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矿石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
签 约 地:
签约日期:
供 方:XXXX有限公司
需 方:XXXX有限公司
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订立以下合同,双方在此确认:
1 双方就本合同的各项条款已充分地向对方进行了解释;
2 双方已完全理解本合同各项条款的含义及遵守这些条款可能产生的后果;
3 双方一致同意严格遵守本合同全部条款。
第一条:货物描述
货物名称:XXX 船名:XXX
第二条:数量及交货
数量: 湿吨(+/-10%) 交货地点: 港 交货方式:现货
第三条:质量指标要求及技术标准:
铁(FE): % 硅(SIO2): % 铝(AI2O3): % 磷(P): %
硫(S): % 水(H2O): %
以上指标为自检参考指标,以实际现货为准,买方自行看货并接受货物品质,价格不做调整。
第四条:价格条款
1、单价:含税价¥ 元/湿吨(税率13%)
2、含税总价:¥ (大写:人民币 万元整)
第五条:付款及结算
1、需方以现汇方式支付货款。
2、供方须在 年 月 日转移货权给需方,需方收到供方货权后须在当日付清本合同货款。
3、发货完毕后供方给需方办理结算,结算后根据结算金额及所付款多退少补,并开具13%的增值税发票。
第六条:提货
1、需方自提货物,运费由需方承担。自合同签订之日起需方享有 天免费堆存期,超期产生的堆存费用(¥ 元/天/吨)由需方承担。
2、若需方为本船货物的最后一个提货人,需要在提货时候负责清底,即需方应提取本船全部剩余货物,无论提货数量是否超出或者低于合同约定的数量。结算时则以实际提货数量为结算依据,供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七条:验收标准
1、质量标准:货物的化学成分,自由水含量和粒度以自检参考指标作为参考,价格不再做调整。
2、数量标准:实际发货数量以港口计重为准。
第八条:计重方式与结算
汽车运输,数量以港口磅单为结算依据,火车运输,数量以轨道衡为结算依据,如需转水,以过磅数为结算依据。
第九条:不可抗力
由于人力不可抗拒因素,使一方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合理时间通知对方,并积极协商,妥善处理合同相关事宜。对因此而产生的损失,任何一方不得提出赔偿要求。
第十条 违约责任
除不可抗拒因素外,任何一方违约则按照合同法有关违约条款规定,由违约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原告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生效及其他
1、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以书面形式作为合同附件执行。
2、本合同经供需双方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或以传真方式确认生效,合同的传真件、扫描件与合同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供方名称:XXXXXXXX有限公司 需方名称:XXXXXXXX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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