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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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信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1.11

∙【字 号】信政文[2008]10号

∙【施行日期】2008.01.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

正文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

(信政文〔2008〕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以下简称《条例》)和《河南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11号,以下简称《办法》)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和“按标施保”

  (一)规范五保供养工作,做到“应保尽保”。按照《条例》和《办法》规定的五保对象供养范围、审批程序,严格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审核审批,规范五保供养管理工作。各县(区)要在2006年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普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核查工作,核减已故满1年和年满16周岁不再接受义务教育的五保对象,同时按规定程序将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供养范围,落实供养待遇,巩固“应保尽保”成果。对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要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委会、受委托的扶养人与五保对象签订供养协议,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落实服务责任制和帮扶措施。对在敬老院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要签订入院协议,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

  (二)合理确定供养标准,做到“按标施保”。《条例》和《办法》规定,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随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此要求,综合考虑当地五保供养对象在吃、穿、住、医、葬等方面的生活需求,以及五保供养对象中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要的费用,科学测算,确定标准。为保证全市五保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从2008年起,各县(区)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标准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400元,分散供养标准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100元执行,原标准高于此标准的仍按原标准执行,同时上级财政补助农村五保供养专项资金要全部用于农村五保供养,不计入供养标准,切实做到“按标施保”。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入住敬老院后,不得擅自中止其土地、山林、渔塘等农业生产资料承包合同。农村五保对象承包的农业生产资料交由村集体或转包他人经营的,其收益按经营协议约定仍归五保供养对象所有,主要用于提高生活水平,不得计入供养标准费用。

  二、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五保供养资金发放到位

  (一)加大资金投入,确保五保供养资金落实。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确保农村五保供养资金落实到位。五保供养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上级给予的专项补助资金要全部用于五保供养。要多渠道筹措资金,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从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中安排五保供养资金,用于补助和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县、乡两级政府要制定具体措施,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向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敬老院建设提供捐助和服务。

  (二)加强资金管理,做到及时足额发放。五保供养资金由县级集中管理。县(区)民政部门要设立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县(区)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将当季五保供养资金拨付到五保供养资金专户,确保五保供养资金及时足额发放。集中供养资金由县(区)民政部门按季度直接拨至敬老院。分散供养对象的供养资金要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由银行直接发放到户。智障、肢残以及年老行动不便五保供养对象,其供养资金存折要由指定的其亲友或受委托的代养人代为保管,杜绝乡(镇)、村组直接发放五保供养资金现象。

  (三)落实必要经费,确保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正常开展。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建设。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经济状况、工资水平,并参考全额预算事业单位办公经费支出情况,将敬老院管理经费、人员工资和其他相关费用纳入县、区财政预算并按时拨付使用。

  三、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提高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

  农村敬老院建设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同本地新农村建设同步规划,同步推进。

  (一)工作目标。全市自2008年起,用3年时间,通过对现有乡(镇)敬老院扩建、闲置资产整合利用、重新规划建设等途径,加快敬老院建设步伐,确保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逐年提高,达到全省平均水平, 2008年农村五保集中供养率要达到40%以上。

  (二)农村敬老院建设标准和要求。一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五保供养机构建设以乡(镇)敬老院为主体、村敬老院为补充。新建敬老院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在环境好、交通便利的地方。村级敬老院应建在村委会所在地或较大的自然村,以利于照顾五保对象的生活。二要精心设计,完善功能。敬老院建设应符合国家建设部、民政部《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建标〔1999〕131号印发)要求。乡(镇)敬老院床位要不少于50张,每间住房实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厨房、餐厅、文化娱乐室、卫生间、浴室等基本设施应配套齐全,要有种植、养殖场地。村级敬老院床位要不少于15张,应有厨房、卫生间等生活服务设施。三要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各级政府要组织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统筹安排,分工协作,抓好农村敬老院建设。民政部门是敬老院建设的牵头部门,要认真编制敬老院建设规划,具体做好敬老院建设的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筹措、审核和拨付敬老院建设资金。乡(镇)人民政府是敬老院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要抓好具体组织落实工作。四要统一招标,确保质量。乡(镇)敬老院建设要统一组织招标,优选施工队伍,确保建设质量。

  (三)多渠道筹措敬老院建设资金。敬老院建设资金以县级财政投入为主,上级将根据其建设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县(区)每年要根据敬老院建设规划安排好建设资金,有集体经营收入的乡(镇),要从集体经营收入中列支敬老院建设经费。各级募集的捐赠款和慈善资金也要优先用于敬老院建设。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农村敬老院或资助农村敬老院建设。县(区)民政部门要建立农村敬老院建设资金专账,严格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四)制定和落实敬老院建设的优惠政策。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加快敬老院建设的具体措施,促进农村养老服务事业发展;要认真落实扶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吸引和支持社会资金参与农村敬老院建设;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对原有乡(镇)敬老院进行改建和扩建。县、乡两级政府对现有闲置房产要采取无偿划拨的方式,调剂一部分用于改建敬老院。农村敬老院建设所需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解决。敬老院要根据自身条件,利用现有资源开展以副补院,从事农副业生产所得要全部用于五保供养对象生活所需。

  (五)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切实加强敬老院管理。各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条例》和《办法》要求,建立健全敬老院管理和服务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乡(镇)敬老院负责人由乡(镇)人民政府配备,其他人员面向社会招聘,实行合同聘任制管理。村级敬老院院长应由村委会负责人兼任,负责敬老院日常管理。敬老院工作人员要按照不低于供养对象10%的比例进行配备。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为农村敬老院提供相应的设施和管理资金,并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敬老院聘用人员解决工作报酬。敬老院财产要登记造册,强化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敬老院的创办、撤销必须经县(区)民政部门批准。县(区)民政部门要根据《老年人社会福利服务机构基本规范》要求,加强敬老院管理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

  四、加强领导,确保五保供养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五保供养对象是农村特殊困难群体,合理保障其基本生活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是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关注民生、改善民生的具体体现。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五保供养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统一部署,把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摆上重要工作日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县(区)、乡两级人民政府要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五保供养管理制度,形成上下协调、配套完善的五保供养制度体系。要明确责任,量化任务,建立工作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市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组成监管机构,建立定期检查和通报制度,确保五保供养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二○○八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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