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害消杀委托服务合同
甲方(委托方): 三亚景恒置业有限公司
乙方(受托方):三亚康莱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 国瑞红塘湾 四害消杀服务相关事宜,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同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 国瑞红塘湾 四害消杀项目
第二条 合同内容
2。1 消杀范围内的鼠、苍蝇、蚊子、蟑螂等四害的防治。
2。2 服务频率
四害消杀区域范围:
1营销中心一至二楼、办公室一至二楼、员工食堂及每层消防通道消杀频率为4次/月;
②展厅室内超低容量消杀喷雾频率为2次/月;
③本楼栋的下水井消杀频率为1次/月。
2.3 消杀药品器具及消杀机器:第一代抗凝血剂、0.1%敌鼠钠盐毒饵(剂)、第二代抗凝血剂、0。005%溴敌隆毒饵(剂)、0。0375%杀鼠醚毒饵、10%奋斗钠悬浮剂、20%拜力坦乳油、1.25%拜虫杀悬浮剂、4.5%太康杀冲悬浮剂、1%康星杀蟑胶饵天詹杀幼蚊悬浮剂等符合政府有关要求的药物。鼠虫防治器具:鼠药箱/鼠笼、粘鼠/蟑箱、粘鼠盒;害虫类用药:吡虫啉、菊酯悬浮剂等微毒性杀虫类药液;消杀机器:超低容量喷雾器、常规喷雾器。
2.4 有害生物防治标准
长期杀灭率控制在95%以上,达到国家爱卫会检查标准.
2。4。1 灭鼠标准:鼠密度不超过5%(粉迹法).
2.4。2 灭蚊标准;积水中三龄蚊幼或蛹,阳性率不超过3% 。
2.2。3 灭蝇标准:蝇类孳生地,三龄幼虫蛹的检出率不超过3% 。
2.2.4 灭蟑螂标准:蟑螂侵害率不超过5% 。
日常施工清理出来的垃圾由乙方负责清运到甲方指定的生活垃圾中转站中,由甲方统一安排其他公司清运出。
第三条 服务期限
自2018年 3 月23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合同期满如双方同意续约,在同等条件及服务标准的前提下,乙方有优先续签权.甲方须于合同期满前30天向乙方提出书面续签要求,乙方收到要求后,如7日内不作出书面回复的,视为乙方同意续签。双方续签的,应重新签订合同,费用仍按本合同约定标准执行。
第四条 合同金额及支付方式
4.1 本合同每月含税服务费金额人民币叁仟伍百元整(¥3,500元).
4.2 甲方凭乙方开具的有效发票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至乙方以下银行账户:
乙方银行户名:三亚康莱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银行账户:1010 0878 0000 0137
开户行:三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风支行
第五条 甲方工作
5.1甲方提供清洁、四害消杀所需的水、电源及必要的便利条件,承担因本项目服务所发生的水、电费用,但乙方必须节约用水和正确使用水、电设备,如甲方发现乙方有故意浪费水、电的行为,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5.2 审核乙方报送的月结单,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服务费。
5。3甲方有权对乙方之日常管理、制度实施情况及服务质量跟踪抽查,并提出修正意见;并有权对服务的时间和内容提出临时的要求。
5。4 甲方有权按实际情况及监管标准,对乙方之实际工作成效进行评核.
第六条 乙方工作
6.1 严格执行甲方所规定的各项条款及质量标准,保质保量地完成服务内容;
6.2 服务要及时到位,务必保证服务质量;
6.3当甲方发现乙方的服务质量未达到甲方要求时,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整改,乙方须在整改期内保质保量完成整改工作;否则,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整改,由此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将在本合同费用中予以扣除。
6.4 乙方工作人员必须小心爱护甲方及客人的物品,并承担其工作人员因不慎或意外造成的经济损失责任。
6.5 在使用消杀方面药物时须符合国家有关药物管理规定,以免对人体产生危害;如发生对人体有危害后果的,乙方将对此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鉴定费、律师代理费、诉讼费等费用。
6。6 未经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全部或部分项目转包给其他公司或个人完成。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甲方无正当理由中途单方拒绝履行合同,则应支付乙方三个月含税服务费作为违约金,合同另有约定或乙方严重违约的除外.如甲方中途不能履行合同,则须提前30天通知乙方,甲方不作任何赔偿,合同另有约定或甲方严重违约除外。
7.2 乙方中途单方拒绝履行合同,则应支付甲方一个月含税服务费50%作为违约金,如乙方的单方行为将造成或已造成甲方的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或追索赔偿,合同另有约定或甲方严重违约的除外。
7.3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因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第八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都可以起诉至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九条 其他
9.1 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盖章即生效.
9。2 合同的未尽事宜,由双方认可的附带文件进行说明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均作为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带文件或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如有冲突,已最后约定为准。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三亚康莱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2018年 月 日 签订日期:2018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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