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销售合同
国际贸易销售合同 1
合同号:
甲方(生产厂家):
乙方(中间人):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乙方接受甲方的委 托,为甲方产品寻觅海外客商,双方经商议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寻觅合适的海外客商推销空气清新机产品。
第二条委托事项的具体要求
1)甲方应该保证所生产的产品的合法性及保证产品质量。
2)甲方与海外客商交易的具体价格、交货方式、支付方式等由甲方与海外客 商双方商议约定。
3)乙方不对甲方与海外客商的交易提供担保,甲方应该严格按照国际贸易术 语中的“FOB 、CIF”等条款与海外客商签订的合同。
第三条佣金的计算、给付方式、给付时间 1)甲方支付的佣金包含乙方的居间活动费用及相关费用。 2)甲方允许对于客户第一个定单按合同成交总额的 3%支付佣金给乙方。
3)给付方式与时间:在甲方与海外客商签订合同并拿到海外客商开出的符合 要求的信用证后,甲方应该支付佣金的 30%给乙方,该供应合同执行完后在 15 天 内支付余下的佣金给乙方。
第四条乙方义务
1)应出示身份证等真实身份证明
2)应竭力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按照甲方明确提出的条件为甲方寻觅客户, 并将情况及时向甲方如实汇报,为甲方与海外客商签订合同提供联络、协助、撮合 等服务,并促成甲方与海外客商的买卖合同的成立。
3)不得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伤害甲方利益。 4)对甲方的经济情况、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等保守秘密。 5)收取佣金时,应向甲方开具规范的收据。 6)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收取任何名目的预收费用。 第五条委托事项的完成
“完成委托事项”是指完成本合同第一条所列全部委托事项。海外客商与甲方未 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且未开出符合约定的信用证,乙方仅为甲方提供信息,或者为甲方 与海外客商签订买卖合同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的,均视为委托事项未完成。 委托事项未完成或者未在委托期限内完成的,乙方不得要求支付佣金。乙方将委托事 项全部或者部份转委托给第三人处理时,应当事先征得甲方的允许。
第六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双方可以以书面形式商议解除合同。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乙方怠于履行竭力义务的,不得向甲方要求支付佣金;
2)乙方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恶意串通行为的,除退还已收取的 佣金外,应按照 标准支付违约金。甲方除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对超出 违约金以外的损失进行赔偿。
3)乙方为甲方介绍的海外客商为非法经营或者未满足甲方的特定要求的,退还 已收取佣金。
4)甲方若不按本合同的第三条的第 2)项执行,逾期应该支付乙方滞纳金: 总佣金的千分之五/天。
6)甲方允许凡乙方所介绍的海外客商,其将来与甲方发生的每笔清新机业务, 甲方从第二单起之后的定单,将按合同金额的 2%支付佣金给乙方,否则,甲方愿 意接受合同成交金额的 30%罚款支付给乙方。
第八条合同一经生效,即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经商议一致可以对合同内 容进行变更或者对未尽事项做出补充规定。变更或者补充规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与本 合同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本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是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前提 下做出的,如果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对委托人、居间人及海外客商的资质、 资格及其他有关方面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争议解决方式
对违约行为若双方商议不成,可凭此合同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商议解决,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即生效。
甲方:乙方:
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国际贸易销售合同 2
甲方(委托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传真:
手机:电子邮箱:
乙方(居间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传真:
手机:电子邮箱:
鉴于:
甲方为提升收购量,在各个国家需要寻觅适当的供应商。乙方愿意介绍客户给 甲方。如果乙方完成甲方委托的成交事项,甲方愿意支付相应报酬。乙方与客户间 报价的差价之部份归乙方所有。为了明确各方责任,经甲、乙双方友好商议,达成 如下协议,供双方遵照执行,以资信守: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在寻觅的供应商,并促成甲方与该供应商签订有关的购买 事宜。
第二条居间期限:(可不可以是永久的?)
