的变更登记手续,甲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与配合,否则,超过期限的,甲方有权对标的资产进行销户。
第七条 交易服务费用及税费的承担
本合同项下标的资产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交易服务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税费由双方各自承担。
第八条 甲方的声明与保证
8。1甲方对本合同下的转让标的拥有合法、有效和完整的处分权;
8。2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及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甲方对所提供材料与标的资产真实情况的一致性负责,并承担因隐瞒、虚报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8。3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本合同成立和标的资产转让的前提条件均已满足;
8。4转让标的未设置任何可能影响产权转让的担保或限制,或就转让标的上设置的可能影响标的资产转让的任何担保或限制,甲方已取得有关权利人的同意或认可。
第九条 乙方的声明与保证
9。1乙方受让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违背中国境内的产业政策;
9。2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甲方及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的;
9。3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本合同成立和受让标的资产的前提条件均已满足;
9。4 甲方以资产现状及现有资料进行转让,与资产过户有关的政策由乙方自行咨询,因乙方无法提供资产过户及其他过户所需证件,或因资产达不到环保标准等政府部门审核要求导致无法过户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无故提出终止合同,应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的 10%向对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0。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转让价款的,应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延迟支付期间应付价款的每日万分之五计算。逾期付款超过1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的10%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乙方承担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10。3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交割转让标的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0。4标的资产存在重大事项未披露或存在遗漏,对标的资产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可能影响转让价格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的10%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不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甲方就有关事项进行补偿。补偿金额应相当于上述未披露或遗漏事项可能导致的乙方损失的损失数额。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1。1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11。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一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本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的;
(2)另一方丧失实际履约能力的;
(3)另一方严重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4)另一方出现本合同第十条所述违约情形的。
11。3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报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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