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合约书(通用3篇)
加盟合约书(通用3篇)
加盟合约书 篇1
甲方(授权人):
乙方(加盟商):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相互协作的原则,通过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和相互协商,甲方特许乙方加盟_boy数码制卡连锁店,并订立本合约。
一、特许授权宗旨、经营项目和经营形式
1、宗旨:经营并推广数码产品及服务。
2、连锁加盟店经营项目
3、连锁加盟店经营形式:在甲方的协助下,乙方自主经营,甲方提供广告、技术、设备管理等支持。
二、方式
甲方向乙方提供经营设备及经营耗材(耗材配置价格见另表),并向乙方提供甲方的商标及技术服务;而乙方则负责提供经营场地并自主经营。甲方不负责乙方经营所需的任何费用。
三、加盟投资
乙方需向甲方交付每套金额人民币 元,其中设备款为 元,材料款 元。乙方必须在合同生效时起五日内向甲方付清全部款额,则设备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如乙方无故拖延加盟款项的支付时间,每推迟一天,则甲方有权按全部款额的0.5%收取滞纳金。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对乙方有不竞争保证:在合约有效期内,甲方将不得在乙方经营地区范围内再授权他人开设与本公司有竞争性质的加盟店。
2、甲方将为乙方安排一次加盟店开办前的技术培训,地点在甲方总部或乙方所在地。该培训工作在此特许连锁加盟合约签署后立即着手进行,时间为三天,乙方需负责总部培训人员在此期间的住宿费。
3、在合约生效后第一次设备调试,甲方将向乙方提供无偿技术服务,三个月后,乙方如需甲方的技术支持,则应负担甲方技术人员的所有费用。
4、乙方及其及员工除了正常从事商业经营管理之需要,不得将甲方任何部分内容透露给他人、其他公司或团体,乙方将承认这个经营系统的任何部分的机密性属于甲方的专利。
5、乙方必须按甲方授权的地点经营,不得任意变动经营场所,如有需要,必须在甲方没有授权的地点经营,否则按违约处理。
五、违约责任
1、乙方如无任何请求,无故中断或改变经营原则、商标、形式等,甲方将不退还乙方所缴纳的所有款项。
2、乙方必须使用甲方指定的消耗材料,不得自己任意改换,因此而引起的一节后果由乙方自负,并且甲方不予进行软件升级服务。
六、当合约执行中双方发生纠纷时,双方可通过以下途径来解决:
1、双方协商解决;
2、申请仲裁;
3、提起诉讼。
七、本合约有效期为叁年 。
甲方 (公章) 乙方: (公章)
法人代表 (盖章) 法人代表 (盖章)
加盟合约书 篇2
(以下称:“加盟者”或“加盟店”)赞成 公司主导的连锁理想,协约遵守其运营规章中的各条款,并申请加盟, 公司亦承认其加盟。两者就有关加盟事项缔结如下合同:
第一条 组织
1. 公司(以下称“总部”)主导本事业,并所有“ 公司”登记商标。
2.总部适应需要,可在每个加盟者的地区集团设“地区总部”或直辖的“分部”(与前款一样,统称“总部”)。
3.总部在没有设地区总部或直辖分部的地区,可将总部事业的一部分委托给第三者,并称作委托业务的“支部”(以下称“支部”)。
第二条 加盟
1.加盟金。每个店铺为 元,在缔结加盟合同时向总部支付。并自双方在相互确认书上签字时起,此加盟金即充作委托保管的加盟申请保证金。此加盟金不返还。
2.加盟者是位于(商店住所)的商店“ 公司店”的经营者,本商店作为 公司连锁的加盟店,具备以下条件,并决心遵守本合同,诚实地从事经营。
(1)依照总部的标准化计划,保持商店的结构;
(2)维持不接受第三者制约的经营体制;
(3)加盟者是由自身或适合法律规定资格的代理者专门从事经营,或者要使从业者具有统一的连锁意识;
(4)在积极地协助连锁活动的同时,努力提高改善经营;
(5)要认识作为 公司连锁商店的社会使命,忠实地为顾客服务,作一个永远提供便宜商品的商店。
第三条 加盟特权
加盟者要具备以下基本的特权:
(1)依靠使用“ 公司”徽记进行营业,能享受“ 公司”的知名度和信用;
(2)进货“ 公司”商标的商品,才能使用“ 公司”的商标进行经营活动;
(3)在商店的新设或装修方面,按照总部(支部)规定的标准化计划,争取商店的现代化;
(4)加盟店的商品计划,按照总部(支部)制定的标准化计划,可以接受适合商店店址条件的商品供应计划的综合性援助;
(5)被选定的商品,能以较稳定的价格进货,因此可以获取进货的合理化、精简化,另外,还可得到适时的特价商品;
