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站场地租赁合同()四篇
基站场地租赁合同〔精选〕【篇一】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完善我区移动通信网络的掩盖,支持城乡经济建设,促进通信事业的进展,乙方愿在甲方所属的建筑中安装移动电话掩盖系统,并租用甲方提供的场地用于增设移动通信基站。依据《民法典》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全都,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场地的用途、位置
用途:移动通信基站。地址: 面积:
第二条、权属承诺
本合同第一条所述场地由甲方完全享有产权,并无任何权利瑕疵。
第三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共 年。甲方自 年 月 日起将场地交付乙方运用,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租金和租金缴纳方式
1、通信基站场地租金为:¥ 年
2、乙方向甲方缴纳场地租金每年人民币: 元整〔¥: 元〕。合同生效后30日内,由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第一年租金人民币: 元整〕,第二年的前15日内支付下一年度租金。由甲方出据正式发票。
3、在合同期内,乙方基站设备所需电源在甲方处搭取,按 元/度挂表计费,由甲方指定搭接处,电表安装的材料及人工由乙方自行负责。
甲方收款信息:
开户行:
帐号:
第五条、双方其它商定事项
1、依据移动通信基站的需要,乙方在该场地屋顶架设移动通信天线。设备全部权属于乙方。
2、在不影响屋美观的前提下,乙方有权将用于传输的光纤电缆通过管道引入租赁场地内。
3、乙方需要搞好自身安全防火、防雷工作,因乙方缘由造成的安全、火灾事故,由乙方承受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全部经济损失。
4、乙方假设未按时缴纳租金,甲方有权马上终止本合同,收回租赁场地。
5、在租赁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将租赁场地交付第三方运用,否那么甲方有权马上终止本合同,收回租赁场地。
6、在合同期内,甲方无权干涉乙方对设备的`日常维护或擅自违反本合同,否那么承受违约责任。
7、在合同期内,假如甲方将场地管理权转让或出售给第三方,本合同自动终止或由乙方与第三方协商解决。
第六条、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自觉遵守本合同规定及商定事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上述条款,需承受相应违约责任及相关经济损失。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1、双方协商解决。
2、在协商不成的状况下,向当地仲裁机关提请仲裁或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续约规定
1、合同到期后甲方如继续出租,甲方应保证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继续租用该房的优先权。
2、在本合同规定的租赁期满前15天内,双方如愿延长租赁期,应重新签订合同。
第九条、未尽事宜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基站场地租赁合同〔精选〕【篇二】
甲方〔出租方〕:
身份证号:
乙方〔承租方〕:
身份证号:
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及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同等自愿、协商全都的原则,特制定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承租场地位置、面积与用途
1.1乙方承租甲方位于场地,场地建筑面积 平方米。
1.2上款所称场地是指由甲方出租给乙方运用的场地、场地及其配套设施。
第二条:租赁期限
2.1租赁期限: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甲方允许乙方提前进驻装修,时间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该期间不收取租金。〕
2.2承租期满前两个月,假设乙方盼望继续承租,应书面告知甲方,在同等条件下甲方应优先考虑乙方的承租权利,经甲乙双方协商全都后办理续租手续,逾期告知视为放弃。
2.3在合同履行期间,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租赁标的物灭失或不适于继续运用,本合同自发生不可抗力之日起自动终止。
第三条:租金及支付方式
3.1每年租金额为: 元人民币〔¥ 元〕。
3.2付款方式:自年起,每 年 月 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一年房租。
第四条:履约保证金
4.1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同时缴纳 元履约保证金。
4.2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乙方应依约退还场地并结清各项费用。乙方假设有欠款现象〔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费、煤气费、应向甲方支付的款项等〕,甲方有权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支付上述欠款的,乙方应实时补足。假设无任何欠款,甲方应在本合同终止后15天内,无息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
