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工程索赔管理
一、国际工程索赔概念
签订合同的一方,依据合同的有关规定,对非自身原因引起的损失,向对方提出工期、费用或其他方面的合理要求,以弥补不应由自己承担的损失,维护本身的合法利益。索赔是双向的:承包商与业主都可提出。一般将业主向承包商的索赔称为反索赔。
二、国际工程索赔的分类
1、按索赔当事人分类
● 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索赔;
● 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索赔;
● 承包人与供贷人之间索赔;
● 承包人与保险人之间索赔。
2、按索赔事件的影响分类
● 工期拖延索赔 由于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提供施工条件,如未及时
交付设计图纸、技术资料、场地、道路等;或非承包人原因发包人指令停止工程实施;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作用等原因,造成工程中断,或工程进度放慢,使工期拖延,承包人对此提出索赔
● 不可预见的外部障碍或条件索赔 如果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在现场遇到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通常不能预见到的外界障碍或条件,例如地质与预计的(发包人提供的资料)不同,出现未预见到的岩石、淤泥或地下水等
● 工程变更索赔 由于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修改设计、增加或减少工程量、增加或删除部分工程、修改实施计划、变更施工次序,造成工期延长和费用损失,承包人对此提出索赔.
● 工程终止索赔 由于某种原因,如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发包人违约,使工程被迫在竣工前停止实施,并不再继续进行,使承包人蒙受经济损失,因此提出索赔。
● 其他索赔 如货币贬值、汇率变化,物价和工资上涨、政策法令变化、发包人推迟支付工程款等原因引起的索赔.
3、按索赔要求分类
● 工期索赔 即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推迟竣工日期。
● 费用索赔 即要求发包人补偿费用损失,调整合同价格。
4、按索赔所依据的理由分类
● 合同内索赔 即索赔以合同条文作为依据,发生了合同规定给承包人以补偿的干扰事件,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提出索赔要求.这是最常见的索赔.
合同外索赔 指工程过程中发生的干扰事件的性质已经超过合同范围.在合同中找不出具体的依据,一般必须根据适用于合同关系的法律解决索赔问题。
● 道义索赔 指由于承包人失误(如报价失误、环境调查失误等),或发生承包人应负责的风险而造成承包人重大的损失。
5、按索赔的处理方式分类
● 单项索赔 单项索赔是针对某一干扰事件提出的。索赔的处理是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干扰事件发生时,或发生后立即进行。它由合同管理人员处理,并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内向发包人提交索赔意向书和索赔报告.
● 总索赔 又叫一揽子索赔或综合索赔。这是在国际工程中经常采用的索赔处理和解决方法。一般在工程竣工前,承包人将工程过程中未解决的单项索赔集中起来,提出一份总索赔报告.合同双方在工程交付前或交付后进行最终谈判,以一揽子方案解决索赔问题。
三、国际工程索赔的特点
1、索赔的双向性。
承包商可以向业主申请索赔,业主也可以向承包商申请索赔。在现实项目治理中业主向承包商索赔发生的频率相对较低,而且在索赔过程中,业主始终处于主动和有利地位,对承包商的违约行为他可以直接从应付工程款中扣抵,或通过扣留保留金或者履约保函等方式向银行索赔来实现自己的索赔要求。因此在工程治理实践中大量发生的、处理比较困难的是承包商向业主的索赔。承包商的索赔范围非常广泛一般只要因非承包商自身责任造成其工期延长或者成本增加,都有可能向业主索赔。有时业主违反合同(如未及时交付施工图纸或合格的施工现场、决策错误等造成工程修改、停工、返工,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等),承包商就可向业主提出索赔要求;也可能由于承包人承担风险的原因,如恶劣气候条件影响、国家法规修改等造成承包商损失或者损害时,也会向业主提出补偿要求.
2、索赔的前提性。
只有实际发生了经济损失或者权利损害,一方才能向对方索赔。经济损失是指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合同外额外支出(如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施工治理费等额外开支);权利损害是指虽然没有经济上的损害,但造成了一方权利上的损害,如由于恶劣气候条件对工程进度的不利影响,承包商有权要求工期延长等。因此发生了实际损失或者权利损害,应是一方提出索赔的基本前提条件。有时上述两者同时存在。如业主未及时交付合格的施工现场,既造成了承包商的经济损失,又侵犯了承包商的工期权利,因此,承包商既要求经济补偿,又要求工期延长;有时两者则可单独存在,如恶劣气候条件影响、不可抗力事件等,承包商根据合同规定或者惯例则只能要求工期延长,不应要求经济赔偿。
3、索赔的不确定性。
索赔是一种未经对方确认的单方行为,对被索赔方尚未形成约束力。这种索赔要求要想得到最终实现,必须通过确认(如双方协商、谈判、调解或仲裁、诉讼)后才行,而索赔的一方则应该积极预备材料,以确保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索赔.