(6)可以参加总部(支部)策划并进行的特卖促销、广告宣传、集会活动以及其他12
(2)向他人转让或转用配发的物品、文件以及情报等,或复制复印;
(3)不管以本人名义还是以他人名义,加入实质性的同业种的其他连锁,或有连锁关系;
(4)向他人转让或担保抵押只有缔结本合同才享有权利及加盟店的营业权、租借权和与营业有关系的动产、不动产或债权等;
(5)其他由总部(支部)等禁止的事项。
第十八条 更改劝告
当加盟者没有充分实行本合同的条文及总部(支部)的指示,或缺少诚意时,或者因加盟者自身经营管理不妥,或被认为不热心时,总部(支部)要以书面形式劝告更改。加盟者对此劝告必须予以确实的答复并加以实行。
第十九条 不可抵抗的免责
在由于天灾,灾害及没有任何争议的原因给商品进货及其他总部(支部)活动造成障碍时,加盟者应承认是不可抵抗的,不得提出异议。
第二十条 加盟者的解除权
加盟者根据自己的意愿,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在此情况下,应在6个月前以书面形式向总部(支部)提出预告。但在接近规定的事业年度中旬已向总部(支部)交付了6个月的技术指导费时,可将预告期缩短为30日前。
第二十一条 总部的解除权
1.当加盟者适合以下各项之一时,总部(支部)有权解除本合同:
(1)缺少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加盟条件时,或者对本合同、运营规章因故意或过失而出现重大违反时;
(2)不坚持向总部(支部)集中进货的原则,在规定外进货,或者不遵照总部(支部)的指导与其他业者进行连续性的交易时;
(3)不遵照总部(支部)的更改劝告,或不予以确实的答复时;
(4)滞付商品货款、技术指导费、手续费、负担金以及其他债务返还,或不遵守支付期限及规定的支付方法时;
(5)当总部(支部)判断商店的全部或部分不能使用,或财务状况明显恶化,或营业陷入不景气等不能继续进行正常的经营时;
(6)接受破产禁治产的通告、准禁治产的申述或抵押、临时抵押,或者与犯罪有关系等,总部9支部判断其作为连锁店不合格时;
(7)加盟店废止营业时;
(8)有损害作为连锁信用的言行,或者妨碍了连锁活动及欲妨碍时;
(9)因法人的组织、代表者、干部、股东、社员等的变更或合并,使法人实体发生变更,总部(支部)认为其内容不合适时,或者因继承给财产状况带来变化,总部(支部)认为不合适时;或者继承人不是亲自经营在没有得到总部(支部)的承诺将经营委托给第三者的情况时;
(10)延迟呈报营业日报、或总部(支部)指定的财务资料等,使总部(支部)不能掌握经营状况时。
2.当加盟者适合前款第(4)项或第(9)项时,总部不须任何予告就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二条 终结合同的处理
1.解除本合同时,加盟者必须履行以下事项:
(1)立即停止使用“ 公司”的徽记以及因合同所行使的权利;
(2)立即撤掉或取消总部指定的商店的内外装修、招牌标志、广告特等,还要将总部提供或许可的徽记、标志、广告特等上交总部(支部),所需费用由加盟者负担。另外,不得索要其购买设备时所需的费用等;
(3)立即返还订货簿、商品目录、价格表,以及其他由总部(支部)配备的文件及一切物品类等;
(4)返还接受总部(支部)指定的商标商品等,其交换价格由总部(支部)审定;
(5)立即清算对总部(支部)及其他关系者的债务。
2.当加盟者未撤掉取消“ 公司”的徽记及标志等时,总部可自行执行,在此情况下,撤掉、取消这些所需要的费用由加盟者负担。另外,对建筑物等损伤补修等由加盟者进行并负担费用。
3.加盟者即使在解除合同以后,也要严守本合同第十六条规定的保密义务的条款。另外,要保证不得有对 公司不利的言行。
第二十三条 合同时间
本合同的期限为缔结之日起的2年。以后在期满时两者都没有表示任何反对意见时,本合同就视为再连续一年而自动延长,以后也是同样。
第二十四条 管辖法院
有关本合同发生纠纷时的诉讼,要将管辖总部(支部)所在地的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
加盟合约书 篇3
甲方暂时不向乙方收取任加盟费用,但首次进货金额不低于 万元,乙方可自愿预存金(需五千元以上),用于支付服装进货时的货款及进货中所产生的费用,以提高配货发货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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