4.3如因乙方缘由而导致合同解除、终止的.,甲方将不予返回履约保证金。
第五条:甲乙双方租赁该场地的相关规定
5.1在乙方如约支付租金的状况下,由甲方支付出租场地的供暖费用。
5.2乙方负责出租场地内财产设施的保管和保险。
5.3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免责,并相互帮助争取相应补偿。
第六条:场地的装修和维护保养
6.1甲方负责该场地的建筑质量达到运用要求〔不得漏雨,排水系统、电力供应及供暖系统完好等〕。
6.2乙方在足额支付第一年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后即可进驻装修。乙方装修不得拆改主体结构,在地面、墙体及棚顶打钉钻眼加大荷载时不得损坏建筑的结构;乙方应爱惜并合理运用场地内设施。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合同期内,乙方逾期支付租金,履约保证金等其他费用超过15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7.2因乙方违约而导致甲方解除合同,已缴纳的场地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将不予返还。
7.3双方在合同期内,因一方违约而导致合同解除,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
第八条: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处理
8.1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乙方应十五日交还该场地,并将存放的自有财产物资实时处置。如逾期不归还或未处置的财产物资,视为乙方同意甲方代为处置。
第九条:适用法律及争端解决
9.1双方产生争端,应友好协商,互谅互让,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通那么
10.1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全都以书面形式补充商定,补充商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2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生效。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乙方:
电话:电话:
基站场地租赁合同〔精选〕【篇三】
甲方: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为了建设乙方所在地区数字移动通信电话网,甲方在充分知悉乙方对租赁物运用之用途及乙方作为电信运营商之经营状况的前提下,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双方多次协商就建立移动通信基站用房及/或用场地事宜特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一、租赁标的及用途
甲方向乙方提供以下□第1种□第2种□第1+2种租赁标的〔请在选择的类别前划"'〕供乙方运用:
1、位于 的 平方米房间用作乙方建设基站机房,并提供楼顶平台供乙方自行安装室外天线设备。乙方可依据基站需要安装框架或支架,以及对房间进行机房改造。甲方提供院内相应的地上或地下通信管道和楼内管道以便乙方布放光缆及电源线。
2、位于 的 平方米空地用作乙方建设塔桅设备。甲方提供基站所处宗地内相应的地上或地下通信管道和楼内管道以便乙方布放光缆及电源线。
二、租赁期限
鉴于移动电话网运营的长期性,基站用房宜采纳长期租用方式,经协商,甲、乙双方全都同意租用年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运用至 年 月 日。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租赁标的〔包括基站用房、场地及供电、地线等附属设施〕清理洁净交付乙方运用。
三、基站供电
基站供电采纳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甲方向乙方提供负荷为25KW的三相四线制基站专用380V供电电源,并提供供电线路安装路由。甲方配电室至乙方机房的供电线路施工及工程费用由乙方承受〔乙方在机房内安装电表一块〕。甲方同时应提供避雷接地线〔依据测试结果定〕;并在乙方租用的基站机房建成后一周内,提供电源。乙方按供电局收取的标准并根据电度表实际指示数向甲方缴纳电费,电费现价 元/度,电价调整以供电部门收费规定为准。乙方每〔月/季度〕支付一次电费,同时甲方应提供等额收款收据。
〔2〕甲方向乙方提供安装电源所用路由,但不负责基站供电。乙方自行解决基站供电电源,并自付电费。在乙方供电工程未完成及基站工程施工期间,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临时用电,电费由乙方按实际用电量付费。
〔3〕其他: 。
四、租赁费用及支付
1、双方商定,合同年总租金为 元〔大写:人民币元 整〕,税金为元〔大写: 〕,税金由乙方承受。本合同租金总额为:为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总税金为元〔大写: 〕,税金由乙方承受。
2、上述租金为本次基站租赁所需全部费用〔乙方除缴纳上述费用外,不再承受任何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费、机房租赁费及楼顶平台安装天线占地费、施工协作费、电源提供费、电缆或光缆引入路由费、基站运行期间维护协作费等,不包含乙方自用电费。
3、税票的提供采纳以下第〔 〕种方式:
〔1〕甲方只提供收款收据,税金由乙方承受。
〔2〕甲方向乙方提供正式租赁发票。
4、租金以转账形式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详细付款方式为:
5、甲方指定收取租金、电费的银行账户信:
收款单位帐户名称:
开户行:
帐号:
五、甲方责任
1、负责基站用房出租期间的常规维护及通信塔所处空地的土地管理,帮助乙方实时处理供电线路及避雷接地线的故障,保证符合乙方基站运用要求。
2、甲方保证在租赁物交付乙方运用时,合法拥有该空地及房屋的产权或支配权,不存在影响乙方租赁运用的权属问题和纠纷。甲方保证乙方可不受干扰地根据商定用途运用租赁场地及房屋,否那么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3、协作乙方维护机房的安全消防工作,未经乙方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乙方所安装的一切设备。
4、租赁期内租金按合同商定执行,甲方不得向乙方收取除基站租金或电费以外的其它任何费用。
5、在乙方租用期间,甲方应向乙方工作人员提供进出基站设施的方便,并允许乙方于租赁期内在机房及通信塔进行3G等设备、天线、馈线的增补和更新以及落实国家规定的电信运营共建共享政策。
6、甲方在其管辖范围内,为乙方的传输光缆由户外引入机房提供路由及用地位臵,并为乙方托付的基站建设施工单位提供施工所需便利条件及协作。
7、租用期内,如遇因基站所在场地或建筑物施工、改造等引起乙方传输光缆、动力电引入电缆、天线等需同时进行改造时,甲方应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为乙方提供新的路由、地点,同时协作乙方进行线路割接改造。如遇计划停电,有义务提前24小时通知乙方相关人员,协作乙方做好应急停电设备的投入。
8、租赁期内,如乙方基站所在土地或建筑物发包、整体出租、出让,甲方应保证使新的承包人或承租人或全部人继续履行此合同。
9、甲方不得向第三方转让全部或部分乙方应付帐款,否那么,该转让行为无效。
10、甲方负责保证房屋能够正常运用,如有漏水状况实时修理,以保证乙方的正常运用,其费用由甲方承受。
六、乙方责任
1、乙方应按本合同商定实时向甲方支付租金或电费。
2、保证承租期间用房安全,不任意破坏房体承重结构和已有设施,不在基站以外的地方堆放物品,设置障碍。
3、自觉遵守甲方对进驻单位的有关规定,爱惜甲方各种设施,凡属乙方管理不善和人为缘由而造成所租房屋内有关设施的丢失、损坏,由乙方照价赔偿。
4、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政策,严格根据合同商定运用土地和房屋。
5、乙方保证所建基站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
6、保障安全用电,定期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常规维护及检修。
7、乙方设备的修理、保养及更新改造由乙方负责,其费用由乙方承受。
8、乙方保证所用设备不影响甲方的电视系统、计算机系统及其它通信系统的正常工作,如产生干扰,乙方应设法尽快摒除。
9、乙方在施工、维护设备时不得影响甲方的正常工作。
10、乙方维护人员应遵守甲方管理制度,进出大门应出示相关证件。
11、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前对甲方所提供的场地进行地勘,检查该场地是否适合乙方用途。
七、联络与通知
为了适当履行合同,双方同意建立联络人制度,联络人有权代表本方与对方进行交涉,并且负有将本方有关合同履行的重要事项告知对方的通知义务。联络人有义务就对方提请确认的事项进行确认或者报告本方解决。联络人的变更应当实时通知对方。
联络人:
甲方:
乙方:
八、变更和续约
1、租赁期间,如甲方将房屋或场地出卖给第三方,应提前6个月书面通知乙方,该第三方成为本合同的当然甲方,享有本合同中甲方的权利,承受本合同中甲方的义务,同时,甲方应按合同商定向乙方承受相应违约责任。
2、合同期满,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
3、在租赁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租赁期满后,如乙方需继续租用应提前与甲方进行协商,办理续租手续。
九、违约责任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假设一方擅自提前解除合同,因此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除应赔偿全部损失外,还应按合同总金额20%的比例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2、对于乙方一次性提前支付全部合同费用的,因甲方缘由提前解除合同时,甲方除应根据上述第1项的规定向乙方支付全部赔偿费用违约金外,还应在收到乙方同意解除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返还提前收取的剩余费用及同期银行利息。甲方逾期返还的,每逾期一日按合同总金额3%的比例向乙方支付逾期履行金。
3、甲方由于政策改变、城镇规划导致合同不能如期履行,甲方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甲方退还剩余租金,乙方按时搬迁,因此问题造成的合同不能履行甲方不承受违约金。
十、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争议提交乙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十一、其它
1、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乙方对所建设施及安装的设备、天线、馈线等拥有产权。
3、租赁房屋的权属证明及单位营业执照或自然人身份证
