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矿粉购销合同
要点
《铁矿粉购销合同》是进行铁矿粉买卖时所签署的合同。铁矿粉,是由铁矿石(含有铁元素或铁化合物的矿石)经过选矿、破碎、分选、磨碎等加工处理而成的矿粉。铁矿粉的种类主要分为磁铁矿粉;赤铁矿粉;褐铁矿粉;菱铁矿铁的硅酸盐矿粉;以及硫化铁矿。铁矿粉是钢铁工业的主要原料。常应用于冶金行业,建筑行业,造船业,机械行业,飞机制造等对钢材需求量大的行业。进口的铁矿粉品味比较高,也叫铁精粉,要经过烧结或球团才可以进入高炉。
铁矿粉购销合同
买受方(简称“甲方”):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账号:
电子信箱:
出卖方(简称“乙方”):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账号:
电子信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公平互利的原则,就甲方购买乙方铁矿粉事宜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 品名及指标
1.1 品名:铁矿粉
1.2 技术指标:Fe %(最小);水份: %(最大)。
第二条 数量
吨(+/-10%)。
第三条 交货期限、地点与发运
3.1 交货期限: 。
3.2 交货地点: 。
3.3 货物发运:由买方以书面形式指定提货人自提。
第四条 价格及调整
4.1 单价:人民币 吨,开票干基单价( +10%) 元/吨。
4.2 价格调整:品位高于 %,按 %以 元/吨的比例奖励,低于 %,按每 %以 元/吨的比例惩罚,如品位低于 %,则买受方有权要求退款退货。
第五条 品质、数量及结算依据
品质(理化)指标:提货时双方代表共同取样,每天制成一个均样,分为三等份,甲乙双方各保留一份,封存第三份作为公证样本;双方协商指定一家检验机构进行化验,如果此二份样的化验结果之差异在0.5%以内,最终结果以此二结果的平均值为准,如果其差异超过0.5%,双方共同执公证样在同一化验机构进行化验,其结果作为本合同项下双方所规定的品质标准的结算依据。
第六条 付款和结算
在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甲方须将全部货款汇至乙方指定的帐户;乙方在 个工作日内凭正本过磅单向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并进行货款结算。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合同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具有下列任何情况之一项或多项即视为违约:
(1)未能或拒绝按照本合同约定,完全履行任何义务;
(2)无正当理由干涉、阻碍或以其它方式妨碍对方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权利;
(3)违反约定主张权益;
(4)其他违反本合同条款的作为或因其不作为所造成的违约或既定事实。
7.2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均构成违约,守约方有权立即要求终止本合同的履行并要求违约方按照守约方所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如双方各有违约行为,则根据责任的归属,按双方过错大小各自承担违约责任。
7.3 如违约方的行为造成守约方经济及其他方面的损害,守约方可进一步向违约方追索。
第八条 不可抗力
8.1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的行为,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当在条件允许情况下采取一切必要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8.2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日内将经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或有关政府批文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通知对方。不可抗力事件消除后,受影响方应尽快向对方发出有关“不可抗力事件”消除的通知。
8.3 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九条 通知
9.1 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需要送达或给予的通知、合同、同意或其他通讯,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应按双方当事人在本合同中列明的地址、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联系方式进行;通过传真、电话、电子邮件发出的任何文件、资料、通知,在发出后即视为收讫。通过邮寄发出的任何文件、资料、通知,在寄出十天后即视为收讫。
9.2 任何一方在本合同所列的地址、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联系方式发生改变的,应自变更之日起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对方按照原来的地址、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联系方式发出的文件、资料、通知等均视为在前款约定的时间内收讫,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另一方自行承担。
第十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0.1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变更、解释、履行、终止和由本合同产生或与本合同有关之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0.2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自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仍不能得到解决,则任何一方均有权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诉,以诉讼解决争议。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11.1 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2 本合同中未尽事宜或出现与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事宜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并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1.3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11.4 本合同一式 份,每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5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签署。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铁矿粉购销合同》相关文档:
铁矿粉购销合同09-13
XX铁矿六大系统设计10-29
铁矿购销合同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