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书由以下双方达成:
甲方(收购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种植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所生产的杨梅进行收购合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合同目的甲方与乙方依据诚信原则,本着互利双赢的原则,以提高双方的经济效益为目的,达成本合同。
第二条 交货地点乙方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天内将杨梅交到甲方指定的收货地点,逾期甲方有权拒收,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 杨梅质量规格1.杨梅应符合国家标准GB/T20886-2007。 2.杨梅甜度不得低于15度,酸度不大于4。 3.杨梅直径在2.0-2.5厘米之间,颜色鲜艳、表皮光滑、纹理清晰、个头大小均匀一致,无病虫害及其他杂质。
第四条 收购价格甲乙双方共同商定,乙方出售的杨梅收购价格为每斤 元人民币(人民币大写: )。
第五条 结算方式1.甲方与乙方在交货并交验后的 天内结算,乙方须提供有效的发票及收款账户信息。 2.因乙方杨梅质量问题、数量不足、逾期交货等原因导致甲方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按照以下标准扣除应付款项: - 杨梅质量问题(不符合国家标准GB/T20886-2007):扣除应付款项的10%; - 交货数量不足:按照缺少数量计算,扣除应付款项的20%; - 交货逾期未交:按照总货款计算,每超过一天扣除1%的应付款项。
第六条 违约责任1.如因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交货口径不符或者交货时间不得要求等原因致使甲方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乙方如发现收购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应当立即通知甲方,协同解决。
第七条 保密义务1.甲、乙双方应对对方提供的商业信息及合作方案、生产计划等予以保密。 2.未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有关本合同的任何信息。
第八条 解决争议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应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甲乙双方应向签订本合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本合同生效条件本合同生效条件: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条 附则1.本合同为甲、乙双方的协议,不得转让。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任何修改,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3.本合同文本双方各自执一份,合同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日期:
乙方盖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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