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合同模板六篇
甲方:
乙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合同编号:
国际贸易合同 篇1
合同编号:
甲方: 公司(以下简称供方),由 代表。
乙方: 公司(以下简称购方),由 代表。
名目
第一条合同标的
其次条技术资料
第三条供货条件包装和标记
第四条设备质量
第五条合同价格和支付条件
第六条保证
第七条不行抗力
第八条仲裁
第九条通知
第十条语言
第十一条其他条件
附件1设备技术说明书
甲方 (供方)与乙方 (购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合同标的
供方同意出售,购方同意购买 。(详见本合同附件1,该附件为本合同不行分割的一部分)。
其次条技术资料
供方应向购方供应设备使用及修理技术资料一份,购方负有对该技术资料保密之义务。
第三条供货条件包装和标记
供方应在设备全额信用证开立之后的__个月内用密封集装箱或其他包皮包装从 发运设备。供方有权从任何对其便利的港口发运设备。供方应把设备运至商定的独联体东海岸 港。
自设备从船舷运抵独联体远东港口时起灭失和(或)损坏的风险由供方转移到购方。供方担当设备运输的一切费用及运抵港口前的保险费。设备从独联体港口连续运到安装地的一切费用由购方担当。发货前__天内供方应向购方通知发运状况,明确交通工具的种类和名称、方案发运日期及其他有关信息。购方应支付履行海关手续的全部费用和一切与设备运入独联体境内有关的开支。设备和技术资料用密封集装箱或其他包皮装运并附具包装清单,标记使用英语刷写。
发货单证包:
(1)发货帐单(三份)
(2)海运提单
(3)装箱单
(4)保险单
第四条设备质量
按本合同所供设备的质量应符合生产厂家的技术条件。如生产厂家有保证书,应用保证书加以确认。
第五条合同价格和支付条件
所供设备的总额为 美元(cif价)。购方应在合同签订后的__天内开立以供方为受益人的不行撤销的保兑信用证。该信用证在开立时起的__天内有效。
开证行应为独联体外经银行或日本、南韩、西欧、美国、加拿大的某家银行。
一切与在开证行开立信用证有关的费用由购方担当,而一切与议付行收取信用证有关的费用由供方担当。
支付在向议付行提交下列单据后进行:
(1)发货帐单(3份)
(2)海运提单
(3)装箱单
(4)保险单
第六条保证
供方保证所供设备在投入使用日起的__个月内,但不超过发货日起的__月内正常工作。
第七条不行抗力
在发生不行抗力状况致使合同一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时,按此种不行抗力状况存在的时间推迟履行合同义务。
不行抗力状况是指双方不能预见或猜测的由于特别大事而消失的状况,即:影响履行所担当义务的火灾、风暴、地震和其他自然现象,以及战斗、任何性质的军事行动,各国政府的封锁与制裁等。
因不行抗力状况而不能履行义务的一方,应在不行抗力状况发生和停止的20天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关于其发生和停止的状况。收信人所在国邮局在收到通知函日
加盖的日期作为得悉该信息的日期。
协约双方国商会出具的证明书将成为证明上述状况发生及连续时间的必要证据。如这些状况连续3个多月,每一方都有权拒绝连续履行本合同义务,同时任何
一方都无权要求对方赔偿可能发生的损失。
第八条仲裁
全部可能由本合同而产生的纠纷或分歧均应由合同双方友好解决。假如无法解决纠纷,则该纠纷应提交莫斯科市外贸仲裁委员会按其业务规章审理(提交一般法院审理者除外),该委员会的打算对于双方均为终审,必需执行。
第九条通知
一切通知等双方均应按本合同条件以书面形式进行。
第十条语言
本合同用俄语书就。供方供应英文的全部技术资料和供货单证。
第十一条其他条件
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全部在此以前的有关谈判和往来信函均告失效。 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只有在以书面形式形成并经双方有关全权代表签字后方能生效。经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有合同的效力。任何一方都无权在未征得对方书面同意之前将自己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者。
