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契约化经营(委托管理)协议书
甲方(委托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原石油分公司 分公司
代理人:
证件类型及编号: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受托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住所地址:
联系方式:
合同签定地点:
声明:
1、合同双方已相互提示就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对方要求作了相应说明,签约双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
2、合同双方均承诺自身符合法律对签约要求的强制性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手续。
3、根据《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石油分公司小型加油站管理试行办法》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石油分公司和甲方的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在乙方自愿的基础上,合同双方就加油站经营契约化经营的有关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加油站经营契约化的宗旨
1.1 本着“减员降费、增量增效”的目的,在不改变加油站所有权和管理格局、不降低加油站管理水平的前提下,通过赋予乙方一定的经营管理权(除进货权和价格权外),激发乙方的潜能。乙方在经营期间实行实物包干责任制,油品自负盈亏。乙方应降低加油站经营管理的成本,良好维护加油站资产,提高加油站经济效益,实现多劳多得。
第二条 契约化经营标的物及经营范围
2.1 契约化经营标的物为:甲方所属 加油站与站内设备、附属设施和财产及房屋、场地(见合同双方制作的《加油站财产清单》).
2.2 契约化经营加油站的地理位置: 。
2.3 契约化经营范围:乙方在契约化经营期间,只限于在契约化经营加油站《营业执照》核准的营业范围内经营。
第三条 契约化经营期限及吨油返还费用
3.1 乙方契约化经营期限为 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3.2 甲方根据乙方月零售总量返还费用,吨油返还费用标准为 汽油 元/吨;柴油 元/吨(小写: ),每月结算一次。返还费用时,乙方应提供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发票.
第四条 经营与管理
4。1 甲方对乙方经营加油站实行“五统一”(统一油品配送、统一核算纳税、统一销售价格、统一帐表册、统一标牌标识和服务标准)。在安全检查、传递手续、设备管理、资金管理、数质量管理等方式与甲方其它加油站同等对待。
4.2 乙方必须严格执行中石化河南中原石油分公司制定的统一零售价格,不得擅自调价,所有的销售必须是加油机内销售。乙方须按甲方规定每天上报销量,每 天上交一次营业款,不得坐支营业款,上交营业款额必须与售出日当日加油机付出数乘以当日零售价相符,并交甲方指定银行帐户。
4.3 甲方供给乙方正常营业所需库存商品(库存总量控制在
吨内)。乙方应于每日 时前申报次日所需的油品、数量,由甲方供货。进、销油品均以升为计量单位,乙方必须以油库原发数量验收,实行“升进升出”管理.甲方按省分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溢耗管理办法,并定期组织人员进行盘存,对溢耗情况明确责任,及时处理。
4.4 油品货源必须由甲方配送,油品在乙方验收前出现的数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乙方验收后出现油品数质量问题均由乙方承担.
4。5 乙方经营加油站的加油机由政府质量技术监督机构审核调试后实行全封闭管理,乙方不得拆卸、挪用,否则,造成经济损失及法律后果,由乙方负担。乙方在经营中发现加油机数质量问题及不符国家规定标准的,应及时报告甲方,由甲方进行处理.
4.6 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自行外购油品;未经甲方配送中心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利用加油站油罐外借、外存或代存油品。如发现乙方擅自外购油品或利用加油站油罐外借、外存或代存油品的,乙方应按每吨___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并可单方终止、解除本合同。甲方因此单方终止、解除本合同的,乙方所交纳的契约化经营保证金同时收归甲方所有.
第五条契约化经营保证金的交纳及使用范围
5.1 乙方向甲方交纳契约化经营保证金 万元(小写),在本合同签署后 3 日内向甲方完成交纳.
