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进口货物报关代理合同范文精选【篇1】
特托付 (代理报检注册登记号_ ),代表本托付人办理上述货物的下列出入境检验检疫事宜:
□1. 办理报检手续;
□2. 代缴纳检验检疫费;
□3. 联系和协作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
□4. 领取检验检疫证单。
□5. 其他与报检有关的相关事宜: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本托付书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托付人(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受托人确认声明
本企业完全接受本托付书。保证履行以下职责:
1.对托付人供应的货物状况和单证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实;
2.依据检验检疫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上述货物的检验检疫事宜;
3.准时将办结检验检疫手续的有关托付内容的单证、文件移交托付人或其指定的人员;
4.照实告知托付人检验检疫部门对货物的后续检验检疫及监管要求。
如在托付事项中发生违法或违规行为,愿担当相关法律和行政责任。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受托人(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海运进口货物报关代理合同范文精选【篇2】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托付人声明,保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检验检疫机构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法行为,自愿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惩处并负法律责任。
本托付人所托付受托付人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的“报检单”和随附各种单据所列内容是真实无讹的。具体托付状况如下:
本单位将于 年 月间进口/出口如下货物:
品名: 信用证号:
数(重)量: 提单号:
合同号: 船名/航次:
特托付 (地址: ),代表本公司办理全部检验检疫事宜,其间产生的一切相关的法律责任由本公司担当。请贵局按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办理。
托付方名称:
托付方印章: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企业性质:
年 月 日
本托付书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海运进口货物报关代理合同范文精选【篇3】
甲方:
电话:
传真:
乙方:
电话:
传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就出口合作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合作项目
甲乙双方出口合作的货物为 。具体货物信息(包括货物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包装、价格等信息)由甲方出具书面的签字盖章的《出口货物确认单》给乙方,乙方依据甲方《出口货物确认单》的信息支配出口手续。
其次条、合作时间
合作期限为 年,自本协议签字生效之日算起。期满后双方如有连续合作的愿望,以本协议为基础重新签订协议。
第三条、合作分工
1、甲方须在货物出运前,将相应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国家出口退税政策规定须提交的相关资料交给乙方,由乙方负责办理出口退税手续。
2、由乙方负责到甲方指定的境内仓库提取《出口货物确认单》中确定的货物,并运输到甲方指定的港口或境外地点,所产生的运输费用和运输保险费用由甲方担当。
3、乙方负责办理出口合同项下的出口收汇,甲方有义务赐予乙方协作。
第四条、收益支配
1、甲方同意出口退税由乙方享有。乙方应在收到境外客户所付外汇货款和收齐相关出口货物真实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货物已报关出口后的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人民币货款,具体计算公式为:乙方应付给甲方的人民币货款=双方商定的结算汇率×外汇货款。若已发生预先结汇给甲方的状况,则乙方将支付给甲方的人民币货款中予以扣除已结汇的部分。
2、甲方应支付乙方服务费,服务费的计算公式如下:乙方收取的服务费(人民币)=¥ ×合作出口货物的美元报关金额数。
第五条、违约责任
1、因甲方不按本协议履行其义务导致进口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延迟履行或履行不符合商定条件的,甲方应偿付乙方为其垫付的费用、税金及利息,支付商定的手续费和所涉及货值 %的违约金,并担当乙方因此对外担当的一切责任。
2、由于海关对出口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价格等方面提出异议而造成本协议不能正常执行的,由此引起的责任由甲方担当,若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赔偿乙方相等的损失金额。
3、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若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导致另一方患病损失,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相等的损失金额,若损失状况难以计算,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所涉及货值 %的人民币作为赔偿金额。
第六条、其他
1、若因任何缘由致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条款无效,本协议其它条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将不受任何影响。
2、对于本协议项下重要事项的联络,甲乙双方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紧急事项可用电话联系,但事后必需用书面方式确认。
3、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由双方授权
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
授权代表: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授权代表: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海运进口货物报关代理合同范文精选【篇4】
借款人: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
住宅: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
联系方式:
贷款人:中国银行 行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住宅:
联系方式:
借款人、贷款人经公正协商,就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短期人民币资金贷款事宜达成全都看法,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金额
本合同项下借款总额为(大写) ,(小写) 。
其次条 期限
借款期限为 个月,自双方商定的提款日起算,至双方商定的最终一个还款日为止。假如双方商定的提款时间为特定的期间,上述“提款日”系指提款期的起始日。