本合同于 年 在俄罗斯 签署。一式两份,两份具有同等效力。
供方:
购方:
国际贸易合同 篇2
合同号:
甲方(生产厂家):
乙方(中间人):身份证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乙方接受甲方的托付,为甲方产品查找海外客商,双方经协商全都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托付事项
甲方托付乙方查找合适的海外客商推销空气清爽机产品。
其次条 托付事项的详细要求
(1)甲方应当保证所生产的产品的合法性及保证产品质量。
(2)甲方与海外客商交易的详细价格、交货方式、支付方式等由甲方与海外客商双方协商商定。
(3)乙方不对甲方与海外客商的交易供应担保,甲方应当严格根据国际贸易术语中的“FOB、CIF”等条款与海外客商签订的合同。
第三条 佣金的计算、给付方式、给付时间
(1)甲方支付的佣金包括乙方的居间活动费用及相关费用。
(2)甲方同意对于客户第一个订单按合同成交总额的3%支付佣金给乙方。
(3)给付方式与时间:在甲方与海外客商签订合同并拿到海外客商开出的符合要求的信用证后,甲方应当支付佣金的30%给乙方,该供应合同执行完后在15天内支付余下的佣金给乙方。
第四条 乙方义务
(1)应出示身份证等真实身份证明
(2)应尽力完成甲方的托付事项,根据甲方提出的条件为甲方查找客户,并将状况准时向甲方照实汇报,为甲方与海外客商签订合同供应联络、帮助、撮合等服务,并促成甲方与海外客商的买卖合同的成立。
(3)不得供应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4)对甲方的经济状况、个人信息、商业隐秘等保守隐秘。
(5)收取佣金时,应向甲方开具规范的收据。
(6)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收取任何名目的预收费用。
第五条 托付事项的完成
“完成托付事项”是指完成本合同第一条所列全部托付事项。海外客商与甲方未签订书 面买卖合同且未开出符合商定的信用证,乙方仅为甲方供应信息,或为甲方与海外客商签订买卖合同供应联络、帮助、撮合等服务的,均视为托付事项未完成。托付事项未完成或未在托付期限内完成的,乙方不得要求支付佣金。乙方将托付事项全部或部分转托付给第三人处理时,应当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
第六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双方可以以书面形式协商解除合同。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怠于履行尽力义务的,不得向甲方要求支付佣金;
(2)乙方供应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有恶意串通行为的,除退还已收取的佣金外,应根据 标准支付违约金。甲方除按商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损失进行赔偿。
(3)乙方为甲方介绍的海外客商为非法经营或未满意甲方的特定要求的,退还已收取佣金。
(4)甲方若不按本合同的第三条的第(2)项执行,逾期应当支付乙方滞纳金:总佣金的千分之五/天。
(6)甲方同意凡乙方所介绍的海外客商,其将来与甲方发生的每笔清爽机业务,甲方从其次单起之后的订单,将按合同金额的2%支付佣金给乙方,否则,甲方情愿接受合同成交金额的30%罚款支付给乙方。
第八条 合同一经生效,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经协商全都可以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或对未尽事项做出补充规定。变更或补充规定应当实行书面形式,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 本合同相关条款的商定是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前提下做出的,假如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对托付人、居间人及海外客商的资质、资格及其他有关方面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