5.2 乙方交纳的保证金用于弥补和赔偿乙方经营期间标的物范围内房屋、设备、设施损坏及其它方面造成的经济损失,也可由甲方依本合同约定扣收.当保证金不足时,乙方应及时补齐。
5。3 契约化经营期限届满后,在合同双方书面确认乙方已全面履行本合同的约定、标的物完好,且无外债、无纠纷的情况下,甲方将保证金退还给乙方,保证金在契约化经营期间不计利息.乙方向甲方隐瞒契约化经营期间违约、过错行为的,以及契约化经营期满后乙方的过错行为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仍应依约或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而不能据以上合同双方的书面确认主张免除责任。
第六条 契约化经营标的物的维修、改造及管理
6。1 乙方应负责契约化经营标的物的维护及维修、保养工作,保证完好和能正常使用,费用性的维修费用由乙方负担,资产性的维修费用由甲方负担。
6.2 乙方认为加油站需要进行更新改造时,必须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资金原则上由甲方负担。更新改造期间,若经营场地无法正常营业,甲方将向乙方支付最低月费用标准。
6.3 契约化经营期限届满后,乙方应返还甲方的契约化经营标的物,如有缺少或损坏现象,乙方应按重置价格赔偿给甲方(符合有关规定的正常使用损耗除外)。
6。4 契约化经营期限内,乙方不得将契约化经营标的物用于抵押、担保或转包、借用给本合同外任何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单方终止、解除本合同,乙方所交纳的契约化经营保证金同时收归甲方所有,乙方还应当另行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6。5 契约化经营期限届满或合同提前终止、解除的,乙方应当在十日内将本合同项下契约化标的物返还给甲方.
第七条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发票及印章的使用及管理
7。1 除按要求必须悬挂在加油站的加油站证照由乙方保管外,其它的证照、印章均由甲方统一保管,乙方经营使用的发票按需从甲方处领取。
7。2 甲方的“发票"和“发票专用章"只限于乙方所契约化经营加油站销售油品时使用,乙方不得虚开、垫开和涂改发票,否则由此而造成的罚款及其它责任均由乙方负担。
7.3 契约化经营期间,加油站证照正常年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其它与证照有关的正常费用(见本合同附件二)由乙方负担,由于乙方违法、违纪经营所造成的如数量、质量罚款、违价罚款、发票罚款、损失赔偿等由乙方负担.
7.4 契约化经营期限届满或合同提前终止、解除的,乙方应当在十日内将其保管和持有的加油站各种证照、凭证及印章随契约化经营标的物返还给甲方,证照丢失或损毁的,甲方有权从乙方所交纳的契约化经营保证金中扣收 元作为赔偿。
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及责任
8.1 甲方有权按照中国石化销售公司颁发的《加油站管理规范》、《加油站达标创星办法》、《安全、数质量管理规定》、《加油站帐表及填写规范》等制度法规对乙方在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管理.如发现乙方未按本合同执行,或违反加油站管理制度,甲方有权责令乙方纠正直至单方终止、解除合同。
8。2 甲方有权利和义务指导乙方所契约化经营加油站的经营管理工作。
8.3 契约化经营期限内,甲方赋予乙方独立的经营管理权利(除进货渠道权、价格权外),对乙方的正当经营和人员安排不得干涉,并按本合同给予保障,否则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应予赔偿。
8.4 甲方应当供应乙方契约化经营中正常所需油料(库存正常总量控制在 吨内),发生油料供应紧张等特殊情况时,按以下方法处理:
8.4。1 甲方保证给乙方供油,如实行限量,则应同等对待.