四、引起国际工程索赔的原因
1、工程量大、工期长、技术和质量要求高、工程环境有许多不确定性:地质条件变化、建筑市场、货币贬值、自然条件等。
2、承包合同是基于对未来的预测,对于复杂的工程和环境,不可能全面准确考虑。
3、业主对工程的要求总有变化,导致工程变更,业主管理的疏忽,未履行合同责任。
4、大型工程有多方参与,互相影响,各方技术和经济关系复杂,一方失误,殃及他方.
5、对合同理解上的差异,造成管理或实施中的行为失调等。不同的法律、语言理解、工程习惯都可能引起差异.
五、国际工程索赔的重要性
1、国际工程索赔的目的:获取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
(1)工期索赔:承包商向业主要求延长施工时间,避免误工期损害赔偿费
(2)费用索赔:要求补偿不应该由承包商承担的经济损失或额外开支.责任不在承包商,也不在承包商的风险范围。
2、国际工程索赔的意义:
A、索赔是合同管理的重要环节。索赔和合同管理有直拉的联系,合同工是索赔的依索赔据。整个索赔处理的过程就是执行合同的过程,从项目开工后,合同人员就必须将每日的实施合同的情况与原合同分析,若出现索赔事件,就应当研究是否提出索赔。索赔的依据在于日常合同管理的证据,在想索赔就必须加强合同管理。
B、索赔有利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双方自身素质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工程建设索赔直接关系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双方利益,索赔和处理索赔的过程实质上是双方管理水平的综合体现。做为建设单位为使工程顺利进行,如期完成,早日投产取得收益,就必须加强自身管理,做好资金、技术等各项有关工作,保证工程中各项问题及时解决;做为施工单位要实现合同目标,取得索赔,争取自已应得利益,就必须加强各项基础管理工作,对工程的质量、进度、变更等进行更严格、更细致的管理,进而推动建筑行业管理的加强与提高
C、索赔是合同双方利益的体现。从某种意义上讲,索赔是一种风险费用的转移或再分配,如果施工单位利用索赔的方法使自己尽可能的损失得到补偿,就会降低工程报价中的风险费用,从而使建设单位得到相对较低的报价,当工程施工中发生这种费用时可以按实际支出给予补偿,也使工程造价更趋于合理。作为施工单位,要取得索赔,保证自己应得的利益,就必须做到自己不违约,全力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实现合同目标.同样,作为建设单位,要通过索赔的处理和解决,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实现合同目标。同样,作为建设单位,要通过索赔的处理和解决,保证工程顺利进行,使建设项目按期完工,早日投产取得经济收益。
D、索赔是挽回成本损失的重要手段。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由于建设项目的主客观条件发生了与原合同不一致的情况,使施工单位的实际工程成本增加,施工单位为了挽回损失,通过索赔加以解决,显然,索赔是以赔偿实际损失为原则的,施工单位必须准确地提供整个工程成本的分析和管理,以便确定挽回损失的数量。
3、国际工程索赔的重要性:
A、工程索赔是承包商减少风险损失的有效途径。
国际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会隐含着各种各样的风险,如政治风险、经济风险、合同风险、自然条件的风险以及施工本身的风险等。工程索赔与风险有着密切的联系,从风险转移的角度来讲,索赔是因承担了本不应由自己承担的风险损失而向对方索要补偿的行为。为了避免由于在工程过程中承担了本不属于自身的风险而造成损失,承包商应利用合同条件,通过工程索赔的途径将损失尽可能多地从业主方补偿回来。因此,工程索赔是承包商减少风险损失、获取经济收益的重要手段和有效途径。如果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缺乏索赔意识,对造成索赔的事件反应迟钝,那么他就等于主动放弃了应该得到的利益。
B、工程索赔是承包商维护其合同权益的重要手段。
合同条件是规定业主和承包商双方权益以及应承担义务的关键性文件,它阐明了业主及承包商之间风险的划分。承包商只有提高灵活运用合同条件的能力,通过工程索赔来减少经济上的损失,才能维护其合理的合同权益。因此,工程索赔实际上是承包商维护其合同权益的最基本的管理行为.