对违约行为若双方协商不成,可凭此合同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即生效。
甲方: 乙方: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国际贸易合同 篇3
卖方: ( 国法定地址、电话、传真、法人代表、职务)
买方: ( 国法定地址、电话、传真、法人代表、职务)
双方协商全都,同意并达成如下贸易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合同所列条款,包括了双方达成的全部协议,并取代在此以前双方所达成的一切协议。除双方授权主管人或代表同意书入本合同的条款外,其余一律无效。
其次条买方须由卖方承认的银行,开出不行撤消的、无追索权的、保兑的、可转让的、可分割的、允许转船和分批装运,以卖方为受益人的见票即付信用证。信用证有效期为末批货物从装运港启运后45天。信用证承兑费用由买方支付。
第三条卖方须向议付行提交下列单据:
1.整套清洁海运提单一式两份;
2.发票一式四份;
3.由商品检验局出具的质量证书一式两份;
4.由商品检验局出具的数量/重量检验报告一式两份。
第四条允许的溢短装数量为相当于信用证总金额5%的货物数量。
第五条交货:
1.交货期为 ;
2.装运港 。
第六条装运条件:
1.应卖方之要求,买方于每批货物装运前20天,将船名、船籍、估计抵达装运港日期和载重吨位等以书信告知卖方;
2.买方可指定 远洋运输代理公司作为其船运代理,并负责支付港口全部费用。买方应分别于船到达装运港前10天、5天、72小时、24小时,把船到达装运港的估计日期和时间,以及船到达装运港时,该船的吃水量以电报告知其代理;
3.买方应在船达装运港前10天,将该船的具体状况,包括船名、船籍、预达日期、船长和船员之国籍、呼号、载重吨位、吃水、总长及按国际海运惯例所需的其他资料,以电报告知其代理;
4.买方应将租船方出具的租船单一份尽快提交给卖方。
第七条货物装船后,凡发生货物短缺、损坏、变质,其风险均由买方担当。货物之投保由买方自理。
第八条买方应通过银行准时向卖方供应履商定金,金额为合同总值的3%,有效期为末批货物自装运港启运后30天。此定金作为买方部分违约但尚未涉及全部协议的违约罚金。买方不按第2条开出不行撤消的信用证时,卖方有权马上终止合同,没收上述3%定金并写信给买方告知理由。
第九条买方须按本合同第2条所规定的日期前开立本批交易信用证,否则,卖方有权不经通知取消本合同,并对由此而患病的损失提出索赔。
第十条适用规章和章程:
1.装运条款:见清单b;
2.外轮在 港速遣费和滞期费收取规定,见清单c;
3.滞期费率/速遣费率以及装卸结算法则刊行于 , 应遵照 颁布之规章予以办理。全部费用均由买方担当。
第十一条除保险公司和船方应担当的索赔外,凡涉及货物质量、数量和重量等争吵,双方应通过协商予以解决。假如协商不能解决,则提交 商检局或其下属单位进行裁决,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均无权上诉。
第十二条卖方因无法掌握之因素,诸如不行抗力、政变、罢工、禁运、解雇等造成合同货物推迟交货或阻碍交货,卖方不担当责任。但卖方按买方之要求,应向买方挂号邮寄由 出具的证书,如有可能,也可提交由 某一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
第十三条凡涉及本合同或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吵,双方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可提交被告国家仲裁机构依据该国仲裁规章和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该仲裁机构另有判定外,则由败诉方负责。
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用 文签署,经买、卖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
清单a:
1.物品名:
2.货物规格:
3.数量:(由卖方定,买方同意溢短装总数之5%)
4.单价:
5.总值:u.s.d (每公吨价为 总值按实际交货数量而定)
6.包装:
清单b:装运条款
1.合同规定的每批交货日前20天,卖方应将合同号、数量、预定交货期写信告知买方,以便买方租船订舱。
2.每批货物装运前15天,买方应将:船名、船籍、抵港日期、合同号、载重吨位等须经卖方认可的项目以信件告知卖方,以便买方支配交货。
3.买方将托付装运港 远洋运输公司作为其海运代理,买方担当一切费用,买方将通过 获得该船进出装运港口的全部签证。
买方须于船抵装运港10天之前,将该船详情以信件告知卖方(包括船名、船籍、船员人数、船员国籍、呼号、载重、吃水和总长等)。
4.船达装运港,卖方不能准时装货,由此而引起的空舱费和滞期费则由卖方担当。
若15天装运期满而船未达装运港,则自16天起的仓储费和滞期费由买方担当。
5.卖方保证一个工作日连续24小时每个舱口的装货率为 公吨,滞留期/速遣期按附件c之规定计算, 远洋运输公司按外轮停靠 港的有关速遣费和滞留费计算暂行规定,与买方直接进行结算。
6.货装完毕,卖方将合同号、品名、数量、载运船名和启航日期以信件告知买方。
清单c:
外轮停靠 港装卸有关速遣费和滞期费计算规定(附件略)
甲方代表: 签字: 年__月__日
乙方代表: 签字: 年__月__
国际贸易合同 篇4
自从我国改革开放,特殊是20xx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国际贸易相关的立法及法律制度对我国对外贸易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本篇论文以国际贸易合同履行中的违约为关键点,讨论国际贸易合同履行中的违约问题及其表现形式,并深化分析针对相关违约的应对策略,从而指导我国国际贸易理论与实践,降低国际贸易风险,推动我国国际贸易的健康进展。
在国际经济贸易日益进展的今日,各国之间的交往特别活跃与频繁,国际贸易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时刻都在发生,但由于现实的种种缘由,国际贸易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履约问题也时常发生。因此,对国际贸易中的违约问题及相关救济措施特别值得我们探究。
一、合同履行中违约的类型
(一)根本性新违约与非根本性违约
所谓根本性违约,按《公约》第25条的规定为: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商定,使合同的目的完全不能实现,以致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根本性的损害,即由于一方的违约导致另一方基于合同商定的可期盼利益受到了损害。但有一种例外状况,即消失不行抗力的情形时,违约方可以以此为由进行抗辩。不行抗力是指消失了不行预见、不行避开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形,在这种情形下,任何一般的自然人都无法预知该种情形的发生。因而根本违约方可以以不行抗力为由,主见免除责任。依据以上论述不难看出根本违约的构成要件:一是违反商定与损害的产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二是违约使另一方当事人的合理期盼利益完全丢失,即损害结果严峻;三是不存在不行抗力情形。
(二)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
依据违约行为发生的时间,违约行为可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
预期违约的案例分析
例如:1999年6月,中国A公司出售给日本B公司3000吨锰矿,合同将最迟的装船时间商定为1999年8月26日,商定支付方式为信用证,选择的国际贸易术语为CIF。合同成立后,A公司将3000吨锰矿运抵商定港口,等待B公司装船,B公司也开立信用证。但是B公司由于财务状况消失问题,两公司打算延期装船发货。然后锰矿市场疲软,价格连续大幅度下跌,B公司在这种状况下,要求降低货物锰矿的价格。到了1999年11月,双方的谈判还在进行,此时锰矿价格已经下降了30%,乙方未对信用证交货期做出修改。中国A公司宣告解除合同,依法要求B公司赔偿损失。分析中国A公司是否主见预期违约。