8。4.2 当甲方受市场约束需限量供应,或出现批零倒挂时,甲方需按乙方前三个月的平均销量核定加油站的销量,并提取吨油费用。
8.5 甲方负担乙方所经营加油站在契约化经营期间正常发生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加油机检测费、质量检测费、静电检测费、消防许可证年检、资照年审费、土地使用税、环境污染费、工商管理费、治安管理费、公路开口费,以及二次运输费、房屋租赁费、土地租赁费、消防器材换药费。除此之外的其它费用均由乙方负担。
8.6 乙方发生下列现象,甲方可单方终止、解除合同:
8。6。1营业款或销售日报超过三天不上交甲方;
8.6。2违反甲方公司资金管理规定的;
8。6。3 连续三个月完不成合同双方共同制定的乙方所契约化经营加油站销量目标(低于80%);
8。6。4在甲方组织的检查、上级公司的检查或政府部门的检查中,书面点名批评乙方或其经营加油站累计超过五次;
8。6.5 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设备、设施维护、使用不当出现重大安全隐患;
8。6.6违反甲方、上级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及对甲方、上级公司下达的整改通知不及时整改的;
8.6.7 因数质量问题被政府执法部门罚款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8。6.8帐表册单或WEB报数不按甲方规定填报并经甲方二次教育帮助仍不改正的;
8。6.9 超出本合同约定的经营范围或严重违规经营的;
8.6。10 乙方有其它重大违约、过错行为,或有严重损害甲方利益、企业信誉、企业声誉行为的。
第九条 乙方的权利和责任
9。1 乙方应遵守甲方及上级公司制定的一切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如有违规,应接受制度规定的处罚。
9.2 乙方在经营中发生的债务一概由乙方直接和独立负担。乙方直接和独立负担经营期间的全部债务,直接和独立负担因违规、违法经营和管理原因而造成的罚款和损失赔偿,直接和独立负担与单位或个人产生的民事及刑事责任。
9.3 乙方必须自觉接受甲方的检查、监督和管理,按照甲方要求做好安全隐患整改及各种报表报送工作,依法经营、规范管理,不得有任何影响甲方企业形象和利益的行为,如果乙方违法违规经营,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相关法律责任,概由乙方负担。甲方有权据此解除合同,并用乙方所交纳保证金弥补甲方损失。
9。4 契约化经营期内,乙方承担除甲方承担费用之外的其它费用例如人工费、水电费、维修费、电话费、煤费、招待费、广告费、取暖费、办公费、卫生费、报刊费等.
9.5 乙方必须按照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行业有关安全、消防、环保、健康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甲方的安全、消防管理规定对本合同项下加油站进行管理并负担费用,应接受甲方的安全监督和检查并按通知进行整改,把安全和消防工作放在第一位,及时消除加油站及设备、设施存在的事故隐患,乙方所经营加油站的事故损失和责任均由乙方直接并最终负担。
9。6 乙方在经营中不能掺杂使假或缺斤短两,否则,因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直接和独立负担。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 本合同双方应共同遵守合同约定、严格履约.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依本合同承担责任,向造成损失的一方的支付赔偿金。
10。2 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解除本合同。
10。3 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依甲方、上级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给予乙方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11.1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天灾、动乱、政府行为、意外事件或非双方所能控制或能预见的事件。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全部履行时,发生不可抗力事由的一方应在15日内将事故情况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按其对合同的影响程度,可以免除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续约
12.1 契约化经营期限届满,乙方要求续约的,应于契约化经营期满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双方协商同意续约的,另行签署加油站经营契约化合同。
第十三条 附则
13。1 凡本合同中约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恰逢法定休假日、双休日的,则约定的期限自动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双休日结束后的次日。
13.2本合同经合同双方签署后成立,乙方依本合同约定向甲方交纳全部经营契约化经营保证金后生效。
13。3 本合同生效后经合同双方履行完毕后终止。经本合同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的,可以补充、变更、中止、提前终止或解除本合同。
13。4 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两份;合同双方可根据实际需要制作相应份数的合同副本,合同正本与合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13。5本合同的附件共 份,由合同双方共同签章确认的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的附件包括:附件一:《加油站财产清单》,附件二:《乙方负担的证照有关正常费用》,
。
合同双方对合同条款内容的补充:
本页为合同签署页: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 由合同双方共同签署。
合同名称:加油站经营契约化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中原石油分公司
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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