C、工程索赔是承包商经营管理水平的体现。
承揽工程项目的主要目的是获取经济收益,项目的经营管理自然也就围绕这一中心展开.任何一个有实力的承包商不仅应具备施工技术和施工能力上的优势,还应该具备很强的合同管理和工程索赔的能力。只有既能优化内部施工管理以降低施工成本,又善于运用工程索赔的手段减少损失的承包商,才能使自身的竞争力不断发展强大。从这个意义上说,能够成功且合理地进行工程索赔的承包商,一定是综合经营管理水平比较高的承包商.
六、国际工程索赔的法律依据
国际工程索赔使用的法律依据是:海外工程项目和国内的外资工程项目中使用的如“FIDIC合同条款”或“JCT合同条款”等国际上通用的合同条款。
七、国际工程索赔的程序
按照合同规定及国际惯例,工程索赔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在合同实施阶段中所出现的每一个施工索赔事项,都应按照国际工程施工索赔的惯例和工程项目合同条件的具体规定,抓紧协商解决,并与工程进度款的月结算制度同时进行支付,争取做到按月清理。
关于施工索赔的处理程序,一般按照以下步骤:
(1)、提出索赔要求
按照国际通用合同条件的规定,凡是由于业主或工程师方面的原因,出现工程范围或工程量变化的原因导致工程延期或成本增加时,承包商有权提出索赔。
出现索赔事项时,承包商在保证继续施工,不影响工程正常进展的同时,可以用书面信件正式发出索赔通知书,声明索赔权力。索赔通知书的发出应该符合和合同条件中的具体规定,如FIDIC合同条件中规定的是须在索赔事项发生后的28天内,否则视为承包商自动放弃索赔权力。
(2)、报送索赔资料
在正式提交索赔要求以后,承包商应抓紧准备索赔资料,计算索赔款额或工期延长天数,编写索赔报告书,并在下一个28天以内正式报出.如果索赔事项的影响还在发展,则每?8天向工程师报送1次补充资料,说明事态发展情况.最后,当索赔事项影响结束后,在28天内报送此项索赔的最终报告,附上最终账单和全部证据材料,提出具体的索赔款额或工期延长天数,要求工程师和业主审定。
(3)、会议协商解决
如果某项施工索赔要求不能在每月的结算付款过程中得到解决时,则需要举行正式会议面对面的讨论决定。会议一般由工程师主持,双方交换意见,就论据及有关材料进行讨论,以争取达到一致的见解,解决索赔问题。
(4)、邀请“中间人”调解
在双方谈判未取得一致意见时,为争取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索赔争端,可以首先邀请工程师予以调节。工程师因其特殊的地位及作用,可是说它应该是工程争端的第一调解人;如若工程师的调节仍不能达成一致,则双方可提交申请DAB/DRB予以判决。DAB/DRB是合同双方聘请的裁决人,其职责仅限于争端发生时的争议处理,并且他们所做出的裁决属于调解性质,该裁决没有最终的法律约束力.但是引入裁决人,使之按照裁决程序解决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纠纷或争端必将有利于工程的良好管理和顺利进行。
(5)、提交仲裁和诉讼
如果合同的争端经过上述途径仍然不能得以解决,最终的途径只有通过国际仲裁或法院诉讼。国际仲裁或法院诉讼是工程争端的最终解决途径,具有法律权威性,对争议双方都有最终约束力.
八、国际工程索赔的依据
1、构成合同的原始文件:明确说明所依据的具体合同条款。
2、监理工程师的指示:施工中监理工程师发布的必须执行的书面或口头指示,为此要多发生的费用。特别是口头指示,先执行,而后在规定时间必须补充书面确认文件。
3、来往的函件:涉及索赔事项的各方来往函件,特别是工程技术问题、费用结算等。
4、会议记录:各种相关会议,商讨解决合同实施中的问题,会议纪要,各方均需核签。
5、施工现场记录:施工日志、质量检查验收、设备、人员、进料、施工进度等,有效签字。
九、国际工程常见典型索赔问题
1、现场条件变化引起的索赔
2、工程变更引起的索赔
3、加速施工引起的索赔
4、物价调整与汇率变化索赔
5、功效降低引起的索赔
6、暂停施工或终止合同引起的索赔
十、国际工程索赔的重点——费用索赔
费用索赔都是以补偿实际损失为原则,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个方面,其中要注意的一点是索赔对建设单位不具有任何惩罚性质。因此,所有干扰事件引起的损失以及这些损失 的计算,都应有详细的具体证明,并在索赔报告中出具这些证据。没有证据,索赔要求不能成立。
1。索赔费用的组成。
(1)人工费。对于索赔费用中的人工费部分包括:人工费是指完成合同之外的额外工作所花费的人工费用;由于非施工单位责任导致的工效降低所增加的人工费用;法定的人工费增长以及非施工单位责任工程延误导致的人员窝工费和工资上涨费等。
(2)材料费。对于索赔费用中的材料费部分包括:由于索赔事项的材料实际用量超过计划用量而增加的材料费;由于客观原因材料价格大幅度上涨;由于非施工单位责任工程延误导致的材料价格上涨和材料超期储存费用。
(3)施工机械使用费。对于索赔费用中的施工机械使用费部分包括:由于完成额外工作增加的机械使用费;非施工单位责任的工效降低增加的机械使用费;由于建设单位或监理工程师原因导致机械停工的窝工费.