运用预期违约的相关理论进行分析可知,日本A公司构成预期违约。一是乙方在向甲方要求延期装运时表明其财务状况发生恶化、经济状况不佳,表能其履约合同义务的力量发生了变化。二是由于钢材市场价格大幅下降,乙方一再要求货物降价才能修改信用证,表面其现在不情愿根据从前合同商定的价款履行支付义务。
(三)卖方违约与买方违约
依据违约主体的不同,合同履行中违约的类型分为卖方违约和买方违约。卖方违约包括不交货、少交货、迟交货及交货造成的违约,交货不合格造成的违约,卖方根本违约或卖方在宽限期内没有交货导致的违约。买方违约包括因买方不付款、延迟付款、不收货、延迟收取货物造成的违约,以及因买方根本违约或者买方不在宽限期内履行义务,或者声明其将不履行导致的违约。
二、国际贸易合同履约中违约的救济措施
(一)卖方违约,买方的救济措施
1、要求卖方实际履行
依据《公约》第46条的规定,当卖方违约时,买方可以选择要求卖方连续履行合同的救济措施,但是要求买方没有实行阻挡卖方连续履行的救济措施。《公约》将要求连续履行作为违约救济措施的首要措施,表达了保证交易稳定的立法目的。
2、要求卖方交付替代物
要求卖方交付替代物是指卖方交付了合同商定数量的货物,但是交付的货物内容或者质量与合同商定的不相符时,供买方选择适用的一种救济措施。即要求卖方交付合同商定内容相符的货物。
3、要求卖方修理
依据《公约》第46条的规定,修理的救济措施针对卖方交付的货物存在瑕疵的情形,并且货物有修理的可能性。可以要求对货物的瑕疵部分进行修理、修补或调整,使其符合合同商定。但是恳求修补的通知应当在《公约》规定的合理期限内提出。
4、要求卖方减价
依据《公约》第50条的规定,当卖方交付的货物与合同商定不符,或者存在瑕疵,即交付的货物的价值低于合同商定的货物的价值时,买方可以要求卖方减价。减价的数额以交货时交付的货物的价值与合格货物的差额为准。
5、给卖方一段合理的时间,让其履行合同义务
依《公约》第49条规定,假如发生不交货的状况,假如卖方在合理期限内没有如约履行义务,买方即可宣告合同无效。这时再宣告合同无效,既显得仁至义尽,又符合法律规定。
(二)买方违反合同时适用于卖方的救济选择
(1)要求买方履行义务;
(2)要求买方在合理期限内连续履行合同义务;
(3)宣告合同无效。
三、结论展望
在当今经济全球化的经济大背景下,我国国际贸易合同违约制度的完善与进展,应当在固有法律框架下,结合我国本土经济交易习惯及文化,借鉴地汲取国际的相关法律制度、纠纷救济措施和机构设置,推动我国违约制度在立足本土特点的基础上飞跃进展,进而保障我国对外贸易主体的经济利益,促进我国在国际贸易合同违约制度方面的法治建设,巩固我国在国际经济领域的大国地位。
国际贸易合同 篇5
卖方: ( 国法定地址、电话、传真、法人代表、职务)
买方: ( 国法定地址、电话、传真、法人代表、职务)
双方协商全都,同意并达成如下贸易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本合同所列条款,包括了双方达成的全部协议,并取代在此以前双方所达成的一切协议。除双方授权主管人或代表同意书入本合同的条款外,其余一律无效。
其次条 买方须由卖方承认的银行,开出不行撤消的、无追索权的、保兑的、可转让的、可分割的、允许转船和分批装运,以卖方为受益人的见票即付信用证。信用证有效期为末批货物从装运港启运后45天。信用证承兑费用由买方支付。
第三条 卖方须向议付行提交下列单据:
1.整套清洁海运提单一式两份;
2.发票一式四份;
3.由商品检验局出具的质量证书一式两份;
4.由商品检验局出具的数量/重量检验报告一式两份。
第四条 允许的溢短装数量为相当于信用证总金额5%的货物数量。
第五条 交货:
1.交货期为 ;
2.装运港 。
第六条 装运条件:
1.应卖方之要求,买方于每批货物装运前20天,将船名、船籍、估计抵达装运港日期和载重吨位等以书信告知卖方;
2.买方可指定 远洋运输代理公司作为其船运代理,并负责支付港口全部费用。买方应分别于船到达装运港前10天、5天、72小时、24小时,把船到达装运港的估计日期和时间,以及船到达装运港时,该船的吃水量以电报告知其代理;
3.买方应在船达装运港前10天,将该船的具体状况,包括船名、船籍、预达日期、船长和船员之国籍、呼号、载重吨位、吃水、总长及按国际海运惯例所需的其他资料,以电报告知其代理;
4.买方应将租船方出具的租船单一份尽快提交给卖方。
第七条 货物装船后,凡发生货物短缺、损坏、变质,其风险均由买方担当。货物之投保由买方自理。
