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21-0201)

时间:22-09-08 网友

(GF—2017—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 国家工商 行政管 理总局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 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

(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2017-0201)

(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 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 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 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 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 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 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 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 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 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 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 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 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 划“ /”。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 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 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及合同权利义务。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1

一、 工程概况 ・::.1

二、 合同工期 1

三、 质量标准 1

四、 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

五、 项目经理 2

六、 合同文件构成 2

七、 承诺 2

八、 词语含义 3

九、 签订时间 3

十、签订地点 3

十^一、补充协议 3

十二、合同生效 3

十三、合同份数 3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 ………4

1. 一般约定 4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4

1.2语言文字 7

1.3法律 7

1.4标准和规范 7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7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8

1.7联络 8

1.8严禁贿赂 9

1.9化石、文物 9

1.10交通运输 9

1.11知识产权 10

1.12 保密 11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11

2.发包人 11

2.1许可或批准 11

2.2发包人代表 11

2.3发包人人员 12

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12

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13

2.6支付合同价款 13

2.7组织竣工验收 13

2.8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13

3.承包人 13

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13

3.2项目经理 14

3.3承包人人员 15

3.4承包人现场查勘 15

3.5分包 15

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16

3.7履约担保 17

3.8联合体 17

4.监理人 30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30

4.2监理人员 17

4.3监理人的指示 17

4.4商定或确定 18

5.工程质量 18

5.1质量要求 18

5.2质量保证措施 18

5.3隐蔽工程检查 19

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20

5.5质量争议检测 20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20

6.1安全文明施工 20

6.2职业健康 23

6.3环境保护 23

7.工期和进度 24

7.1施工组织设计 24

7.2施工进度计划 24

7.3开工 25

7.4测量放线 25

7.5工期延误 25

7.6不利物质条件 26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26

7.8暂停施工 27

7.9提前竣工 28

8.材料与设备 50

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50

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28

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29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29

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29

8.6样品 30

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30

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31

8.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 31

9.试验与检验 32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32

9.2取样 32

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32

9.4现场工艺试验 33

10.1变更的范围 33

10.2变更权 33

10.3变更程序 33

10.4变更估价 34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34

10.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34

10.7暂估价 35

10.8暂列金额 36

10.9计日工 36

11.价格调整 36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36

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38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39

12.1合同价格形式 39

12.2预付款 39

12.3 计量 70

12.4工程进度款支付 41

12.5支付账户 43

13.验收和工程试车 43

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43

13.2竣工验收 43

13.3工程试车 45

13.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46

13.5施工期运行 46

13.6竣工退场 46

14.竣工结算 47

14.1竣工结算申请 47

14.2竣工结算审核 47

14.3甩项竣工协议 48

14.4最终结清 48

15.缺陷责任与保修 48

15.1工程保修的原则 48

15.2缺陷责任期 49

15.3质量保证金 49

15.4 保修 50

16.违约51

16.1发包人违约 51

16.2承包人违约 52

16.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54

17.不可抗力 54

17.1不可抗力的确认 54

17.2不可抗力的通知 54

17.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54

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55

18.保险55

18.1工程保险 55

18.2工伤保险 56

18.3其他保险 56

18.4持续保险 56

18.5保险凭证 56

18.6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56

18.7通知义务 56

19.索赔57

19.1承包人的索赔 57

19.2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57

19.3发包人的索赔 100

19.4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58

19.5提出索赔的期限 58

20.争议解决 58

20.2 调解 58

20.3争议评审 58

20.4仲裁或诉讼 59

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59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 104

1.一般约定 104

2.发包人 108

3.承包人 109

4.监理人 112

5.工程质量 113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114

7.工期和进度 114

8.材料与设备 116

9.试验与检验 117

10.变更118

11.价格调整 119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0

13.验收和工程试车 123

14.竣工结算 124

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25

16.违约126

17.不可抗力 128

18.保险129

20.争议解决 129

附件 131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 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