(4)分包费用。分包费用索赔指的是分包人的索赔费.分包人的索赔应如数列入总承包人的索赔款总额以内。
(5)工地管理费。工地管理费指放工单位完成额外工程、索赔事项工作以及工期延长期间的工地管理费,但如果对部分工人窝工损失索赔时,因其他工程仍然进行,可能不予计算工地管理费索赔。
(6)利息。对于索赔费用中的利息部分包括;拖期付款利息;由于工程变更的工程延误增加投资的利息;索赔款的利息;错误扣款的利息。这些利息的具体利率,有这样几种规定;按当时的银行贷款利率;按当时的银行透支利率;按合同双方协议和利率。
(7)总部管理费。主要指工程延误期间所增加的管理费。
(8)利润。一般来说由于工程范围的变更和施工条件变化引起怕索赔,施工单位可列入利润.索赔利润的款额计算通常是与原报价单中的利润百分率保持一致,即在直接费用的基础上增加原报价单元中的利润率,作为该项索赔的利润。
2。索赔费用的计算原则和计算方法。
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应遵循下述两个原则;所有赔偿金额,都应该是施工单位为履行合同所必须支出的费用;按此金额赔偿后,应使施工单位恢复到未发生事件前的财务状况。即施工单位不致因索赔事件而遭受任何损失,但也不得因索赔事件而获得额外收益。
根据上述原则可以看出,索赔金额是用于赔偿施工单位因索赔事件而受到的实际损失(包括支出的额外成本的失掉的可得利润),而不考虑利润。所以索赔金额计算的基础是成本,用索赔事件影响所发生的成本减去事件影响时所应有的成本,其差值即为赔偿金额.
索赔金额的计算方法很多,各个工程项目都可能因具体情况不同而采用不同的方法,主要有三种。
(1)总费用法。计算出索赔工程的总费用,减去原合同报价,即得索赔金额。
这种计算方法简单但不尽合理,因为实际完成工程的总费用中,可能包括由于施工单位的原因(如管理不善,材料浪费,效率太低等)所增加的费用,而这些费用是属于不该索赔的;另一方面,原合同价也可能因工程变更或单价合同中的工程量变化等原因而不能代表真正的工程成本。凡此种种原因,使得采用此法往往会引起争议,遇到障碍,故一般不常用。
但是在某些特定条件下,当需要具体计算索赔金额很困难,甚至不可能时,则也有采用此法的这种情况下应具体核实已开支的实际费用,取消其不合理部分,以求接近实际情况
(2)修正的总费用法.
原则上与总费用法相同,计算对某些方面作出相应的修正,以使用权结果更趋合下,修正的内容主要有:一是计算索赔金额的时期仅限于受事件影响的时段,而不是整个工期.二是只计算在该时期内受影响项目的费用,而不是全部工作项目的费用。三联单不直拉采用原合同报价,而是采用在该时期内如未受事件影响而完成该项目的合理费用。根据上述修正,可比较全理地计算出索赔事件影响,而实际增加的费用.
(3)实际费用法。
实际费用法即根据索赔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或成本增加,按费用项目逐项进行分析、计算索赔金额的方法。这种方法比较复杂,但能客观地反映施单位的实际损失,比较合理,易于被当事人接受,在国际工程中广泛被子采用.实际上费用法是按每个索赔事件所引起损失的费用项目分别分析计算索赔值的一种方法,通常分三步;第一步分析每个或每类索赔事件所影响的费用项目.不得有遗漏。这些费用项目通常应与合同报价中的费用项目一致。第二步计算每个费用项目受索赔事件影响的数值,通过与合同价中的费用价值进行比较即可得到该项费用的索赔值,第三步将各费用项目的索赔值勤汇总,得到总费用索赔值.
