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的中的欺诈及其防范
On Contract Fraud and Prevention
年 月 日
摘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在市场经济中泛起的频率越来越高,其在市场经济中也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是与此同时利用合同获取非法利益的现象和行为越来越多,主要可以概括为合同欺诈。目前在经济合同的签订中,存在必然的被欺诈风险,并且欺诈手段隐蔽,法令维权艰巨。所以我们要对合同中存在的欺诈行为有深入的了解,熟知合同中欺诈行为的特征,并在实践中予以有效防范。本文主要介绍了合同中欺诈的概念和欺诈行为的特征,并对如何防范合同的欺诈做了探讨。
关键词:合同欺诈;特征;方式法子
AbstractWith the development of market economy, the frequency of the contract in a market economy appears more and more, it also plays an increasingly important role in the market economy, but at the same time the use of contracts to obtain illegal benefits of a growing phenomenon and behavior more can be summarized as contract fraud. Currently signed economic contracts, there is a certain risk of fraud and fraudulent concealment, difficult legal rights. So we want to contract fraud exists in-depth understanding of the feature known as contract fraud, and be effectively prevented in practice. This paper describes the features of the concept of contract fraud and fraud, and how to guard against fraud, the contract was explored.
Keyword:Contract fraud; features; methods and measures
论合同的中的欺诈及其防范
合同签订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法就合同的条款协商议订的法令行为,是当事人双方为实现必然的经济目的,明确彼此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步骤。合同的签订是确立合同关系的第一步,只有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以固定的形式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定下来,才谈得上合同的履行和违反合同的法令责任,也才能实现当事人的经济目的,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随着人们经济交往的日益增多,合同的应用也日益广泛与遍及。与此同时,利用合同这种法令形式进行欺诈的案件也大量泛起。防范合同欺诈,既是签订合同时必需关注和警惕的问题,又是经济办理本能机能部门维护国家合同办理轨制和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工作
一、合同欺诈的概述 (一)欺诈及合同欺诈的法令限定关于欺诈的概念,在当今的民事理论以及实务界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标准,按照最一般的理解,欺诈是指:“(1)行为人向相对人陈述的是虚假的而不是真实的事实;(2)行为人对于其向相对人陈述虚假事实时的心理状态是直接有意,即行为人明知道其奉告相对人的是不真实的情况;(3)行为人将该虚假事实奉告对方当事人的目的是为了使相对人相信其所陈述的事实是真实了;(4)相对人由于种种原因,基于对行为人的信任,相信行为人所陈述的事实是真实的,并且基于对行为人所陈述的虚假事实的信任做出违背其本意的意思暗示。”以上对于欺诈的理解来源与域外最遍及适用的理解,需要明确的是,合同欺诈的落脚点实际在“欺诈”,因此,理解欺诈就变成了理解合同欺诈的关键因素之一,在我国合同理论及实务界上,对欺诈的概念也有一个法令上的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乐《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可见,该意见已经对欺诈做出了一个比力明确的界定。合同欺诈的概念是在欺诈的基础上产生的,所谓合同欺诈,是指一方在与相对方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实施的欺骗行为,具体的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但按照我法律王法公法令的规定以及一般民事理论,行为人惯常使用的欺诈手段有二,一是有意不奉告对方真实情况,即向对方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有意向对方奉告虚假情况。
(二)合同欺诈的法令浮现
第一、从概况看,合同欺诈具有合法性
