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梅果园场承包合同
杨梅果园场承包合同
甲方(出租方):姓名/名称: 地址: 电话: 身份证/营业执照号:
乙方(承包方):姓名/名称: 地址: 电话: 身份证/营业执照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就杨梅果园场租用事宜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以兹信守,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受让和租用的物品、场地等
1.1 受让物品:本合同指定转让的物品为杨梅果园场,包括土地、房屋、设施、周转物品等。
1.2 租用期限:本合同租用的期限为 年/月/日至 年/月/日。
1.3 租用面积:杨梅果园场总面积约为 平方米。
第二条 权利和义务
2.1 甲方同意将杨梅果园场出租给乙方,乙方有权在租赁期内合理使用杨梅果园场的设施和用地。
2.2 甲方要求乙方必须妥善保管杨梅果园场的一切设施和用地,不得损坏和私自使用。
2.3 甲方确保杨梅果园场的合法性并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2.4 乙方应当按期支付租金、维修费、保险费及其他费用,如因迟延支付而导致甲方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
2.5 甲方应当对杨梅果园场的安全性负责任,确保其设施不发生任何安全隐患,如因甲方原因发生安全事故触及到乙方利益,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6 甲、乙双方应当在租赁期满前90天内,向对方提出是否续约意见,如双方就续约未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合同将自动到期结束。
第三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3.1 杨梅果园场租金为 元/月,总租金为 元/年。
3.2 租赁双方应当在签订合同时,乙方需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元,由甲方代为保管,在乙方本次租赁期满后,如乙方无违约情况,则甲方应无息返还乙方所提供的保证金。
第四条 违约责任
4.1 在租用期内,任何一方有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或维修费用的,应当按照以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违约方应立刻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保证金的罚款以及其他违规代价。
(2)如甲方违约,造成乙方经济或财产损失,甲方应当严格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2 合同到期,租赁关系终止后,如未能按约定将杨梅果园场的设施、用地完好交还的,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第五条 法律适用
5.1 本合同的构成、效力以及履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5.2 本合同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解决,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合同生效
6.1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合同约定期满终止。
6.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盖章: 乙方签名盖章: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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