第三条 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途如下:
(一) ;
(二) ;
(三) 。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转变借款用途。
第四条 利率与计息
借款利率为年率 %。合同有效期内合同利率不变。
利息从借款人实际提款日起算,按实际提款额和用款天数计算,计算基数为一年360天。
借款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付息:
(一)借款人每季支付利息一次,每年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和12月20日为付息日。
(二)借款人每月支付利息一次,每月20日为付息日。
如贷款本金的最终一次偿还日不在付息日,则借款人需在贷款本金的最终一次偿还日付清全部应付利息。
(三)借款人每月支付利息一次,以贷款发放日的对应日为付息日。
第五条 提款条件
借款人未满足下列条件的,贷款人有权拒绝借款人的提款申请:
(一)提前 天提出书面提款申请及有关的借款用途证明文件;
(二)本借款合同及相关附件已正式生效;
(三)本合同第九条所规定的出口退税账户托管程序已经完成,《出口退税账户协议》已经生效;
(四)本合同第十条所规定的担保合同或担保协议已经生效;
(五)借款人已按贷款人要求开立用于提款、付息、付费及还款的账户;
(六)借款人已向贷款人提交董事会或其他有权部门同意签订和履行本协议的决议书和授权书;
(七)借款人已向贷款人提交有权签署本合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和单据的人员名单及上述人员的签字样本;
(八)未消逝第十一条所规定的违约大事;
(九)法律规定及双方商定的其他提款条件已经满足。
第六条 提款时间
借款人应按下列第 种时间提款:
(一)借款人应于 年 月 日一次性提款。
(二)借款人应在 年 月 日起 天内按本合同商定数额提清全部款项。
超过上述时间未提用的部分,贷款人有权拒绝放款。贷款人同意放款的,有权就拖延提取部分按日 的比例收取担当费;贷款人拒绝放款的部分,贷款人有权按 的比例收取担当费。
第七条 提款手续
每次提款前借款人应按贷款人要求提交提款申请书,并办理其他提款手续。
第八条 还款
借款人必需严格按如下还款方案归还本合同项下贷款:
还款次数 还款日期 还款金额 还款次数 还款日期 还款金额
借款人如需就上述还款方案的任何部分作调整,必需在相应贷款到期15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除另有商定外,还款方案的任何变更须经贷款人书面确认。
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存在多笔已到期借款合同的,贷款人有权准备借款人每笔还款所履行的合同挨次。
借款人可以提前还款,但应提前 日通知贷款人。贷款人有权按提前还款部分的应收利息的 的比例计收补偿费。提前还款的金额首先用来偿还最终到期的贷款,依据倒序还款。经贷款人同意提前还款的部分,借款人不得要求再次提用。
第九条 出口退税账户托管
由借款人将其经国家税务部门确认的惟一的出口退税专用账户托付给贷款人管理,以借款人的出口退税应收款作为还款保证,并由双方另行签订《出口退税账户托管协议》
海运进口货物报关代理合同范文精选【篇5】
甲方: (托运人)
乙方: (承运人)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办理甲方货物海运出口订舱事宜达成如下合同:
1.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托付办理甲方有关货物的海运出口订舱事宜(具体货物品名、数量、装卸港等以甲方提交的订舱单为准)。
2.甲方依据乙方供应的格式订舱单照实地填写货物的品名、数量、质量、装卸港口等内容。对于填写错误而导致的损失或者责任,由甲方自行担当。
3.乙方应准时向甲方供应船期预报以及截止接单日期。上述船期预报不构成双方对船舶驶离装货港和抵达卸货港具体的时间商定,仅作为甲乙双方办理海运订舱事宜的参考。
4.甲方应依据船期预报,在截止接单日之前将订舱单送达乙方。对于超过截止接单日甲方要求加载的货物,乙方应乐观协作甲方的要求,但是对于的确无法加载的货物,乙方不担当任何责任。
5.甲方的货物包装应适合海洋运输或者货物的特殊属性,包装外面应注明搬运、储存、防护等标识,具体的包装标准参见 。甲方假如对货物的储存、防护或者出口运输有特殊要求,应在订舱单上注明。在甲方货物包装明显不适应海洋运输或者货物特殊属性时,乙方对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灭失或损坏不负责任。
对于货物本身以及货物包装不当造成的第三方的损失,仍应由甲方担当。
6.乙方在接到甲方的订舱单后,应立刻办理配载等手续。除甲方能证明乙方在配载上有过错外,乙方不担当任何责任。假如货物未能如期配载,乙方应准时将有关状况通知甲方。
7.乙方接到甲方的订舱单后,甲方要求变更订舱单所列事项的,应在货物装船--天前向乙方出具书面更改单,注明日期并加盖甲方印章。因变更订舱事项所引起的各项费用,由甲方全部担当。
船舶在开航前,甲方要求解除订舱的,参照《海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8.对于预付运费条款下的出口货物,乙方在配舱回单上应标注运费基价。甲方应于货物发运前,依据运费单价及货物数量向乙方指定的帐户支付运费。如标注的运费单价有误,甲方应在船舶开航前向乙方提出更正,否则视为接受乙方所标注的运费基价。
9.对于其他运费条款下的出口货物,乙方在在配舱回单上应标注运费基价和运费支付的最终期限。甲方应于上述期限届满前,依据运费单价及货物数量向乙方指定的帐户支付运费。如标注的运费单价有误,甲方应于上述期限届满前向乙方提出更正,否则视为接受乙方所标注的运费基价。
10.甲方应在运费支付期限届满之前,将运费支付至乙方指定的帐户。对于逾期支付的款项,甲方应应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1.港杂费等其他费用,甲方应在收到乙方转来的帐单后五个工作日之内支付至乙方指定的帐户。对于逾期支付的款项,甲方应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2.对于预付运费条款下的出口货物,在甲方未结清全部费用之前,乙方也有权滞留相应的运输单据,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担当。甲乙双方对此另有商定的,从其商定。
13.乙方在办理甲方货物出口运输的过程中应尽心尽责,对于因乙方的过失而导致甲方患病的损失和发生的费用担当责任,以上损失不包括货物因延迟等缘由造成的经济损失。在任何状况下,乙方的赔偿责任都不应超出每件 元人民币或每公斤 元人民币的责任限额,两者以较低的限额为准。
14.如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是由于《海商法》第五十一条所列明的缘由造成的,乙方不担当任何责任。
15.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或者争议,应提交海事法院审理。
或者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或者争议,应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依据该会的仲裁规章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注:上述两条款,只能选择一项,请各单位自行准备。)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6.本合同从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为一天,合同期满之日前,甲乙双方可以协商将合同延长 天。合同期满前,假如双方中任何一方欲终止合同,需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另一方。
17.本合同经双方协商全都可以进行修改和补充,修改及引、充的内容经双方签字盖章后,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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