按照本文在文章前半部分对合同欺诈的描述,所谓合同欺诈,是指一方在与相对方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实施的欺骗行为,具体的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但按照我法律王法公法令的规定以及一般民事理论,行为人惯常使用的欺诈手段有二,一是有意不奉告对方真实情况,即向对方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有意向对方奉告虚假情况。虽然行为人使用的了欺诈的手段与相对人签订合同,但是行为人与相对人签订合同的行为从外在浮现上看来,并不当然属于无效或者效力待定的合同,从概况上看,行为人与相对人签订的合同是满足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成立的一般性要件的。故此,从概况看来,合同欺诈具备合法性。
第二、从手段看,合同欺诈具有隐蔽性
一般来说,行为人进行合同欺诈行为的手段花样百出,但是非论行为人采用何种欺诈手段进行合同欺诈,行为人的行为都逃不开所有欺诈行为的本质性特征,即行为人的行为从概况到本色都具有隐蔽性的特征,行为报答了达到欺骗对方相对人的目的,其所使用的欺诈手段往往令相对一方当事人目不暇接、防不胜防,例如暗度陈仓、移花接木、以假乱真等等都是行为人惯常利用的手段,多种多样,隐蔽性很强。
第三、从范围上看,合同欺诈范围广泛复杂
目前,纵观我国《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则》对于合同的规定,我国共有15种有名合同类型,其中几乎每种合同都可以被行为人利用进行合同欺诈,然而具体的经济生活是复杂的,实践中的合同类型远不止15种有名合同,而合同欺诈几乎涉及到每一种合同类型,当然也有一些合同不在可以被行为人用来进行合同诈骗的范围,对此,本文在后文傍边有论述,因为规范合同欺诈要庇护的实际上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对于一些带有人身性质的合同,典型的如收养合同等,即便行为人在行为的当时使用的有意向对方奉告虚假情况或者有意向对方隐瞒真实情况,也不能据此就认定行为人的该种行为也构成我们所说的合同其中。故此,常见的合同欺诈涉及到的合同既有常见的买卖合同欺诈,也有技术合同、保管合同欺诈,当然还有许许多多、不计其数的无名合同欺诈,千变万化,合同欺诈的广泛性和复杂性使反合同欺诈变得十分艰巨。
第四、从目的上看,合同欺诈具有违约性和有意性
按照民法对行为人心理状态的划分,行为人的心理状态可以分为有意和过失,合同欺诈就是一种典型的有意行为,从一开始,行为人就不具备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的意思,从一开始,行为人就诡计通过设置陷阱等手段使相对方陷入错误的认识,因此从本质上说,合同欺诈行为是一种有意行为,但是如前文所述,基于合同欺诈行为签订的合同在概况上符合合同成立生效的一般要件,因此从概况上或者从客观上看,合同欺诈行为具有必然的违约性在里面。但是又不能简单的把合同欺诈认定为一种民事违约行为。
(三)合同欺诈的构成要件
可以说,合同欺诈的构成要件是合同欺诈区别于合同诈骗的重要环节,按照法令对欺诈的表述以及学术界和实务界对合同欺诈概念的理解,民事学术界和实务界对于合同欺诈构成的理解和刑法学术及实务界对于某种范围的理解在整体上是一致的,即民事学术界和实务界对于合同欺诈的理解也是从行为人的主观、主观目的,客观方面以及行为造成的结果四个方面进行考虑:
第一、主观方面
首先,从主观上看,合同欺诈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需具有欺骗的有意,即行为人是有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有意奉告对方虚假情况,明确行为人该当明知其有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有意奉告对方虚假情况的行为可能会使对方因此陷入错误认识,从而做出违背相对人真实意思的意思暗示仍然向相对人奉告虚假情况或者向相对人隐瞒真实情况,最后的结果是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基础上做犯错误的意思暗示,从而达到行为人欺骗相对人的效果,如果行为人不具备欺骗的有意,那么行为人的行为就不能构成合同欺诈。
第二、客观方面
行为人实施合同欺诈行为在客观上是利用签订合同达到欺骗相对人,从而获得利益的目的,和其他的欺骗手段、欺骗行为比拟,合同欺诈在客观上是通过签订合同方式来完成的。合同欺诈行为人欺诈的行为从民事基本理论角度讲指行为人讲欺诈的有意浮现于外部的一种行为。行为人客观上所谓的欺诈行为即行为人有意奉告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有意将真实情况向对方进行隐瞒,所谓有意奉告对方虚假情况即指行为人明知真实情况而不奉告相对人真实情况而是有意捏造与真实情况不相符和的虚假情况并奉告相对人,典型的如行为人将本来质量很差或者质量低劣的产品向相对人描述成质量很好的产品,换言之,行为人需要构成向相对人有意隐瞒真实情况行为的前提是行为人负有向相对方陈述真实情况的义务,如果行为人本身就不具有向相对方揭示真实情况的义务,那么行为人的有意隐瞒真实情况行为自然不能构成我们所说的合同欺诈行为。
二、合同欺诈的形式(一)假冒合同主体进行欺诈
在生活实践中,犯罪分子往往本身不具备成为买卖合同卖方主体或买方主体的资格,而利用种种手段掩盖或隐蔽其真实身份,制造假象,使被害当事人与之签约,以达到获取犯科得利的目的。从生活实践来看,往往有以下几种形式:1、伪造、变造或盗取企业法人或非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合同专用章与被诈骗方进行协商。针对部分人认为大公司、大企业可靠的认识,犯罪分子往往制造其为某大公司、大企业的业务人员或业务部门的假象,使对方过于相信本身的经济实力和履约能力而与之签约。2、伪造一个根本不在的单位与被欺诈方签订合同。3、冒充财产所有者或经营办理者,与被欺诈方进行交易,或是冒充财产所有者的代理人进行欺诈。