第八条 买方应通过银行准时向卖方供应履商定金,金额为合同总值的3%,有效期为末批货物自装运港启运后30天。此定金作为买方部分违约但尚未涉及全部协议的`违约罚金。买方不按第2条开出不行撤消的信用证时,卖方有权马上终止合同,没收上述3%定金并写信给买方告知理由。
第九条 买方须按本合同第2条所规定的日期前开立本批交易信用证,否则,卖方有权不经通知取消本合同,并对由此而患病的损失提出索赔。
第十条 适用规章和章程:
1.装运条款:见清单b;
2.外轮在 港速遣费和滞期费收取规定,见清单c;
3.滞期费率/速遣费率以及装卸结算法则刊行于 , 应遵照 颁布之规章予以办理。全部费用均由买方担当。
第十一条 除保险公司和船方应担当的索赔外,凡涉及货物质量、数量和重量等争吵,双方应通过协商予以解决。假如协商不能解决,则提交 商检局或其下属单位进行裁决,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均无权上诉。
第十二条 卖方因无法掌握之因素,诸如不行抗力、政变、罢工、禁运、解雇等造成合同货物推迟交货或阻碍交货,卖方不担当责任。但卖方按买方之要求,应向买方挂号邮寄由 出具的证书,如有可能,也可提交由 某一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
第十三条 凡涉及本合同或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吵,双方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可提交被告国家仲裁机构依据该国仲裁规章和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该仲裁机构另有判定外,则由败诉方负责。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用 文签署,经买、卖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
清单a:
1.物品名:
2.货物规格:
3.数量:(由卖方定,买方同意溢短装总数之5%)
4.单价:
5.总值:u.s.d (每公吨价为 总值按实际交货数量而定)
6.包装:
清单b:装运条款
1.合同规定的每批交货日前20天,卖方应将合同号、数量、预定交货期写信告知买方,以便买方租船订舱。
2.每批货物装运前15天,买方应将:船名、船籍、抵港日期、合同号、载重吨位等须经卖方认可的项目以信件告知卖方,以便买方支配交货。
3.买方将托付装运港 远洋运输公司作为其海运代理,买方担当一切费用,买方将通过 获得该船进出装运港口的全部签证。
买方须于船抵装运港10天之前,将该船详情以信件告知卖方(包括船名、船籍、船员人数、船员国籍、呼号、载重、吃水和总长等)。
4.船达装运港,卖方不能准时装货,由此而引起的空舱费和滞期费则由卖方担当。
若15天装运期满而船未达装运港,则自16天起的仓储费和滞期费由买方担当。
5.卖方保证一个工作日连续24小时每个舱口的装货率为 公吨,滞留期/速遣期按附件c之规定计算, 远洋运输公司按外轮停靠 港的有关速遣费和滞留费计算暂行规定,与买方直接进行结算。
6.货装完毕,卖方将合同号、品名、数量、载运船名和启航日期以信件告知买方。
清单c:
外轮停靠 港装卸有关速遣费和滞期费计算规定(附件略)
甲方代表:
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代表:
签字:
年 月 日
国际贸易合同 篇6
双方全都同意按下列条款签订本协议。
第1条 定义
1.1产品:本协议中所称“产品”,系指由甲方制造并以其商标销售的(产品名称)和随时经双方以书面同意的其他商品。
1.2地区:本协议中所称“地区”,系指 国 。
1.3商标:本协议中所称“商标”系指(商标全称) 。
第2条委任及法律关系
2.1委任: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委任乙方作为其代理,以便在“地区”获致“产品”的订单。乙方情愿接受并担当此项托付。
2.2法律关系:本协议赐予乙方的权利和权力只限于给于一般代理的权利和权力,本协议不产生其它任何关系,或赐予乙方以代表甲方或使甲方受其它任何协议约束的任何权利,特殊是,本协议并不构成或委派乙方为甲方的代表,雇员或合伙人。双方明确和理解并同意,在任何状况下,乙方可能患病的任何损失,不论部分或全部,甲方均不担当责任。