十一、国际工程反索赔
国际工程中将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的索赔要求称为施工索赔,业主向承包商提出的索赔称为反索赔
1、反索赔的种类
A、工期延误反索赔:
一般在施工合同中都有明确规定,阶段付款都与进度工期挂钩,总工期延误有阶梯罚款比率。业主在考虑赔偿费率时,主要分析因素:
(1)项目拖期不能按期使用,租用其他建筑费用、继续使用原建筑物维修费等。
(2)引起的投资贷款利息。
(3)引起的附加监理费与管理费。
(4)原计划收入款项的落空部分:如过桥费、高速路收费、发电电费等。
B、施工缺陷反索赔:
主要内容;
(1)由于工艺水平差,部分工程出现不应有的开裂、倾斜或破损等。
(2)建筑材料或设备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或质量标准,危及工程的可靠性、安全性。
(3)建成后有严重缺陷,影响工程的使用。
(4)未完成合同规定的应进行的隐含工作,或默示工作等。
C、承包商违约反索赔:
(1)运送施工设备或材料,损坏公路设施;
(2)所申办的施工保险失效,由业主申办;
(3)工伤事故给业主人员或财产损失;
(4)材料或设备不合要求,需要重复检验的费用;
(5)工期延误引起的外事手续、签证费用;监理工程师服务费用等;
(6)对业主指定的分包商拖欠工程款,拒绝支付,指定分包商提出索赔等。
(7)安全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
2、反索赔的特点
业主维护自身的合法经济利益,处于有利位置,较有利实施,特点是:
A、反索赔措施基本都列入施工合同条款,有各种保函做担保,可顺利实现。
B、反索赔,不需要提交报告之类的索赔文件,只需按合同要求通知承包商即可。
C、业主的反索赔款项,由业主根据有关法律和合同条款确定,且可直接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如不够,还可从任何担保函中扣除,甚至没收或抵押现场施工设备。
总之,业主反索赔具有完全主动性。
3、反索赔的工作内容
A、审核评价承包商的索赔报告:
(1)审定索赔权:是否依据合同条款,承包商索赔权是否成立.审查索赔通知书是否按时,索赔依据是否充分,有权否定不合理或不确定的理由。
(2)审核索赔款项:确认索赔权为前提,款项计算逐项核实,剔除不合理的计价项目和计价方法,同时说明不合理的原因,最后计算出索赔总价。
B、向承包商提出索赔:不单独向承包商提出费用索赔,而是发警告,保留索赔权。
十二、国际工程索赔案例分析
案例一 非洲某公路项目索赔案例实证分析
案例情况简介
非洲某国112 公里道路升级项目, 业主为该国国家公路局, 出资方为非洲发展银行( ADF) , 由法国BCEOM 公司担任咨询工程师, 我国某对外工程承包公司以1713 万美元的投标价格第一标中标。该项目旨在将该国两个城市之间的112 公里道路由砾石路面升级为行车道宽6。5m, 两侧路肩各1。5m 的标准双车道沥青公路。项目工期为33 个月, 其中前3个月为动员期。项目采用1987年版的FIDIC 合同条件作为通用合同条件, 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对某些细节进行了适当修改和补充规定, 项目合同管理相当规范。
案例中五类索赔事件
1、放线数据错误
按照合同规定, 工程师应在6 月15 日向承包商提供有关的放线数据,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工程师几次提供的数据均被承包商证实是错误的, 直到8 月10 日才向承包商提供了被验证为正确的放线数据, 据此承包商于8 月18 日发出了索赔通知, 要求延长工期3 个月。
工程师在收到索赔通知后,以承包商“施工设备不配套, 实验设备也未到场, 不具备主体工程开工条件"为由, 试图对承包商的索赔要求予以否定。对此, 承包商进行了反驳, 提出:在有多个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时, 首先要分清哪个原因是最先发生的, 即找出初始延误, 在初始延误作用期间, 其他并发的延误不承担延误的责任.而业主提供的放线数据错误是造成前期工程无法按期开工的初始延误.