第三条佣金/差价计算方式、支付期限与支付办法
如果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后,为甲方找到了合适的供应商,并促成双方签订了购 买合同或者直接交易,那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相应报酬。该报酬的具体计算方式为:
1)差价:甲方公司与乙方介绍的客户签订业务合同为准,合同编号: xx 号, 客户名称:
乙方所介绍的客户销售价格每吨 xx 元,乙方即获取价格每吨 xx 元的差价。
2)居间服务报酬的支付时间为:甲方公司发出定单后,与客户签定合同后, 以该合同上规定客户发货时间和货物实际到达时间为准,往后计算三天,在该三天 内甲方必须向乙方支付居间服务报酬和差价金额部份。
居间服务报酬和差价金额支付办法为: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将有关款项支 付到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帐号:
户名:
第四条居间费用的负担:
乙方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乙方负担;未促成合同成立的,甲 方应向乙方支付必要费用壹千元人民币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客户的有关资料;
2.在乙方与供应商进行沟通商议之时,就有关的货物价格、数量、质量等问题,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甲方的指示进行;
3.甲方应当保证其合约的完整执行,由其引起的纠纷,均与乙方无关;
4.甲方必须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与方法向乙方支付居间服务报酬,甲方逾期 支付的,每逾期一日,乙方有权按对付数额的千分之一收取滞纳金。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尽最大努力完成甲方的委托事务,如果乙方成功完成委托事项的,乙 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差价金额部份支付乙方指定的账号内,如果乙方未能成功完成 委托事项的,乙方无权要求甲方支付报酬,甲乙双方各不承担责任;
2.乙方不对甲方与客户之间的合同提供担保。 3.乙方对甲方的有关商业秘密、商业信息、经济情况等,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保密条款
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均为重要的商业秘密,甲乙双方均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否则另一方有权要求泄密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居间范围
甲方的关联公司及乙方向甲方介绍的客户的关联公司为居间范围,在这个范围 之内的交易事项,甲方需向乙方支付差价部份金额。
第九条甲方及其关联公司抛开乙方直接跟乙方介绍的客户及其关联公司的违约 责任,甲方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xx 元人民币。
第十条本合同的解除
本合同只能在双方商议一致的情况下,以书面的形式进行解除,否则,任何一 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本合同。
1.当事人就解决合同商议一致;
2.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身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 要任务;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 方迟延履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所引起的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商议解决;商议不成的,应提交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其它约定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商议解决,所签订的补充协议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 分,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各份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签署:
甲方:乙方:
国际贸易销售合同 3
合同编号:
(售方)为一方,与 (购方)为另一方,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合同对象
依据 年__月__ 日双方签订的关于合作的协议,在售方国国境车上交货条件 下售方售出,购方购入货物。其数量、种类、价格及交货期均按第__号附件办理, 该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份。
合同总金额为
第二条价格
本合同所售出货物的价格以瑞士法郎计算,此项价格系卖方国国境车上交货, 包含包皮、包装和标记费在内。
第三条品质
按本合同所售出货物的品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或者原苏联国家标准, 并符合本合同附件所规定的技术条件;凭样交货的商品品质应符合双方确认的样品。
商品质量应以售方国国家商品检验局出具的品质证明书证明之。
第四条供货期
售方应在本合同附件规定的期限内发货。在征得购方允许的情况下,售方有权 按双方商妥的数量和金额提前交货。
第五条标记
每一个货箱均应用防水颜料在箱体的三面(上面,前面和摆布)用英、俄两种文 字书写以下标记:合同号,收货人,箱号,毛重,净重。
第六条支付
本合同所供应的货物之价款,由购方按照中国银行和原苏联外经银行关于边境 贸易支付协议书所规定的办法及————年——月—— 日“由中国向苏联和由苏联 向中国交货的共同条件”以瑞士法郎凭下列单据向售方支付:
1.帐单 4 份;
2.盖有售方国发站印章的铁路运单副本 1 份;
3.明细单 3 份;
4.品质证明书 1 份。
第七条保证和索赔
卖方在提供的商品投入使用之后——个月内保证商品质量,但不超过供货之日 起——个月。
对货物品质的异议应在发现缺陷后——个月内明确提出,如在保证期发现缺陷, 提赔日期不能迟于保证期结束——天。
如商品在保证期内浮现缺陷,供货一方应排除缺陷或者更换有缺陷的部份并负担 费用。
当事人一方给对方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 应当进行赔偿。
第八条发货通知
售方应在发货后——天内以电传向购方通知有关货物自生产厂发运的情况,并 注明发运日期,合同号,发动机号,件数,毛重与铁路运单号。
第九条仲裁
由本合同所产生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纠纷,应尽可能通过双方谈判解决。如 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可提交被告国对外贸易仲裁机关审理,中方国家对外贸易仲裁 为中国对外贸易推动委员会,苏方为原苏联工商会。
第十条不可抗力条款
双方任何一方发生不可抗力情况(如火灾、自然灾害、战争、各种军事行动、 封锁、禁止进出口或者不以双方意志为转移的其他情况),使本合同全部或者部份义务 无法履行时,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期限可相应推迟,在此期间合同义务仍然有效。
如果不可抗力情况持续——天以上,其中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免除继续履行合 同义务,此时任何一方无权向对方明确提出补偿可能的损失。
无法履行本合同义务方应将不可抗力情况发生与结束及影响合同义务履行情况 即将通知对方。
不可抗力发生和持续的时间应以售方或者购方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书证明。
第十一条其他条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均按————年——月—— 日“由中国向苏联和由苏联 向中国交货共同条件”办理。
本合同一式两份,以中、俄两种文字书就,两种文字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双方法定地址
售方名称: 购方名称:
地址: 地址: _
电报挂号: 电报挂号:
第十三条运输地址
发货人:收货人:
发站: 到站:
签字: 购方签字: 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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