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劳务中介(居间)合同
江苏省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说 明
一、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也是使用文本。南通行政区划范围内从事出国劳务中介(居间)的企业和单位统一使用本合同文本。
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增加本合同设定的条款。修改或增加的内容,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人对权利义务不对等或涉嫌霸王条款的内容及超越经营范围签订的内容,均有权向属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或举报。
三、签订合同前请认真审阅合同条款。如对本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属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他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士咨询。
四、本合同由江苏省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和解释,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翻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居间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
第四百二十四条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二十五条 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百二十六条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第四百二十七条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特别提示
一、对中介方违反《就业促进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江苏省经纪人条例》、《经纪人管理办法》、《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规定,从事行政违法行为或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时,请向属地工商、劳动、公安等具有法定管辖权的机关举报或投诉。
二、中介方必须是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并具有国内劳务中介经营范围的企业。中介方向本合同委托方介绍的企业,必须是具有对外经营资格的劳务企业或境外就业中介企业。
三、中介方不得收取中介佣金以外的任何费用。不得代有对外劳务经营权的企业向劳务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出国劳务中介(居间)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中介方: 执照注册号 (以下简称甲方)
委托方: 身份证号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现就乙方委托甲方介绍出国劳务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委托事项和具体要求
1.1 甲方负责介绍具有对外劳务经营资格或具有境外就业中介资格的单位与乙方签订出国劳务或境外就业合同。
1.2 甲方介绍的单位必须具有对外劳务经营资格或具有境外就业中介资格,具体事项以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1.3 甲方介绍的单位已经与甲方签订劳务中介委托合同,且甲方已核查对方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1.4 甲方介绍的出国劳务事项,已经甲方查证对方相关资料,确保其真实、合法、有效。
1.5 甲方依照乙方的特长介绍相关劳务,乙方的特长为: 。
1.6 乙方意向出国劳务的国家为: 。
1.7 出国劳务事项由乙方承担的总费用在 内(含被介绍方收取的费用)。
1.8 乙方出国劳务的年收入不少于 万元人民币。
1.9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在 天内与有权单位签订出国劳务合同,并在
天内办结各类出国劳务或境外手续,出国劳务或境外就业的具体时间在 年 月 日前。
第二条 甲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2.1 甲方必须具备向有对外经营权的企业提供劳务中介的主体资格,与乙方签订本合同时,应向乙方提交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2 甲方有义务向被介绍方索要与其主体资格、签约项目、信用状况等相关的证、照、证书、文件及资料,并通过相关渠道进行核查,对不能确定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不得向乙方介绍。
2.3 甲方向乙方介绍的单位,必须符合乙方的委托事项和具体要求,与乙方签订本合同时应当向乙方出示被介绍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出国劳务项目及相关证明材料。本合同签订后,应当向乙方提交被介绍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出国劳务项目及相关证明材料。
2.4 甲方必须向乙方如实介绍本单位和被介绍单位的相关信息,包括主体资格、项目实情、履约能力及上年度信用状况等。
2.5 甲方有权查证乙方主体资格,对不符合出国劳务要求的人员,有权拒绝与其签订出国劳务中介合同。
2.6 甲方履行本合同后,有权全额收取本合同约定的佣金。
2.7 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提供的个人信息保密。
2.8 甲方不得收取本合同佣金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三条 乙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沟通
3.1 乙方有义务如实向甲方告之与出国劳务有关的个人信息,包括个人履历、身体状况、履约能力、个人信用状况等。
3.2 乙方必须符合出国劳务的相关条件,并配合甲方在签订合同前查证相关信息,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得要求签订本合同。
3.3 乙方有权从甲方处获得甲方及被介绍方的相关信息,包括主体资格、项目实情、履约能力及上年度信用状况等,并有权索要相关证明材料。
3.4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向甲方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
3.5 乙方应当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如期向甲方缴纳佣金。
3.6 乙方有义务为甲方提供的信息保密,不得将已得知的信息告之他人或用于谋取利益。
3.7 乙方有权拒绝缴纳本合同佣金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四条 佣金数额及结算
4.1 本合同的佣金总额为 元人民币。
4.2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付给甲方佣金 元人民币。
4.3 甲方介绍乙方与被介绍方签订合同后,乙方付清全部佣金。
4.4 非乙方因素致使乙方不能与被介绍方签订合同的,甲方退还已收取的佣金。
第五条 本合同的履行和解除
5.1 除法定的不可抗力因素外,双方应当诚实、全面履行本合同,合同履行中如涉及合同事项的变化,应当在5日内通知对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5.2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不履行或解除本合同。除法定的不可抗力因素外,提出不履行或解除合同的一方,除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甲方提出时,应当退还已收取的佣金,乙方提出时,应当全额缴纳佣金。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合同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事项,依照本合同佣金全额的5%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害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2 甲方提供信息不实、不尽职守或误导乙方签订本合同,致使乙方不能与被介绍方签订合同,或签订合同后,被介绍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甲方退还已收取的佣金,承担佣金全额5%的违约责任,并承担乙方由此所产生的实际损失费用。
6.3 甲方的行为被行政机关认定属于行政违法的,双倍退还已收取的佣金,并承担乙方由此所产生的实际损失费用。
6.4 不属于甲、乙双方主观因素,致使乙方不能与被介绍方签订合同的,甲方收取相关劳务费用100元人民币,不承担其它项违约责任。
6.5 因乙方因素不与被介绍方签订合同的,乙方应全额支付合同约定的佣金,并承担佣金全额5%的违约责任。
6.6
。
第七条 合同争议的处理
7.1 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申请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解;若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南通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7.2 甲方如败诉或被行政机关确认行政违法后,不履行判决(裁决)或不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时,负责保管信用保证金的部门可以依据生效的判决(裁决)、处罚决定书或有管辖权的部门认定的文书从已缴纳的信用保证金中先行给付。
第八条 其它约定事项
。
第九条 附则
9.1 与本合同相关的许可证、营业执照、项目文件等证明材料一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9.2 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送交属地工商部门备案一份。
9.3 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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