在多次谈判中, 承包商根据合同第6.4 款“如因工程师未曾或不能在一合理时间内发出承包商按第6。3 款发出的通知书中已说明了的任何图纸或指示, 而使承包商蒙受误期和( 或) 招致费用的增加时⋯⋯ 给予承包商延长工期的权利”, 以及第17.1 款和第44。1 款的相关规定据理力争, 此项索赔最终给予了承包商69 天的工期延长。
2、设计变更和图纸的延误
按照合同谈判纪要, 工程师应在8 月1 日前向承包商提供设计修改资料, 但工程师并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全部图纸。承包商于8 月18 日对此发出了索赔通知, 由于此事件具有延续性, 因此承包商在提交最终的索赔报告之前, 每隔28 天向工程师提交了同期纪录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主要的设计变更和图纸延误情况记录如下:
1. 修订的排水横断面在8月13 日下发;
2。在7 月21 日下发的道路横断面修订设计于10 月1 日进行了再次修订;
3. 钢桥图纸在11 月28 日下发;
4. 箱涵图纸在9 月5 日下发。
根据FIDIC 合同条件第6。4 款“图纸误期和误期的费用” 的规定, “如因工程师未曾或不能在一合理时间内发出承包商按第6.3 条发出的通知书中已说明了的任何图纸或指示, 而使承包商蒙受误期和招致费用的增加时, 则工程师在与业主和承包商作必要的协商后, 给予承包商延长工期的权利”。承包商依此规定, 在最终递交的索赔报告中提出索赔81 个阳光工作日。最终, 工程师就此项索赔批准了30 天的工期延长.
在有雨季和旱季之分的非洲国家, 一年中阳光工作日( Sunny Working Day) 的天数要小于工作日(Working Day) , 更小于日历天, 特别是在道路工程施工中, 某些特定的工序是不能在雨天进行的。因此, 索赔阳光工作日的价值要远远高于工作日。
3、借土填方和第一层表处工程量增加
由于道路横断面的两次修改, 造成借土填方的工程量比原BOQ( 工料测量单) 中的工程量增加了50%, 第一层表处工程量增加了45%。
根据合同52.2 款“合同内所含任何项目的费率和价格不应考虑变动, 除非该项目涉及的款额超过合同价格的2%, 以及在该项目下实施的实际工程量超出或少于工程量表中规定之工程量的25%以上”的规定,该部分工程应调价。但实际情况是业主要求借土填方要在同样时间内完成增加的工程量,导致承包商不得不增加设备的投入。对此承包商提出了对赶工费用进行补偿的索赔报告,并得到了67 万美元的费用追加。对于第一层表处的工程量增加, 根据第44.1 款“竣工期限延长"的规定, 承包商向业主提出了工期索赔要求, 并最终得到业主批复的30 天工期延长.
4、边沟开挖变更
本项目的BOQ 中没有边沟开挖的支付项, 在技术规范中规定, 所有能利用的挖方材料要用于3 公里以内的填方, 并按普通填方支付, 但边沟开挖的技术要求远大于普通挖方,而且由于排水横断面的设计修改, 原设计的底宽3 米的边沟修改为底宽1 米, 铺砌边沟底宽0。5 米。边沟的底宽改小后,人工开挖和修整的工程量都大大增加, 因此边沟开挖已不适用按照普通填方单价来结算。
根据合同第52.2 款“如合同中未包括适用于该变更工作的费率或价格, 则应在合理的范围内使合同中的费率和价格作为估价的基础"的规定, 承包商提出了索赔报告, 要求对边沟开挖采用新的单价.经过多次艰苦谈判, 业主和工程师最后同意, 以BOQ 中排水工程项下的涵洞出水口渠开挖单价支付, 仅此一项索赔就成功地多结算140 万美元。
5、迟付款利息
该项目中的迟付款是因为从第25 号账单开始, 项目的总结算额超出了合同额, 导致后续批复的账单均未能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到账, 以及部分油料退税款因当地政府部门的原因导致付款拖后.
特殊合同条款第60。8 款“付款的时间和利息” 规定:“⋯⋯ 业主向承包商支付, 其中外币部分应该在91 天内付清,当地币部分应该在63 天内付清.如果由于业主的原因而未能在上述的期限内付款, 则从迟付之日起业主应按照投标函附录中规定的利息以月复利的形式向承包商支付全部未付款额的利息。”
据此承包商递交了索赔报告, 要求支付迟付款利息共计88万美元, 业主起先只愿意接受45万美元。在此情况下, 承包商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 向业主和工程师提供了每一个账单的批复时间和到账时间的书面证据, 有力的证明了有关款项确实迟付; 同时又提供了投标函附录规定的工程款迟付应采用的利率。由于证据确凿, 经过承包商的多方努力, 业主最终同意支付迟付款利息约79 万美元。
从该案例得到的索赔启示
1、遵守索赔程序,尤其要注意索赔的时效性
FIDIC 合同条件规定了承包商索赔时应该遵循的程序,并且提出了严格的时效要求:承包商应该在引起索赔的事件发生后28 天内将索赔意向递交工程师; 在递交索赔通知后的28 天内应该向工程师提交索赔报告。在索赔事件发生时,承包商应该有同期记录, 并应允许工程师随时审查根据本款保存的记录.