2.工程地点: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资金来源: 。

5.工程内容: 。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

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 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四、 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 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元);

人民币(大写)

(3)

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元);

(4)

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

五、 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

六、 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 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 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 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 通用合同条款;

(5) 技术标准和要求;

(6) 图纸;

(7)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 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

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 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 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 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 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 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 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 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_月_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word/media/image1.gif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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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 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 合同协议书”的书

面文件。

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 投标函”的文件。

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 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 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 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 律规定审查合格。

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 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 件。

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 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 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 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 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 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 利的人。

1.1.2.8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 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

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9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1.3工程和设备

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 设备。

1.1.3.4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 的永久工程。

1.1.3.5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 和装置。

1.1.3.6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 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 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0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日期和期限

1.1.4.1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 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 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

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 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 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 作的期限变更。

1.14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 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4.5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 格之日起计算。

1.1.4.6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 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 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 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时。

1.1.5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 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 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 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 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1.1.5.5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 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 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 认等的费用。

1.1.5.6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 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7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 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5.8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 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1.6其他

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 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 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 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 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 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 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 的优先顺序如下:

(1) 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 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 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 通用合同条款;

(6) 技术标准和要求;

(7) 图纸;

(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 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 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 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 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项〔开工通知〕载

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 7.5.1项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 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 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 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1.6.3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 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 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6.4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 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 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

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 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联络

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

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7.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任何一方合

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 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 拒不

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8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 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 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 监理人支付报酬。

1.9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 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 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 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交通运输

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 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 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 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 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 期由承包人承担。

1.10.2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 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 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 用。

1.10.3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 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 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 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 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 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10.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 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10.6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 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 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 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

和飞机等。

1.11知识产权

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 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 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 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 何第三方。

1.1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 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 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

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 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 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 发包人承担责任。

1.1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 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2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 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 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 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 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 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3) 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2.发包人

2.1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 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 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 件和批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2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 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 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 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 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 使。

2.3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 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提供施工现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 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4.2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 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 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 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 担相关费用;

(4) 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4.3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 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 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 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4.4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 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 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 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约定。

2.6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3.承包人

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1) 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

(2) 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 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 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 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 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 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 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 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 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7) 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 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 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 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 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 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 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10) 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项目经理

321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 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 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 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 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 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 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 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 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 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 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 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3.2.3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 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 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 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

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 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 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

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 3.2.1项约定的

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5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 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

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 面同意。

3.3承包人人员

33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

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 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 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 证明。

3.3.2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 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 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 理经验等资料。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

3.3.3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 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

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 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 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 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 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 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 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 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 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承包人现场查勘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 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 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 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5分包

3.5.1分包的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 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 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 中予以明确。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5.2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 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10.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 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 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

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3.5.3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 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3.5.4分包合同价款

(1) 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 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

(2) 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 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3.5.5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 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 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

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 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2) 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 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 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 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延误的工期。

3.7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 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

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 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8联合体

3.8.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 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

连带责任。

3.8.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 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8.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 履行合同。

4.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 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 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 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 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2监理人员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 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 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 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4.3监理人的指示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 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

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 24小时内

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 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 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4.4款〔商定或确

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 48小时内对

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 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 任和义务。

4.4商定或确定

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 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 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 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 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5.工程质量

5.1质量要求

5.1.1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有关工程

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 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1.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

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5.2质量保证措施

5.2.1发包人的质量管理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 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 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 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 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 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5.2.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 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 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 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 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 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3隐蔽工程检查

5.3.1承包人自检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

5.3.2检查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 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 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 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 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 24小时向承包人提

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

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 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 533

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

5.3.3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 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 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 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 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3.4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 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 承包人承担。

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5.4.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 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 照第13.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5.4.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5质量争议检测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 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 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 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 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 门采取应急措施。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 7.8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

6.1.2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 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 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 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 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 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 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 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 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6.1.4治安保卫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 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 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 7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

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 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 亡和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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