2.3指示: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随时发来的指示。由于乙方超越或违反甲方指示而造成的任何索赔、债务和责任,乙方应设法爱护甲方利益并赔偿甲方因此而患病的损失。
第3条甲方的责任
3.1广告资料:中方应按实际成本向乙方供应合理数量的“产品”样品、样本、价目表、广告宣扬用的小册子及其他有关“产品”推销的帮助资料。
3.2支付推销:甲方应尽力支持乙方开展“产品”的推销;甲方不主动向乙方代理“地区”的其他客户发盘。
3.3转介客户: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如“地区”其他客户直接向甲方询价或订购,甲方应将该客户转介乙方联系。
3.4价格:甲方供应乙方的“产品”价格资料,应尽可能保持稳定,如有变动应准时通知乙方,以利推销。
3.5优待条款:甲方供应乙方获致订单的条款是最优待的。今后如甲方向“地区”其他客户销售“产品”而供应比本协议更有利条件时,甲方应马上以书面通知乙方,并向乙方供应比此项更有利的条件。
3.6保证:甲方担保凡依据本协议出售的“产品”如经证明在出售时质量低劣,并经甲方认可,则甲方应予免费修复或调换。但此项免费修复或调换的保证,以“产品”在出售后未经变更或未经不正确地使用为限。除上述保证外,甲乙双方均同意不供应任何其它保证。
第4条乙方的责任
4.1推销:乙方应乐观促进“产品”的推销,猎取订单,并保持一个有相当规模和足够力量的推销机构,以利“产品”在“地区”的业务顺当开展和扩大。
4.2禁止竞争:乙方除得到甲方书面同意外,不应制造、购买、猎取订单、或帮助推销与本协议“产品”相同或类似的其他国家商品,或将本协议内“产品”转销其他国家和地区。
4.3最低销售额:在本协议有效期间的第一个十二个月内,乙方从“地区”客户获得的“产品”订单,总金额应不少于 元。以后每十二个月递增百分之十五。
4.4费用: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应担当在“地区”推销和猎取“产品”订单的全部费用,如电报费、旅费和其他费用,本协议另有规定者除外。
4.5“产品”价格与条件:乙方保证根据甲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随时规定的价格和条件进行推销。在猎取订单时,乙方应充分告知客户,甲方的销售确认书或合同内的一些条款以及任何订单均须经乙方确认接受后方为有效。乙方收到的“产品”订单,应马上转给甲方以便予以确认或拒绝。
4.6督促履约:乙方应督促买户严格根据销售确认书或合同的各项条款履约,例如准时开立信用证等等。
4.7市场状况报导:乙方应负责每月(或每季)向甲方供应书面的有关“产品”的市场报导,包括市场上同类产品的销售状况、价格、包装、推销方式、广告资料、客户的反应和看法等。如市场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乙方应准时以电报通知甲方。
第5条佣金
5.1佣金率及支付方式:凡经乙方获得并经甲方确认的订单,甲方在收妥每笔交易全部货款后,将按发票净售价付给乙方百分之 佣金。为了结算便利,佣金每月(季)汇付一次。如有退货,乙方应将有关佣金退还甲方。
5.2计算基础:上述“发票净售价”系指甲方开出的“产品”发票上的总金额(或毛售价)减去下列费用后的金额,但以这些费用业经包括在毛售价之内者为限:
(1)关税及货物税,
(2)包装、运费和保险费,
(3)商业折扣和数量折扣,
(4)退货的货款,
(5)延期付款利息,
(6)乙方佣金。
5.3甲方直接成交的业务:凡乙方“地区”的客户,虽已了解甲乙双方的贸易关系,或经甲方转介与乙方,但仍坚持与甲方直接交易,则甲方有权与之成交,保留百分之 佣金与乙方,并将此项交易作为本协议第4.3款最低销售额的一部分。
如乙方“地区”的客户在中国访问期间(包括参与在中国举办的各种交易会)与甲方达成“产品”的交易,目的港为乙方代理“地区”者,甲方有权接受其订单,但不为乙方保留佣金,亦不计入上述最低销售额。
5.4超额佣金:如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乐观推销“产品”并超额完成年度最低销售额(按实际出运金额计算),甲方对超额部分除支付规定的佣金外,应另付乙方嘉奖佣金:
(1)超额百分之五十时,嘉奖佣金为百分之 ;
(2)超额百分之一百及以上时,嘉奖佣金为百分之 。嘉奖佣金在年度终了由甲方结算后一次汇付乙方。