本案例中,承包商均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索赔意向, 确保了索赔权。如在“放线数据错误”这个事件结束即8 月10 日之后, 承包商于8 月18 日向工程师提出了书面索赔通知, 严格遵守时效要求奠定了索赔成功的基础.
2、对索赔权进行充分的合同论证
一般来说, 业主和工程师为确保自身利益, 不会轻易答应承包商的要求, 通常工程师会以承包商索赔要求不合理或证据不足为由来进行推托。此时,承包商应对其索赔权利提出充分论证, 仔细分析合同条款, 并结合国际惯例以及工程所在国的法律来主张自己的索赔权。
此处案例中的“防线数据错误”索赔事件即可充分反映。
3、积累充足详细的索赔证据
在主张索赔权利时, 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作支持, 索赔证据应当及时准确, 有理有据.承包商在施工过程开始时, 就应该建立严格的文档管理制度,以便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断地积累各方面资料; 在索赔事项发生时, 要做好同期记录.
此处可参照迟付款利息的索赔事件。
4、进行合理计算,提交完整的索赔报告
按照FIDIC 索赔的程序, 承包商应该在提交索赔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完整的索赔报告.这份索赔报告应该包括索赔的款额和要求的工期延长, 并且附有相应的索赔依据.这就要求承包商要事先对准备索赔的费用和工期进行合理的计算, 在索赔报告中提出的索赔要求令业主和工程师感到可以接受。
5、处理好与业主和工程师的关系
在施工索赔中, 承包商能否处理好与业主和工程师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索赔的成败。如果承包商与工程师之间平时关系恶劣, 在索赔时, 工程师就会处处给承包商制造麻烦.而与业主和工程师保持友善的关系, 不仅有利于承包商顺利地实施项目, 有效地避免合同争端, 而且在索赔中会得到工程师较为公正的处理, 有利于索赔取得成功。
案例二 A-A公路项目索赔案例分析
案例情况简介
A-A 公路项目是位于E 国北部山区的公路改造项目,全长108 km ,是在既有约6 m 宽的砾石路面基础上升级改造为10 m宽的路基和7 m 宽的沥青混凝土路面改造工程.本项目为实行贷款项目,合同文本采用FIDIC 合同条款第四版。业主是E 国公路局,监理单位是SKW工程咨询公司,承包商为C 公司。合同标价约合人民币2。 76 亿元。合同总工期42 个月,工程保修期12个月。
案例中索赔事件
承包商为实施A-A 公路项目而进口的第一批机械设备于2005 年6 月24 日抵达J 国JBT 港口,集装箱装运的物资于2005年7 月5 日抵达J 国JBT 港口.此时,E 国农业发展部进口了大量的化肥和粮食,造成J 国JBT 港口异常拥挤和堵塞。为此, E国公路运输局下达行政指令:要求所有E 国运输公司的运输车辆必须优先运送E 国农业发展部进口的化肥和粮食,这使原先给承包商运送上述物资的车辆都不得不给E 国农业发展部运送进口的化肥和粮食.由此致使承包商进口的机械设备和物资一直滞留在J 国JBT 港口,而不能如期运抵现场,这给承包商造成了严重的工期和资金损失,究其原因如下:
1) 由于进口物资不能按时运抵现场,影响到现场工作不能按计划进行,从而产生了项目进度的偏离;
2) 由此而引起巨大的滞港费、超预算的管理费以及其他费用的额外支出。
由于上述非正常的行政指令干扰影响承包商的设备和物资进口计划,且给承包商造成了工期和经济的损失,所以承包商依据合同条件的12。 2 款和70。 8 款向工程师提出索赔意向,并抄送业主。在发生上述事件之时,承包商依据合同条件53。 2 款收集并保留了同期记录,并且一直在搜集有关证据资料。
在收到承包商的索赔通知后,工程师回函表示:J 国JBT 港口属于另外一个国家,不属于合同中定义的“现场”(即项目合同地理范围) ,所以其认为承包商的索赔无效.