4、本合同未尽事宜,需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基站场地租赁合同〔精选〕【篇四】
甲方〔出租方〕: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承租方〕: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托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全都,就乙方承租甲方出租的场地用于设置移动通信基站〔以下简称:基站〕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场地
甲方作为该场地的运用权人,同意将座落在 〔以下简称:该场地〕出租给乙方,作为设置基站用场地。
该场地建筑面积为平方米,该场地未设定抵押。
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该场地用于安装无线设备、传输设备、天馈线、天线支架、走线架以及安装电源等设施设备,并负责提供与此相配套的光缆或电缆入户通道。
第二条租赁期限
双方商定,该场地租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租赁费用
双方商定,该场地总租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 整〕。
第四条支付方式
双方商定该场地租金的支付方式为:乙方土建工程完成后,由乙方凭甲方提供的税务机关认可的发票,以银行划帐方式根据一次性支付。
以上乙方向甲方支付的场地租金含按法律规定应当缴纳的税费。
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土建完成后30日内支付该场地的租金。逾期支付的,逾期一日,那么乙方每日需按该租金的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
双方商定采用其他方式: 。
第五条设备安装
甲方同意,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2日内,向乙方交付该场地,由乙方进行基站设备安装工作。甲方承诺积极协作乙方的基站设备安装工作,并提供通信、电力及管线位置,以及人员和车辆进出、设备材料运输和堆放、电梯和楼道运用以及临时用水、用电等便利。
乙方向甲方承诺,在设备安装期间尽可能不要影响四周居民的正常生活,对施工中产生的垃圾应实时进行清理,保持场地的干净。
第六条基站用电
基站正常用电所需供电总容量为千瓦的沟通380伏三相五线制电源。经双方商定,采用以下 种方式提供基站的用电电源:
〔一〕甲方提供
〔1〕该配电工程的楼内部分由乙方实施;
〔2〕乙方将配电箱安装在甲方的配电间内,单独安装计量电表;
〔3〕甲方应将供电部门的月度电费帐单费用除以总用电量,作为当月每度电的分摊电价;乙方应在每月的 月 日每季度的 月 日每半年的 月 日前,根据分摊电价和实际用电量,将电费交给甲方,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合法的收款凭证;
〔4〕甲方向乙方提供在供电局注册的电表信息:电表单位名称:业主识别名〔身份证号或组织机构代码〕:电表户号: 电费单价: 元度
〔5〕基站投入运用后,甲方保证按时按量向所属供电局上缴电费,保证向乙方正常供电,如遇停电,应提前5日通知乙方,但甲方不可估计的状况除外。
〔二〕乙方自行解决
〔1〕乙方自行与当地供电部门联系接引外电,配电箱和计量电表的安装,甲方应予以支持;
〔2〕甲方应协作乙方接电施工,接引外电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受。
第七条运用及修理
甲方承诺,在租赁期内,保证乙方能正常运用基站的有关设施设备;乙方因维护和改善公用移动通信质量,更新或改造通信设备的,甲方应予以支持和协作。
乙方承诺,在基站运用期间,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保证基站通信设备符合国家标准。
甲方因该场地变更运用用途的,应事先书面通知乙方,并避开对乙方的通信设备产生干扰或影响。
第八条合同的续签
为确保公众利益,维护移动通信网络的正常运行。甲方承诺,租赁期满,乙方需续租的,甲方应予以支持,并协作续签合同。
该场地需续租的,那么双方应在租赁期满前 日协商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如本合同到期新合同未订定的,本合同的有效期将自动顺延六个月,双方应在该时间内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双方同意,租赁期满,在签订新的租赁合同时,场地租金经协商达成全都的,按协商数额确定;协商不能达成全都的,按以下第种方法确定:
〔一〕在原场地租金基础上,参考当地统计局发布的房地产价格指数,重新确定。
〔二〕经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评估测算的该场地所在区域同类土地市场租金水平一次确定,评估费用由双方共同承受。
在双方租赁期满但新合同未签定,或在解除本合同但乙方还未落实新基站前,甲方应继续保证基站的正常运行,不得中断通信电源,不得阻挠乙方工作及维护人员进出基站。
第九条其它条款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日生效。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全都,可订立补充条款。本合同补充条款及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连同附件壹式四份。其中,甲方持两份、乙方持两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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