(二)利用被欺诈方心理进行欺诈
这种形式的欺诈往往泛起在即时结清的买卖合同中,犯罪分子抓住被欺诈方某些心理进行欺诈,主要浮现在:1、利用从众心理进行欺诈。犯罪分子往往有一人作卖方,而以其他人作2、利用贪小便宜的心理进行欺诈。将伪造的标的物以分外低的价格出售,利用被欺诈方爱贪小便宜的心理进行诈骗,这也是犯罪分子常用的手法之一。在这一类案例中,被欺诈方往往认为本身得利,殊不知犯罪分子正是抓住了这一心理进行欺骗,使被骗方蒙受损失。在生活中,此类事件数量不少,多以即时结清的买卖交易为主。3、利用其他盲目心理进行欺诈,由于当事人所处环境、场景或特殊身份的特定心理状态,犯罪分子以虚构的事实或制造假象进行交易,以达到犯科目的。
(三)伪造、变造或虚构标的物
在标的物上做文章从来是利用买卖合同进行欺诈的犯罪分子惯用的手法之一。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种:1、以假充真,以劣充优,以次充好。以假冒伪劣的商品代替优质的、正宗的商品,隐瞒商品存在的瑕疵,是这种欺诈手法的主要浮现。2、虚构根本不存在的标的物,买空卖空。诈骗方虚构本身并没有的标的物,引诱被欺诈方与之签约以骗取货款。在实践中,卖方与买方在签约时并纷歧定就拥有合同标的物,如正在生产中的商品,但卖方应包管在合同履行期限内能够交付合同标的物。而在此类合同欺诈中,卖方未拥有标的物也没有拥有标的物的迹向和可能,主观上也不存在将标的物在合同期限内交付的意愿。3、出售既非本身所有的,又未取得所有者的委托的商品。4、出示高质量的样品,而在履行中以伪劣产品代替。5、谎称本身的产品是“专利”或“名优特新”产品,利用对方对技术认识的欠缺骗取高额价款
(四)利用合同条款的缝隙进行欺诈
钻合同条款表达形式的空子,利用被欺诈方的疏忽进行诈骗,牟取非法利益是欺诈人常用伎俩之一。例如甲农场与乙公司签订一批农副产品购销合同,在合同条款中规定质量标准是“无杂质、腐臭”,但合同将“、”号写成“,”号,货到后,发现有腐臭现象,乙公司提出抗议,但对方说合同上写的是无杂质,腐臭的产品,感觉乙公司专要腐臭的,还声称“纳闷乙公司何以要腐臭的”。因对合同条款审查不慎重引起的纠纷,由此可见一斑
三、合同欺诈的防范法子(一)买卖合同签订前的防欺诈
在签订买卖合同之前,为防范欺诈发生,有必要对合同承办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对合同承办人的资格审查,主要包孕对法定代表人的审查、对法人工作人员的审查和对委托代理人的资格审查。在买卖合同的签订中,常有犯科分子假冒代理人签订合同,损害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因此,如果买卖合同由委托代理人代理签订,就要着重审查委托代理人的签约资格。按照国家法令规定,代理签订买卖合同的委托代理人必需具备三个条件,所以对委托代理人要进行三方面的审查:审查其委托证明,审查其代理权限和审查其签约时是否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
(二)买卖合同签订时的防欺诈
买卖合同签订前的防欺诈进行的审查是对买卖合同签订的主体的审查,而买卖合同签订时的防欺诈进行的审查则是对买卖合同本色内容的审查。这一阶段防欺诈的主要任务是对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签字盖章、合同的担保及有关手续的审查。1、审查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是买卖合同的核心部分,是明确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当事人履行买卖合同的基本依据。2、其他有关手续的审查。在买卖合同签订中,为了对合同进审审查,证明其法令效力,并促使当事人认真执行合同的内容,买卖双方也可商定,在买卖合同签订以后,申请工商行政办理部门对合同进行鉴证。庇护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进行买卖合同鉴定的最终目的。
(三)买卖合同履行中的防欺诈
买卖合同的履行和买卖合同的签订是互相联系的两个阶段。只有买卖合同签订得正确完备,在履行买卖合同时才会顺利,买卖双方的经济利益才会很快实现。然而,并不是说买卖合同签订得好,履行买卖合同中就不会泛起欺诈的问题。防范欺诈也是履行买卖合同中必需注意的问题1、买卖合同履行中的卖方防欺诈。如前所述,买卖合同是一种双务合同。买卖双方互相享有权利,互相负有义务。卖方负有交付货色和包管货色质量的义务,但也享有取得货色价款的权利。卖方在履行买卖合同中防范欺诈的主要法子就是确保卖方能在交付货色、转移货色的所有权之后,顺利获取买方付出的价款。在买卖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约定买方先付出货色价款,而后卖方再交付货色的情况下,卖方在履行中的防欺诈固然没有任何实际意义,但是在一般情况下,都是由卖方先交付货色,买方在验收货色之后方才付出货款,所以这时卖方在履行买卖合同中防欺诈关系更大。2、买卖合同履行中的买方防欺诈。如前所述,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当事人互相享有权利,互相负有义务。买方负有付出货款的义务,它就享有取得货色的权利。买方在履行合同中防范欺诈的主要法子就是确保取得依照合同约定卖方交付的货色。
结语
总之,合同中欺诈的防范不仅是合同承办人的任务,而且也是企业合同办理机关的任务,防范合同欺诈法子不仅要在履行阶段进行,而且也要在签订阶段进行。只有合同签约人和合同办理机构提高对买卖合同欺诈的防范认识,认真学习合同法令知识,在签约履行实践中谨慎防范,合同的欺诈现象才会减少发生,进而杜绝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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