承包商做出如下答复:
1)工程师没有全面分析和理解这一索赔事件的根本原因,而只是片面地看到J 国JBT 港口堵塞,然后推理出J 国JBT 港口为合同定义的“现场”之外。事实上,这一索赔事件的真正原因是: E国公路运输局下达行政指令,要求为承包商运输进口机械设备和物资的运输公司去给E 国农业发展部运送进口的化肥和粮食。
2) 业主在这一索赔事件上的行为表现已经严重地违背了FIDIC合同条款的原则和精神,希望业主能够以客观公正的态度对待此事,并对承包商日后进口设备和物资的清关及运输提供必要的协助。
3) 事实上,E 国公路运输局的上述行为直接影响到承包商进口设备和物资的正常运输和清关工作,这发生在业主国内.
4) 众所周知,J 国JBT 港口是本项目所需物资进口到项目现场的唯一海运港口通道.正是因为E 国公路运输局的上述行为而导致承包商为本项目进口的设备和物资滞留在J 国JBT 港口,从而无法顺利完成正常的运输和清关,这又直接影响到本项目的进度计划.
5) 所以承包商认为:基于合同条件12。 2 款,承包商面临这一影响项目进度计划和正常清关计划的实际障碍和特殊情况;基于合同条件70. 8 款,承包商面临因E 国公路运输局下达行政指令而干扰承包商开展正常运输和清关工作的这一事实;综上所述,这些都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合理预见的,由此导致承包商和业主的合约中途受阻,这给承包商造成巨大的工期和费用损失。
承包商继续保持同期记录并搜集有关证据资料,认真准备索赔报告,争取有理有据地赢得索赔,结果获赔工期16天,费用25万美元。
从该案例得到的索赔启示
工程索赔是一门涉及面广,融商务合同、工程技术、法律法规、财务会计、语言运用能力为一体的综合性学科,它不仅是一门科学,又是一门艺术。要想搞好索赔,不仅要善于发现和把握住索赔的机会,更重要的是要会处理索赔,索赔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承包商对索赔做出的解释和有说服力的证明材料;因此,承包商在正式提出索赔报告前的资料准备工作极为重要,这就要求承包商注意记录和积累保存各个方面的资料。
1、遵守索赔程序,尤其要注意索赔的时效性
FIDIC 合同条件规定了承包商索赔时应该遵循的程序,并且提出了严格的时效要求:承包商应该在引起索赔的事件发生后28 天内将索赔意向递交工程师; 在递交索赔通知后的28 天内应该向工程师提交索赔报告。在索赔事件发生时,承包商应该有同期记录, 并应允许工程师随时审查根据本款保存的记录.
本案例中,承包商均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索赔意向, 确保了索赔权。如在“放线数据错误”这个事件结束即8 月10 日之后, 承包商于8 月18 日向工程师提出了书面索赔通知, 严格遵守时效要求奠定了索赔成功的基础。
2、对索赔权进行充分的合同论证
一般来说, 业主和工程师为确保自身利益, 不会轻易答应承包商的要求, 通常工程师会以承包商索赔要求不合理或证据不足为由来进行推托。此时,承包商应对其索赔权利提出充分论证, 仔细分析合同条款, 并结合国际惯例以及工程所在国的法律来主张自己的索赔权。
此处案例中的“防线数据错误”索赔事件即可充分反映。
3、积累充足详细的索赔证据
在主张索赔权利时, 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作支持, 索赔证据应当及时准确, 有理有据。承包商在施工过程开始时, 就应该建立严格的文档管理制度,以便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断地积累各方面资料; 在索赔事项发生时, 要做好同期记录。
此处可参照迟付款利息的索赔事件.
4、进行合理计算,提交完整的索赔报告
按照FIDIC 索赔的程序, 承包商应该在提交索赔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完整的索赔报告。这份索赔报告应该包括索赔的款额和要求的工期延长, 并且附有相应的索赔依据。这就要求承包商要事先对准备索赔的费用和工期进行合理的计算, 在索赔报告中提出的索赔要求令业主和工程师感到可以接受.
5、处理好与业主和工程师的关系
在施工索赔中, 承包商能否处理好与业主和工程师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索赔的成败.如果承包商与工程师之间平时关系恶劣, 在索赔时, 工程师就会处处给承包商制造麻烦。而与业主和工程师保持友善的关系, 不仅有利于承包商顺利地实施项目, 有效地避免合同争端, 而且在索赔中会得到工程师较为公正的处理, 有利于索赔取得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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