第6条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有效期为 年,期满自动失效。如双方同意连续本协议,任何一方应在期满 天前用书面通知对方以便相互确认
第7条协议的终止
7.1终止:协议双方应仔细负责地执行各项条款。在下列条件下,每一方得以书面通知另一方马上终止本协议或取消其中某一部分:
(1)如一方未能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一项义务,而此项违约在接到另一方书面要求订正的通知后 天内又未能加以订正;或
(2)如一方自动或被迫申请宣告破产,自动或被迫申请改组、清理、解散、或对该方指定了产业管理人;或
(3)如发生违反本协议第8条有关商标使用或注册的状况;或
(4)如发生本协议第9条不行抗力事由,一方在超过 天期限后仍无法履行其义务时。
7.2终止的影响:本协议的终止并不解除双方根据本协议规定业已产生但未了结的任何债务。凡在协议终止前由于一方违约致使另一方患病的损失,另一方仍有权提出索赔,不应受终止本协议的影响。
乙方特此声明:由于终止本协议而引起的损害,乙方放弃要求补偿或索赔,但终止本协议前甲方应付乙方的应得佣金仍应照付。
第8条商标
甲方目前拥有和使用的商标、图案、及其他标记,均属甲方产权,未经甲方特殊以书面同意,乙方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注册。即使甲方特殊以书面同意乙方按某种方式使用,但在本协议期满或终止时,此种使用应随即停止并取消。
关于上述权利,如发生任何争议或索赔,甲方有权马上单方面取消本协议并且不担当由此而产生的任何责任。
第9条不行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人力不行抗拒事由,以致直接或间接地造成任何拖延或无法履行本协议全部或部分条款时,另一方不得提出索赔要求。此类事由包括:水灾、火灾、风灾、地震、海啸、雷击、疫并战斗、封锁、禁运、扣押、战斗威逼、制裁、骚动、电力掌握、禁止进口或出口、或其它非当事人所能掌握的类似缘由、或双方同意的其它特别缘由。
有关一方应在事故发生后 天内以书面通知另一方,并供应当地有关机构的证明文件,证明不行抗力事故的存在。
第10条仲裁
凡有关协议或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一切争吵,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双方同意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该会的仲裁规章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再以诉讼或其他方式向法院或其它机构申请变更。仲裁费用由败诉一方负担,仲裁裁决另有规定者根据规定办理。
第11条转让
要协议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将本协议规定的任何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12条协议生效及其他
12.1生效日期: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马上生效。
12.2未尽事宜: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须加补充或修改时,应以书面提出并经双方正式授权的代表签署后方能生效。
12.3标题:本协议各项条款的标题仅为便利而设,不应限制或影响协议中任何条款的实质。
12.4全部协议:本协议系双方关于本协议主题的全部协议和谅解。除本协议有明文规定者外,以前其它有关本协议主题的任何条件,声明或保证,不论是以书面或口头提出的,对双方都无约束力。
12.5正式文本:本协议及附件以中文和英文缮就,每种文本有二正二副,签署后双方各执正副本各一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12.6政府贸易:本协议不适用于双方政府之间的贸易或甲方与乙方政府之间达成的交易,亦不适用于易货贸易或投标交易。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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